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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托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32:59

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业务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业务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是否确定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形式,那么信托公司有关夹层融资业务案例大家会分析?

信托夹层融资的股权型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具有良好破产隔离的特设目的公司(SPV),特设目的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并最终获取投资收益。

1、资金进入方式:

(1)与融资方共同设立SPV;

(2)对已经设立的SPV 进行增资扩股;

(3)以信托受益权置换融资方所持SPV 股权并增资扩股。

2、退出渠道:

(1)第三方溢价收购信托计划所持特设目的公司股权(第三方包括特设目的公司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等等);

(2)第三方溢价收购夹层投资者所持信托受益权;

(3)以“类优先股”方式分配投资收益。

→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优先享受剩余索取权的权益性资本。优先股具有优先派分且收益稳定的权利特征,第一,优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无论公司盈利水平如何变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变。第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然而在当前中国现存法律体系下,并不承认优先股这一概念。而在信托里,则可通过结构性设计受益权的不同层次,体现出完全类同于优先股的制度安排。

3、风险分析:

(1)项目运作的失败风险;

(2)融资人的道德风险:可能发生承诺事项不能如期如约;

4、风险控制措施:

(1)担保措施:由于债务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请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可以是债务人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公司。

(2)信托机制: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由融资方或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第三方购买劣后受益权,优先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机制:主要从公司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避免融资方的道德风险。具体措施包括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财务总监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委任权;资金使用审批权;资金账户、使用方向的监督权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 年3 月1 日,某信托公司发行“丽水馨庭房产投资信托计划”。

(1)产品名称:丽水馨庭房产投资信托计划。

(2)发行规模:52000 万元(其中优先受益权2 亿元人民币,一般受益权3.2 亿元)。

(3)信托时间:2.25 年(其中A 类优先受益权预计会在信托成立后的24 个月内提前结束);

(4)信托方式:股权投资。

(5)资金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集合资金用于受让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置业公司”)85%的股权。

(6)收益来源及分配:信托收益权分为A 类(优先受益权)和B 类(一般受益权)。A 类(优先受益权)向社会投资人与机构投资人募集;B 类(一般受益权)向沿海地产公司定向募集。其中,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范围为优先受益权部分的信托资金与按照年5.5%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额之和。

(7)风险控制:某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对股权溢价回购事宜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信托夹层融资的贷款型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以债权方式发放给具有良好破产隔离的特设目的公司(SPV),特设目的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并最终获取投资收益,到期依照借贷合同还本付息。

1、资金进入方式:

以债权方式发放给SPV

2、退出渠道:

(1)债务人依照借贷合同还本付息;

(2)第三方溢价收购夹层投资者所持信托受益权。

3、风险分析:

(1)项目运作的失败风险;

(2)中小企业融资人的道德风险:可能发生承诺事项不能如期如约。

4、风险控制措施:

(1)担保措施:由于债务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请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可以是债务人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公司。

(2)信托机制: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由中小企业融资方或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第三方购买劣后受益权,优先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机制:主要从公司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避免中小企业融资方的道德风险。具体措施包括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财务总监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委任权;资金使用审批权;资金账户、使用方向的监督权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年3月20日,某信托公司推出的“某地产公司朗润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产品名称:某信托公司**朗润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发行规模:16000万元;

(3)信托时间:2年;

(4)信托方式:信托贷款;

(5)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上海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其开发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的**朗润园项目建设;

(6)收益来源及分配: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及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资本市场与资金市场运作所得收益;

(7)风险控制:信托公司与某地产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由某地产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该地产公司无法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信托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贷贷款本金与利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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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相关事件

“宏达系”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出任四川信托董事长,显示出对这一金融发展平台的重视。
第二大股东中海信托以3.9亿重金入股,持股30%。作为国内信托行业的佼佼者,中海信托目前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在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中获得最高评级,它将为四川信托发展提供行业专业支持。
四川信托目前控股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华西证券,这为公司未来信托业务的展开增添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平台。而“宏达系”也得以同时拥有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两个金融平台,有望在金融业大展身手。四川信托现持有和兴证券57.1%的股权,资料显示,和兴证券注册资本33148.99万元,目前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8家证券服务部,2009年净利润为2.86亿元。事实上,除了通过控股四川信托持有和兴证券股权,就在今年9月,宏达集团还以2719.25万元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拿下和兴证券2.57%的股权,足见“宏达系”对和兴证券的看重。
四川信托董事长刘沧龙在开业仪式上表示,经历漫长11年重组而获新生的四川信托,将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依托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结合区域振兴规划,挖掘市场机会。同时,将在股东支持下,发挥控股证券公司的独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上的协同。
四川信托总裁陈军介绍说,四川信托将重点开展公司及项目融资、有价证券质押融资、低成本信用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租赁等信托融资业务以及股权代持、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等信托投资业务。将依托宏达集团的产业优势、中海信托的专业水平和其他股东支持,抓住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机遇,全面推进差异化、多元化和国际化金融战略,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揽子的金融服务
四川信托的重组得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昨日的开业仪式上,四川省副省长黄小祥、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陈次昌、四川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四川省银监局局长王筠权等均到场致辞。
作为四川最大的信托重组案例,四川信托的重新开业也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和大企业的鼎力支持。在昨天开业现场,四川信托董事长刘沧龙就与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工行四川省分行、农行四川省分行等共18家在川银行互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总裁陈军与四川发展(控投)有限责任公司互换了信托项目合作协议,并分别与四川川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集团、四川蓝光集团和四川濠吉食品集团达成了50亿元到80亿元不等的信托合作意向。四川信托与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的25亿元信托项目也与昨日正式实施。

③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范例

一、案例描述 2002年10月21日,纽约。中美经济交流合作结出硕果­­­——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A-B公司将按股权比例获得在青岛啤酒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青啤将用于改造现有的酿造设备,建设新厂以及未来之收购。 签约仪式结束后,青啤公司董事长李桂荣说,这是一个非凡的联盟,A-B公司带入这项联盟的先进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使青岛啤酒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而青啤在中国市场拥有的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及成功的企业运作经验,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啤酒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显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签约现场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可是局内人都知道,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最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2003年青啤将迎来百年大庆)。青岛啤酒的品牌价值为67.1亿元,已成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从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战略”的带动下,实现了跳跃式和超常规的发展。通过收购股权、以及破产收购、政策兼并、参股等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壮大了自身的规模和实力,2001年底,公司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48家生产基地,构筑了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总生产能力、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业首位。在被购并的企业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广东强力等知名企业。但青啤在这些企业都坚决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场的占有维持一统的局面。对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优势资源与国际大公司结成战略伙伴,所以青啤与外资合作的原则: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来发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资不能当第一大股东。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拥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拥有美国市场50%的份额,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之际,A-B公司即把目光瞄准了身为国内龙头和海外认知度高的青啤。在谈判时,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绝。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发行H股时,A-B作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了4500万股,并坚决持有至今。其后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这一过程中的奥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知晓促成双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变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变更后比例%表决权信托后比例%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青啤总裁
可以发现,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青啤与A-B公司从开始接触到结成战略联盟的过程历经十年终于圆满,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岁月流逝,国际国内市场上同业多方博弈竞合的形势变幻,双方力量的消长,位势的变化,各自心理、立场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打开这把铁锁的钥匙。
三、一些启示
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的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使多数股份的一系列权利,争取掌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项,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标。具体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托人,青岛市国资办是受托人,A-B公司在双方认同的若干年内,将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只保留不多于20%的股权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权,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寻求控股权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
“信托的运用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影响正在扩大,信托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托的地位和声誉正在提高。青啤牵手百威,中西合璧巅峰杰作之中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对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正是对这句格言的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们的国家即将按照党的十六大规划的蓝图在今后的二十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有工业、服务业(包括流通、外贸、金融)各个领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产业保护、垄断的进入壁垒,很多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将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大规模进入这些领域,必将有大量国内国际的企业合作合资,购并重组的发生,由于各方权利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己能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所以对控股权、企业管理权的激烈争夺将会是一个普遍现象,进而成为中外企业合作,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满的“姻缘”也许会因这个问题而不能成为现实。青啤股权变更案例中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为这种争端指明了一条解决之道,是可贵的经验与探索。此外,信托机构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一展身手。通过精确细致的市场研究、严密理性的品种设计、坚持恒久的营销推广,争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层收购)和股票期权设计中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流失、“59岁现象”等诸多问题,促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新的起点上的合一,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自己的独特的贡献。

④ 案例解析 | “祖母信托”——跨境家族财富传承的解决之道

Q先生是一位58岁的公司高层,持有多种资产,包括股票、基金、房产和艺术品。他有一名30岁的儿子和一名23岁的女儿,儿子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女儿在美国接受教育。Q先生想支持儿子的事业并考虑资产传承,如何合理分配资产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设立“祖母信托”是解决之道。通过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转移给儿子作为受益人,可以避免直接赠予或通过遗嘱的税务负担。信托内资产增值部分无需在加拿大缴税,有助于家族财富积累。相比免税存款账户,祖母信托没有年度投资限额,规模越大,税务筹划效果越明显。信托管理资产的同时,还能避免直接转让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设立“祖母信托”需要考虑委托人身份、受托人选择和受益人设定。委托人应是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并在交付资产后五年内保持非居民身份。受托人负责确保信托不被视为加拿大事实居民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信托财产分配时,应避免直接分配收益,通过合理管理实现税务筹划。

设立“祖母信托”时需注意慈善基金会的设立门槛,信托管理地、控制权、委托人身份,以及信托的全权性质。信托收益分为收益和资本项目,分配收益需申报并缴税,而资本项目分配只需申报。信托运营需仔细设计和管控,以避免不利影响。加拿大税务机关对境外信托收入监管加强,设立“祖母信托”需谨慎,建议专业税务筹划。

⑤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看来是想偷懒了,呵呵。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可以在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⑥ 金钱信托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1. 个案(一)

陈姓夫妻在大陆拼经济赚钱,准备了五千万元给小孩当教育、生活费,放在身边怕亲戚借用或投资失利,交给小孩又怕子女乱花及被骗,建议可将此五千万元存在银行信托,投资固定收益的商品让资产呈稳定增值,每个月只设置给子女三万元生活费,这样一来将资产做有效的运用外又能发挥照顾子女的目的。

个案(二)

庄姓夫妻离异,双方协议妻子拥有子女监护权,庄先生虽准备了三千万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挥霍或者将资金移作他用,此时,建议庄先生可以将三千万元交付银行信托,指定期间受益人及满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后能不能再领生活费?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生活费是多少等等?

个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寿险时,怕夫妻双方万一身故时,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险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难保保险金不会被监护人挪用,如此保险就可以与信托结合成保险金信托,建议可以设置子女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将分配期限延长泽被孙辈,子女成年时或信托期满再将剩余的金额移转子女或孙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国人家族富不过三代的迷思。

个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拼事业错失姻缘,现在经人介绍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俩虽恩爱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并不是很满意媳妇的身份,总觉得不是台湾人让俩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过信托的协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领取大笔遗产后弃家人于不顾,二来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后外籍新娘该有的权益。

建议信托规划方式:周先生生前信托一大笔金钱,结合遗嘱信托,以月俸方式给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则不用担心周太太突然拥有一大笔保险理财金,会抛下年幼子女回到故乡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财产主要为不动产,不想处分为现金分配,可透过信托分割使用权与所有权,让名下财产做更有效率的运用。

可是购买保险纵使有上述种种的保障功能,有没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单结合信托来做一些稳健的投资理财呢?举A先生的案例说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 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后)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之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搭配现金部位投资固定收益商品,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来支付信托相关成本。

步骤3.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之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规划说明

A先生:方案(二) 稳健:承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后)。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的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并向银行贷出款项,搭配现金部位交付全权委托投资做l e 固定收益投资,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贷款成本暨银行与信托相关费用。

步骤3. 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的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

⑦ 梅艳芳家族信托是失败案例吗

马华桂律师 京师上海律师所
回看梅氏信托,我们解读其中的成与败
很难堪,无爱的处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托Karen Trust(以下简称梅氏信托)经常见诸报道,一些内容刺激观众的神经:
各大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整个财富管理圈——“梅氏92岁母亲欠房租被强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离开!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项遗物,包括新秀冠军奖座、波鞋、公仔连贴身内衣裤被信托受托人香港汇丰信托进行拍卖……
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即梅妈提前协商,将这些估价不高、意义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实物形式交付梅妈,既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尽了受托人的职责,公众将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托的设立简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养和医院梅氏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在专业人士帮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托的设立,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酌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从公开的资料看,香港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筹划,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设立过程中没有咨询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师。梅氏信托赋予了受托人HSBC较大的权力,如取得和管理信托投资收入、变更受益人、认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托协议和遗嘱,梅氏确认了受托人备忘录(Trustee memoranm)。在该备忘录中,梅氏向受托人表达了以下意愿:
(1)在梅母在世期间,受托人应为梅母持有信托资产,并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万港币;
(2)将两处分别位于Happy Valley和伦敦的房产赠送给好友刘培基;
(3)留出170万港币用于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梅氏信托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4)在梅母去世后,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还有一个大前提值得特别提醒:梅氏原本想设立的应该是生前信托,可惜在圣诞节期间就过世了,没来得及将信托财产转入信托,只能借助兜底性工具信托意向书、受托人备忘录、遗嘱等文件成立并将财产注入信托,梅氏信托得以遗嘱信托形式出现。因这两类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巨大,引发纷争不断。
梅氏信托是开曼信托,为何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梅氏信托的受托人HSBC主动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信托管辖权这一问题,虽然梅氏信托的适用法是开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托的受托人和主要资产均在香港,受托人也同样在香港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会对梅氏信托有管辖权。
母亲覃氏的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梅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遗嘱信托的安排,是对遗嘱效力的不认可。由于此时梅氏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氏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毕竟是专业人士参与设计的遗嘱内容,它当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认定梅氏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并经过高等法院、终审法院的一致肯定。后梅母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阶段的诉讼梅母虽败诉,但关键的诉讼中法院对其倾斜照顾,由梅氏遗产支付其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二阶段,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了长达10年的多次诉讼。是在信托生效后,就受益权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诉求,诉讼的结果是梅母一再取得胜利。确实在设立之初,梅氏信托没有考虑房租水平上升、物价上升、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托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条款无法生效,基于梅氏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决梅母胜诉,最终每个月获得的生活费从7万增加到了2016年的21万。同时,也因无力支付长期多次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梅母一度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
破产后,覃氏仍然不懈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90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氏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2014年10月,覃氏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由于覃氏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梅氏的大爱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遗愿或难实现。

梅氏信托技术上值得借鉴也值得反思
从结果来看,梅氏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氏所设立信托的意义。
从技术上来说,梅氏信托还是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该项信托设立了多顺位、多层次的受益人。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享有终身的受益权;其侄女及外甥,则享有固定数额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如有)。这样的安排并不算复杂,但是能满足设立人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这样一个亲人索取无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信托,那么家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屡次挑战下仍然未被击破,有效发挥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后大部分时间的基本生活。
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在家族信托中,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可以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一双手,呵护后几代人的幸福。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委托人在信托内容涉及中非常的细致、专业、周到和制衡。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这一点,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传承筹划需求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梅氏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士无可指责;但信托的设计更是一门艺术,尤其家庭情况各异,特点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切忌照抄。

笔者认为,如果在当时在一些信托条款设计上引入信托保护人,保障和监督受托人完整、真实按委托人梅氏订立的家族信托协议和遗愿履行,比如将内衣等私密物品从信托财产拍卖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诉讼行为等。当然,本案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设计上远不仅仅是这点疏忽。我们作为相关律师,也非常期盼通过我们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愿都够在信托中得到良好表达,并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实施。

梅氏信托有诸多制度设计的不足,可以进行六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领性的家族宪法,作为家族最高法律,将自己秉承的价值观融入家族宪法中,使用到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事物运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托角色都必须遵守。如,家族宪法可以最高效力来设定诉讼的惩罚机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诉讼,经过信托保护人审核,受益人将面临损失更大收益权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对信托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白他们的位置,明白设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违反信托的法律后果。
二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应当更加灵活,而不应当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时不应该将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可以适当的给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给梅兄任何利益,那么他必然会通过对孩子、母亲监护权来谋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诉求如果在信托设计时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灵活调整和照顾,那么他们对信托的安排应当更加满足。
三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调解机制去做有效协商,合理调整,不经过内部诉讼纠纷机制,绝不能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证家庭关系和稳定得以有效维护,这也是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难堪,最后一点儿尊严也不会被亵渎。
四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制衡机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按要求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决策分配”等制衡的权利。保护人委托家族利益的代表,与受托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为便不可能实现。
五是梅氏在设立信托之前没有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咨询,该信托的受托人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方便,信托设置相对简单更容易管理。不设置信托保护人,其权利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是啊,天底之下谁愿意主动限制自己权利,给予他人更多权利呢?
六是年轻时候对风险思考不足够,没能做好风险防范性准备。待病倒后才启动信托设立程序,可惜时间仓促,梅氏信托个性化设计有限。由于节假日没法办理财产登记,梅氏没有等到变登记就过世了。于是,生前信托没有生效,该信托只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设立信托,使得她的诸多意愿得不到实现,终酿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爱没有敌过时间。
总结为,族信托的条款不必要规定的过于呆板,导致缺乏信托的制衡和调整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氏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信托激励后代的成长,然后获得更多的受益权和更多的财产支配权,鼓励后代发展事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劝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最后四点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传承很重要,维护家族的和睦是传承的基础。
有效的财富管理安排不仅能够帮助财产保全和增值,还能够减少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
家族信托的首要目标是资产的有效隔离和安全性、家族信托架构的柔性和灵活性,法律对家族诉求和家族信托的尊重、对家族适当的权利保存的认可是设计的基础。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往往作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议把遗嘱作为唯一的传承工具,因为太容易发生纠纷。

⑧ 艺术品信托的典型案例

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在2009年6月18日成功推出,是国内第一支艺术品信托产品,弥补了国内信托行业在艺术品领域的空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产品上市3天,即被投资者抢购一空,本产品满足了高端客户对艺术品投资的需求,培育了理财市场高端客户,是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的又一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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