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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法律

发布时间:2020-12-17 03:12:29

1. 对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研究从金融学、经济学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有什么区别

道理基本相同
相互辅助

2. 请法律人士回答:嫌疑人被抓后发现犯罪所得赃款用于购买股票并作为融资融券保证金。

首先 公安机关的金融冻结是 直接冻结 像冻住一样 除了解冻 无法使用或者转移
就算是银行存款 在冻回结期答间 也是没有利息的 只有在解冻后再开始计算利息 冻结期间无利息
银行方面有这种说明的 详细情况请去银行询问
然后呢 冻结与犯罪相关的财产 就是由动产 变成不动产 不能移动 不能交易
由冻结开始停止一切活动 再由解冻开始重新计算一切相关行为
也就是说 犯罪分子 用赃款买股票 融资融券 属于犯罪行为 券商 没有权利强行平仓
原因就是被冻结 只有解冻后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 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由犯罪分子 赔偿
这里需要由券商对犯罪分子进行民事诉讼 追回损失 依据是合同法相关细则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请大家帮个忙! 起个题目名!

题目名: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参考资料: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1/01/content_213164.htm

4. 什么是两融余额

两融余额是指融资融券余额的合称,这一指标的增加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旺盛回

在现实中,融资意答味着买入,融券意味着卖出,两者都是相反的操作,要想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操作上就需要顺势而为,大盘大跌的时候融券,大盘上涨的时候融资。

但是注意的是,随着融资融券,整个市场的成交量也就相应增加了,所以融资加融券合称的两融余额一般情况下是作为市场大势的标志。

融资余额是指投资者每日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

融券余额是指投每天收盘后累计发生的向券商借股票卖出尚未还券的折算额。

(4)融资融券法律扩展阅读:

投资者每天进行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的累积,根据融资余额的多少,我们就可以反映出市场行情的发展变化,如果融资余额长期增加的话,就表示当前的市场行情趋向于买方,如果融资余额长期降低的话,就表示当前的市场行情趋向于卖方。

投资者每天操作融券卖出与买进还欠的差额,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融券余额的高低,本日融券余额(元)=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

同样融券余额的多少也表示着当前投资仓位的变化,这会直接影响到股价,如果融券余额增加的话,就表示看空的投资才会增加,市场趋向于卖方,如果融券余额减少的话就表示,看空的仓位减少,市场趋向于买方。

5. 股票中的爆仓什么意思啊

你好,股票爆仓是指在场外配资/融资操作的情况下,股票下跌到某个价位时专,必须追加资金投属入,如果没有资金继续追加,系统会自动把投资者股票卖掉,用于偿还所欠下的钱。在跌破设置价位还不能卖出的情况下,损失持续计算到能卖出为止,并且除了融资的保证金,还需要赔付期间超出的欠款费用。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6. 做股票加杠杆如何操作

做股票加杠杆的方法为:

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杠杆操作。如果回投资者想买入杠杆股票答,需要有融资融券的账户,然后向相关的营业厅提交保证金,并且签订杠杆协议后,才能进行股票杠杆交易。

杠杆股票分为三类:采用现金保证金交易购买的股票、采用权益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采用法定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

(6)融资融券法律扩展阅读:

投资者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加杠杆的目的:

1、融资融券业务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的资金,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进行股票操作;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再卖出证券,达到加杠杆的目的。

2、配资联美配资公司根据投资者自有的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资金,使投资者能购买更多的股票。

7. 股票上有个融字什么意思

是指该股票可以融资融券。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回融”字,有答“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所谓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备融资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卖出(融资交易)的行为。

包括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卖空和金融机构向证券公司融资、卖空。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是一种基本的信用交易系统。

(7)融资融券法律扩展阅读:

卖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作为资金或者证券质押的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金额、品种的证券并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卖空费用;卖空被称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卖空。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不同的保证金要求。

2.不同的法律关系。

3.不同的风险承担和交易权。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5. 不同的事务控制。

8. 股票融资杠杆怎么申请

融资融券交易,抄是指客户向证券公袭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与普通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为客户提供了新的交易工具,让客户在操作更加灵活之余还能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同时融资融券也存在风险,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等。
个人投资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应满足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为半年以上;
(2)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3)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4)无重大违约记录。
具体开通要求建议您联系券商客服咨询。

9.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你说的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的话,那么融资融券内交易和普容通证券交易相比来说,在许多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证金要求。投资者在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就是买入证券必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必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2、法律关系。投资者在从事普通证券交易的时候,其和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着委托买卖的关系;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投资者在从事普通证券交易的时候,风险完全是由自己承担,因此,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4、交易控制。投资者在从事普通证券交易的时候,可以自由的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和转出资金。

10. 股票可以做空吗法律允许吗

现在股票可以通过融券交易实现做空,这是合法的。
当然,融券做空与期货交易中的做空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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