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
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由于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场的条件下:
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经历,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可能会有很多方便条件。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增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还有可能实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
(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
信托文件设计应围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进行
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2、要明确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承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限制最高收益。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人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做成封顶的方式,比如,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于限制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他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
(三)交易规则
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必须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
(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员
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
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在探索中解决。
B. 信托计划受益权是什么
信托来受益权转自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C. 信托劣后受益权和信托优先受益权有什么区别
这个只是对项目做了一个结构化的处理。问题可以回到优先和劣后的区别回。如果一个项目做答了结构化处理,那么就有优先级和劣后级之分。一般是如果出问题,首先得保证优先级资金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劣后级呢就是在出问题的时候,首先亏损的资金。但是在项目盈利的时候,劣后级分配到的收益,要比优先级高。
D.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回购
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曾是信托及银行为了绕开监管进行贷款的经典模式版之一。权
从此类模式的实质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设立合同当时的目的都是为了贷款进行融资,既然到期融资款无法偿还,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这一点对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
信托公司设计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长时间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基础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监管规定的同时实现信托资金借贷的出表和运作方便,并最大程度的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骤都包括了购买 融资方所有的对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以及融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溢价回购“收益权”的行为。从合同外观上看,交易双方之间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资本方作为购买方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对价,在购买后成为债权人享有主张获取基础资产产生利益的权利,而融资方在获得购买款后负有及时转让收益权,配合投资人定期获取基础资产利益,并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时赎回收益权的义务。
E.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这条信托法里边的条文是什么意思,麻烦具体解释一下
这是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回行)里面,
第五条 信托答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也就是说,1个信托单位=1个信托受益权。
并不是对信托的预期收益率进行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规定,认购金额的不同而区分收益率的。这不违规。
F. 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担保
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对此,本律师认为,上述做法存在的风险及障碍有: 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那么信托投资公司在主张质押权时只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主张权利,这与信托投资公司欲对信托财产本身主张权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议信托投资公司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可作如下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发生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指定由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在这里,信托投资公司并非受益人,而只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样既避免因采用上述具有争议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方式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操作上也更为方便。
G. 信托收益权与受益权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词语的范畴,一般我们讲得是信托收益,而不非信托受益权;
信托内收容益,指的是信托产品的盈利,通过各种增值手段,信托产品实现盈利而非亏损。
受益,则是指信托参与各方投资所得到的回报。这里也包含着不同层次的受益,可分为优先受益和次级受益。这一块涉及到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设计模式。
H. 信托收益权与受益权有什么区别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回中规定的关系人答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I.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与次级受益权,比例为3:1,这3:1是什么意思
好比一个亿的信托,优先级和次级的比为3:1,就是优先级募集7500万,次后级版募集2500万,在优先级投资者权拿回本金和收益前,次后级投资者是不能拿钱的,好比信托结束的时候,只收回了10000万元,那么优先级可以拿到本金7500万,加上利息例如10%,就是750万,这样次后级就只剩下了1750万,这主要是一种增信措施,之所以有次后级,一般是有资金十分看好这项目或者融资方的关联方来出资的,不过对普通的优先级投资者都是利好的,优先次后的比例越大,安全性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