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区别
私益抄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❷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❸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❹ 关于慈善信托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管理人的管理资质。
最主要的是资金的投向。和收益的分配。这两块是一个慈善信托必须要熟悉和了解的。
❺ 慈善信托,投钱给它安全吗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的天主教会逐渐演变为一个独立于封建君主,仅服从于罗马主教的团体,且信徒众多。信徒们信奉生前捐赠给教会财产做善事,则能积福积德,死后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将大量财产都捐赠给了教会,由教会来管理和使用,用于救济和扶贫等,这便是慈善信托产生的雏形。当教会接受到的捐赠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业内容也更加丰富,扩展到了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领域,而同时英国皇室政权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为了削弱教会势力,同时也为了规范这种慈善捐赠行为,英国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通过议会颁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这部法律确定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辖权,并且创设了慈善监督制度和对从事法定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给予免除若干税收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和杜绝慈善信托财产被误用、滥用和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英国于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员会,建立起对慈善信托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这部法律对当时慈善信托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作用甚至影响至今。
由于鼓励措施有力,监管手段有效,慈善信托在英国十分发达,始终是慈善事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现出一大批卓具影响力的慈善信托组织,创办于1895年的国民信托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国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信托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据该机构2007—2008年度报告显示,当时已有会员356万名,不仅来自国内,还有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国民信托拥有超过700英里的海岸线,250000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国民信托宣称,80%的国民居住地周围20英里处,一定有信托公共财产;任何地方开车40分钟,一定可到达一处信托公共财产。国民信托的观光景点可供游人参观,会员免费,非会员则购门票进入。前述报告表明,参观者达1500万人,并有 52000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随着信托从英国走向世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引进和继受了慈善信托制度,有的还发展出了新的慈善信托类型,其中以美国的慈善余额信托和优先权慈善信托最为典型。
二战后,美国借由战争之机大肆积累财富。从国家层面,为了使这些财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慈善信托获得了大好的发展机遇。迄今为止,美国的慈善基金会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都令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可以说慈善信托依托私有制的发展为基础,从法律层面规制诞生于英国,成熟发展及繁盛于美国。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确立于2001年,在时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慈善信托事业专列“慈善信托”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则。
对于慈善信托的概念,历来便有许多说法。作为通说的一种,认为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它同时包含了“慈善”和“信托”两个概念。从现今主要慈善信托实践来看,它的特征是显而易见。
(一)以慈善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为目标是慈善信托的首要特征。所谓慈善,指对社会有价值或有重要意义的事业,它包括发展济贫、教育、宗教、医疗、体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市政建设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想要给予施善帮助的主体。由于慈善信托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且这些受益人本身也对慈善信托财产不具有支配性的权利,他们无法对信托财产直接占有收益,也不能与其他确定后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个信托的利益。
(三)设置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由于慈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慈善信托必须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整个慈善信托的运作,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反而还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四)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本身的公益性质使得政府鼓励它的发展,从而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方式是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慈善信托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地都对慈善信托做出了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税制。
(五)永久持续性 相对于私益信托来说,慈善信托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则。因为它运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更大的慈善价值,促进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的发展,所以也将得到社会大众的永久持续性支持。
(六)适用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项慈善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但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委托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慈善信托造福社会的积极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综合评价:慈善信托,只要是正规的信托公司管理的,那投钱给慈善信托就没有什么问题。
❻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❼ 慈善信托的什么是慈善信托
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版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权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
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
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托分类,而某些基于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不属于慈善信托;因此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理解应以立法和判断规则的列举为准。
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典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就大部份类型的信托来说,受益人必定是人类。慈善信托及特定用途信托(见下文)均属例外。
信托如要符合慈善信托的资格,必须具有慈善性质,并对公众有充份利得财富的利益。财产授予人必须清楚表明有意将财产用作慈善用途。
财产授予人毋须指明慈善项目,因为这可留交受托人酌情决定。慈善信托的主要优点,是信托收益在慈善团体手中是毋须课税的。
❽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区别
正确答案:错 解析: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❾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能用于非慈善目的么
这个要看信托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信托合同规定除了用于慈善以外,还能用于其他非慈善目的,那么自然可以用。主要还是看信托合同是怎么限定的。
❿ 公益信托的信托流程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