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诚信托 30 亿元兑付风险事件会成为中国信托业里程碑事件吗
里程碑事件算不上吧!在这个之前也有很多。不过没有浮到表面上来。在这之后必然越来越多。从而打破“刚性兑付”
B. 中青旅如何回应信托违约事件
日前媒体报道称,中青旅实业旗下子公司触雷,北京黄金5亿信托贷款违约。中青旅发布声明称,公司并无“中青旅实业”或类似名称的分子公司,该文所涉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
另外,中信信托要求保证人中青旅实业立即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披露报告显示,长天2号信托成立于2017年5月4日,总规模10亿元,首次募集的A类信托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以现金形式认购。2017年6月27日募集B类信托本金人民币4500万,以现金形式认购。各类信托收益权的预计存续期限位12个月。该信托募集资金用于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黄金)发放信托贷款,保证人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青旅实业)。
5月22日,中青旅回应公众号“债市观察”发表题为《独家|中青旅实业爆雷!旗下子公司5亿信托实质违约!》的微信文,表示该文所涉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青旅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
来源:腾讯!
C. 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后能拿回本金吗
只能拿回部分本金。具体要看信托产品损失了。信托产品就是投资,而且多是高风险行业。当然会亏。
D. 买基金和炒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
买基金和买股票的风险不同、投资的方式也不同。
1、风险不同:
买基金的风险要回比买股票的风险稍低答一些。因为股票属于高风险投资,无论买哪一种股票,风险都是非常大的;而基金的风险等级是视产品而定的,有的基金产品风险高,而有的基金产品风险非常低。
2、投资方式不同:
买股票属于直接投资,是由投资者自己直接去把握风险,自己根据股市的行情去进行买卖、从中获利;而买基金则属于间接投资,是通过把钱交给自己信任的机构去进行管理,然后来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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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信托漫画(三):如何看待信托风险事件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以前刚兑,现在没了。
F.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金融机构200亿是什么事件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G. 证券期权交易的机制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希望采纳
H. 2014,9月信托产品没发生违约事件
信托有没有风险?中融信托、华融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告诉你答案:9月份,共有4款信托产品被曝出兑付危机,金额达13亿元。
一、华融信托,涉事金额3.8亿元
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8月以来,华融信托累计至少发行7期“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赛日新材料提供信托贷款,累计规模为3.8亿元。
该系列信托项目期限为6至24个月,担保措施包括赛日新材100%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连带担保、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估值2.68亿元土地所有权抵押担保以及欣湾建设100%股权质押等。因赛日新材目前的经营困局,该系列信托项目也面临着兑付危机。
二、中融信托,涉事金额1.43亿元
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宁波当地塑料行业的龙头企业,然而由于整个塑料行业下行,其经营也面临着困难。
2013年1月31日,中融信托向赛日新材提供1.43亿元信托贷款,期限18个月,融资方于到期日2014年6月无力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中融信托已启动司法程序,准备处置抵押资产弥补损失。
三、华澳信托,计划募资2.8亿元
2014年7月,华澳信托发售了一款名为“长盈66号金世纪信托贷款集合信托计划”的产品,存续期2年,计划募资2.8亿元,分期成立,第一期共募集资金1.1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向临沂金世纪地产发放贷款,支付其“金世纪新城”项目8号楼和10号楼装修款。
问理财注意到,早在今年上半年金世纪就曝出资金紧张问题,目前有媒体报道称金世纪地产所涉的集融资规模应该是30亿元左右。
华澳信托方面表示上述信托产品已停止销售,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并表示“邯郸金世纪与临沂金世纪项目在股权结构、公司资产上相互独立。临沂金世纪项目成立前即依法完成了抵押担保手续且抵押物足值,目前项目运作正常。”
四、山西信托,涉事金额5亿元
山西信托8月末发布《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处置情况报告》,称对于山西联盛融资债务的追偿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该产品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募集资金5亿元,信托期限12+6个月。该产品在8月23日已然到期,目前仍不能兑付。
I. 历史上著名的软件危机事件
1.IBMOS/360
IBMOS/360操作系统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到现在为止,它仍然被使用在360系列主机中。这个经历了数十年,极度复杂的软件项目甚至产生了一套不包括在原始设计方案之中的工作系统。OS/360是第一个超大型的软件项目,它使用了1000人左右的程序员。
佛瑞德·布鲁克斯在随后他的大作《人月神话》中曾经承认,在他管理这个项目的时候,他犯了一个价值数百万美元的错误。
2.美国银行信托软件系统开发案
美国银行1982年进入信托商业领域,并规划发展信托软件系统。项目原订预算2千万美元,开发时程9个月,预计于198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后来至1987年3月都未能完成该系统,期间已投入6千万美元。
美国银行最终因为此系统不稳定而不得不放弃,并将340亿美元的信托账户转移出去,并失去了6亿美元的信托生意商机。
(9)信托事件扩展阅读:
软件危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费预算经常突破,完成时间一再拖延。由于缺乏软件开发的经验和软件开发数据的积累,使得开发工作的计划很难制定。
主观盲目制定计划,执行起来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使得开发经费一再突破。由于对工作量估计不足,对开发难度估计不足,进度计划无法按时完成,开发时间一再拖延。
(2)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用户要求。开发初期对用户的要求了解不够明确,未能得到明确的表达。开发工作开始后,软件人员和用户又未能及时交换意见,使得一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因而导致开发失败。
(3)开发的软件可维护性差。开发过程中没有同意的、公认的规范,软件开发人员按各自的风格工作,各行其是,开发过程无完整、规范的文档,发现问题后进行杂乱无章的修改。程序结构不好,运行时发现错误也很难修改,导致维护性差。
(4)开发的软件可靠性差。由于在开发过程中,没有确保软件质量的体系和措施,在软件测试时,又没有严格的、充分的、完全的测试,提交给用户的软件质量差,在运行中暴露出大量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软件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