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公司买卖信贷资产没有一定之规。
1、常规的信贷资产转让,往往是出于银行时点性头寸调整的目的,将信贷资产转让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的其他金融机构,达成尽快回收现金的目的;这种交易往往是买断的,也即银行不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点回购该笔信贷资产,信托公司等受让方在取得了信贷资产贷款利率收益的同时,也相应的要承担贷款到期时,可能出现的呆坏账的风险。不愿意承担的,也可以采用由银行主动发起的“卖出回购”方式,或者由受让方发起的“买入返售”方式。
2、随着近几年的宏观调控,让银行感到压力的往往不再是时点头寸问题,是信贷规模额度的问题。全国每年新增贷款就那么几万亿,不够银行们分的。因此,在目的上就发生了变化,卖出信贷资产不再是为了调整时点头寸,而是为了创造新增贷款规模,这样就必须采取买断/卖断式。只有卖断(出让银行)或者买断(受让金融机构),银行才能确认该笔信贷资产已经移出了自身的资产负债报表,信贷规模减小了,现金增加了,当然就可以放新的贷款了。
3、这种交易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非常反感的。因为实质上会导致宏观调控的失效。
⑵ 发货确认收入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1)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所得税基本和会计一样,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商品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⑶ 单位待解帐户中产生利息上缴国库时应用什么科目
4101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存款、拆放、贷款、办理回购业务而取得的利息收
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银行、清算机构等各项存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
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拆出资金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
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
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返
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2.通过银行间证券市场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返售证
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按计提的利
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
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
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
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
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
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
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等科目。
四、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
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
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规定
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种类和相关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
余额。
420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投资(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所取
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
利和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
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
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
零为限。
股权转让时,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
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行为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
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信托项目已不能再从所
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
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四、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
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
“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
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
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
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
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租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分期实现的融
资收益。
二、经营租赁情况下,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科
目。融资租赁情况下,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
认的融资租赁收入,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或有租
金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租赁资产种类、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存款、拆放、贷款、租赁、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外的
其他收入,如信托财产处置收入、代理收入、财产使用权收入等。
二、确认其他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
余额。
4501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
由信托项目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根据实现的信托项目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4502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负担的,因管理信托业务而发
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项目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
回购信贷资产支出、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受托人报酬、托管费、律师费、审计
评级费、资料印刷费、发行费等。
二、信托项目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4601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
失准备等。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
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
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
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
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
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
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
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计提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时,按确认的减值准备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
科目;如其后有迹象表明导致发生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原计提减值准备的
资产的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准备,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
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信托项目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格式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信项目01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会信项目02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会信项目01表
信托项目名称:信托期限: 单位:元
信托资产 年初数期末数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年初数期末数
信托资产:信托负债:
货币资金 应付受托人报酬
拆出资金应付托管费
应收款项 应付受益人收益
买入返售资产 其他应付款项
短期投资 应交税金
长期债权投资 卖出回购资产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负债
客户贷款 信托负债合计
应收融资租赁款 信托权益:
固定资产 实收信托
无形资产 资本公积
长期待摊费用 未分配利润
其他资产 信托权益合计
信托资产总计 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会信项目02表
信托项目名称:信托期限:单位:元
项目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租赁收入
其他收入
二、营业费用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扣除资产损失前的信托利润
减:资产减值损失
五、扣除资产损失后的信托利润
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
六、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
减: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
信托项目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点信托资产、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的情况。本表信托资产总
计等于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期末数”
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本年度信托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
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3.本表“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信托财产银行账户中存放款项以及其他货币
资金的总和。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加总填
列。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同业拆出资金本金。本项目
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
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尚未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
应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
“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后的金额填列。“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其他
应付款项”项目反映。
(4)“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信贷资
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5)“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卖出的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短期
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
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
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
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
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8)“客户贷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本项目应根据“客户
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
实现的融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递延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
金额填列。
(10)“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
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所
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期末,“融资租赁资产”和“未担保余值”
科目有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
(11)“无形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
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
列。
(12)“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资产。本项目应
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
主要项目和金额。
(14)“应付受托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本项目
应根据“应付受托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用。本项目
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受益人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利润。本
项目应根据“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本项目应根据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
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18)“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根据
“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
列。
(19)“卖出回购资产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信
贷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科目期
末余额汇总填列。
(20)“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负债,如“应付
利息”等。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信托负债价值较大的,应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21)“实收信托”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信托本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
“实收信托”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资本公积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
“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本项目应根据
“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累计亏损在本项目以“-”号填
列。
⑷ 为什么说「读懂信托,就能读懂很多市场经济规律」
为什么银行能成为好孩子呢,因为国内的银行都是政府的,必须根据政策需要发放贷款。
但政府出台政策具有突发性(比如汶川地震之后的4万亿计划),为了保证国家政策能够实行,银监会就给银行加了一条紧箍咒,叫做存贷比。这是写进《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高于75%”,而实际推行中,银监会甚至会要求不得高于50%(对部分地区银行在政策上会放宽一点点,以各地情况论,但不可能高于75%)。银监会对存贷比进行时点考核,简要说就是银行同学要保证在每个月内任意时点上(任意时点哦,不是考前突击),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存款总额的50%。
从而引发了银行的一条基本矛盾:“吸收存款(资金)与发放贷款(项目)时点无法匹配。”也就是银行同学要时刻准备着一大堆钱来执行政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布的政策。这也导致了银行同学为了吸收存款而奋斗终身。
同时,这种无法匹配如果不加控制是很恐怖的,项目和资金无法完美配对的结果就是寻找更多的项目和吸收更多资金。政府是一个项目池,银行是一个资金池,然后不加遏制地不停配对,结果就是……呵呵了。
制度红利与放贷冲动
但好孩子也要吃饭!银行向公众吸收存款也是要支付成本的,按照3.25%/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向公众付利息。
为了让银行能吃饭,高层给予了一个极大的政策优惠,叫做固定利差,规定银行以3.25%/年的价格向公众买进人民币,然后以6.15%/年(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价格把钱卖给贷款企业,从中赚取2.90%/年的差价。因此,对银行来说不放贷就是要命的成本(一般商业银行90%以上资金为吸收的存款),但只要放贷就是收入啊!
于是存贷比的存在就让银行很纠结,从而在实事求是地揽储之外,还解放了表外放贷的思维。
分业经营与制度套利
书接上回,如果资金池不加控制就会导致国家呵呵的情况,于是我国采用了分业经营的管制手段。在这个有着全球50%公务员的地方,怎么会没有部门来管呢,不仅要管,还要分许多个来对口管,其中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几家比较上镜。
分业经营的意思是,根据牌照、只能在限定范围内从事限定业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各自划分地盘,公募基金比较奇怪,但也划给证监会管。
为了缩减银行承担的风险,银监会限定了银行资金(及银行理财资金)只能从事极低-低风险的项目。但社会上没有那么多低风险高利润的完美项目,于是银行饿着呢。
2008年之前信托不火,那时候能发行5000万是不得了的大事了(现在1亿元以下免谈),信托业(国字头除外)应该感谢中融信托,中融是真正开拓了信托市场的狼。中融兴起时操作的就是银行表外放贷与银行信贷规模出表,各家迅速跟进,信托管理规模一年暴涨2万亿。
信托所依赖的就是“全牌照”资格,除了吸收存款和结算业务,什么都能投。那么受益者呢,银行同学请举手。银行以3.25%/年的成本吸收存款,然后投资到10%+/年收益的信托项目中去获得合法的超额收益,同时,这个信托项目居然还是银行自家的客户!这就出现了「信托牌照垄断→刚性兑付要求→超额收益保证→信托牌照垄断→……」这样的制度红利。
当然,这只是一个很基本点制度套利,因为双轨、分业、审批制,国内存在大量合法暴利的制度套利空间。比如:国内银行存款基准利率3.25%,新加坡同期贷款利率1.2%,不算人民币升值,大型外贸企业从新加坡借钱,存进中国银行里基准利差收益就有2.05%,一年周转100次,就是200%的收益。
⑸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家族信托是一套金融与法律的完美结合的私人财富管理的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模式是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独一无二的法律关系,能够为委托人实现财产的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及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离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防范可能的破产风险、减少继承纠纷、对特定人士进行长期关怀、防止财产挥霍等。在国外,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已较为普遍,而在国内则还处于待开发阶段。
二、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就会将理赔金交付信托公司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类家庭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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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区别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随着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发展迅速,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金信托业务混淆的问题,甚至认为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类。事实上,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
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可以是已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
2、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3、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受益人不能自己自己。
保险金信托收益人可以是自己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家族信托更倾向于财富管理,资产增值,长期跟踪,不同阶段作出披露。
保险金信托需要及时作出信息披露,比如遇到保险理赔的时候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