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平台不借贷了有违约金吗
如果是一直没有借过钱肯定是没有违约金的。目前平台的违约金主要包括逾期,提前还款两个地方。与平台官方客服核实就行了
㈡ 哪个网络借贷平台好最好是短期内还款违约金少的
有急用钱的需求,一定要选择靠谱的大牌,翼龙贷是一家深入农村多年的网络借贷平台
㈢ 我29号借的款到现在4天了都没有到账,这个合同该怎么解约,对方是不是属于违约
您这个是属于借款合同
通过您的叙述不是很清楚您是跟网络借款内平台借款还是跟自然人借款。容
假如您是与自然人借款,那么对方没有交付借款给您,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尚未成立生效的。因此对方不属于违约,而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建议您不应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假如您是与网络借款平台借款,建议您去查找对方提供的合同,也就是注册登录时的格式条款,再做决定。
㈣ 网贷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句话怎么理解
网贷抄平台的本质,是你在上面投资袭的钱,借给有资金需求的贷款人,网贷平台只承担了中介的角色,撮合又闲钱的人和要借钱贷款的人。平台也会审核下贷款人资质,但具体审核水平要看平台风控水平了。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贷出去的钱,贷款人无法按照约定还款,网贷平台不承担贷款人的回款责任,要通过你自己以民事诉讼的途径自己追讨。
㈤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率一般是多少
p2p网络借贷的最大风险是违约率。
我们必须明白,这些贷款是否为担保贷款。若它们没有任专何抵押物,如房子、车属子或其他抵押品,因此借款人没有足够的动力明确以及肯定偿还他们的贷款。目前,大多数借款人会按期付款,也有一部分人不会,我们需要在我们整个投资策略中考虑到这一点。
当人们在P2P借贷中遇到问题,投资经历总体上来看很消极,通常是由于他们没有分散投资,或投资的不够分散造成的。例如,我们假设你有10000元,你投给了10个借款人,每人1000元。如果有一个人违约,你就损失了整体投资资金的10%,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缺乏多样化投资的账户。另一方面,假设你投资了200个贷款,如果有一个人违约,那么你仅仅损失了0.5%,这很容易恢复。到目前为止,投资不够分散是人们在P2P借贷中亏钱的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所以我们需要意识到过量的借款人违约是最大的风险。
所以分散投资是有效的规避风险 的方式。
㈥ 如融资担保公司违约银监局怎么处理
依据是2010年出台的七部委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专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属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的监管部门是不一样的,例如有经贸委、财政、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等。我们这里原先是财政监管,现在归金融办监管。
㈦ 融资互保协议中的违约金怎么算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因相应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少有争议。除此之外如买卖、建设施工等非借款类合同的逾期付款问题,在实务中分歧较大。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过高并请求减少时,法院应适用什么标准来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得超过其1.3倍(以下简称“1.3倍利率”);二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下简称“4倍利率”)的标准。由于不同标准下的利益差别大,法律适用根据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引起了很多问题,应当给予足够关注。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理由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
从实务层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标准外,还有观点主张以金融机构存款或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以相应损失的1.3倍作为调整标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衡量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并作相应调整的前提。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带有浓厚的金融机构色彩。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资金来源、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导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较大差别的背景下,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进一步看,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关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的三个备选意见,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此,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标准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
理由二: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
一般认为,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是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处理的法理基础。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内容一是逾期利息标准有约从约、约定优先,但不能违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关金融信贷政策;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如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规定、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实务上参照该条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的通行做法,集中体现在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如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则规定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有约从约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等规定,参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标准。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权下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的应有路径。
理由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
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因此,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此时,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以形成金融机构利息与民间借贷限制利息的二元参照体系,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
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从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可见一斑。
㈧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率一般是多少
p2p网络借贷的最大风险是违约率。
我们必须明白,这些贷款是否为担保贷款。版若它们没有任何抵押权物,如房子、车子或其他抵押品,因此借款人没有足够的动力明确以及肯定偿还他们的贷款。目前,大多数借款人会按期付款,也有一部分人不会,我们需要在我们整个投资策略中考虑到这一点。
当人们在P2P借贷中遇到问题,投资经历总体上来看很消极,通常是由于他们没有分散投资,或投资的不够分散造成的。例如,我们假设你有10000元,你投给了10个借款人,每人1000元。如果有一个人违约,你就损失了整体投资资金的10%,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缺乏多样化投资的账户。另一方面,假设你投资了200个贷款,如果有一个人违约,那么你仅仅损失了0.5%,这很容易恢复。到目前为止,投资不够分散是人们在P2P借贷中亏钱的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所以我们需要意识到过量的借款人违约是最大的风险。
所以分散投资是有效的规避风险
的方式。
㈨ 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率一般是多少
很难有清晰的数据,
需要自己认真鉴别,
挑选P2P平台注意事项:
1、鉴别公司实力
不可一味看注册资本,
平台的注册资本可以侧面的
反映出平台的部分实力,
注册资本过小没实力的概率很大。
但是注册资本过大的不见得一定有实力。
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有金融背景或金融基因
P2P一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实践形式,归其根源还是金融服务,只是服务方式更加快速,便民。运营团队严谨的金融从业背景直接决定着P2P平台风控是否严谨。国内借助传统金融风控手段运营比较成功的P2P平台。
2.担保公司实力是否雄厚
这种方式主要是由P2P理财平台跟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为平台的每一笔交易来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出现了逾期不付的问题,那么第三方担保公司将会为投资者进行一个全额的本息垫付,很多P2P理财平台都采用这种方式来做安全保障。
2、运营模式既决定平台业务内容及范围,同时决定平台稳定性
P2P本质隶属借贷双方信息服务平台,国内大小平台根据自身特长出现了O2O、P2B等业务借贷模式。P2P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个人债务属于无限责任;P2B是个人对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倒闭和破产,债务追回就会十分渺茫;O2O属于P2P时代的创新,直接线上对线下模式,也是相对比较安全的P2P理财模式。基本线上寻找投资人,线下寻找借款人,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融资性金融机构担保及实物抵押。
三.风控很重要
首先,要看平台是否有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而且担保公司的实力是否足够强。是否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其次,单一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过大,是否超出了该P2P平台交易总额的5%。即使很多都提供本息全额担保,也有自己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要规避大额借贷资金或者资金池操作。
其次,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风控这块主要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前期借款标审定的时候对风险进行评估,如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外则一票否决。另一个是贷后进行跟踪,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上门调查。
另外,线下催收能力也是风险控制能力的体现,这个判断标准主要是在:
(1)对于抵押物的处理能力;
(2)公检法社会资源协调能力 ;
(3)对于借款人心理分析、处理能力。
4、平台是否有逾期,逾期坏账率具体情况
P2P平台是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撮合服务,使投资人资金最大化,借款人享受小微金融实惠。撮合借贷双方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小概率事件,这就是投资人和平台最讨厌的坏账和逾期,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就连国内最权威的银行业都不可避免。
㈩ 融资方违约可采取的保障措施
融资方违约可采取的保障措施
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融资方违约可采取的保障措施有版,1、书权面合同上应当写明融资方的违约责任,把违约金的数额写得高一些,以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使融资方不敢随便违约。2、 让融资方提供履约担保。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在融资方因故不是如期反还融资款时,由履约担保方承担返还融资款责任。
担保可以采取,⑴物的担保;⑵人的担保;(3)贷款担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