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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审计

发布时间:2021-04-13 23:40:35

融资融券的股票后变st清仓吗

你好,融资融券买入的股票会变成st股票,当融资融券股票变成st股之后,会从融券融券标的中剔除。变成st股的条件,与其它股票变成st股的条件差不多。

⑵ 机构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提供哪些资信材料

你好,机构投资者应提供的必备资信材料有:(1)《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⑶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有哪些

办理融资融券的条件由证券公司各自制定具体标准。一般为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过版半年,交权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有证券投资经验,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⑷ 股票前各种字母代表的含义

股票名字前的字母含义:

指数名字前的“G”是指“贡”字,也就是“贡献”的意思。你点一下可以看见所有股票对该指数的涨跌贡献度。

股票名字前面“L”是指“联”,也就是指关联品种,是指该股可能有B股、H股,或者是债券、权证什么的。

股票名称中的英文含义:

分红类:

1、XR,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

2、DR,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权利;

3、XD,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

其他类:

1、ST,这是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都出现亏损的公司施行的特别处理。ST即为亏损股。

2、*ST,是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的意思,购买这样的股票要有比较好的基本面分析能力。

3、N,新股上市首日的名称前都会加一个字母N,即英文NEW的意思。

4、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进行退市预警和还没有完成股改。

5、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进行的特别处理和还没有完成股改。

6、S,还没有进行或完成股改的股票。

7、NST,经过重组或股改重新恢复上市的ST股。

8、PT,退市的股票。

(4)融资融券审计扩展阅读:

股票代码分类:

1、创业板

创业板的代码是300打头的股票代码

2、沪市A股

沪市A股的代码是以600、601或603打头

3、沪市B股

沪市B股的代码是以900打头

4、深市A股

深市A股的代码是以000打头

5、中小板

中小板的代码是002打头

6、深圳B股

深圳B股的代码是以200打头

7、新股申购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

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

8、配股代码

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 权证,沪市是580打头深市是031打头

⑸ 平安银行开户开融资融券要多少资金

我行对融资融券开户没有资金要求。
应答时间:2020-05-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⑹ 如何计算静态市盈率

先解释一下市赢率的概念,
市盈率是一个反映股票收益与风险的重要指标,也叫市价盈利率。它是用当前每股市价格除以该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市盈率=股票每股市价/每股税后利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每日行情表中,市盈率计算采用当日收盘价格,与上一年度每股税后利润的比值称作市盈率Ⅰ,与当年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值的比较称作为市盈率Ⅱ。不过由于在香港上市公司不要求作盈利预测,故H股板块的A股(如青岛啤酒)只有市盈率Ⅰ这一项指标。所以说,一般意义上的市盈率是指市盈率Ⅰ。

一般来说,市盈率表示该公司需要累积多少年的盈利才能达到目前的市价水平,所以市盈率指标数值越低越小越好,越小说明投资回收期越短,风险越小,投资价值一般就越高;倍数大则意味着翻本期长,风险大。美国从1891年到1991年的一百年间,市盈率一般在10~20倍,日本常在60~70倍之间,我国股市曾有过成千上万倍的个股,但目前多在20~30倍左右。必须说明的是,观察市盈率不能绝对化,仅凭一个指标下结论。因为市盈率中的上年税后利润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现在的经营情况;当年的预测值又缺乏可靠性,比如今年就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开场合就公司当年盈利预测值过高一事向广大股东道歉;加之处在不同市场发展阶段的各国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所以说,市盈率指标和股票行情表一样提供的都只是一手的真实数据,对于投资者而言,更需要的是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研究创新分析方法,将基础分析与技术分析相结合,才能做出正确的、及时的决策。
首先说说静态市盈率
市场广泛谈及的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静态市盈率,即以目前市场价格除以已知的最近公开的每股收益后的比值。但是,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收益披露目前仍为半年报一次,而且年报集中公布在被披露经营时间期间结束的2至3个月后。这给投资人的决策带来了许多盲点和误区。
再说说现在行业内常提到的动态市盈率
动态市盈率,其计算公式是以静态市盈率为基数,乘以动态系数,该系数为1/(1+i)n,i为企业每股收益的增长性比率,n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存续期。比如说,上市公司目前股价为20元,每股收益为0.38元,去年同期每股收益为0.28元,成长性为35%,即i=35%,该企业未来保持该增长速度的时间可持续5年,即n=5,则动态系数为1/(1+35%)5=22%。相应地,动态市盈率为11.6倍

⑺ 散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是什么做空也能赚钱不错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1)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帐户。
(2) 在公司开立普通帐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3) 客户在公司开立的帐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即个人客户帐户资产市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帐户资产市值:客户存管在我公司的现金、A股、B股、债券、开放式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的市值之和。
(4) 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帐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1) 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2) 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帐户的。
(3) 普通帐户属于不规范帐户。
(4) 普通证券帐户中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5)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6) 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 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8) 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9) 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
(10) 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11) 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12) 除上述情况以为,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帐户的个人、机构。

个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1) 证券帐户卡
(2)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4) 工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一项)
(5)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用、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6) 自有房产证明
(7) 如申请人的房产已办理按揭贷款,或者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过综合消费贷款(如车贷、房屋装修贷款等)需提供最近不少于三个月的还款证明
(8)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9) 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公积金交缴证明等其中一项)
(10) 剩余存期不少于6个月的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单
(11) 尚未到期(剩余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凭证式国债
(12) 各类保单
(13) A股帐户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类证明
(14) 第5项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类证明
(15) 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
(16) 申请人的配偶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书面证明
(17)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白金类客户及VIP客户证明资料(如白金类或VIP类银行卡等)
(18) 可以证明客户有境外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料
(19)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1) 证券帐户卡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5) 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6) 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10) 授权委托人联系资料
(11) 授权委托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
(1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4) 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企业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15) 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16) 新设法人提供主要股东财经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17) 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1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机构可户主要股东基本信息
2)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享证券投资事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
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

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⑼ 机构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提供哪些资信材料

你好,机构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有:(1)《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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