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类表决是否有违公司法
许小年等评点证券市场改革举措 分类表决有违公司法? 新年刚过,《财经》杂志编辑部约请了三位长期专注于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专业人士——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方星海、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欧工商管理学院教 授许小年,请他们从各自职业和研究的角度,对中国股市问诊把脉。
政府退位与改革次序 《财经》: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多年,目前历史问题积重难返,如果追本溯源,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什么? 方星海:正本清源只需做好四项制度改革,其他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这四项改革就是:解决股权分置、实行市场化发行、改变单边市、加快对内对外开放。 许小年:就具体措施而言,星海的建议都有道理,所有这些改革认识上的基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转变。政府应逐步退出证券市场,包括退出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公司,停止对市场的政策干预,以及监管和行政的分离。 退出上市公司就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国九条”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市场化发行也是政府退出的一项措施,政府不再管制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市场定价。证券业对内对外开放,其实质也是政府退出,只有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证券市场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现在的一些做法与此相反,是政府更深的卷入,例如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国家担保。过去政府人为控制股票供应,推高价格,使国有企业能够以低成本融资,现在价格跌下来,政府对此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是纠正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和结构性扭曲,而不是以政策支持指数,也不是政府担保个人投资资金的安全。 顺便提一下,分类表决和我国现行公司法相抵触,政策本身的法律依据都不足,怎么可能靠它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中小股东并不意味着歧视大股东,投资者要的是平等和公平,而不是特权。给社会股东以特权,去抗衡国家股东的“一股独大”,其逻辑等同于以错纠错,而不是改正原错。这样发展下去,会使我们的市场越来越背离“三公”的原则。 政府退出市场的另一层含义是独立的监管。监管不应从属于行政,不应将行政当局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作为监管的终极目标,监管的任务就是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市场规则制定的好,执行的好,投资者利益自然得到保护,社会自然安定。在确立监管目标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投资回报,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是保证投资回报。公平的规则、严格的执法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 股权分置: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补偿 《财经》:对于股权分置问题,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归纳起来,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解决股权分置的时机?是否要对相关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历史性问题的解决? 王东明:股权分置问题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大家总担心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会引发市场问题,因此一直被搁置,没有哪个部门敢真正操作,都认为要由国务院最终下结论。 许小年:股权分置的问题悬在头上永远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全流通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案,只要买卖双方同意,都应该允许进行尝试,最终由市场定论,只要这个过程是公开的、透明的,各方都有足够的信息,没有黑箱操作,所有的步骤都合法合规就可以了。 双向扩容:结构转型还是镜花水月 《财经》:目前政策层面正力推的一个方案是,通过双向扩容的办法扭转证券市场的疲态,即一方面积极鼓励业绩优良的大型企业上市,另一方面增加各种渠道的资金入市。应该怎样看待这种双向扩容的解决方案? 方星海:合规资金的入市问题是“国九条”当中讲得最多的,到现在为止也是执行“国九条”成绩最大的一部分。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一些资金入市后不一定会买股票;二是如果市场上前述的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很多机构不会入市,或只是象征性入一点。如果解决了股权分置,实行了市场化发行,那么定价就会比较合理,市场也会很活跃。在这个时候的合规资金,还有其他各种渠道的资金自然会来。 许小年:在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和结构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在系统风险显著降低之前,新的资金能否进来还是一个问号。
⑵ 融券的 股东投票和分红怎么算
原则上都算证券复公司的,签订制的融资融券协议双方协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券卖出交易的对手方就是普通投资者,他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多少股票就有多少投票权的 不管他买入的时候交易对手方是不是融券融入的股票售出。
只有股票在融资融券双方(券商和融入者)手上时才要考虑权利归谁的问题。
(2)票决融资扩展阅读:
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
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⑶ 投资公司自愿稀释股权的原因
股权稀释,简单来说就是持股人所持股份在公司内部的股权比例被降低了,出现股权稀释的原因一般来说,是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股权稀释一般是通过公司的增资来进行。当然增资不必然导致股权比例降低,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原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使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不变,避免股权稀释。
但如果不认购公司的新增资本,则其所持股权会被稀释。
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70万元,持股70%;乙出资30万元,持股30%,一投资者欲投资100万元,要求占股20%。甲乙都表示同意投资者以增资的形式入股,这时原股东的股权就要同比稀释80%(100%-20%),融资后就变成了甲持股56%(70%x80%)和乙持股24%(30%x80%),剩余20%为投资者股权。融资后股权结构
二、融资对股权的稀释
一家成功的公司在它上市前,可能需要经历四到五轮甚至更多轮的融资。通常,第一轮融资即天使轮,主要由天使投资者出资,融资规模通常从200万到2000万人民币不等,公司则给出10%左右的股权。如果创业公司在天使融资后发展不错,接下来会有VC跟进,早期风投通常会投资2000万人民币以上,公司则给出20%到30%的股权。然后是后续扩张,规模从5000万到数亿人民币不等,每轮让出10%左右,直到公司上市。
⑷ 怎么申请个人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您说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吧。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其他请查询您所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拯救心田”回答,如对您有帮助,请采纳,祝您顺利!
⑸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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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司法
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是分开表决还是捆绑表决
通常一起表决。重组我做的少,你自己上上交所网站或巨潮咨询网查查公告不就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