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配资炒股可以选择多少倍的杠杆
线上平台目前杠杆一般都前侍在8倍以内,创业板、科创板的杠杆倍数一般在5倍以内,只有极少数的平台能给到10倍。要用杠杆,8倍以内就较为合适。加杠杆,首先得考虑风险,一个不小心被平仓,追悔莫及。
线下平台杠杆一般在5倍以内。
一、 谁提供杠杆?
1.证券公司:如果是找证券公司,就是慧颂吵所谓的融资融券;
2. 杠杆公司(民间的公司):分为线上和线下。
二、 杠杆率是什么?
假如你有1w的本金,想通过杠杆借入5w炒股资金,那么你需要来个1:5的杠杆,这个1:5就是杠杆率了。证券公司提供的杠杆率一般不超过2倍,民间杠杆公司的选择就多一些,靠谱的像小满实盘这类无门槛股票杠杆平台,8倍杠杆,无资金门槛,无疑是他们的首选。小资金个人就可樱轿以参与,直接线上办理,非常便捷。
❷ 杠杆炒股需要哪些条件
现在加杠杆最正规的方法就是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开通融资融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股票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在50万以上
2.有半年以上的本人股票账户操作经验
3.通过风险评估评测
4.个人信誉审核通过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券商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开户
如果咱们这边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可选择民间杠杆平台,通过民间杠杆平台一起合作,像小满实盘资金配比这类无门槛股票杠杆平台,无疑是他们的首选。8倍杠杆,无资金门槛,小资金个人就可以参与,直接线上办理,非常便捷。
❸ 股票融资一般能做到几倍杠杆,资金量稍大
股票融资一般能做到1:1,资金量稍大。
讲到融资融券,估计存在很多小伙伴要么是了解不够深,要么就是几乎不去接触。这篇文章,主要分享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一定要认真看第二点!
开始分析前,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感兴趣的话,可以戳进下方链接看看哦: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说起融资融券,最先我们要懂得杠杆。简单来讲,本来你有10块钱,想买价值20块钱的东西,我们的钱不够,需要借别人的,这借来的钱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股民借股票来卖就是一个融券的行为,一定时间后将股票返还并支付利息。
好比放大镜是融资融券的特性,盈利了能将利润放大几倍,亏了也可以亏损放大不少。因此融资融券有极大的风险,若是操作失误很大概率会变成巨大的亏损,对投资能力要求会比较高,能够紧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挑选最适合买卖的时间,快点击链接获取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想要收益变多,那么就使用融资效应吧。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认为XX股票不错,接下来就是入股,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买入后将手里的股票抵押给券商,再次融资买入该股,假如股价涨高,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好比刚才的例子,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但如果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你将赚到的就不止是这些,而因为无法保证是否判断正确,所以当失误时,亏损的也就更多。
2. 如果你是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更看重后市,经过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根本不用追加资金就可以进场,之后还需要抽出部分利息给券商,就可以获得更多战果。
3. 行使融券功能,下跌也能使大家盈利。
就好比说,例如说,目前某股现价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感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股会下跌到十元附近。接着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接着用2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去出售,取得资金两万元,一旦股价下跌到10左右,此时你可以按每股10元的价格,将该股再次买入,买入1千股,之后再返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于是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之间的价格差,就等于盈利部分。自然还要支出一些融券费用。以上操作,如果将未来股价变为下跌而不是上涨,那样可能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了,因为在合约到期后,需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然而酿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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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杠杆炒股是什么意思
杠杆炒股是指以借款方式取得资金来购买股票。在投资中,所谓的杠杆作用,就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利用一部分固定利率的资金,如公司债,优先股等,来提高普通股的投资报酬率。购买者本人投资额较少,但由此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或者较大的亏损。
加杠杆炒股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增加收益,另一方面也会放大损失,用户需要谨慎。
(4)8倍融资扩展阅读:
股票杠杆怎么申请:
股票杠杆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炒作,以较少的自有资金,购买较多的股票行为,其中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申请股票加杠杆:
1、证券公司
满足开通融资融券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在手机交易软件上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去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去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股票加杠杆,投资者只能购买融资融券范围内的个股。
2、配资公司
对于一些不满足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权限的投资者来说,也可以通过民间的配资公司进行配资、加杠杆操作。通过融资公司进行配资操作,其门槛相对来说,要低一些,但是,其安全性也要低一些,投资者在选择配资公司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配资公司。
股票杠杆操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杠杆操作。如果投资者想买入杠杆股票,需要有融资融券的账户,然后向相关的营业厅提交保证金,并且签订杠杆协议后,才能进行股票杠杆交易。杠杆股票分为三类:采用现金保证金交易购买的股票、采用权益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采用法定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
杠杆股票主要是利用保证金信用交易而购买的股票。相当于向机构借钱追加到用于投资的现有资金上,可以让投资者以小博大。投资者可以用少量的投资资金,运用杠杆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或者较大的亏损,其杠杆作用较大。
投资者在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时,需要投资者从事A股证券交易半年以上,并且在开通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每个交易日投资者的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而且投资者的在两年以内的风险测评结果必须是C4积极型或者C5进取型的非特殊人员的投资者。
❺ 如何炒股加杠杆
您好,现在加杠杆最正规的方法就是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开通融资融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股票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在50万以上
2.有半年以上的本链哪人股票账户操作经验
3.通过风险评估评测
4.个人信誉审核通过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券商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开户
因为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门槛是吵乱比较高、办理很麻烦,如果资金比较少,可以选择民间杠杆公棚碰码司找正规杠杆平台,像小满实盘这类无门槛股票杠杆平台,8倍杠杆,无资金门槛,无疑是首选。小资金个人就可以参与,直接线上办理,非常便捷。
❻ 炒股融资最高多少倍杠杆
您好,现在加杠杆最正规的方法就是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杠杆倍数是1:1,开通融资融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股票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在50万以上
2.有半年以上的本人股票账户操作经验
3.通过风险评估评测
4.个人信誉审核通过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携带吵乱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券商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开户
如链哪果咱们这边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可选择民间杠杆平台,通过民间杠杆平台一起合作,像小满实盘资金配比这类无门槛股票杠杆平台,无疑是他们的首选。8倍杠杆,小资金个人就可棚碰码以参与,直接线上办理,非常便捷。
❼ 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净资产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 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 贷款 ;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治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租赁物登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租赁物购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租赁物价值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租赁物价值监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未担保余值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租赁物取回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征信 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担保保险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职责】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地方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违法经营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信息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监管协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 共享 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监管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准确分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违法 失信 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会商机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