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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

发布时间:2020-12-17 13:39:37

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是其他综合收益还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原来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科目的,不存在楼上说的层次问题

⑵ 其他综合收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一般会计分录: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是股权投资则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债券投资则此分录调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2、可供出售债券的利息计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只需替换总账科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
(1)如果是股权投资
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期末公允价值低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债券投资
①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摊余成本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是低于则反之。
②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公允价值的调整不影响每期利息收益的计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终用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当初的内含报酬率来测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一般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反冲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其他综合收益
5、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见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讲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1)如果是债券投资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贷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倒挤额,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2)如果是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贷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资收益(倒挤额,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⑶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差额计入什么科目,是其他综合收益吗

持有至到抄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袭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账面余额)

其他综合收益 (差额)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属于权益类科目,不计影响摊余成本”如何理解啊

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影响摊余成本的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本期支付的利息。是跟公允价值变动无关。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外币股权投资因资产负债表日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等。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正常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在资产负债表日,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⑸ 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计入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是一种不影响现金流的一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每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而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根据摊余成本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以下计算公式: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 -已偿还的本金 +(投资收益 -收到的利息)[即摊余成本定义中

(二)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资产减值损失

上面公式中在“已偿还的本金”和“资产减值损失”不涉及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其实就等于不考虑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的账面价值。

所以,从摊余成本的组成内容来看,并不包括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如果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将使得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

总之,计算投资收益时,摊余成本不能考虑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而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时,则比较的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大小,而不是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大小。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方登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回的减值损失等。

2、“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盈利或损失等。

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企业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1、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基础上追加投资,从而形成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2、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转换为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法核算。

转换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初始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成本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不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么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每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而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根据摊余成本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以下计算公式: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 -已偿还的本金 +(投资收益 -收到的利息)[即摊余成本定义中的(二),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资产减值损失

上面公式中在“已偿还的本金”和“资产减值损失”不涉及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其实就等于不考虑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的账面价值。

所以,从摊余成本的组成内容来看,并不包括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如果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将使得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

总之,计算投资收益时,摊余成本不能考虑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而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时,则比较的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大小,而不是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大小。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影响摊余成本的计算的。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本期支付的利息。是跟公允价值变动无关。

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是其他综合收益还是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是其他综合收益。
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五是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变动为什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却计入公版允价值变动损益。权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会像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积极管理。如果企业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就应该将这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短期投资。

(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⑽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方登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回的减值损失等。

2、“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盈利或损失等。

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公允价值口径进行后续计量。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4、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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