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的话,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机制都是差不多的,都是引入股市做空机制,一样都可以进行杠杆交易。也同样可以实现T+0操作等特征,但两者在本质不同,不会形成重大冲突和互相抢占市场的情况。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区别
第一,各自对应标的对象不同。融资融券与转融通采用拆借和杠杆化的方式来进行股票买卖,从而使双向获益成为可能。
第二,在交易制度设计上明显有区别,具体体现在保证金比率(杠杆率)、手续费以及交易流程等方面。
第三,交易规模存在巨大差异。融资融券与股指衍生品适用领域和目标投资者的差异也直接导致了两者交易规模上存在差异。
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参与融资融券的目的是针对单只股票的估值进行投票,如果投资者认为该股票被低估则融资买入,如果认为该股票被高估则融券卖出,进而形成更加灵活的投资组合。股指类衍生品成交和持仓则没有受到明显限制。
融资融券创造更好的套利条件
融资融券为整个证券期货市场进行套利交易创造了一个更好的条件。如果股指期货存在的话,现在市场上都在加紧研究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套利,假如没有融资融券业务,我们说套利是指正常套利,就是我们买入股票,进行一揽子股票组合,它的组合和一些指数相关。
还有反向套利,如果期货市场持续低迷与现货指数,比如沪深300的指数期货长期低于沪深300指数现货的时候,没有办法做空沪深300指数的权重股,买入股指期货从中获利。这做不到,但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话,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为现实。
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
融资融券的存在可以促进股指期货更好的发挥规避风险的功能,而股指期货的存在也给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提供了一格很好的规避业务风险的工具,两个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的投资品种,有了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和功能。
如果没有融券业务,就不能顺利地卖空股票,股指期货的反向套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建立融券机制将改变投资者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格局,使得股指期货交易者在预测到市场上涨或者下跌走势后,在多空两个方向的操作上都能游刃有余,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因此,融券对于促进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具有一定的作用。
『贰』 什么是融资套利交易
所谓套利,是指交易者利用不同的货币之间利率和汇率差异存在的不一致性,通过适当的交易获取无风险利润的行为。
举例比较复杂,我也好久没有没有做过类似的计算了,为了不误导,我就不再多讲了,不好意思。
『叁』 融资融券与期货交易的区别与联系
融资融券与期货交易的区别与联系:
股指期货是融券前提
融券业务,券商要把股票借给投资者,就得先在市场上买入股票;而投资者融券卖出,必然是因为看空该股,此时券商作为借出方却要面临股价下跌的风险,因此该业务对券商并没有多大吸引力。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融券业务才有望得以发展。券商可以在期货市场卖出指数期货,同时在股票市场按比例买入指数成分股,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这些指数成分股即可用于融券业务,借给投资者卖出。
股指期货类是根据股票价格指数决定点数(股票价格指数由发行量以及价格决定的),股指期货主要是在赌股票价格指数的涨降。
融券是向证券商借入股票卖出去,然后在股票价格跌的时候买进还给券商。
融资是向券商借入资金买股票。
『肆』 如何利用大宗商品进行贸易融资和套利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伍』 融资融券、股市期货,证券方面论文
你可以用论融资融券、股市期货的关系来写吗,以下是给你点资料 直接抄也可以啊 希望能帮上忙 2010年1月8日,证监会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远期交易,而融资融券是一种以普通股票为标的现货信用交易。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两者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给市场提供了“做空”的方式,可以预计,两者推出后将会对股票市场波动性产生交互影响。
一、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对市场波动性的交互影响
在特定市场微观结构条件下,证券价格波动性由信息流动和市场参与者相互作用、相互反馈共同形成。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作为杠杆交易工具推出后,短期来看:首先,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能够以基本面信息为决策依据,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水平选择相关工具进行交易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其交易行为产生的波动性反映了股票基本面价值的变化。其次,目前股票现货市场上的参与者仍然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众多噪声交易者(指那些错误地认为自己拥有对风险资产未来价格的特殊信息,并以此作为决策依据而进行非理性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增加了现货市场的额外波动性。另外,从监管层目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市场参与者相对理性,能够利用做空机制进行绝对价格水平和相对价格水平的套利来有效降低噪声交易行为带来的额外波动性。具体而言,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对市场波动性的交互影响典型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市场消息到达前后的交互影响分析
在市场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到达前,先知先觉的参与者会提前行动,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特点,他们更可能首先选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做多并产生相应的波动性。另一部分市场参与者会对期货市场的这种波动信息做出反应,以直接买入、杠杆融资方式在现货市场买入相关股票(组合),形成期现货市场的互动。当市场利好消息到达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立刻在期货或现货市场进行买入操作以分享市场上升的好处,促使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与股指期货价格迅速上涨以反映基本面价值的上升。
但是由于噪音交易的存在,股票价格和股票指数很可能先是表现出反应不足,促使部分投机者在证券价格接近或达到合理价格时继续买入进行短线操作,这种投机行为带来的持续上涨信号可能进一步引发噪音交易者大量跟进,导致股票价格和股指偏离基本价值,其结果就是市场反应过度。
如果没有做空机制,股票市场此时很可能会因过度上涨而形成泡沫。在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噪音交易会引起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以及股指期货的非同步上涨,导致个股与股指期货出现定价偏差。当股指期货的偏差超过交易成本时就会引发大量股指期现货市场的无风险套利,将期现货价格的基差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避免市场过度上涨。与此同时,这种无风险套利行为能够进一步降低股票现货市场上通过融券对高估个股进行套利的风险,从而引发更多的融券行为,加速股价向价值回归,减小个股的额外波动性。显然,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这种互为补充的双重套利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股票和股票市场的额外波动性。
2.特定公司消息到达前后的交互影响分析
如果特定公司(假定公司股票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利好信息(反之亦然)只对个股产生影响,先知先觉的市场参与者更可能首先选择在股票现货市场上对特定股票及其高度相关股票进行直接买入,或者融资买入操作并产生相应的波动性。当特定公司的利好消息到达后,如果股票价格过度上涨,融券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并向市场传递做空信息,促使该股票价格向基本面价值回归,减小个股的额外波动性。
如果特定公司股票属于较大权重的指数成份股,其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将会引起股票指数的变动。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促使波动性由现货向期货传导,类似于市场消息到达后的影响,股指期货与融券机制的双重套利能够有效降低个股和市场的额外波动性。
二、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有利于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波动性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特性,关键是要确保市场的波动源于正常的、合理的投资行为。上述分析表明,理性投资行为特别是期现货套利交易对于快速降低个股和市场额外波动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的配套措施,管理层在强化理性投资理念的同时,可以考虑对既提供流动性又减小定价偏差的期现货套利者适当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进一步降低市场短期内的额外波动性。
从中长期看,融资融券交易能够集中反映特定股票(组合)及其对应公司的信息,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分散特定股票(组合)风险的杠杆投资工具;股指期货交易能够集中反映市场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等信息,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低成本快速对冲系统性风险的杠杆投资工具。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信息与工具,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管理能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降低市场波性,从而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陆』 融资融券套利和大宗交易的关系
1、套利也叫价差交易,套利指的是在买入或卖出某种电子交易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望价差发生变化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套利,亦称套戥,通常指在某种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拥有两个价格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较高的价格卖出,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套利指从纠正市场价格或收益率的异常状况中获利的行动。异常状况通常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出现显著差异,套利即低买高卖,导致价格回归均衡水平的行为。套利通常涉及在某一市场或金融工具上建立头寸,然后在另一市场或金融工具上建立与先前头寸相抵消的头寸。在价格回归均衡水平后,所有头寸即可结清以了结获利。套利者(arbitrageur)指从事套利的个人或机构。
2、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