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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托例子

发布时间:2021-04-14 20:08:29

『壹』 什么是信托,请简单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谢谢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回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答,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政府信托例子扩展阅读: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贰』 政府投资基建类信托

区分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上,一般重点分析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资金用途,集合信托所募集的资金是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融资方的项目中,如果能形成明确的债券债务关系,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第二:风险控制措施,如果信托产品的融资方有清晰的抵押担保物和质押率,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第三:还款来源,如果信托产品的还款来源与抵押物关联性不大,融资方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来源进行还款,认为属于融资类信托。其次,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考虑项目融资方和资产质量等因素,仅从产品属性和结构上看,因为信托结构相对简单,信托收益来源相对清晰,融资类信托的固有风险要低于投资类信托,但是具体信托项目的风险除了信托属性外,还要综合分析。

『叁』 目前为止有信托不能兑付案例吗

从06年信托整顿以来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信托项目都准时足额的兑付了收益;但是有一内些项容目确实是出了一些问题,例如最后收益没有达到,但是信托公司为了保全名誉,都自己为客户兑付了收益。
投资有风险,这对任何投资都是一样的,即使信托这样的低风险项目也有风险,毕竟银监会规定信托合同不能出现保本保息的字样。

『肆』 中国有单位投资信托吗举个例子呗!

有啊,可以以机构的身份进行投资,不过合同还是一样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的身份
当然如果你的机构实力足够强的话,可以申请一个单一信托,而不是集合信托

『伍』 如何选择政府类信托项目

一、地来区差异:不同省市之源间财政收入差别非常大,所以尽量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收入稳定,违约风险小。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等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经济实力相对比较雄厚,对投资者的利益比较会有保障。

二、抵押率:财政还款承诺为信用类保障,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有实质性的抵押物来作为还款保障,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为主,抵押率低,安全性就高。

三、收益率:在各种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不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项目之间收益率也有一些差异,年收益率差别约在一个点左右,投资者可选择同档期中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总得来说,政府类的信托项目会比非市场上的信托项目要来得靠,在自己没有十分了解这个行业的时候,可以先在政府支持下的信托项目中试水,待自己有一定的实力之后,再考虑其他的信托项目。值得提醒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投资,都要风险的,需要谨慎。

『陆』 举简单生动的例子说明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
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
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
现代金融四大支柱。
从历史上考察,信托的雏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其目的在于
委托他人执行遗嘱、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
遗嘱信托通过《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固定下来,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但它仍然属于民事信托范畴,并不具备
经济意义。
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是英国的USE制度。由于在
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持有的土地捐献给教
会,而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
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
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为摆脱这一限制,USE制度应运而生。它用将
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的办法代之以向教会捐献土地,由接受人替教会管理
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交给教会。同时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
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其为信托一词的起源。
之后,USE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变,被普遍地加以应用。但其特点
是得到法律许可的个人承办的非盈利性事业。直到19世纪初法人信托在
美国的出现,现代信托才产生了。

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依据信托法之规定,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信托关系最基本的关系人,信托财产则是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根本。信托关系是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加以区分的前提,也是信托法的立法核心。明确信托关系,对制定科学的信托法典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信托法》规定的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资金信托是为他人(委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使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其三,信托公司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资金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信托公司授意,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资金上的权利。同时,因管理处分信托资金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信托公司,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这一特征便与代理制度如银行的委托贷款相异。
其四,信托公司虽取得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其行使权利须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就是信托的"两重所有权"特征。
其五,资金信托关系生效后,该信托资金便具有了隔离功能,既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被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目前,信托业务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仍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兼营,但资金信托业务却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对此信托公司具有其他经营单位所没有的优势,资金信托业务将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本质、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剖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看出: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组合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权益形成的派生证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特征,又有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多的可选择权益。
其次,基金证券作为一种特定的投资凭证,既是投资者的所有权证书,又反映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信托运作关系。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如投资人数众多,以证券市场中各种可交易证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分离等。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须将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作以横向比较。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法之间有着应然关系,如基金发行、投资的都是证券,基金的发行募集及交易应遵循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等。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非证券法所能涵盖,基金本身还含有组织法的内容。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基金组织。两种基金形态世界各国各有侧重,美国基金的组织形态几乎都是公司型,亚洲各国无一例外地选择信托方式的契约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契约型基金。
其三,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形式,都离不开合同。除信托合同、承销合同应依《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制外,其余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虽投资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应属合同法有名合同规范中的特别规范。
其四,就法律关系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故有主张将投资基金放入信托法中。实质上,投资基金虽属一种特殊信托,但因许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调节一般信托关系的信托法不能包揽的,故我国信托法并未将投资基金予以规范。假如将信托确定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唯一形式,则可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定位。当然,对投资基金的最终法律定位还要取决于《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内容,相信这部法律很快会应运而生的。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关系的认识
由以上对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分层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其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且必须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方式。依《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许采用公募方式筹集基金,而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办理,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对象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
第三,同是投资证券,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是对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却严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控制,以求合法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而资金信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依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一阶段投资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故而从监管力度上讲,后者更大些。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与资金信托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时,我国尚无《信托法》,但审视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对契约型基金的认识仍需统一到信托上来。与典型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相比,证券基金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一般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入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投资人)是真正的财产权人,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入使受托入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证券基金中却有两重信托关系,一重为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入)间形成了以投资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关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入(基金托管人),投资人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关系。此信托关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于基金管理人兼有委托人和受托入的双重身份;其二,是作为受托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基金转委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无须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转委托的行为依信托法第30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而在证券基金关系中却应定性为信托关系;其四,作为受托入的基金托管人依法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此乃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托关系的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无须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从基金的组合特点出发,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证券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资金信托中除信托法第53条 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不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将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这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显然,信托资金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
第七: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再选择投资对象,风险大,成本高,投资人获利甚微。资金信托却能从容选择投资项目,待发现有获利项目后,再组合资金。由于资金信托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加之自有资金的注入使投资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财"的方式更能使投资人获取高收益。

『柒』 中国的信托是什么

中国的“信托”究竟是什么,其是怎么构建的?

信托本质上就是债务的私人配售。

信托投资者必须满足既定的财富要求(数百万元资产很寻常,所以投资者是高净财富的个人和企业),同时投资额有最小的门槛(比如说一百万元)。信托的吸引力在于,其能实现的收益比传统银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单位数的收益。信托的资金投资于众多经济部门,包括不同的工商企业,地方政府基建项目(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

正如我们银行的研究团队写道的,29%的信托资产被投资于风险较高的工商业部门。

不要把信托和理财产品搞混了。理财产品的受众是更广泛的个人投资者,最小投资额也小多了。理财产品通常通过银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确提供担保的理财产品会出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对于其他不保本的产品,部分投资者会认为存在隐含的担保)。来自理财产品的资金可以投资一系列的产品,包括企业债券、信托贷款、同业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和票据贴现,所以理财产品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或其它金融产品的资产池。

信托与中国“影子银行”部门的关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国信托资产总额高达10万亿元。虽然占中国信贷存量的比重较小,但最近几年信托资产一直以超过50%的年增速增长。根据我们的分析,2013年信托对净新增信贷增长的贡献达到2万亿元,占2013年社会融资总量的超过1/10。

一些客户一直向我们咨询,中国信托业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也被称为“渠道(conits)”)的区别,后者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有突出“贡献”。SIVs是表外工具,同时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获得融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通常是几天到几个月。开始的时候,这些SIVs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短期应收账款,但随着时间推移,SIVs的投资转移到更复杂更长期的结构性产品,比如说次贷按揭支持证券或CDOs。在2007年,对这些资产质量的质疑不断增加,SIVs的市场融资环境也很快地恶化了,最终需要发起SIVs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把资产合并到其资产负债表上,这加剧了银行的资金压力和资产减记。

类似的,中国信托业也与银行有着联系,信托也有表外属性(还包括很多理财产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转换(虽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的例子中投资者通常会接受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投资周期,短贷长投的问题并没有大部分SIVs那么极端;而理财产品通常也只有3-12个月的投资期限)。重要的不同点还包括中国信托资产相对简单——通常是贷款,就象这次中诚的案例,而且中国银行体系通常是依赖国内融资的(很多SIVs是跨国筹集资金的)。

为什么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为大量的信托产品按计划将在今年到期,如果发生违约,将为谁将承担损失设定了先例。

在我们去年对中国信贷前景的详细研究中,我们明确地指出“移除隐含担保”是爆发大规模信贷危机的四个潜在“风险导火索”之一。如果投资者承担主要损失变成事实,并导致其它投资者撤走通过不同“影子银行”渠道投资的资金,那么整体的信贷环境理论上可能会急剧紧缩,并对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当前环境下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与其它“影子银行”产品违约相比,可能被视为存在较小传染性风险的。

第一,信托产品是明确不存在担保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分销商。

第二,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基础通常是人数相对较小的富人/资深投资者(这里谈及的中诚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是300万元)。这与受众更广的理财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理财产品通常是投资经验较少、个人财富也更少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该信托产品的特殊环境(贷款给产能过剩的行业,无法获得关键的经营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还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当局更容易地宣称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当局感到有责任对该产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么在什么环境下当局才安心让任何一只信托或理财产品违约就变得更不明确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选项?

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根本问题是怎么在1)投资者;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3)政府和政府关联经济实体间分摊任何损失。可能的选项包括:

1.容许该信托产品违约(投资者承担损失)。正如上面提到的,这将驳回了部分信托投资者认为存在隐含担保的认知,因此将增加新信托产品或其它不保本产品(比如理财产品)更难获得融资的风险,进而导致整体信贷环境的紧缩。积极的一面是,这将鼓励投资者更为关注潜在的信贷质量,并在未来给风险更好地定价。

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杆的机构承担本金和/或利息的损失),并使隐含的担保显性化。虽然从法律上说,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都没有保本的义务,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托公司和分销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可能会促进加剧潜在损失的确认,最坏的情况下,如果损失巨大,那么可能需要融资充实资本或缩减资产负债表。因此,潜在资产的质量和尽职调查将是决定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和可能要承担多少损失的关键。在证明存在背后支持后,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大增,但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知道要承担较大责任而在未来减低了发行这类产品的冲动。

3.政府支持的经济实体提供支持(政府承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短期的市场可能会感到“松一口气”,因为再融资风险将会被降低,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都会“逃过一劫”。然而,对投资者和发行者,道德风险会被拉升,进而增加了未来信贷问题的风险。政策制定者可能会尝试通过间接提供支持来最小化道德风险(比如通过政府支持经济实体或第三方,而不是公开地和直接地支持),并/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发生的例子中,当时“不知名方”,可能是为信托贷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担保的地方政府,进入干预购买了一家钢板厂的违约贷款,保证了中信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全额偿付。

如果金融机构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选项的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来,更多的观察家预期投资者将至少获得部分救助,这反映了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和对传染性担忧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现明显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整体救助,否则,看起来信托行业的信贷环境很可能至少出现温和的紧缩。一些中央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对违约持开放的态度,因为这将鼓励更谨慎的风险评估,并有助于控制未来的信贷增长。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倾向于防范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地方官员,他们可能已经感到了支持关键地方性企业的压力在增加,官方理论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授予采矿执照来增加信托资产的价值。

投资者应该怎么关注更大范围的市场影响呢?

除了官方将如何应对中诚该信托产品可能违约的直接新闻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其他显示市场压力的金融指标。一如既往的,银行间利率是一个显示银行边际融资成本的有用指标。

非银行产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们被感知到的风险,虽然其他因素,比如说整体流动性的紧张,也可能造成影响。虽然我们没有信托产品收益率的频繁数据更新,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经走高。最后,信贷供应总量的数据也是需要关注的。如果融资环境开始紧缩,在每月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数据上应该能明显看到(特别是信托的部分)。

对经济增长和市场的潜在影响是?

信托产品违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因为其代表了存在两大未知因素。

第一个未知因素是,违约导致的整体信贷扩张的变化,第二个未知因素是,经济增长对新增信贷的敏感度。去年我们对经济增长和信贷增长关系的研究显示,月度平均社会融资总量3000亿元的变化,会对下一个季度的真实GDP年增速造成80个基点的影响(进一步说,如果新增信贷持续下降,对接下来几个季度的影响会逐步褪去)。

这比较靠近我们估计的2013年信托贷款的月度平均增长。所以根据我们对信贷敏感度的假设,融资环境假想性的大幅紧缩将会对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长造成80个基点的冲击,对下一年的同比增长大约会造成50个基点的冲击。直觉上,估算中温和的冲击是因为信托部门在整体金融体系中相对较小的规模。

我们要强调,这里的计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只是粗略的说明,而不是一个预测。如果官方采取措施降低对信托贷款的影响,或其它信贷渠道加速增长填补这个空缺,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小的。如果溢出效应影响到非信托贷款,或对商业或消费者信心的打击影响到实体经济,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大的。

在信贷市场里,更能容忍损失的发生应该会导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实体的进一步分化。

政策/信贷紧缩的倾向可能会在短期加大中国股市的压力,特别是信贷依赖、投资依赖性强的周期性行业。投资者不大可能在选项1和2中获益,因为违约选项可能会触发传染和对经济增长造成风险(因此影响企业利润),而“金融机构救助”的选项在结构上是没有吸引力的(因此影响风险估值)。我们认为,选项3可能是唯一一个能支持短期市场反弹的选项,因为避免了直接的传染风险,上市的金融机构也免于承担损失——虽然以长期的道德风险为代价。

『捌』 什么是政信类信托

政信类信托是为了保障收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会以自身能力为基础提供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

具体指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共同合作,通过单一或集合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来接受或募集资金,并将资金运用到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各类政府项目之中以获取收益。

(8)政府信托例子扩展阅读:

从2003年开始,一批信托公司以政信类业务作为突破口摸索出了中国信托公司新的业务经营模式,形成以投融资为手段的理财方式,后来逐步派生出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和工商企业类信托等多类型的信托业务。

在政信类信托业务中对目标地方政府及其下属企业的展业评估上,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模型和风控措施,并一直是众多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业务类型和收入来源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华西新闻——长安信托: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是当前优质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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