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话题作为辩论题目有些不合理,因为这个问题实际取决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但既然已经出了题,作为正方还是好答的。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股权购买,无论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还是《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保险或信托的资金均是可以用于购买股权的,这种情况保险资金使用的就是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个人或者金融机构。不过往往很少有个人愿意通过信托(此处不涉及保险)投股权项目,因为股权投资往往是长期的项目。
根据此题目,也可能说得是另一情况,即保险资金作为出资人,通过信托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这种情况在现行的监管条例(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下,是可行的,只要资管产品分级不超过2层就可以,即第一层保险资金出资、通过信托(通道或者主动管理)、用于到被投企业的股权购买。
建议您查阅相关监管资料,特别是资管新规以及银保监会其他对于保险、信托的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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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险资金 信托 20%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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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险金进信托,保险公司能不能保底
是可以承诺的:1、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有差别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1.75%、有的是2.5%,目前此类产品的保底利率上限是 3%,就是说保底利率最高也就是3%2、注意分清和皮楚结算利率和保底利率。结算利率是当下万能账户的实际利率,现在大部分在4%-5%。结算利率是浮动的,像去年之前的结算利率可能达到6%,但是总体来说现在是利率下行的趋势,切记结算利率不能代表将来。3、存入万能账户的钱是有手续费的。每一笔钱进入万能账户时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有的保险公司是2%,有的保险公司是1%。而在保单满5年后,有的保险公司会把前期收的手续费以持续奖金的方式返还回来,需要看清楚的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部分,这里可能有1个点的差别哦,存入的金额大了,这一个点也是不少钱呢。
拓展资料:
年金险保底利率是什么,高好还是低好:1、万能账户的收益率是一个预期值,不是一个确定值。保底利率又叫最低保证利率,是万能险中万唤差差能账户的两大利率之一。 保庆虚险姓保,为了锁定收益的波动性范围,给万能账户设定了一个确定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底利率,意味着无论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如何,万能账户给投资者结算的利率都不能低于这个保底利率。2、这也是保险产品区别其他投资理财产品非常重要的特点,不但能保证本金的绝对安全,还能长期锁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3、在实际产品的比较中,是保底利率重要还是万能账户利率重要呢?同等万能账户利率的情况下,保底利率当然越高越好。因为保底利率越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就越小,收益也越有保障
⑷ 请问一下信托和保险的区别
信托和保险投资起点不同,安全性不同,流通性也有所不同,例如,信托产品比保险产品的投资起点高,保险茄磨理财的安全性高于信托产品。
信托和保险的区别:
1、信托产品与保险产品的投资起点
信托起点高,基本是300万起,每个项目有50个名额100万起,较高颤羡斗的投资门槛排除了普通投资者。保险购买门槛低,保险产品几百几千就可以买,是属于大众化的产品。
2、信托产品与保险产品的安全性
保险理财的安全性最高。保险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免税逼债派银的功能。
3、信托产品与保险产品的流通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信托产品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但可以转移给其它投资者。信托产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
保险流动性一般。保险虽然分红随时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亏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亏损。信托产品期满就拿回全部本金,预期年化收益按照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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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险资可以投哪些产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⑹ 我国允许采取的保险投资方式有哪些
一般说来,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存款。存款分为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保险公司一般不宜保留太多的银行存款。
(2)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为取得预期收入而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由于有价证券可用于贴现、抵押或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收益较高,具有集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一体的特点。因而,证券投资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
(3)贷款。贷款是保险人将保险资金贷放给单位或个人,并按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投资活动。贷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风险相对较高。
(4)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是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它具有流动性较差、投机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因而一般除寿险公司的少部分资产用于该部分投资外,一般不宜作为保险投资的主要对象。
有价证券、贷款、不动产和存款构成了现代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的四种基本形式。一般来说,在投资结构上,保险投资以有价证券投资为主。
(1)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3)国务院于1999年允许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4)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进一步拓展了保险投资的渠道。
⑺ 险资为什么走信托通道
险资走信托通道的原因是这类通道业务投入少,赚取的费用确定,风险低。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或购买指定的资产。
⑻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代表向信托的什么人出具投资指令
首先,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身份资格和获得保险金的财产利益,这种身份资格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够享有,而对保险利益的受益权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拥有的一种具有期待性质受益权,并非既得权利,这一点也可以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赔付金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而非受益人遗产处理方式得到印证。
其次,排除掉受益人作为权利处分人之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还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同于受益人,这种权利以被保险人以特定的人身性为基础,不能被更换或者替代,具有固有性,但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包括受益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
最后,可以认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财产与保险人成立的保险关系,有权变更受益人且有权对保单价值进行处置,所以财产权利较充足。
2.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在保单中的角色
在国内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具体而言,在保险金信托 1.0模式中,由委托人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 2.0模式中,是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变更为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而在保险金信托 3.0模式中,则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受托人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并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是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需要关注的是,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具有受托人和保单相关角色的多重身份,应按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理,防范保险当事人变更的合规风险。
在保险金信托 1.0和 2.0模式下,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该项变更应经被保险人同意,且受托人作为保单受益人,在享有保险相应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保险受益人对应的义务。在保险金信托 3.0模式下,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还需要关注保险利益的问题。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应当取得被保险的同意。
3.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
原则上,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一致,特别是具体实践中,相比于原保险,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扩大为一个具体的范围,既包含指定的多个受益人,也可以包含其现有或未来将有的继承人等,受益范围更广泛。
保单的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固有性且仅为具有一定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利益是否有所减损并不依赖于信托合同设立与否,而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特别限定在保单受益人上,可以根据委托人对实现信托目的要求进行设置。
(二)信托财产(保险金请求权)及其价值的确定
1.保险金请求权可作为信托财产的分析
设立保险金信托,无论是投保人以保险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还是以资金设立信托后由信托公司进行投保,主要信托财产最终都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符合对信托财产的各项要求,这是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重要前提。
一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确定性。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确定的财产权利,设立保险金信托后,无论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均是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依法享有的确定的权利,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二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合法性。首先,无论是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保险合同设立保险金信托 1.0或者 2.0模式,还是保险金信托 3.0模式,合法合规的保险合同即成为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前提;其次,保险金请求权的合法性体现在其权属关系的确认中,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可以确认作为保险受益人的信托公司可合法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三是保险金请求权可以合法转让。首先,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终身寿险或者大额年金险,其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也同时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转让,在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中,实现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流通;其次,委托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合法所有的保险合同,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而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可以由受托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置,其可处置性也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必要条件。因此,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具备了法律要求的基本特性,是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保险法》与《信托法》对于保险金信托相关的法律要求中有效衔接的保障。
2.保险金信托规模的确定方式
关于委托财产规模的确认,对接不同保险险种的保险金信托则不相同,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通常表现为保险的受益权,而具体到实操中,保险受益权不应当局限于保险公司因履行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应该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进行判断和确定,要同时在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确认保险金信托财产价值的规则如下:
(1)以定期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额计算
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为保险保额。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
(2)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费计算
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为总保费。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而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红利由投保人指定的人享有,按照保险合同,分红的权利和时间都是确定的,保单红利金额也是可计算的,保险合同也未对投保人转让其分红权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约定,因此分红也应纳入信托财产。
(3)其他需要计入信托规模的情况
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因此,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除保险金请求权外,还可包含投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取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分红以及退还的部分保费等保险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全部财产性权益。不仅如此,如果委托人以保险合同中某个或某几个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应分别确认其价值,再以对应价值确认保险金信托的规模。
(三)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流程
1.尽职调查
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且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因此,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应当首先确认其信托目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向,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目的。
(2)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尽职调查应确认信托财产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上述内容,尽职调查核实相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相关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保单价值、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合同是否由于《保险法》相关规定而无效或被解除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同时对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业务资质、资信情况等核实清楚,进一步确保信托财产的有效性和权属清晰性。
(3)信托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或有)、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或有)等,尽职调查应当充分确认信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行管监察人、投资顾问或者财务顾问的基本信息、业务资质、业务经验、专业能力、资信情况等,同时了解清楚委托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等。
(4)反洗钱(身份识别)情况的调查
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还应当做好委托人的身份识别,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有效识别委托人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并对委托人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此外,受托人经办部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所获取的各项信息资料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分析,形成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方案后再进行相应的项目审批流程。
2.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流程
(1)信托前期准备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前期准备主要包含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项目审批、合同审查等工作。
一是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受托人在设立保险金信托之前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及其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对委托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委托人具体情况进行识别了解。此外,受托人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就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各方职责和风险承担原则,并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分析。
二是项目审批。受托人在完成尽职调查后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发起立项审批流程,提交公司进行审批,信托公司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设置相应的审批流程。对于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投资代表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置,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即指令型业务,可以进行简化流程审批,以便提高效率。对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自主决策、管理的业务,即全权委托型业务,可以在履行完毕全面风控合规审批程序后进行项目实施。
三是合同审查。受托人应在项目审批完成后按照公司流程进行项目合同审查,对信托文件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制度执行,保障保险金信托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信托目的实现。
(2)信托成立生效
信托成立生效的先决条件是信托文件的签署。受托人应按规定办理信托文件的审批和签订手续,签约手续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信托文件的签约可以采取现场签约或者远程签约,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在尝试实现全面线上完成签约办理的流程。平安信托已在业内率先实现保险金信托申请服务 100%线上化,即客户在购买适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即可同步勾选传承计划,该动作视为同意受益人直接设置为信托公司,接着,由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系统中录入保险金信托设立信息,随后经内部系统自动完成审核备案后,通知客户缴纳设立费,合同生成后自动打印并交由信托人员与客户签署,同时进行双录,最后,合同签署完毕并在信托成立后自动生成并发送生效通知书给客户。
完成文件签署后,要进行信托财产交付才能实现信托生效。委托人应在保险产品犹豫期后,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同意),向保险人申请将保险产品受益人及 /或投保人变更为公司,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证明受益人变更完毕。受托人取得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并取得委托人配偶(如有)关于同意其投保、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同意函后,标志着信托财产交付完成。
(四)设立环节中的相关风险因素及其应对建议
在保险金信托设立的过程中,应当对各个基本环节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予以关注并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尽职调查
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过程应当全面,受托人应在确认信托方案前进行充分的客户沟通和背景调查,做好客户身份审查和反洗钱调查等相关工作,对相应的资料核实确认,做到尽职调查审慎完善,防范因尽职调查不充分或不完善而产生的项目风险,保障保险金信托的设立安全。
2.风险分析
受托人应当在保险金信托设立过程中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检查并确认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理规划和安排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事宜,全面分析保险金信托的整个项目周期中的风险因素,并对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3.项目审批
受托人应严格控制保险金信托业务在公司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并完善保险金信托项目上会审批制度及合同审查制度。项目审批流程要做到清晰规范,保障项目审查的全面完善。合同审查过程应有合理的审查复核机制,保障信托文件的合法合规。
4.成立生效
保险金信托的成立生效环节也要严格注意风险控制。一是签约环节,受托人在签约手续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保签约过程的真实合法;二是在信托财产交付环节,应及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配合办理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和信托财产的交付手续,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核实审查相关信托财产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成信托财产的安全交付后办理信托的成立手续,以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⑼ 险资可投资的信托产品主要有哪些
险资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很多。只要收益上符合要求,期限上满足保险资金。那自然是可以对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