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为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服务
为了解除地方债极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意见》给地方政府举债限定了方向和内渠道。首先,只能是政府举债容,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债。其次,政府举债只能是两种形式,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以一般债券(类似一般市政债)完成,以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准公益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现金流)的资金筹措以发行专项债券(类似收入市政债)完成,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三,特别明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都不是政府性债务,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融资平台公司不能新增政府债务。
新规之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何转型发展与规范治理,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又一实践亮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通过转型变身真正回归市场主体还是退出历史舞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深化改革与转型治理的“集结号”被吹响了。
㈡ 政府融资平台具体是什么业务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
三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四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是“转贷”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政府,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政府融资平台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另外,人民银行分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
(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
(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
(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
(7)其它类型。
㈢ 政府的融资平台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
政府的融资平台是国企。
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内拨土地、股权、规费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因此政府的融资平台是国企。
(3)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扩展阅读:
融资平台的作用:
1、融资平台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2、融资平台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税后分配利润的权利。期末存货成本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利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融资平台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4、融资平台对企业的期末存货成本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平台
㈣ 政府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平台名单是啥意思
1、名单是指银监会要求政府融资平台要实施名单制管理,不得对名单以外的平台公司授信。已经在名单中的平台公司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两种,区别是退出平台类要求平台公司已经改造成能够商业化运作的一般公司。具体可参考银监会2013年10号文。
2、对财政预算的要求是因为一些平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拨款,得证明政府拿得出这笔钱(还得起),并且也纳入预算(愿意还)。
3、政府文件方面,银监会针对平台公司融资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个文件,有时自己发有时跟其他部委联合发。近几年的找来看下大体就有概念了。
建议留意一下《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是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一起发。
着重提到了“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4)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参与投资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 础设施项目,一般采用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
融资主体往往是具有高信誉级别或拥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集团,所投资项目也多为投资者较为熟知的,服务社会的重点工程,产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银行信用,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
当前基础设施类信托的主要特征是:
规模较大。一般超亿元,这与基础设施行业性质相关。
期限较短。一般以1-3年为主。
项目运作透明。
信托受益人的收益可观。收益上升,实际收益率达到甚至高于预期收益率,但仍低于其它领域。
一般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安排。如较强背景的信用担保、信托财产回购安排、项目本身收益水平不足时大多有补贴条款的保障等风险控制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础设施信托
㈤ 政府融资平台如何转型,最佳模式是什么
市场先导,资本运作,没有最好模式,要因地制宜。提供几种方式参考
(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 BOST方式:(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后,怎么归还
第一,财政性资金偿还,如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
第三、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取得的收益偿还。
㈦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抄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什么东东有啥用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就处于一种软约束机制下,且财务信息不透明,随着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还债高峰期的临近,其债务风险堪忧。(一)政府性融资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风险。目前新平台项目贷款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打捆贷款”最具代表性。从法律规定上分析,“打捆贷款”的财政承诺方式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很显然,“打捆贷款”不属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围,其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嫌,银行很难拿着协议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权利抵押担保模式,“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台公司拟质押的土地转让收益权,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债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但并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该质押标的没有特定化,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的债权,而且这种未来的可能的债权的形成也将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一旦质押标的缺失,平台公司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贷款将出现担保“真空”,而且还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贷款的收回。(二)原有平台公司的遗留债务可能成为“悬案”。由于新融资平台不仅是在通过对原有平台进行重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还把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国有资产清理打捆,并入平台公司作为重新向银行融资的抵押担保物,这种资产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经以这些平台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并以其所属资产作为抵押物、至今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旧帐更加变得扑朔迷离。而且对于这样一种操作,银行方面却并不知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急于建立新型融资平台,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想甩掉历史债务的嫌疑。(三)对负债规模缺乏总体控制下的银行信贷风险积聚。地方政府组建新型融资平台的出发点就是扩大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筹措尽可能多的投资资金,在目前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也同时青睐政府性项目的情况下,往往是只要银行方面肯放,平台公司就敢于借,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一些奖励政策,积极鼓励银行加大对平台公司的信贷投入,而作为投资出资人,对于平台公司的总体负债规模控制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地方政府并没有进行系统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对于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资本金、信贷资金的运用、总体负债状况和偿还能力并不完全清楚,银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使得银行对流入平台公司的信贷资金难以实施有效的风险监控。(四)政府的长效偿债机制与平台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缺失。目前一届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为背景的平台公司向银行的融资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这部分贷款的还本付息压力往往不由本届政府承担,在建立长期有效的偿债机制上,本届政府因为没有压力而缺乏动力,在没有法定的政府负债额度的约束下,财政承诺式的偿还责任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标准的“软约束”。另外,对于这些平台公司完成投融资的历史使命后或者经营出现困难时,如何处置贷款抵押担保物,如何兑现对银行债权的承诺,地方政府也很少从长远考虑去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三、对进一步规范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议(一)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改革。从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现状看,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强投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债务管理模式。要建立“负债有度、总债有数、用债有方、偿债有钱、管债有规、举债有责”的科学、规范、合理及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模式。一是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上级政府和中介机构对地方政府举债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信用保证,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严格控制银行贷款行为,可将银行融资行为限于有效储备建设土地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贷款,减少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三是立法建立偿债长效机制。既要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纳入预算控制,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和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又要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及“谁审批、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偿还机制,严格确定偿债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三)妥善处理政府性项目贷款遗留问题。要从树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发,切实处理原有平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的问题,把“借新账”建立在“还旧账”的基础之上。一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债务。积极开展对政府性债务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时间、数额及用途、期限、利率、偿还情况等,从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债权债务主体。二是明确旧债处置的相关政策。本着“谁举债、谁负责”和“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旧债处置。三是安排财政专项还贷资金,制定遗留问题贷款本息还款计划,逐步偿还不良贷款本息。四是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做到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信心。(四)积极探索尝试多种直接融资方式。要稳步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方式实现多样化,有效缓解银行信贷投放的压力。包括发行债券融资,如市政债券、企业债券等;尝试资产证券化融资,引导国有优质资产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扶持融资平台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资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资能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进行有效剥离,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项目融资,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可采取BOT、TOT、PPP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五)银行要积极掌握平台公司财务信息有效监控信贷风险。银行既不能因为把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能提高银行的经营利润,而降低现有的严格的贷款审查标准,也不能因惧怕风险望而却步。要针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款模式的贷款主体、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充分参与到项目评审当中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各种贷款方式予以深层次的理论剖析,有效规避贷款风险。同时,要求平台公司将资金回笼账户或者收益账户为贷款设立质押担保,以确保对该账户项下的资金有优先受偿权;其次,要建立银行监管账户,确保贷款资金能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尝试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对已发放贷款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平台公司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破产了会发生什么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尽管也存在风险和各种问题,但是风险是可控的,问题也通常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地方政府不会也不应该让其破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我国各地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了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综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和各种问题,都是风险可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通过政策调整和监管,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