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想收购境外企业,需要融资要找哪家银行呢
你可以接触一下大华银行。可以具体了解下。
(一) 投资入股来中资商业银行源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Ⅲ 境外开保函过来境内,银行可以融资吗
找机构贴出来呗、、、如果你要质押那估计是不行的
Ⅳ 工商银行的境外并购融资是什么
境外并购融资是指满足并购方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进行的融资。
Ⅳ 内保跨境融资与跨境直贷的区别
一、资金流向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将境外资金“用出去”,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或内境外项目的融资需求容。
2、跨境直贷:将境外资金“引进来”,用于境内借款人的境内资金需求。
二、借贷人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接受境内公司的申请,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2、跨境直贷: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跨境融资性保函,直贷行凭本行保函为境内债务人(可为保函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贷款的一项融资业务。
三、业务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业务便于“走出去”企业以境内资产为担保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便利。
2、跨境直贷:凭自身良好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Ⅵ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版共和国银行业权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回2个会计年度连答续盈利。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⑧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Ⅷ 境外战略投资者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什么
多样性和互补性
每个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在遴选时都会考虑战略投资者和自己核心竞争能力的差距,在发展战略、经营模式和公司文化等方面是否契合、能否互补。在整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各自党委的领导下,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反复比较,选择了能够共生共长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投资者。
为规范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的投资入股行为,银监会在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之后,又特别制定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五项原则是:一、从国家利益看,要保持国家对大型银行的绝对控股;二是从市场行为看,中外双方应按市场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三是从中方看,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不是为了引进资金,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促进中资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应与自身特点相结合,以提升中资银行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四是从外方看,投资入股中资银行一般应当是大型金融机构,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五是从监管看,要坚持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跟踪和评估实际效果。
五个标准是:一是战略投资者在中资银行中投资占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二是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必须在三年以上;三是在参与机制方面,战略投资者必须派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管理工作和决策工作,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向中资银行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四是战略投资者必须有丰富的银行业管理背景,必须有成熟的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五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也避免造成市场的垄断,有商业银行背景的战略投资者最多只能投资两家同质中资商业银行。
目前,商业银行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大概可以分为六类:一是有良好公司治理的超大型商业银行,如建设银行(爱股,行情,资讯)引进的美国银行;二是近年来在并购中有明显战略优势和优质客户群的银行,如中国银行(爱股,行情,资讯)引进的苏格兰皇家银行(RBS);三是对亚太地区、特别是中国国情与文化比较熟悉的大型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引进的汇丰银行、渤海银行引进的渣打银行;四是只占少量股份、促进公司治理的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南京商行、西安商行等);五是国际上有丰富专业经验的著名投行与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如高盛等;六是中小型有业务特色和专有技术的银行,如济南商行引进的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徽商银行正考虑引进的荷兰银行。
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国内银行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时,要从国际银行业的未来竞争趋势出发,重在选择与自身发展战略融合,能够不断强化自身业务优势并认同国内银行文化的银行机构。选择引资对象不能一味追求“规模大,名声大”,完全可以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银行纳入视野。理由有四:一是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二是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三是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四是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净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本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了中外资银行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导致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我们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由于担心内地证券市场容量小,重组后的国内银行基本否定了内地上市,纷纷把目光集中于香港、美国和欧洲市场。我们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参与,中小发行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西方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不利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
(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我们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我们这里提供三点参考性原则:(1)“撤资阶段性”原则,即在规定比例以上的投资必须实行分阶段退出;(2)“合作延续性”原则,即资金撤出在先,而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援应该延续一段时间;(3)“受让合规性”原则,即如果采取的是协议转让,则股权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条件。
(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国内银行竞争力,积极迎接并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但国内银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别国银行对我们的改变,否则国内银行即便有所提高,也将永远落后于别国银行。在金融大开放时代已经来临之时,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Ⅸ 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否直接境外放款
可以抄 ,银行可直接放款,无须事前或事后登记,所接受的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也无须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担保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