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去规避风险
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如下:(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二)加强资信审核,实行全程监督;(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四)加强行业联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Ⅱ 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资租赁是说明?有哪些风险?那么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下面是详细的说明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船舶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是银行开展租赁类中间业务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在金融危机、银行借贷时很好地解决了航运公司的融资难题,创新了融资形式,为航运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方式。
船舶融资业务概况
船舶工业是为海洋运输、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目前,中国、韩国、日本已成为全球造船中心,占全球新造船完工总量的94%(以万载重吨计)。
其中,我国散货船、油轮、集装箱“三大常规船型”整体接单量较大,韩日在超大型集装箱船、大型液化气船、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设备生产研发领域具有领先地位。韩日之所长也是我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运业,是由航运企业使用船舶通过水路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行业。众多航运企业、货主及其他与航运息息相关的个体共同组成了航运市场。国际航运市场与世界经济贸易联系紧密,因此全球经贸的兴衰也就成为航运市场周期的重要决定因素。
船舶融资,狭义上多指船舶买方信贷,即指以船舶抵押为核心,用以满足航运企业购置、租赁、使用船舶需求的贷款业务;广义上则泛指一切与船舶有关的融资业务,包含船舶买方信贷、船舶卖方信贷、船舶债券融资、船舶租赁融资等业务。根据融资性质和渠道,船舶融资主要可分为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目前,银行融资仍然是国际航运市场的主流融资模式,占全部融资规模的一半以上。银行融资以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为主,也可提供信用贷款、夹层融资等,方式较为灵活,且不影响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
国际著名的大型航运企业也选择在资本市场通过公开募股、发行债券或进行私募等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相较于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更加直接、便捷,但通过增发股票等形式筹资会稀释航运企业自有权益。
作为国际主要船舶融资银行之一,进出口银行主要提供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以及保函、债券承销等产品和服务。船舶卖信是向造船企业发放、主要用于船舶生产建造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船东支付的造船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船舶买信是向航运企业提供、用于新造船建造或二手船交易,以船舶运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船舶建造风险、船东弃船风险、宏观政策风险等;航运业——船舶买信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融资结构风险、抵押物风险等。
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资租赁由于其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全面,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租赁公司上游合作对象狭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既有金融风险的特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也存在一些行业特殊风险。特别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变得异常重要。
有关专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积极完善市场、防范风险,并强烈呼吁早日出台与航运金融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此更好地解决航运金融纠纷。
业务风险的事前防范
防控风险是银行从业者永恒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进出口银行已在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只有在事前充分预判风险、研究并设置妥当的应对措施,才能尽量降低风险并使之处于可控范围内。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化解产能过剩意见》的相继出台,揭示了船舶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存在调结构、促转型需求迫切的客观发展要求,并明确了任务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在船舶领域大有可为,但应注意“有保有压”,妥善运用金融工具引导造船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审慎筛选、积极支持“五有”骨干船厂。
为有效降低船舶卖信风险,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风险,银行应当谨慎选择支持对象。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对两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白名单”船厂进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银行可结合“白名单”,进一步甄选支持有订单、有能力、有管理、有规模、有良好履约记录的“五有”国内骨干型修、造船企业,以信贷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2013年,为落实《实施方案》,进出口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骨干船厂名录”及“重点船型名录”,且“骨干船厂名录”与“白名单”高度一致,融资支持也向骨干船厂集中,在有利于产品订单升级的同时,通过市场需求引导,逐步调整产业结构。
3.双管齐下,船舶卖信买信相机配合。
为帮助船厂增(争)订单、保订单,有效控制自身信贷风险,银行可考虑向船厂、船东提供双向资金支持,弥补买卖双方资金供需时点的错位。同时,一旦船舶建造发生重大问题,银行也可通过船舶买信与船东积极沟通、帮助船厂锁住订单,同时通过封闭运作船舶卖信资金及驻厂监督等方式,督促船厂交付船舶。
4.严审用途,认真做好贷中贷后管理。
船舶卖信本质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资金用途材料的合规性。在贷款发放后,密切关注船厂经营管理、船舶排产及建造进度是贷后管理的重点,如发现船厂资产负债率过高、船舶严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则应提早启动防范措施。
(二)航运业——船舶买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正确研判市场走势。
航运市场与宏观经济呈高度正相关趋势,而航运企业经营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因此掌握了实体经济及航运市场走势,即可在较大程度把握航运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银行可充分借助外部咨询机构资讯、行业交流及信贷人员丰富经验等多重途径,了解研判全球经济及航运市场发展,以识别、计量、防范整体行业风险及贷款违约风险。
2.审慎核定船东资质,稳步推进有保有压。
针对国家产业政策及境内外市场的不同,对于境内外航运企业应实施差异化标准,审慎核定各类船东资质。为贯彻“十二五”规划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支持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去”,银行应合理评估境内企业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资产实力、经营能力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其资质,尤其对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的大中型优质企业,给予倾斜性支持。而对于境外企业,银行则应遵循行业评估标准及评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格判定企业资质,尤其对于投机型或财务数据较不公开透明的企业给予严密关注,保持审慎介入。
3.坚持多样船型发展,区别对待细分船型。
正如“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投资黄金定律,船舶融资也不可将资金集中投放在单一船型市场。虽然世界航运市场整体低位运行,但是部分细分船型市场仍保持稳定甚至逆市上扬。例如,LNG船市场在本轮航运危机中蓬勃发展,虽在近期出现了需求饱和的市场判断,但16万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价格自2010年以来基本维持在2亿美元/艘。因此,如银行能将融资对象广泛分布于不同细分船型市场,尽管贷款投向仍集中于船舶融资领域,但是细分市场间的高、低位运行变化可对冲风险,全行业市场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释。
不仅如此,多样化船型发展应该有的放矢、区别对待,可筛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对呈现上行趋势的细分船型,或已签订长期租约的船舶等,抗市场周期能力相对较强。
4.密切关注船东运营,巧设财务约束指标。
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经营管理情况是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重点。除进行常规外部经营环境、经营财务状况等分析外,还可充分关注相关方股价波动、运费掉期收益等重要数据,借由市场众多“雪亮的眼睛”监测经营管理情况。
同时,为限制借款人或担保人(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超额借债、激进扩张,贷款行通常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在手现金底线、最高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约束指标,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每年对财务约束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以第一时间揭示风险。
5.踏准市场节奏进退,相机抉择逆势操作。
踏准市场节奏,适时进退,就可以减少航运市场周期性风险冲击。其实这是最难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对的,但的确可以有所作为。
借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机性抉择原则,银行应避市场高位之风头,挺市场低位之难关:在航运市场高位运行时,严格审慎筛选借款人,通过借款人财务报表、市场地位、同业评价等途径综合核定借款人资质,在“闭着眼睛都能赚钱”的市场中筛选具有长期经营实力的“黄金客户”,并为市场低谷积极储备项目;在航运市场陷入低谷时,更应保持稳健扩张的经营策略,积极发展此时仍可稳定经营的航运企业,对该类大浪淘沙筛选出的“钻石客户”给予重点支持,既可有效巩固银企关系,又可获得较高利息收益的贷款项目。
6.设置多重担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场、船东、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较大程度发现评估风险,但只有落实多重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才可在市场低谷时期抗击风险,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船舶买信融资结构已相对成熟。但在面对较高系统性风险时,可尝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争取额外固定资产抵押、收取覆盖一定时期本息的保证金等手段,以超额担保充当借款人违约时的缓冲器、保护伞。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价值特点,银行通常对抵押船舶设置了价值警戒线——抵押覆盖率(船舶价值/贷款余额),通常为110%-130%。当船舶价值一时跌破警戒线,借款人需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还款以重新满足抵押覆盖率要求。
7.适当采取融资租赁,建立双重缓冲机制。
为解决融资渠道而兴起的融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航运企业的认可。该模式通常由船东将自身购入的船舶转售给租赁公司,通过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运营,而由租赁公司向银行借贷支付转售款及后续购船款。单个租赁公司与不同船东开展船舶租赁,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国别、多领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运营池”,具有较大风险分散作用。对于银行而言,与租赁公司合作虽使融资结构相对复杂,但可利用租赁公司筛选建立的“运营池”及其自身较好资质,起到双重风险缓释作用。
业务风险的事后控制
2008年以来,船舶融资尤其是船舶买方信贷出现一定风险。德国北方银行、德国交通银行等主流船舶融资银行纷纷采取了提高拨备、暂停船舶融资业务等措施。中国银行业也出现类似情况。
虽然风险项目不少,且情况纷繁复杂,但通过多样化措施,项目风险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含保函)风险化解措施
当造船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船舶拖期严重,银行为其开立的预付款退款保函面临索赔或船舶卖信无法按期偿还时,银行应当紧紧围绕船舶建造拖期这一主要矛盾,通过聘请专业船舶监理公司或委派专人进驻船厂,全面督促船舶生产建造,帮助船厂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厂保函项目。2012年,A船厂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各艘在建船舶严重拖期。在保函风险暴露后,各方积极商议,采取了一揽子船舶融资产品组成的应对措施:首先,与船东充分沟通,用船舶买信促其保证不弃船;同时,当地政府做好各债权银行和供应商的协调工作。其次,专为A船厂追加了船舶卖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后,为保证信贷资金封闭运作和船舶按进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厂最终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贷款风险。
(二)航运业——船舶买方信贷风险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借款人资质良好,仅因市场风险陷入一时经营困难的项目,可考虑通过调整还款计划、暂时减轻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轮(VLCC)项目。2011年,项目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并拟进行重组。经审慎判断,为其调整了还款计划。2012年1月,担保人变更为更具实力的公司,并获得大额注资,当月就提前归还了2012全年贷款应收本息。此后,该项目还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协商提前还款。对于非还款主体经营困难导致的项目风险,且借款人运营状况稳定,可与其积极协商,要求其筹资提前归还贷款。
措施三:执行担保措施。对于确实难以持续经营但抵押覆盖率较好的项目,可考虑通过处置船舶、提前收贷方式化解风险。稳妥起见,银行也可通过主动接洽资质较好的友好船东,与其协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实施贷款重组。对于借款人出现实质性经营困难,银行则有必要通过贷款重组,帮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财务成本、引入投资者等重振计划,获得银行、借款人双赢局面。
措施五:寻求诉讼判决。对于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的航运企业,银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与专业律师的密切配合,正确判断形势,分阶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战才是成功赢得法律判决的基础。
案例:D公司油轮项目。由于公司持续经营亏损且潜在税务罚款巨大,D公司于2012年在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经全面分析与商议,银行确定了以“抵押资产”为中心,以贷款重组条件不弱于原审批条件为原则,以多渠道处置为手段的工作思路,将整个过程化解为不同阶段,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全力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在与律师充分协作,就破产保护每阶段战役争取最佳处置方案的同时,做好扣船基本准备工作,并利用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寻找资信优良的友好船东接船。经过历时近两年努力,经美国破产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终于2014年全额现金清偿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罚息,风险贷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
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二、出租人风险防范措施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至关重要了。出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1.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全程
鉴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出租人在与承租方洽谈融资租赁合同、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等个方面,均应当除自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人员参与外,还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为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相关专业问题、合同履行各环节等提供法律保障。从融资租赁合同层面,为出租人提供能够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文本,这是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
2.船舶优先权风险防范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对船舶的优先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融资租赁中,一旦出现行使船舶优先权情形,对船舶融资租赁目的的实现就会带来法律障碍。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丧失船舶、影响船舶价值,并且船舶优先权不会因为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化。
因此,出租人要从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影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中,就船舶优先权出现后的处理等与承租方设定保证条款等方式,弥补因船舶优先权而遭受的损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减少船舶优先权带来的麻烦。同时,船舶出租人还可以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降低船舶优先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3.船舶留置权风险防范
相对于船舶优先权而言,船舶留置权是出租人面临的又一风险。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一般不会出现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权问题,主要是船舶维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权。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进入船舶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方在无法收取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所有权如何,维修方都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抗辩,要求返还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维修费用的财力。在船舶维修中,及时了解情况,参与维修事务,监督承租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防止出现维修方行使留置权处置船舶。当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应当考虑设置对应合同条款,保证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权后能够行使追偿权或者在为避免行使留置权而代付相关款项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
4.其他风险防范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出现油污时间而遭受索赔,也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一大风险。一些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就成为了船舶油污的赔偿主体。
而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赔偿通常数额巨大,责任严重。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以通过加入保赔协会、设立特殊的项目公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途径,降低损害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为沉船时,承租人作为船舶占有使用人,当然对沉船负有打捞义务,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海事等部门强制要求履行打捞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出租人对船舶沉船打捞风险要有明确的认识并通过后台条款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防范。
;Ⅲ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融资复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制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点: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三)合同约定不明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恩美路演
Ⅳ 汽车“以租代购”陷阱多风险大,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哪些乱象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渠道商通过抬高购置价来赚取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由此可见,汽车融资租赁虽然是一种新经济模式,但该行业的乱象并不少。
三、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算是该行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通常来说,出租人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公司对承租人进行催收,以此来降低自身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第三方公司来说,能否成功回收汽车决定着他们的业绩,所以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来进行收车,让承租人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汽车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渠道商抬高购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Ⅳ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与供应商的选择,与供应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相应车辆并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讫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过户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下文是相关的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单位铤而走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
应对措施:
1、对承租人及担保财产、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及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
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
(二)租金拖欠的风险
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
应对措施: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
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
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应对措施: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
在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成本以及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因素。
应对措施:
1、避免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
2、无法避免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
4、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
(五)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
租赁车辆涉及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生。
应对措施:
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六)车辆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应对措施:
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及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
(七)被交通行政处罚及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对措施:
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索赔均由其承担,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
4、与交警指挥中心或者车辆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出现公司所有车辆号码的违规、过户等事项时能及时通知到公司。
(八)车辆质量瑕疵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及供应商的而选择而购买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应商进行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
应对措施: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2、在实务中,一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也为操作的便利性,会采用委托购买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购买车辆,根据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终归于被代理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购买过程中的行为却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权和确定权,依据自己的技能独立自主选定向供应商购买车辆。通过上述操作,能有效防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因干扰承租人的选择权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九)“营改增”带来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中直租模式业务的税率实际从5%提高到17%,但是购买汽车环节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并未随着税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于承租人出售车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导致承租人不一定愿意开具发票,对于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开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应对措施:
1、加强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作充分了解和沟通,此外,财务部门必须根据“106号文”的规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车辆本金价款后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应商开具积极要求回租模式业务中的承租人(亦为供应商)开具发票,因为根据“106号文”的规定,虽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有利于确定车辆本金价款金额,即使不开具发票也应要求其开具相应收据。
(十)资金来源单一的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内资试点的公司开展业务最大的障碍就是资金的来源问题。由于银行贷款的收紧以及利率原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机构的全国网络化布局以及进一步拓展业务市场,如何解决好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突破的瓶颈。
拓展阅读: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过程的主要风险点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实施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外部或企业自身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融资租赁合同不周密而导致融资租赁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应予的保护;
2、融资租赁创新化,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3、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犯罪及融资租赁资产的流失使得融资租赁的风险加大。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道德风险具体是指为私利弃他人权益而不顾的一种行为。
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对私利行为及后果认识不足;
2、对法律及其规范性缺乏认知。
三、管理风险
由于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或不统一等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这种由于租赁公司内部的管理缺失从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带来的风险,被称为管理风险。
控制管理风险的要素:
1、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2、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的矛盾贯穿始终;
3、风险的大小与风险管理体系和体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风险管理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5、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是创造良好风险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特点:
1、不确定性长期存在;
2、不确定性因素也互相影响;
3、竞争加大的市场风险,有市场就有风险,竞争本身是产生市场风险的动因之一;
4、市场风险是有规律可循的。
;Ⅵ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引导语:大家知道融资租赁到底是如何把控风险?如何保障自己收益率?下面是相关知识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
2、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
3、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
4、服务组合收费。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
运营收益
1、资金筹措和运作。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
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到80%。
1、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看,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
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1、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包括什么
答: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1.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缺口);
2.利率风险(分析利率缺口、久期);
3.汇率风险(分析汇率损失);
4.税务风险(漏缴、错缴风险);
5.市场风险(长短期投资的价值波动风险);
6.财务人员内部控制风险;7.财务系统、财务数据操作风险。
2、如何降低租赁物的折旧风险
答:要降低折旧风险,重点是要进行项目和财务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发展的趋势,在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和更新换代的速度的基础上,进行租赁物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情况下是由承租人选择的,但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对租赁物的技术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预测,因为租赁物的技术过于落后,就会因技术更新而被很淘汰掉,从而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利益。
3、对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答: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4、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
答:租赁物件的灭失风险主要靠保险来保证。(不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灭失)
在采购运输环节投保运输险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在使用环节投保财产险、水渍险等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还有一种信用保险,投保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由保险公司理赔。按照行规,所有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受益人为租赁公司。
5、融资租赁公司声誉风险在哪些环节出现?
答: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出租人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因此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各自所辖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排查,识别声誉风险隐患,并向办公室报告。
6、融资租赁中有哪些汇率风险?
答:在出口业务中,通常以外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融资租赁的周期一般会覆盖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周期,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如果本币对该外币升值,那么以外币收来得租金收入在结转本币时就会缩水。这就是汇率风险,反之,如果本币对外币贬值,租金收入则会出现溢价。进口业务的情况与出口业务相反。
7、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避免哪些风险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出售风险:一企业拥有某项资产后如因某种原因须将其脱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损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在市场上脱手。
②技术陈旧风险:一企业拥有的设备有可能因有技术更先进的同类设备出现,或因技术进步使同样设备的价格下降而贬值,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8、租赁资产的退出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不是设备的短期租赁服务,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承租人违约收回租赁物或是经营租赁期满收回租赁物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租赁方案时,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置这些租赁物,避免处置损失,收回租赁投资并实现利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风险控制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设备厂商签署战略合作协定,委托厂商对收回租赁物进行维修和再销售,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并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承担风险和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与专业的拍卖公司、二手设备市场建立合作关系。
9、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答:1.确认有效的合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认真借鉴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因而其主要特征也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常常呈现效力相互交错,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2.确认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10、租前主要有什么风险?
答:一定要确定还款可能性,可以从财务方面去分析:
A、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B、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C、分析企业财务趋势及偿债趋势;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当承租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地下降,则租赁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11、在项目经营方面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答:1、经济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2、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良的变动或趋势。
3、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4、产品较为单一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5、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6、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
12、租赁业务的风险如何分级?
答:一般采取三级审定制度。即由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评价人对项目进行风险等级评估,部门经理作为风险审查人对项目进行分级审查,分管领导作为风险审定人对项目进行最终的风险定级。
1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答:1、 组织对出险项目的全面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出险项目金额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租赁物情况、客户负债及银行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归还款的其他因素和出险项目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出险项目现状,掌握承租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出险项目的清收潜力。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
2、 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出险项目进行估值,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租赁物情况,综合考虑出险项目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对出险项目的价值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并测算出险项目预计收回的金额和受偿的比率。
3、 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的信息,制定出险项目的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清收处置措施,并将预案上报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14、什么是融资租赁的期限错配风险?
答:期限错配就是将一笔长期贷款分成数笔短期贷款,风险在于若平台缺少后续投资资金,需要平台进行垫付,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一般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都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而P2P网贷平台融资租赁产品大部分都在6个月到1年之间。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偏好短期投资,因此除了平台尽量选择短期项目外,存在平台拆分项目期限风险。
15、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怎么办?
答:结合司法解释第18、第19及其他相关规定,承租人可以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融资租赁合同或中买卖合同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或者有出租人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租赁物情形的,或者签约时出租人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未告知的,在书面向出卖人反应的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16、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可以化解和转移吗?
答:出租人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把他们的优势整合到风险控制体系中。比如财产保险、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他们可以把企业风险分解为社会风险,让社会力量为企业承担风险。
有的风险是暂时的,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从中收益。比如有些承租企业信用比较好,但因某种原因遇到暂时的困难,如果市场还在,现金流还在,通过缓收租金、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等万式帮助承租企业度过难关,也保护了出租方的租赁债权。
17、如何防范承租人的财务数据的虚假风险?
答:对债务人的行业地位、经营与盈利水平要参照行业对比,要打个问号,多思考。要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份,谨防与虚假大空公司成交。尤须历清债务人净资产的真实状况,包括绝对数量及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可信的资产负债比),存在的状态与实物形态,可否以及是否已设置抵押等。净资产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18、如何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
答:(1)提供依据说明合同是出租人为反复使用而指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提供该出租人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则理解合同有关解约赔偿的约定,甚至要求因相关约定是无效按实际赔偿。
(2)尽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尽量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3)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应再支付了(见司法解释第21条)。
(4)解约违约金太高,不能超过解约前未付租金等款项减去收回物的价值(见司法解释第21条)。
19、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风险如何控制?
答:当前企业对于员工的控制主要表现在:1.合理科学的选择以及任命资质合格的工作人员,2.对这些工作人员实行精心的职位设计
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性,因此一名素质比较高的职工,首先要具备比较好的职业道德与素质,其次要拥有牢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与此同时,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能够有效的掌握市场是其需要努力的方向。企业可以采用员工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其了解以及熟悉当前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加强其对市场认知,提高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
20、租赁资产在购买时有哪些风险?
答: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也需要关注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
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贪大求洋,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品质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管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定,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瞭解设备的市场行情。对技改专案和不熟悉的行业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瞭解和验证专案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Ⅶ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