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银行被称为政府的银行是不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 就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的银行,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允许发行人民币的一家银行
银行的银行,因为中国的每个银行,每类银行都归它管,归他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行政单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政府进行国家宏观调控的金融机构.所以成为政府的银行.
2. 银行是如何融资
第一招: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二招:应收帐款信托贷款
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帐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帐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前者在企业内部帐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帐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帐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自身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比较热衷于与银行叙做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
第五招:收费权质押贷款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即是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盘活自身财务资源;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帐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因此,拥有此类财务资源的中小企业,不妨向银行申请一试。
第六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第七招:股权质押贷款
目前国内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放开,但银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质押(考虑到法人股变现的可能性,一般须为前三大股东的法人股)。用于质押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考虑或有负债、应收帐款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因此,对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担保资源。
但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国内银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招:动产质押贷款(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
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这种方式已被许多产成品、原材料数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所采用。
第九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对于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业,经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出口退税帐户也可成为一种担保资源。原外经贸部、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业务已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招:融资租赁方式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随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恢复性发展,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托贷款
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 <
3. 金融机构与政府要怎样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渗透到合作方的内部,与其建立更为版密切的关系。如中权国工商银行与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与昆明市政府财务顾问协议》,充分运用现代金融服务手段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将参与昆明市的招商引资活动,利用其丰富的融资经验、专业团队和国内外机构网络,协助昆明市政府为国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投资昆明提供指引,为招商项目提供专业融资顾问意见。通过这种为地方政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方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可使企业与地方政府保持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4. 为什么银行和政府“亲密接触”
一般来讲,政府方面寻求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无疑是一种顺应国情、顺应民情的宏观调控的需要。自从有了“金融”这个专属名词开始,它就已经成为了经济世界中的核心。现在值得庆幸的是,无论是银行方面,还是政府方面又或是老百姓都已经明白了这么一个道理:“金融活,满盘皆活。”
也正因为如此,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和银行方面的亲密接触变得越来越频繁,而在二者合作之后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是否会像我们之前说的“金融活,满盘皆活”呢?我们不妨以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石家庄市政府的合作为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早在2000年11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就曾与河北省政府牵手,首例银政合作协议也由此诞生。根据这份协议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在这次合作中,先后为河北省的211个市政项目提供500多亿的授信金额。这些资金的注入,无论是从经济环境建设方面,还是调整产业结构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到了2002年12月13日,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石家庄市政府正式签署了总额为80亿元的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协议的达成不仅标志着这个地区的“银政联盟”时代的开始,同时也是全国“银政合作”的浓缩体现。
随着这笔80亿资金的注入,石家庄市政建设无疑被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早在这笔授信资金打入账户的8天前,石家庄市政府就已经与河北省建设银行展开了全面的金融合作。而像这种银行与政府积极谋求合作的亲密接触不仅存在于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一些股份制银行也开始启动了与市政的金融合作计划。
同样拿河北省来说,河北地处中原地带,包围首都,金融资源非常丰富,这在居民的个人储蓄上就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了,河北省的居民储蓄在整个金融领域的存款总额几乎占到了70%,高达4816亿元。如此庞大的金融市场、如此优质的资金基础,无疑会引起各大银行在金融领域的逐鹿中原。在早些时期,诸如光大、民生、中行、建行等大型银行的负责人就已经开始频频地接触河北相关部门的市政领导,寻求与当地政府在金融行业进行接触与合作。
一般来讲,政府从与银行协议中所获得的资金绝大部分将被用在城市的基础建筑、土地储备以及南水北调工程之中,而这些项目可以说都 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所以,银行和政府的全面接触,最终受益最大的很可能就是百姓,所以这算是一种造福地方的合作。
伴随着外国金融巨头向中国市场进军的强有力的步伐,国内各大银行正在积极地进行备战,它们在与政府合作中不断地探寻新的方向,目标就是将“银政合作”带向一个更新的高度、更深的层次。
就拿民生银行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合作协议来说,其中与贷款有关的只有两项。这是一个跨时代的转变,也是银政联合更加全方位的缩影。现如今,国内各大银行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早已把放贷这项老套路慢慢地边缘化了,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多地向信息共享、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领域迈进。
可以说,这才是一份更现代、更有效的“金融合作协议”。在过去的陈旧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把银行当成了“贷款”的代名词,进而,这种先入为主的思想诱导着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向。被“贷款”所束缚也就成了为什么双方合作一直停歇的原因。
从贷款服务中走出,面向更大范围的金融服务,这是各级政府机关的现代金融意识转变的体现。其实银行不单单有放贷专长,它们对经济的金融支持应该是多方面的,它们对企业的发展能提供的帮助也是多种多样的,像之前的那种“一贷解百愁”的陈旧观点早晚要被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所淘汰。贷款拿钱,票据促周转,理财降成本,重组能救命,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已被各级政府、工商企业所接纳。
纵观我国各省与各大银行的合作之路,大多数都围绕着这么一个核心:那就是金融合作越来越趋于理财化,金融产品也正在由融通资金转变为降低价格。
就拿民生银行在河北省以“大礼包”的方式推出的四项金融产品来说,民生银行的目的就是用这种新型的金融合作方式来拉近与政府的经济关系。在这四项金融产品当中,最让人耳目一新的当属为企业节约大量财务费用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外汇票据买断产品。这类产 品一经推出,就立刻受到了金融市场的热烈追捧,河北省很多著名企业都难以抵挡“大礼包”的诱惑,立刻与民生银行达成了新产品合作协议。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产品的创新意识的话,那么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实这些产品的推出不是能为哪个部门、哪个企业融入多少资金支持,而是能使企业的财务费用大大降低。像这种能为企业降低财务成本的“价格服务”,在目前来讲,其实要比单一的“融通资金”来得务实得多。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业务成本与资金膨胀后产生的一连串“泡沫现象”的不同之处。东南亚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好几年了,但是因信贷纽带的断裂而引发的一些金融灾难却值得我们铭记几百年。从这一点看,银行由“融资服务”走向“价格服务”其实是就是在吸取前人教训,开创新的时代。
作为资金市场的主体,银行也可以成为借贷双方的中介所。但在国内诸多银行与石家庄市政府的合作协议中,“帮助企业推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合作则是作为重头戏被不断拿到台面上来研讨。这就意味着国内的资本市场在大体上的培育与完善是离不开商业类银行的支持的。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早已经不再是以一个单纯的“万能中介者”的角色在唱金融独角戏了,转变之后的商业银行,则是越来越多地扮演起了“资本设计师”的角色。这个“设计师”可以为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债务债权的更迭、优质资产的包装等,商业银行凭借这些金融模式的转换,彻底实现了与资本市场的“无缝对接”,一个更加融合的金融与经济关系,一个更加广阔的银政合作空间也由此诞生。
而在银行金融观念积极转变的过程中,也使得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慢慢地学会了运用“金融指挥棒”,从而来组织一场“银政联盟”的“大合唱”。在银行和政府的亲密接触中,企业成了最终受益 人,在企业的发展中,地方经济也会逐渐发展起来,给人们带来更多更实在的利益。
5. 政府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举例说明
度娘说:金融办,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国家赋予政府管理金融的职责
6. 老百姓把钱存银行,银行把钱拿去搞政府融资这样安全可靠吗
这样安全,因为银行的钱都是归央行管的,银行需要对央行负责,所以,这笔钱不会乱用的。
7. 政府委托协议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合法吗
这是没有问题 的,可以这样的啊
8. 银行融资的分类
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
民间借款,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 债权融资,指向公众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在国外应用广泛,受国内监管所制,国内应用不多,但随着监管的逐步松动,可以预计,该方式未来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该方式优点之一是发行成本低。债券票面利率一般低于国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其二是募集资金量大,更好的便于企业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其三是发行面广,利于企业宣传和品牌形象树立。
该方式缺点之一是发行条件多,审批程序严格。目前需要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审批,证监会核准;其二是资金筹集费用高。因审批程序的严格,公开的发行,带来较高的资金筹集费用。其三是风险大。债券募集资金额度大,企业面临的到期还款压力也大。其四是违约成本高。如企业在到期日不能及时还款,可能造成企业的公众信任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麻烦。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①.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②.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
9.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理由是什么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