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业我国信托业的特点
我国信托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滞后与外部环境改善并存:尽管我国信托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但与早期相比,法律环境已有显著改善。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如信托投资公司改革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都为信托业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信托业国际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长和财产积累的增加,推动了信托市场体系的构建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2. 传统业务局限与创新并存:传统信托业务存在规范性问题,限制了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然而,随着市场开放,新型信托产品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房地产等不断涌现,展现出信托业的多元性和创新活力。
3. 规模控制与机构稀缺共存:经过重组整合,信托机构数量减少,但资源的稀缺性带来了发展机遇。信托机构作为多元金融服务提供者,拥有独特的综合优势,能满足各类市场需求。
4. 分业管理与业务多元化:分业经营体制对信托业有所约束,但信托业务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使其能够通过创新设计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5. 优势体现:信托业拥有产权灵活配置、破产风险隔离、混业经营功能和创新个案化等优势。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创新,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如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等。
信托业(Trust Instry)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