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工商银行法务部这个部门吗
没有这个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调整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结构。
实行首席风险官制度,补选职工监事,制定了股票增值权计划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与境内外投资者加强沟通和战略合作的途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一、工商金融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公司银行,截至2010年末,拥有412万公司客户。
坚持信贷稳健发展,保持中国第一信贷银行地位。持续加强对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信贷投放,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建设,丰富融资产品。2007年末,境内公司贷款余额29,149.93亿元,增长15.2%;境内公司存款余额34,026.83亿元,增长20.1%。
加强融资产品创新,完善金融产品联动营销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2007年末,境内有融资余额的小企业客户数44,963户,比年初增长23.3%。
拥有28家国内代理合作保险公司、98家第三方存管业务合作券商、73家国内代理行,银保代理业务规模继续保持市场领先,银证、银期、同业及财政合作等机构业务全面深入发展。
二、工商银行服务优势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实力最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发展电子银行的先天性优势。截至2000年底工行总资产已超过四万亿元人民币,达到40228.98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超四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四分之一强。
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中国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2000年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工商银行列世界大企业500强第208位。
2001年《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为序对全球大银行的排名中,工商银行名列第7位,并被分别评为2000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内地最佳银行”。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工商银行已建立起以总行为中心的,覆盖全国的一、二、三级计算机网络。
为各项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截止2000年底,电子化网点达到37106个, 全年新建电子化网点1312个,更新1494个,全行月均电子化交易量达到8.63亿笔,电子化网点覆盖率达到98%,日均处理业务量2,213万笔。
全行自动柜员机(ATM)装备数量达到9,746台,自动转帐销售点终端(POS)安装数量达到6.43万台,投放量均居全国第一。工商银行的电子化水平继续保持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是国内服务功能最全的银行。
全面实现了业务操作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网点建设集约化、社会服务多元化,基本实现了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为网上银行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工商银行主要为工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拥有810万个工商企业帐户,与4万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跨国公司等企业保持着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长期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客户优势。
❷ 委托理财有效合同与无效一的同的判决有区别吗
您好!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❸ 是委托理财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判决
发个判决书了
❹ 民事诉讼可把银行及多付钱人列为被告吗
你可以把银行列为被告,这是可以的,正常流程,如果银行员工,在银行内推销理财产品,不管真假,银行都有一定责任的~但是具体责任要到人,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具体以法院判决为主
❺ 代理别人期货操盘亏损了未赔违法嘛
代客操盘,既不违法,也不合法,因为现在对于私人之间的代客理财尚未有法律文件予以规定,因此代理操作中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在代理操作中形成的实际赢利和亏损的比例承担问题是双方自愿基础上的道德约束,如果有一方违约合同,法律是无法保护的,除非构成欺诈罪才会予以处理.
❻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会受什么处罚
根抄据《中华人民共袭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❼ 委托理财判决后又立案定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有效吗
如果判决没被上级法院撤销,那么就是生效的。
❽ 风险转嫁协议
首先,你说的GP应该是股票吧,这样缩写太难理解了,所以回答的网友不多。
其次,我建议你浏览下面的网址《居民理财风险及其防范》,中间有一段讲的是转嫁风险。http://zhai.houseku.com/list.asp?Unid=131
但我觉得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好的风险转嫁和对冲机制,想用风险转嫁协议的形式回避风险,操作的法律难度是很大的,下面有一篇文章《代炒股订协议保赚不赔 法院认定无效风险共担 》说的就是这种事情。
代炒股订协议保赚不赔 法院认定无效风险共担
( 2005-11-14 14:52:59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7版
一起因委托炒股产生亏损而要求受托方以保底条款进行补偿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近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亏损部分的损失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2004年5月,原告严某与被告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全权委托范炒股,范利用严托管的资金53798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由范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一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之中范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的委托金额等。2005年4月底,严、范经结算共亏损33708元,后严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严、范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委托理财其实质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而投资的本质特征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合伙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该条款系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严以此为据要求范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应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协议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协议中炒股所得纯利润由严、范按6:4比例分配的约定,并结合双方认可的由于股市低迷和受托方操作失误,造成资金缩水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亏损部分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任硌 王鑫)新华社成都11月11日电
❾ 华讯投资:浙商证券代客理财为什么巨亏3000万
华讯投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散户与纪念日大佬的投资纷争。部分情节曲折离奇,颇具反转意味。
这事还要从2015年说起。
据华讯投资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邻居李某路的陪同下开通了期货账户,结果不到3个月,账户里的3000万爆仓亏损只剩下45万元,事后发现账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则是时任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按照周某茹的说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绍兴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她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基于李某路在浙商证券的高管身份,以及双方的朋友兼邻居关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周某茹对华讯投资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周某茹称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电话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
周某茹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周某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某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茹开户;李某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损失,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沪指冲高后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审中,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华讯投资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也就是说,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在本案的纠纷产生后,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此外,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
华讯投资查询到,根据浙江证监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存在公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查实,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总结:华讯投资提醒,高收益诱惑下代客理财不可取
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财的规定本是券业的铁律,但仍不时有人“铤而走险”触碰行业红线。
代客理财的特征包括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汇款合作,或抛出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的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
对投资者而言,委托理财也要慎重,提高风险意识。
编辑:华讯投资
❿ 代客理财案件
"以前赚钱客户有分成给我,打到银行卡", 凭此可初步证明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给客户推荐股票,用手机发短信推荐,只说会涨,未做收益保证;”,只说会涨就是收益保证。有法律责任。责任多大依法院审理后裁量决定。冻结的银行卡不要了,也不能结束此案件。拒绝应诉,将缺席判决,可能对你更不利,因你未积极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