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区分诈骗和民间借贷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有一下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审直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大多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采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 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 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 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i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
2. 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获取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一般回发生于有信任基础的双方答之间,获取款项后需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归还,否则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认识不久的双方之间,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款项,且根本不打算偿还款项,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民间借贷为正常资金流转方式,而诈骗罪属于违法行为。
3. 如何识破融资骗局和欺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特别是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获得境外融资后,犹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众所周知,年仅32岁的陈天桥,创办盛大网络仅仅5年,就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拥有150亿元的资产,成为新中国首富;黄光裕“左右手置换”,轻松地实现了买壳上市;牛根生吸引世界上最大的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使这位内蒙古大草原上的“牛”,竟然跑出了“火箭”般的速度!可以说,他们是成功企业家的代表,他们是中国企业境外资本运作的典范。正是他们的成功,令多少人敬佩、赞叹和羡慕,渴望着自己的企业也能到海外上市,成功地募集一笔资金,早日实现成功梦想。
然而,一些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工商信息封闭和急于成功心理等因素,面对融资问题不够理智,曾经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近几年来,曾发生过无数起投资公司或投融资服务机构以“美国世界银行集团”或“美国纳斯达克”等驻国内办事处名号,打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幌子,用“提供巨额项目资金”、“先投资后上市”、“明投暗贷”等为诱饵进行融资诈骗活动,骗取境内企业预付大量考察费、评估费、服务费或保证金,然后销声匿迹,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活动日益猖獗,手法日益隐蔽,应当引起警惕。本文正是基于对企业融资实务及相关融资诈骗行为的研究分析来与大家共同分享有关融资诈骗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收益。(本文对行骗的投资公司或投融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融资骗子。)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了解融资骗子骗钱的一般方式和设置融资骗局的常用步骤,再学会防范融资骗局的基本知识和理性融资应掌握的八个原则。
一、融资诈骗的一般方式
一般的骗局都大致有下列五种形式:
1.考察费融资骗子与企业联系业务时,在不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要求到企业考察,且要求支付考察费;
2.项目受理费
项目受理费,是指融资骗子在收到企业的有关资料后要求融资企业缴纳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项目预审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号称有外资背景的投资顾问机构往往把收取项目受理费,作为一种项目控制程序和费用转嫁的方式。
3.撰写商业计划书费用
融资骗子一般都要求融资企业提供项目商业计划书。一般企业已经制作了商业计划书,但融资服务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并作为项目往下进行的必要环节;要求必须提供所谓“国际标准格式”的商业计划书。
4.评估费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骗子会要求对资产或对项目进行评估。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服务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保证金融资骗子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程序操作,否则不往下进行;资金方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
6.律师费这是最具有欺诈性的费用。现在骗子公司收取考察费、评估费、保证金比较困难。相对来说收取律师费比较容易。这律师费大部分要返给骗子公司的。
二、设置融资骗局的常用步骤
1.普遍撒网,海选“目标客户”
融资骗子通过正当程序注册国内代表处并提供融资的一套专业方案和步骤,专业设计一套目标真对中小企业的诈骗网络,在新闻媒体;网络上讲出条条是道的融资理论,并借助一些
国家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洽谈会、论坛等活动中,绘生绘色地做融资“演讲报告”,甚至能提供出融资成功案例,足以让人深信不疑,可信度及高。
2.为“有价值的客户”洗恼
3.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所谓派专家“实地考察”,是骗取考察费,大约在1-3万元(目前,融资骗子们已经放长线钓大鱼,一般不在此项上获取太大收入),派去几个人到项目地进行所谓的考察,为了表现他们是比较正规的公司,同时还会带一个律师一起去。还要做一个《律师资信调查报告》就是律师装模作样的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这份报告费用要交10-15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骗子们还会做一份《项目考察实地记录纲要》他们会一起签字画押,表示大家一致同意,说这些文件要报送到所谓的总部批准等谎言,给融资企业负责人一颗定心丸,使你感觉这钱花的值得,此项目有希望,他们才好实施下一步诈骗。
4.初审通过后签订合资意向书
融资骗子大约在两周后,电话告知企业:“贵企业的项目已经通过,总部决定投资,请你们来北京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在签订《合资意向书》或者《投资协议书》时,骗子们这时候才告诉你需要补充一些资料,装腔作势的对融资人说,现在总部要求做一份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必须由总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编写,费用你们自己和北京XX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商谈,还会假装“我们尽量帮你打招呼,优惠一些,你们现在是投资期间很多地方都需要花钱的”。
说得融资人感动不以,再加上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心存晓幸,骗子抓住融资人的心理展开攻势,这个所谓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15-20万元,就这样落入融资骗子同伙的帐号了。
4.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凡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民间借贷活动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集资,有时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而是到期后要还本付息,那么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融资罪和诈骗罪最多能判多少年
需要看情节等。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 如何识破融资骗局和欺诈
如何防范融资诈骗 1.区别真假融资服务机构的方法 主要包括: (1)是否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2)是否具有融资的经验和专业度; (3)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否一致,质量价格比如何; (4)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条款陷阱; (6)与资金方的关系是什么,位置是否独立; (7)服务机构的背景及融资服务人员的品质如何; (8)盈利模式不同,真正的服务机构以提供智力服务或者风险代理为目的。 2.区别真假投资公司方法 正规的资金方在服务工作流程上与上述设置骗局的机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区别,主要包括: (1)自己承担交通费; (2)在融资过程中不要求企业进行资产或项目评估; (3)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时,自己不指定融资服务机构,如事物所、评估机构; (4)自己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运作过程费用; (5)对拟投资的项目或拟合作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细致;自己亲自和企业及其融资服务机构一起进行项目论证; (6)有严格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7)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往下进行; (8)在成功以前不收过程费用; (9)不急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10)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常公平,没有设置合同条款陷阱。 3.企业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1)对投资公司或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调查确认 (2)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论是企业团队的关系人,还是其他人介绍资金方或融资机构,这都不是企业进入融资骗局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企业应该从工作流程和选择标准上进行严格把关,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技术。 (3)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心理 (4)提高判断力企业对资金方及融资服务机构缺少判断力,是陷入融资骗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在融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主动地学习有关知识。 (5)请专业融资顾问全程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具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能够站在企业角度的融资服务机构作融资顾问,或者请律师参与,事先对机构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在签署协议前谨慎抉择,防患未然。
7. 非法融资诈骗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你好,在法律上普通经济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而诈骗是属于刑事案件。你所说的是刑事付民事案件。
8. 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受损。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