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近我买了安信信托的产品,最近看到他们投资的股票跌得很凶,这会影响到我的产品收益吗
安信是用自有资本投的那只股票,即使亏损也是亏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客户资金的,像你买的安信信托产品都是专户管理,有对应的底层资产,只要对应的交易对手不出现问题,对于你的产品就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贰』 经常看到信托计划中有A B C三类,他们在收益分配上有何不同,风险有何不同
具体就是年限、金额上的区别;年限久,收益相对高些,对于信托的风险来说没什么区别。信托兑付无系统风险,因信托项目本身风险为主要因素。
『叁』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第14条规定,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及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没有使用“所有”或“所有权”术语。
因此,日本学者对信托通常的解释是,信托使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即受益权。
(3)他益信托信托扩展阅读: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
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肆』 谁能解释一下下图中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他们之间是什么角色有什么利益关系
简单来来说,就是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源的关系。一般信托公司都不具备私募基金公司的市场投研能力,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双方一般就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说的简单点,一般就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或优先级,投顾进行投资建议并获得投顾费用(有的可能还会有业绩分成),信托公司自主进行投资实际操作。
『伍』 信托业务中属于他益信托业务的有哪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业年金业务了 其他类型诸如教育信托、赡养信托等等并不常见
『陆』 在《子夜》中,吴荪蒲与赵伯韬矛盾的激化,是由于他与汪派政客()联合组织"益中信托公司”引起的
唐云山
『柒』 如何理解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这个应该是指以自己以外的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相对你自己而言就为他人利益成立的!
『捌』 为什么信托计划必须是自益信托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玖』 身后信托是他益信托还是自益信托
身后信托又称为遗嘱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特有的业务。
因为是去世后的信托业务么,所以肯定是他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