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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信托

发布时间:2020-12-13 11:50:53

㈠ 请问信托持股,代持和股权激励平台的优劣分析

信托代持股还有很多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实务中多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

㈡ 海外信托与代持协议哪个更好

代持协议,在规避股权投资限制方面更优

㈢ 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少,所以,人们对其也并不熟悉.那么,到底什么是事务管理

事务管理是对于一系列数据库操作进行管理,一个事务包含一个或多个专SQL语句,是逻辑管理的工属作单元(原子单元)。

一个事务是对数据库进行读和写的一个序列。传统数据库(RDB)中事务有两个明显的特性:原子性和可串行性。原子性意指事务中的读和写操作可看作是对数据库的单个原子操作。可串行性意指多个事务并发执行的效果与一次执行这些事务中的一个的效果相同。

因而事务管理的任务就是保证事务的原子性和可串行性,它由两部分组成:并发控制和恢复。并发控制涉及到多个事务对数据库的某个公共部分进行同时存取的自动控制。恢复则涉及到将数据库恢复到事务故障之前业已存在的状态。

事务管理负责产生事务并为其分配事务标识,那么它应该可以根据需要产生足够多的子事务并分配足够多的事务标识。当子事务提交时,事务管理器需要知道其父事务标识并执行一系列操作,那么,如果能从子事务标识中直接得到其父事务标识,将大大提高事务处理的效率。

㈣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员工持股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专运用,退休后享受属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5)代持信托扩展阅读: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㈥ 股权代持信托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版法所有权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信托。

㈦ 股权信托代管是什么意思,具体解释一下

股权收益权投资,顾名思义,就是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此类信托一般采用购买收益权+回购的模式,即信托资金先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对股权收益权进行溢价回购。也就是说,无论所投向的股票价格涨跌与否,投资者获得的将是一份稳定的收益,而且收益率水平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一般在6%以上。

此类产品之所以受到青睐,与该类产品所具有的高安全性特点不无关系。此类产品往往采用超额质押等多种保障措施,使投资者能够安心分享信托收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1、投资价格低。

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信托产品投资方向为股票的股权收益权,投资价格远低于每股净资产,且远低于目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以我们刚刚推出的中原理财-成长6期信托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的投资价格仅为每股净资产的50%,投资的安全边际相当高;

2、超额质押,保障产品安全。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信托产品一般采用超额质押的方式,即:信托计划所投资的目标股票将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大家知道,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即使回购人不回购股权收益权,我们也可以通过处置质押股票的方式,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3、引入追加保证金机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实时控制风险。一旦股票价格下跌至预警价格,我们将对信托计划追加保证金,从而防范风险。

㈧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实益拥有

当然有,委托持股那是代持。现在很多公司的股权其实代持这种形式很多。
信托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现在上市公司,很多对员工的激励计划,股份的代持几乎都是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代持或者资管公司代持的。

㈨ 银行间信托代持

银行间信托代持的主要形式就是买入返售,通过同业间的单一资金信托,实现增量理财资金池的规模,最终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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