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为什么要创立慈善基金会,并且捐那么多钱这与信托有什么关系
“有钱人在道义上有责任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因为所有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让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卡内基
在美国,富人热心慈善事业有其历史文化渊源。在美国有这样一种新教理念,即富人只是社会财富的管理人。在美国,在法律上,财富是私有的,但是在道德和价值的层面上,超过生活需要的财富就是社会的。早在19世纪,美国的富豪卡内基写了一篇《论财富》的文章,被称为“财富福音书”。卡内基认为,把多余财富作为遗产让亲属继承,虽是人之常情,却往往给接受人带来利少弊多的影响。他说:“我给儿子留下了万能的美元,无异于给他留下了一个诅咒。”他支持国家征收累进遗产税的做法,并认为,这是国家通过征收累进遗产重税,谴责自私的百万富翁的毫无价值的生活方式。他还认为,处置多余的财富,让其真正有益于社会是一种本领。“赚钱需要多大本领,花钱也需要多大本领。”他不大主张把财富零星地施舍给穷人,而是可以通过办企业的方式管理财富,使之升值,以有利于公众利益。卡内基自己办了基金会,资助贫困人群、文化和教育事业。他还捐资兴建了荷兰海牙国际仲裁法庭所在的和平宫。他认为,富人在生前应该处置好自己的财富,使之有利于公益,而“死时越有钱,死得越丢脸”。生活在朝气蓬勃而又狂热进行物质生产的世界里,面对工业化进程产生的贫富差距和利益摩擦,卡内基悟出了富人如何为人的道理,即“恰当地管理财富,以使同胞手足之情能维系贫富之间的和谐关系”。美国社会的有序运转,与这些理念不无关系。
美国富人争相回报社会,一方面有他们的品格因素,也有宗教中“博爱”思想的影响,与美国的社会财富管理制度也有直接关系。完善的遗产税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着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以高额累进而著称。当遗产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而且还要先纳税后继承。所以,要继承大额遗产阻碍重重。有些州还规定,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对遗产继承人还要加征一次税。而建立慈善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则可获得税收减免。可以说美国是世界上的捐款大国,“捐赠活动”蔚然成风,在社区里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捐款活动。不少富人乐善好施,信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原则,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的贫富矛盾。
在美国社会,金钱确实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过,我们在鄙视那些拜金主义的丑恶现象之余,也应看到其财富伦理观中积极的一面。排名世界前两位的富豪,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金钱是什么,赚钱为什么。也许,他们不是完美的人,但至少,他们不是异化的人。
Ⅱ 目前在国外最主要的雇员受益信托业务是哪一种
目前有很火的比较信托为人业务,你可以自己去购买使用一下
Ⅲ 慈善信托,投钱给它安全吗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的天主教会逐渐演变为一个独立于封建君主,仅服从于罗马主教的团体,且信徒众多。信徒们信奉生前捐赠给教会财产做善事,则能积福积德,死后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将大量财产都捐赠给了教会,由教会来管理和使用,用于救济和扶贫等,这便是慈善信托产生的雏形。当教会接受到的捐赠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业内容也更加丰富,扩展到了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领域,而同时英国皇室政权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为了削弱教会势力,同时也为了规范这种慈善捐赠行为,英国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通过议会颁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这部法律确定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辖权,并且创设了慈善监督制度和对从事法定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给予免除若干税收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和杜绝慈善信托财产被误用、滥用和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英国于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员会,建立起对慈善信托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这部法律对当时慈善信托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作用甚至影响至今。
由于鼓励措施有力,监管手段有效,慈善信托在英国十分发达,始终是慈善事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现出一大批卓具影响力的慈善信托组织,创办于1895年的国民信托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国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信托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据该机构2007—2008年度报告显示,当时已有会员356万名,不仅来自国内,还有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国民信托拥有超过700英里的海岸线,250000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国民信托宣称,80%的国民居住地周围20英里处,一定有信托公共财产;任何地方开车40分钟,一定可到达一处信托公共财产。国民信托的观光景点可供游人参观,会员免费,非会员则购门票进入。前述报告表明,参观者达1500万人,并有 52000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随着信托从英国走向世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引进和继受了慈善信托制度,有的还发展出了新的慈善信托类型,其中以美国的慈善余额信托和优先权慈善信托最为典型。
二战后,美国借由战争之机大肆积累财富。从国家层面,为了使这些财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慈善信托获得了大好的发展机遇。迄今为止,美国的慈善基金会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都令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可以说慈善信托依托私有制的发展为基础,从法律层面规制诞生于英国,成熟发展及繁盛于美国。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确立于2001年,在时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慈善信托事业专列“慈善信托”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则。
对于慈善信托的概念,历来便有许多说法。作为通说的一种,认为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它同时包含了“慈善”和“信托”两个概念。从现今主要慈善信托实践来看,它的特征是显而易见。
(一)以慈善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为目标是慈善信托的首要特征。所谓慈善,指对社会有价值或有重要意义的事业,它包括发展济贫、教育、宗教、医疗、体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市政建设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想要给予施善帮助的主体。由于慈善信托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且这些受益人本身也对慈善信托财产不具有支配性的权利,他们无法对信托财产直接占有收益,也不能与其他确定后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个信托的利益。
(三)设置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由于慈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慈善信托必须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整个慈善信托的运作,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反而还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四)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本身的公益性质使得政府鼓励它的发展,从而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方式是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慈善信托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地都对慈善信托做出了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税制。
(五)永久持续性 相对于私益信托来说,慈善信托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则。因为它运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更大的慈善价值,促进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的发展,所以也将得到社会大众的永久持续性支持。
(六)适用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项慈善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但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委托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慈善信托造福社会的积极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综合评价:慈善信托,只要是正规的信托公司管理的,那投钱给慈善信托就没有什么问题。
Ⅳ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Ⅳ 信托基金在国外那么流行,为什么国内信托公司那么少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最不缺的就是富豪。不管是百万富豪还是千万富豪,甚至是亿万富豪。中国的富豪们绝对算得上头一份。在中国,仅仅是亿万富豪,都是数以万计,总资产相加更是不计其数。
对于普通人来说,富豪们身价百亿,有着花不完的钱,开不完的豪车,住不完的豪宅。都是普通人努力一辈子都达不到的高点。但是对于富豪们来说,他们也有着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烦恼”。就比如说那些几辈子都花不完的钱,富豪们还得专门找人来“管账”。
中国人对于老一辈人的箴言十分认同,就拿应验在无数富豪家族身上的“富不过三代”来说,中国的富豪确实很多,但是更多的还是“昙花一现”。身价百亿就像是水中花,镜中月,短短几载就消失不见。
中国香港的豪门家族一直都非常著名,原因就是这些富豪家族的“长寿”。他们不像部分富豪,富不过三代就消失不见了,这里的大多数富豪家族,都已经传承到了第三代甚至第四代。而他们的身价财富,也是越攒越多。
至于富豪们的财富究竟是如何管理,自然不是我们普通人的管理方法,有点钱就放在银行吃利息。富豪们的流水动辄都是上亿,放在银行只有吃亏的份。拿着年利率5%的利息,富豪们分分钟可以赚回来。
第二:传统的财富管理中心
传统金融机构我们都知道,无非就是私人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富豪们会选择品牌认可度较高的机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放在机构中,让专门的人进行管理。
在上述的两种财富管理方式中,都分别有优点和缺点,富豪们自己成立的家族办公室,优点就是私密性好,缺点就是品牌认知度低,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不能相媲美。
财富本来就是双刃剑,管理得好就更上一层楼,管理的不好就是倾家荡产。如果不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师,大可以选择那品牌比较火的金融机构,虽然收益有限,但是在安全性上完全可以保证。
Ⅵ 国外有什么特色信托业务
根据资金运用领域:实业领域类、资本市场类、货币市场类。收益特征:固定收益类、内浮动收益类及固定容+浮动收益类。实际运作:银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信托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 新兴业务REITS,阳光私募应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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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离岸信托与中国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
离岸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离岸信托: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二、用途不同
离岸信托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挥霍行为。
3、遗嘱和不动产规划。
4、慈善事业。
5、为未来退休提供保障。
6、信托投资公司。
7、设计公司架构。
8、财产保护。
9、继承和遗产税规划。
家族信托的用途:避税、企业管理。
(7)美国公益信托扩展阅读: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一、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
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三、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四、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六、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岸信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家族性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
Ⅷ 请哪位高手帮我翻译下面的英文呀,不要软件翻译的~有一些专业用语,这是关于慈善信托的,谢谢O(∩_∩)O~
当然这篇文章题目的反讽手法是慈善信托比在美国占优势的非法律形式的非盈利机构拥有更长久的历史。然而该国慈善机构可以获得可信任形式的这一认知看起来要么不被那些研究如何管理非盈利机构的人注意,要么就是威胁到了他们。因此我们发现例如在一个非盈利机构中的董事会应该有多少个董事的最佳范例,或者在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中审计和薪酬委员会的功能组成。同样决策者似乎力图强加给非盈利机构精心制作的要求,然而,表面上看来由于缺少正式的管理结构而没有遗憾地屈服于该领域,这其中包含单独的慈善托管人。
更讽刺的是,与此同时我们通常使用术语“托管制度”来描述一个慈善团体的董事会是什么样的。确实,非盈利机构(至少是慈善机构)的董事经常被叫做“受托人”—或者从属他们的州法律,他们的组织文件或者通俗语(包括由法院、调整者、实践者和新闻界所采用的参考文献)。术语的通常使用说明我们知道托管制度的意思。但是在私人信托环境中,托管制度的概念有了一个公认的内涵,但是私人托管者只不过是给予而不是管理。术语可以影响行为:例如,Henry Hans Mann担心“如果一个大学的托管人自问什么是托管人,她也许会自然地概括为…她是留本基金的托管人,并且她有特殊的责任来确保基金完好地保存。”
信托法确实适当地命令慈善机构管理的细节方面,无论是信托还是法人的。在信法的重述中提出慈善的定义控制整个董事会,从遗产诉讼到联邦税法。法人慈善机构的投资行为是很容易类推到信托的。当对给予实施限制时—就算这些组成法人慈善机构—调整者和法院通常应用慈善信托主义。当限制的修正被考虑时,这就包括州首席检察官的权利来实施约束,类似司法权的引用和偏差。确实,一些调整者和法院在法人慈善机构应用信托主义来试图改变其慈善意图。
因为我对慈善信托不是很了解,我已尽力翻译,希望有帮助。
Ⅸ 国外公益慈善基金有哪些好的方式是需要我们借鉴的
对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非常严格,只允许慈善组织在注册的州募捐,去没有注册的州募捐属于非法。例如,一个慈善组织在昆士兰州注册,则它只能在昆士兰州募捐,如果要到其他7个州募捐,就必须到那7个州分别注册,就是说全国募捐各州都要注册。澳大利亚公民为境内的慈善机构捐款均可免收个人收入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