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属于现金管理的( )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属于现金管理的付款服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表面满足单据功能且与信用证及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
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或服务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
所有单据的出具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截止日以及实际交单日期。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发运前检验证明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发运前或服务提供前发生的事件(例如发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发运日之前或发运日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