⑴ 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遗嘱执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日本、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⑵ 遗嘱和保险和信托作为资产传承中的区别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财产安全隔离
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
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保险+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庭保险信托的架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无法通过遗产法庭来争夺遗产,避免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2、财富灵活传承
相比保险而言,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18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我们还可以按客户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托资产,完全规避婚姻风险。
3、避税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50%,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而如果设立家庭保险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保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庭保险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信息严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设立,保险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⑶ 财产信托业务的方式方法
按照以信托方式分为管理处理财产信托、处理方式财产信托和管理方式财产信托。
(1)管理处理财产信托是将财产的出租与代售两种职能融于一体的财产信托方式。
(2)处理方式财产信托是将财产或财产权委托公司代为出售的财产信托方式。
(3)管理方式财产信托是将财产或财产权委托公司出租或者管理的信托方式。
按照公司是否给予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财产信托和服务性财产信托。
(1)融资性财产信托是指公司受托将委托人的动产、不动产转让或出售给指定或不指定的购货方,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购货方提供资金融通,为购货方垫付货款,然后购货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归还公司的垫款。
(2)服务性财产信托是指公司只为财产购销双方在转让、出售过程中代办有关手续或监督付款、或提供中介信用保证,而不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方式。
⑷ 遗产转移的四种方法
1、赠与
所谓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经他人接收后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的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以契约方式转移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将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受益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 2、为受益人创建不可撤销信托
所谓不可撤销信托,是信托创建者生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且信托创建者对信托条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权利。赠与和不可撤销信托有相同的地方,就是财产所有人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3、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
自然人生前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单,指定保险受益人,同样可以实现遗产转移的目的。
⑸ 遗产信托和保险比哪个更适合受益人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信托产品投资是最近5年进入到中产阶层的理财方式。因信托产品是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和项目选择上都具有把控性。信托产品一般为固定收益率,比银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让群众趋之若鹜。银监会的窗口指导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等一法三规的约束下,以及刚性兑付,都给与信托产品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信托可同时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独特制度优势,灵活的制度安排,让信托业务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托管理资产5.5万亿。信托理财的优势有: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谓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信托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其二,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其三,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这种安全性实际上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非法侵害。
2、信托计划的灵活性
信托计划的灵活性对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言也是颇具吸引力的。信托契约既可以一直延续下去,也可以随时被撤销;既可以重新分配信托财产,也可以更换受益人,并且随时更改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国外利用信托合理避税,也是众多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的一项优点。众所周知,遗产税是西方国家平衡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被强制征收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累进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3、专家理财
案例一谨慎打理退休金
陈老师是一所重点高中的数学老师。退休以后,陈老师夫妇靠每个月的退休金生活,老两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儿子和女儿都已经结婚了,平时也经常回来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谓幸福美满。
一年前,陈老师在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打牌的时候,听到周围的人都在热烈地讨论股票。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东西,但听到这段时间股票投资可以赚大钱,并且比存在银行或是购买国债收益都高时,陈老师有点心动了。回到家里,他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点钱出来炒炒股票。没想到,商量来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简单,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股票,万一被套了,家里这点钱可不够赔的。就为这,老两口发生了矛盾。
后来,女儿托朋友打听,发现有一种叫信托的理财工具,比股票稳妥,年收益又比银行高,就介绍给了父亲。老夫妻俩经过多方咨询,最后决定试试。他们花了10万元买了一家信托公司的基础设施集合资金信托,期限为2年,年预期收益率为4.6%,这样算算2年后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计10.92万元。这样既避免贸然投身股海,又赚取了比银行更高的钱,真是一箭双雕。最近,股市发生震荡,小区活动中心里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声叹气,愁云惨淡。陈老师觉得非常庆幸,看来当时的决定还是明智的,否则现在一定也是着急上火了。
点评:
对于一些没有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来说,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资手段。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这些保守投资的收益率与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来越大。在高回报面前,他们往往变成了“无知者无畏”的激进型投资者,忽视了入市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疑成了一项比较适合的投资工具。既无须担心由于缺乏投资知识而带来的巨大风险,又可以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可谓相得益彰。
案例二为孩子设立教育投资
每位父母都希望给自己孩子创造最好的教育环境和最舒适的生活条件。据一家相关媒体的调查,某中学初一年级约300名学生,13年来包括生活、学习、休闲、投资等方面的费用最高竟达105万元。而统计从出生到大学毕业所需的费用,平均下来竟然也要43.35万元。可见,当前培养一个孩子所需的资金,几乎要耗尽一个工薪家庭一辈子的储蓄,压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担实在是无比沉重。
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门任职,在生活上相对比较宽裕。马女士有一个儿子,今年6岁。虽然孩子还小,但夫妇俩已经开始规划孩子的未来。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学毕业,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子将来能够出国留学,拥有光辉的前程。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们决定从现在开始准备资金。
在对现在金融市场上的理财工具逐个分析一遍后,马女士和丈夫决定为儿子设立一份教育信托。他们从自己的资产中拿出50万元交给一家信托机构做孩子的教育和创业信托。该信托计划在20年后才将信托资金交给马女士的儿子,并规定在未来6年时间,每年追加5万元的款项。这笔信托资金将用来满足孩子未来留学、结婚、创业等需要。按照契约合同,如果在信托期间马女士的儿子出国留学,将由该信托机构取出30万元作为留学资金。并且,马女士每年还可领取相关的利息。
马女士对这笔信托的设立感到满意,它既保证了孩子今后出国留学所需的资金,又有比放在银行里收益率高并可以随时间增值,是一项比较放心的投资。
点评:
通过信托机构为子女规划未来的求学、生活、创业资金正在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这种新的理财方法可以将父母从无止境的教育资金投入下解放出来。父母可以通过一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这笔信托资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资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财产隔离和保护
吴先生自己经营一家制衣厂已经有5、6年了,这几年对外出口形势很好,吴先生和妻子拼命工作,总算为自己挣下了百万家财。夫妻俩有一个10岁的女儿,由于生意繁忙,实在没办法照顾到她,只好把她交给外婆照顾。由于自己从事外贸出口生意,吴先生很担心万一哪天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按定订单交货,那就要赔上一笔较大的赔偿金。为了让女儿将来的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吴先生想为孩子留下一笔钱。
经过多方咨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吴先生夫妇决定投资信托产品。有了这个想法后,吴先生自己买了一些关于信托的书来看,了解了一定的信托知识。最后决定购买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3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他们一共投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这个信托产品,并制定自己的女儿作为唯一的财产受益人。做完这一切,吴先生和妻子总算松了口气,觉得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胆了,不管怎么说,孩子的优质生活有了保障,对父母来说算是解决了最大的一块心病。
没想到,过了两年,吴先生夫妇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自己所有的积蓄血本无归,还欠下一屁股债。为了还债,吴先生夫妇把他们早年买下的一套别墅和家中的两部轿车都出售掉,却仍然没有还清债务。这时,吴先生的债主得知夫妇俩人还有一笔100万的信托投资,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吴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吴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终于发挥了作用,如今,吴先生已经还清了所有的欠款,决心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先前设立的信托资金为他们解决了最大的后顾之忧。
点评: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吴先生的女儿是他设立的信托资产的唯一受益人,这是当初在契约中特别强调的,因此吴先生的债主无法剥夺他女儿享受信托资产收益的权利。如果当初吴先生没有想到为孩子留下这么一笔财产,在他生意失败后,可能会觉得失去动力,一蹶不振,也就不会有后来的重新努力和奋斗了。
总而言之,信托产品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妥善安排个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苹果公司伟大的创始人乔布斯先生采用信托基金管理遗产,虽然这个伟人离开了我们,但是乔布斯的财富依然发挥作用。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规划接班人与财富分配也采用了信托基金的模式,这样可以避免家族人员抢夺遗产种下祸根。
希望采纳
⑹ 我国大多数居民为什么不愿意采用遗嘱信托方式对其财产传承做出规划
都是国情
第一是,我国的养老机制和家庭关系和欧美不一样。我们老人,有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要赡养,必须要定期回家探视。欧美没这样的规定。欧美大多数国家,子女成年后,就自己出去独立生活了。几年不回家都很正常。父母的状态,他们不清楚,子女的状态,父母不清楚,都算是正常。所以为了财产继承的便利,可以走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这样死后,就不担心遗产的处置了。因为不走信托,遗嘱的合法性很难保证。
第二是,财产本身的问题。我国土地国有制,房屋产权制,基本上除了能挪走的是你的外,其他的都不是你的。所以搞不搞信托,都没什么问题。房产有详细的地理位置,存款有账号,户籍关系有案可稽。不用担心死后,遗产处分问题。欧美不一样,购置的土地,那就是你的,不是国家的。购买的房屋,也就是你的,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都是你的。能挪走的是你的,挪不走的也是你的。避免挪走了能挪走的,让不能挪走的没了法律依据。所以走遗嘱信托也是解决的途径。
第三,社会关系也不一样。由于人口和土地面积的关系。如欧美这样的国家,很多地方地广人稀。(如一家人拥有6000公顷的农场,是什么概念呢,就是6000万平方米内,只有自己一家人。也就是方圆4公里内没其他人了,这在我国是很罕见的,但是在美国就很常见。如果两家这个规模的农场相邻,那就可能是方圆8公里内没其他人。一家去另一家串门,得跑16里路。)。这样不但老死不相往来,就鸡犬之声也不会相闻。就城市,欧美也很难见到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我国呢,这样规模的城市,信手拈来。我国农村的话,就更不一样了,都熟人社会,没事天天串门玩儿。这样的社会关系,欧美要靠遗嘱来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我国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有个风吹草动,四方八面的邻居都知道,消息很快就传递给继承人了,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依赖遗嘱信托。
第四,历史根源。我国数千年依赖,以孝治国。讲究的血缘关系,血缘传承。另外,就是家事不托付外人的这种规则,也很有影响。所以家庭遗产遗嘱,就走法律公证的都少,主要都是亲属见证公证。而要走遗嘱信托,那就是委托外人处理家事。跟我国传统有些水土不服。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如财富数额、活动半径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因素。
⑺ 众多明星富人选择遗嘱信托作为身后财产的规划手段的目的有哪些
财富传承,节税,等自己不在的时候给亲人一个保障。
⑻ 信托遗产避税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少高资产净值的客户已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划自己的财产。
虽然国内很早就出现“试水”遗嘱信托的说法,但是尚未听说任何实例。专业研究人员介绍说,国内相关法律不健全及信托公司综合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使得我国遗嘱信托“先天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高额寿险保单频频出现,更多的富人更愿意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女,该笔财富既可合理避税又能避免遗产纷争。
信托本来就有财产转移和传承的功能,但是在国内“监管部门担心信托可能成为黑钱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许信托资金在同一个账户中出入,使得父母购买的信托产品收益无法进入儿女的资金账户,给产品设计造成困难。”
遗产里除了钱,还包含了不动产等很多资产形式,如果要做遗产信托,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具有综合的资产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只具有投融资的能力。而国内的整体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也不是很健全,导致该业务“一直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已经争论了数年之久,虽然目前还未正式征收,但也只是时间问题。专业理财人士介绍,虽然在我国遗嘱信托“欲投无门”,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保险金所得也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在许多父母买房子直接挂在子女名下,也是将来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之一。
⑼ 为什么大多数居民不愿意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对其财产传承做出规划
为什么大多数居民不愿意采用一宿和信托的方式对其财产全是作出规划。嗯,其实我认为大多数居民都是送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思想还是比较那个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是比较浓厚的像这种方式是西方自由时间才能做成的对话。在中国的传统型那个商会里面一般是不会才要采取这种方式。
⑽ 不可撤销信托和遗嘱信托有什么区别
不可撤销信托是一个专业术语,它的意思是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因而财产委托人无信托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只有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的申请和法院判决而消灭,不发生信托解除问题。用白话说就是这个信托设立了就别想取消了,对于财产隔离有着重大意义。更细一点来说,从法律意义上看,一旦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是委托人所有的了,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通过这种设计,可以保证这部分财产不受委托人之后的风险所影响。但是这种功能在国内实际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绝大多数信托都是自益信托(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把信托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仍然认为这是委托人财产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如果委托人与第三者发生财务纠纷,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从而实现取消信托隔离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销信托外加他益信托设计在我国是实现信托财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至于你说的遗嘱信托我没听说过,不过顾名思义应当与家族信托差异不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当中,委托人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这种信托往往都是不可撤销信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