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的优势和特点
信托的优势包括规模化运作、分散和组合投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信托特点包括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灵活的分配方式、管理连续性等。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可以看成一种理财方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任意信托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判定成立的信托关系。
常见的信托业务有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金钱债权信托等,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
Ⅱ 信托的本质特征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拓展资料:
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1]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Ⅲ 求助,家族信托的功能
一、降低家庭资产风险
通过专业谨慎的受托人管理家庭财富,可以避免财富被管理能力不足的受益人控制,为受益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财富所有权和控制权从家庭信托中分离,使财产损失最小化.另外,家庭信托还可以将信托财产从死亡、离婚、破产等诸多不确定事件中剥离出来,实现财产的风险隔离.
二、家庭信托隐藏性强.
家庭信托依赖于受托人.因此,在合同的限制下,受托人必须保密受托人的相关信托信息.例如,家庭财富分配给谁,谁得到多少配额,得到配额的人是否是已婚女性,绝对保密.没有委托人的禅蠢悄许可,这些内容的受托人不能对外发表.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事情.
三、家庭财产税务筹划
家庭信托也可以协助开展精准的纳税筹划,家庭信托的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家庭信托可以实现合理避税,信托资产所贺渣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法律上已经不归受托人所有,所以不需要缴纳遗产税档猛.
但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合理逃税和恶意逃税有明显区别.作为纳税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家庭财富继承
信托计划可以有一定的期限,也可以持续存在.为了保证家业万世不竭,很多高网络客户当然希望通过精密的连续受益者安排,设立永久的家庭信托.
Ⅳ 信托融资具体有哪些特点
一是具有功来能跨度大的优势源,信托兼具融资与投资功能;又有资源整合功能:有机连接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此外还具有财产管理功能:为各类机构、企业、自然人提供多种资产管理和增值服务。
二是信托资金运用具有广泛性、多元性、融合性及创新性,既可以向企业贷款,又可进行股权投资,还可进行财务顾问、并购等投行业务;涉及国企改革、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
三是信托与其他融资方式有很强的优势互补及联动经营能力,信托业务与银行、证券、保险及担保等机构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四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具有破产隔离功能。
此外,通过贷款或股权形式,信托也可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的信托融资中,有大量的基础设施信托,为政府、企业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Ⅳ 信托产品靠谱吗有什么风险
不给你说法律法规的解释了,简单的说信托就是集合投资者的钱,贷款给需要的实业项目专。属信托整体看是目前高端客户可以投资的性价比相当高的一类产品,靠谱。
风险主要就是贷款出去之后的偿还本金也收益的风险。根据不同的投向不同的项目风险不同。通常信托产品会采取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股权质押,股权回购协议,母公司或第三方公司担保等措施控制风险。
就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风险控制措施都能有效的防范风险,抵押质押物完全可以覆盖本金和收益。部分项目出现问题也会有资产公司接盘或者信托公司垫付,尚无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不能给客户兑付的案例。所以目前买信托是风险相对来说很小的时期,不过未来信托发展规模增大之后可能逐渐会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或者出现保本不保收益的产品类型,单短期安全性很好。
Ⅵ 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如何实现的
近几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家族信托也越来越多的提到台面上来,为了破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越来越多的富豪选择提前替自己的后代规划家族财富以及债务安排,为了不让父辈的债务影响子女的利益,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被更多的人认识到。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第四、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第五、信托财产自身损益存粗枣在独立性。正是因为家族信托具备上述特性,所以才能当债务与财产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信托财产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禅颂破产而终岩袭拆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Ⅶ 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运作期限明确,便于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 收益确定版:保本保息,年权化收益一般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稳健型配置必选
3、 安全性高: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资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费用低廉: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
5、 门槛较高:一般100万以上,300万(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额不超过50个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两周可以结束
7、 财产独立:信托财产独立,不受信托公司影响,可用于抵押保管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8、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业务牌照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