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判断企业融资需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哈哈哈,我都稳紧呢题啊!志云哥
稳到!
30. 如何判断企业融资需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 与融资有关的企业发展战略判断。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判断,最常用的是“SWOT 分析”,
就是通过对内外部资源及环境的分析,把组织的优势(S)和劣势(W)与环境中的机会(O)与 威胁(T)相配合,以使组织与环境相适应。通过对内外部优势和劣势的认识,来利用环境中的
机会,克服可能遇到的威胁。在此基础上,可形成组织的四种战略,即 SO 战略(极大—极大), ST 战略(极大—极小),WO 战略(极小—极大),WT 战略(极小—极小)。 要在分析判断企业战略的科学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判断融资需求(用途)与企业战略的匹 配性,即融资能够有效为企业战略服务,而不是偏离或违背战略方向。
(2)融资需求合理性判断的方法。企业融资合理性判断可通过依次回答下述几个问题来进 行:企业为什么要融资?不融资行不行?企业融资用途是否合理?企业资金需要量是否合理?企
业对未来作了什么规划,还款来源是否合理?企业对自己在行业中的位置如何看?企业对自己的 盈利模式怎么看?企业有哪些核心的资源等等。 如果企业经营者或其团队对于上述问题,思路比较清晰,且处之泰然,应对自如,并且有资
料、数据和业绩支持,就可初步判断融资需求具有合理性。
② 企业怎样合理利用负债融资的两面性
企业负债融资可以给企业带来充足的流动资金或者非流动资产,可以缓解企业因为资金紧张造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但是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还款负担和利息负担,如果使用不好,就有可能带来破产的危机。
③ 定向融资计划的产品属于什么性质
定向融资也属于私募融资,是指非公开发行,只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但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募债范畴。
定向融资计划同其他产品一样,具备国家的监管和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受法律监管与保护,其安全性毋庸置疑。其定与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1.管理人角色
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资管、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合格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管理性。
定向融资计划中核心部分是资产交易平台,不得自主处理资金,更侧重于交易通道。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其安全性取决于发行方的资信情况和增信方的担保能力。
2.风险控制
除一般要求融资主体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外,定向融资计划还须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往往还会要求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3.产品收益
由于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往往收取各类费用(如管理费等),因此投资者收益会有所损失。而定向融资计划属于直接融资,省去了中间通道费,因此收益往往稍高于信托、资管、私募产品。
④ 怎么区别集资和融资的合法性
集资,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资金。
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
想了解集资的合法性就应先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是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 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⑤ 有关高利贷的合法性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在法律上,我国也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过上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可以看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性质。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2、规模。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结合上面的分析,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我们可以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高利贷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高利贷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过不能是金融机构。2、客体。高利贷所侵犯的客体为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3、主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4、客观。客观上表现为主体实施了以非银行借贷资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⑥ 比较项目中融资前后的主要盈利能力分析指标,分析其合理性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项目盈利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净现值、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等,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及财务分析的目的、要求等选用。
1. 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动态指标。按分析范围和对象不同,财务内部收益率可分为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即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各方收益率(即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
(1)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是考察项目融资方案确定前(未计算借款利息)且在所得税前整个项目的盈利能力,供决策者进行项目方案比选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时参考。
由于项目各融资方案的利率不尽相同,所得税税率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可能不同,在计算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时,不考虑利息支出和所得税,是为了保持项目方案的可比性。
(2)资本金收益率。是以项目资本金为计算基础,考察所得税后资本金可能获得的收益水平。
(3)投资各方收益率。是以投资各方出资额为计算基础,考察投资各方可能获得的收益水平。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的判别依据,应采用行业发布或者评价人员设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ic),当FIRR≥ic时,即认为项目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资本金和投资各方收益率应与出资方最低期望收益率对比,判断投资方收益水平。
2. 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绝对指标,它反映项目在满足按设定折现率要求的盈利之外,获得的超额盈利的现值。财务净现值FNPV≥0,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者超过按设定的折现率计算的盈利水平。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所得税前财务净现值或所得税后净现值。
3. 项目投资回收期(Pt)
项目投资回收期可根据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项目投资回收期越短,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越好。投资回收期的判别标准是基准投资回收期,其取值可根据行业水平或者投资者的要求设定。
4. 总投资收益率(ROI)
总投资收益率表示总投资的盈利水平。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5.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项目资本金的盈利水平。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⑦ 股东借款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师认为,只有结合股东个人的主观因素来分析股东借款的合法性,才会较为全面、准确。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就存在着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后存在着借款的行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这种形式的典型情况就是所谓的“过桥借款”。“过桥借款”是社会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借入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销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以股东借款等形式转入股东自己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或其它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不管上述二种形式的何种,公司股东都在设立公司之前,就存在着主观故意。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种案件时,大部分都是以股东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进行处理,这里,暂且不论这种行为到底是抽逃出资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律师倾向于认定虚假出资行为),只要出借人借此实现了债权,即可认定股东采取“过桥借款”出资。但如果出借人与股东、出借人与与公司签署有合法的协议,且根据协议出借人向股东、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报酬或价款,且这一报酬都在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之内,是否能认定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这还涉及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富争议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形式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个人自身的生活或经营需要,临时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个人的燃眉之急,这种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相对而言对公司或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如股东甲控股有A、B两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经于政府初步达成征用20亩土地建造厂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B公司在近期内征地难度较大,但甲又不愿放弃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无厂房从事生产,故用于注册的100万资金基本上闲置,于是甲就将B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90万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投入到A公司,用于归还A公司的银行贷款,至于B公司的运行则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股东设立公司后,因经营资金与注册资本相差较大,但由于涉及到银行贷款、业务交往等需要,并不希望减少其注册资本,于是将注册资本中的闲置部分以股东个人名义借出而后用于个人经营,如个人投资购房或投资设立新公司,上述二种情形的共性都在于股东借款的原因并非是公司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借走公司货币资金,股东在借款之时主观上认定的是否归还借款则取决于其他因素。这二种情形在目前的理论界也存在着是挪用公司资金还是抽逃出资的争论,从司法实践看,尤其是第二种情况构成犯罪时即有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判罚的,也有以抽逃出资罪判罚的,但不构成犯罪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以抽逃出资进行处理一直存在着争论。
⑧ 你如何看待民间借贷你是否认为它是合理与合法的呢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内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容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⑨ 关于融资合法性的问题,请专业经济律师帮帮忙,谢了
答复如下:
一、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不版受法律保护。权
二、不论是第一种方式还是第二种方式,均可能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
三、第二种方式,借贷的公司进行私募融资,首先其有无资金私募的资格?能否进行合法的资金私募?如不具备这种条件,所谓的私募融资,基本上都是集资,而这种私下运作的集资涉嫌非法,一旦发生融资纠纷,对你公司造成影响是必然的。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2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 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