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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采购融资

发布时间:2020-12-20 05:21:18

① 委托采购 融资性贸易 是否有效

委托采购与融资性贸易是两码事儿。与是否有效何干?再者说了,如果具体去实施或执行就有效,反之就无效。

②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政府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人大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政府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人大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人大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政府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③ 什么是采购融资

你想采购,但是没钱,就需要借别人的钱来采购

④ 请问政府统一采购设备的大项目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可以的。

融资租赁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版货权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4)国内采购融资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

2、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⑤ 采购融资是什么意思

授信企业搜集资料来给出初始授信源额度(合作之后可看情况提额),办理工行监管 户,并将该监管账户作为与西部助贷网合作的项目的回款账户,下订单,授信企业向西部助贷网打首付款,西部助贷网向上游供应厂商打全款。上游给西部助贷网开具货物增值税发票,西部助贷网平价给授信企业开具货物发票,利息部分开6%的发票

⑥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本来融资租赁物是由谁采购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权的设立和归属。由于中国的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融资租赁的许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开始担心对租赁物的实际操控能力,关心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被虚化,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为此我们按照常规,从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租赁物件的采购人一定是租赁公司,但必须是由承租人选择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表明,虽然租赁物不算是承租人采购的,但是按照承租人采购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按照《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显然监管部门把租赁物的采购业归纳为是租赁公司,承租人的政策待遇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流转税,不征收出租人必须要征收承租人的。从这点看,税务部门是把承租人当采购主体征税的。 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的批复》融资租赁在采购租赁物时因承租人“融资租赁方式先取得使用权,并最终取得产权的自用设备”因此允许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也可以享受承租人的减免税待遇。这是对租赁公司尴尬地位无奈处理的评论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归类服务贸易,是新经济体。因租赁物的所有权裂解为“法律所有权”(处分物权,或俗称“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俗称“使用权”),虽然名义上租赁公司是直接的采购者,拥有租赁物的“法律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经济使用权”,但在采购环节,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功能相当于代理采购部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负都是按照自己采购的条件处理的。 法律上明确是租赁公司采购租赁物,保障租赁物的处分物权采购,同时强调承租人的选择权体现了经济所有权的采购特征。如果单纯地说是出租人采购或者是承租人采购都是片面的。 租赁公司争名义采购权就是为了保障处分物权的绝对设立,绝对控制和绝对管理(主动度让除外)。目前人们对租赁物的物权归属认识不足,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需要登记,而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本指望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解决,可该法又被人大中止立法程序。因此存在租赁物被承租人私自处分给善于第三人的风险。在加上增值税发票到底开给谁的争论,才引发融资租赁谁是采购人的问题。 一些管理部门简单地把租赁公司当做四大权能的拥有者管理,因此出现融资租赁采购环节增值税政策总也理不顺的状况。出现进口减免税政策本该承租人申请,承租人享受,却让与该政策无关的租赁公司业要办理相应的减免税待遇的原因。 如果将采购分为处分权采购和用益权采购,税务征收只针对用益权采购,这个关系大概就理顺了。这不仅对融资租赁有利,对其他的经济模式都有益处。新经济环境中,物的权能被分解了,物的监管政策也需要随之调整。

⑦ 招标采购以确定但无钱购买,想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如何与融资方签订合同。

融资租赁是三方协议,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满产品所有权才转移回。如果使用单位是答政府部门,产品价值又比较大,可以考虑找一家租赁公司具体谈。
但是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1、产品折旧是在出租人,承租人是否同意;
2、融资租赁的发票不是增票,涉及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3、融资租赁会产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额外支出,这个是在中标价格中不包含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你还要考虑;
你的信息不全,我能想到的也就这么多了。祝你成功!

⑧ 请简要介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定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联系在于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在“伙伴”的选择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这样说来,PPP模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

⑨ 政府采购服务能作为融资的还款来源吗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做租赁要看几个条件:
1、政府要看哪级政府,至少回应该是地一级政府,信答用才有保障。
2、政府所在地是否是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不是,对政府的信用要求要增加一级。
3、政府是否有通过租赁采购的意识,如果有才有做的可能。
4、因为租赁是长期行为,但政府要换届,因此要考虑后届政府为前届政府还款问题。
5、租金来源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据了解:政府担保无效,人大会议通过拨款还租决议也无效。
6、全国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平均负债率高达60%以上,就算做也要小心。
7、这里面绝对没有国家主权信用,不要把其当国家主权信用项目来做。

⑩ 如何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

先找你需要的设备的供应商,再联系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只是付款的一种方式。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审核通过的话,会放款让你买设备,你再定期还租金即可。期末,设备所有权转至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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