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信托的一个问题,请通俗的解答!
信托理念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主要是解决财产的转回移和处置(后期还包括答避税),如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受益人都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的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国内的信托更多是一种金融信托的概念,即委托理财,受益人都是自己,个人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等还没有开展,所以,不能把委托理财的关系就代表了信托的关系,实际上,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很模糊,不像国外那样明确信托首先必须是发生了财产权的转移,即信托财产权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又强制给了受益人。所以,受托人虽然名义上拥有了信托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服务,这才是真正的信托概念。而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说明白点,是委托,不是真正的信托。
② 一个关于信托产品的问题
无效的,购买主题是A公司,那么A公司就是收益的纳税主体,这35万元必须有A公司来纳税,至于其他的,如欠B公司的50万及其利息,这需要在协议中说明,b公司要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的
③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关于信托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 关于信托产品的几个问题
1、信托产品风险在抄于两点: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意思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一般控制措施主要有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等;抵押常见的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等;质押通常就是打折非常低的,大多为资产评估价值的30%-50%)
市场风险主要是因为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一般控制措施主要是采取结构话信用增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
基本上通过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后,兑付率都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有例外。
2:购买信托产品的话携带好身份证件与银行卡,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书,签完字把资金划到制定账户就可以了。
3:太有眼光了,关键是如何走完第一步:怎样从银行取得大额的资金?这个剪刀差不是那么简单就可以得到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⑤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答: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A,C
祝学业有成
步步高升
⑥ 关于信托公司部门架构的问题
负责找项目的都是业务部门,具体根据每个公司按不同业务类型或者1、2、3、4的传统来细分,负责信托项目资金运营的部门一般有信托财务部和运营部门,负责推广的部门现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
⑦ 关于信托的一些知识
一、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二、 信托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即为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既是信托法所称的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受托任意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处于发展公共事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的信托法将其使用的客体范围包括了公益与私益信托,涵盖了各类的信托活动。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三,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行生而来。
(一)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三)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四)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⑧ 关于信托类型的疑问~!
首先你的四种分类方式是不对的,不属于同一种分类科目。
1.投资的形式分贷款类,权益类,夹层类(贷款和权益两种形式共同使用)
权益类其实按照权益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即是你所提到的股权投资+溢价回购的形式,这种是债性的权益投资,性质上是属于债,但操作上是利用了股权的形式而已。还有一种就是直接的股权投资,与项目公司同股同权,享受超额收益的,这类产品信托做的比较少,对融资人的资质要求,及项目地要求非常高,且设定了浮动收益,不约定具体利息,对投资者而言会有一定风险的。最近有个万科张江的项目,上国投在做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2.不动产对应的是动产信托,狭义上理解,不动产信托就是房地产信托,因为信托不动产这类主要是涉及房地产,但实质上,能称得上是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改良物,这里不仅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也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植被(林业等),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等。但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信托还不能从事于投资标的为土地一级开发,林业林权等,因此常见的不动产信托除了房地产,就是矿类。取得收益的方式,如1所示,一个就是债权,约定的利息,一个就是投资的收益。主要是看信托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
动产信托则是指投资标的动产以外的信托,比如股票,应收账款,生产设备等等。
3.融资租赁信托目前确实非常少,因为信托比较看重标的物的变现能力,且处置设备的能力资源较差,因此导致标的物的流动性在管理上存在风险敞口,术业有专攻,因此,基本信托都不会去做,主要就是租赁反售的形式,性质上也是债类,主要形式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承租人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到期由承租人本金和利息的价格溢价回购,主要是长期为生产型企业调转资金的,这样企业就可以提前用到设备,发挥效能,提高利润。
⑨ 关于信托的基本问题
非也~
我是新源时代信托股份公司的,很负责人的说,信托是有风险的
没风险的说法是被三方,银行等销售机构捧出来的
信托都兑付,不意味没风险~这几年都有信托出问题
有的用于投资股票一级市场定向增发的信托亏损是很正常的,而且不兜底
房地产类项目出现问题也不是一例
不过中国的信托市场有个非常变态的刚性兑付潜规则
注意,是潜规则,出了问题的项目虽然信托公司兜底了,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这项义务
就是说信托不进行刚性兑付也是合法的~为了少惹事,还是挑选安全的信托比较好
别太在意1个点的收益差距
有什么问题可以qq问我 2499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