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融资是什么
政府抄、金融机构、工商袭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贰』 私募融资的基本要素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加强了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其具体的基本要素如下: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1.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1.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6.申请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企业的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则为有限考虑对象。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叁』 私募股权融资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有私募融资和公募融资,资本形态包括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结合融资方式和资本形态,融资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务融资,公募股权融资,公募债务融资。银行贷款属于私募债务融资,股市融资属于公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券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公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以社会公开方式,向公众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首次发行股票和随后的增发,配股等。 项目 股市融资 银行贷款 私募股权融资 主要融资人 (待)上市公司 所有企业 中小企业 一次融资平均规模 较大 较小 较小 对企业的资格限制 较高 较低 最低 表面会计成本 最低 最高 较低 实际经济成本 较高 较低 最高 投资人承担风险 较高 较低 最高 投资人是否分担企业最终风险 平等分担 不分担 部分分担 投资人是否分享企业最终利益 分享 不分享 部分分享 融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较强 较弱 最强
『肆』 私募股权融资的私募股权法规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二)资本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三)资本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四)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五)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六)投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七)激励和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八)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九)资产托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十)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十一)利益冲突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十三)提交年度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十四)重大事件即时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十五)备案管理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十六)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十七)备案管理部门。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十八)备案申请主体。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九)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二十)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二十一)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二十二)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二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二十四)申请注销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十五)监督管理。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二十六)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二十七)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二十八)行业自律。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二十九)实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投资运作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伍』 私募基金融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进行融资的操作的流程第一步是需要双方达成合作的意向,然后要进内行立项调查,签订项目还容顾问协议选聘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境内公司等等。然后在实施阶段,也就是核心阶段要进行战略咨询。还要进行筹备组然后还要撰写商业计划书。
『陆』 现在又私募股权基金说是为了推动该公司股票上市进行融资,但是给的又是理财协议是什么回事
建议不懂的网友们不要乱回答,要看你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正规不?不排除是骗钱行为,回但根据你描述答的是PE类(俗称的风投公司),PE类私募股权基金做创业性投资是以基金整体行为投资,你实际是委托基金进行创业性投资,所以你只是认购了该基金的很小一部分,当然你得到的就是理财合同。在做这一类投资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首先风投公司必须规模够大,还有就是要多方查询下该基金的资料,做到万无一失。最简单的判断标准,这类公司吸收资金一般是最低挡300万以上起投,且是以百万的整数倍数递增的,如果的投资的资金规模小于这个数字,多半是上当了。 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信或来电咨询,我乐意帮你解答。
『柒』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核心条款有哪些
一、业绩对赌条款
以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对赌的标的,以企业家和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一部分股权或退回一部分投资款作为赌注,以激励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并且达到调整企业估计目标的条款。在选择投资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些,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一点的平台,比如像腾讯众创空间这种,可信度会高一点。积极响应和号召国家政策,为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在选择这些平台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找准目标,免得被骗,得不偿失
二、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他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举例:
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至少一(1)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则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时需要甲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 万元的主要资产;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
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超过(原则上5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 (原则上1000万)的额外债务
等。
三、反稀释条款
其本质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原先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这两种形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不考虑新发行股份的数量,而只关注发行价格,而后者将数量和价格一并予以考虑。
反稀释条款举例: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或又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四、回购权(回赎权)
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那被投资企业或企业原始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被投资企业的目的。
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股权主体:被投资企业和企业原始股东。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回购,需要复杂冗长的减资程序,同时减资按公司净资产所支付给股东的款项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还需设计一个弥补机制,如服务费,咨询费协议等。
回购条款举例: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不论任何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 年 月 日 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五、共同出售权
如果企业原始股东想要出售股份时,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与这些股东一起出售。
共同出售权条款举例:
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份。
六、强卖权
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等情形,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应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出售股份。
七、优先购买权
当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原始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举例:
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
八、陈述与保证
是被投资企业、企业原始股东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于事实情况的陈述和对于特定事项的保证,是今后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陈述与保证举例: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特别向投资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1、信息批露
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向投资方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鉴于该等信息是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所依赖的重要材料,如果出现任何虚假、隐瞒和不实,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依法运作
标的公司有效存续,并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原股东并承诺,标的公司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等
九、其他
融资协议可能还会涉及到可转换证券,优先清算权等等,但是这些条款存在法律障碍,尚不能顺畅使用。
『捌』 私募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专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属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私募股权是见面签订协议,股权众筹是将其互联网化使其可以在股票平台上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