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P模式在国内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案例研究
PPP模式在国内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案例研究
政府通过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公共服务,社会资本以项目目标的实现来获得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是通过项目的建设实施达成自身的目标。
1.研究背景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为了完成某个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引入市场化竞争主体,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政府开始推广PPP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应用,PPP在中国迎来了一段较快的发展时期。水利工程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及民生的大型基础设施,其兴建往往也需耗费大量的物资。单纯的依靠传统的融资模式难以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工程通常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条件复杂、规模较大、投资也比较高。为了有效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大力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2015年,水利部、财政部和发改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加速PPP模式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及推广。政府通过引导投资、合理定价、授予特许经营权、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运营,既有助于快速有效地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也有助于降低政府债务负担,防备化解财政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分担,有助于减少前期风险和提高管理效率。引导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对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均选自2015年发布的社会资本参与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第一批试点项目,这些项目为投资方带来部分收益的同时,社会公益性强。可以为引导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借鉴参考。
2.1黑龙江奋斗水库
2.1.1项目背景
黑龙江省奋斗水库是黑龙江省近十年来的第一个新建水库工程。该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城镇供水,结合防洪,兼顾灌溉、发电和航运等综合作用。水库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坝后式电站厂房、导流溢洪道、过道泄水建筑物等。工程总投资约14.26亿元,总工期为36个月。奋斗水库工程建成后,每年可向城镇提供水资源5314万立方米,可满足穆棱市和鸡西市各个乡镇和林业局的用水需求。
2.1.2经验分析
(1)注入社会资金,填补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缺口
奋斗水库工程总投资为14.26亿元,政府出资8亿元,社会资本为6.26亿元,占总投资的43.9%。社会资本参与到奋斗水库工程建设,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据有关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统计到2013年6月底,我国政府的负债率已经高达55.7%,面对如此沉重的债务压力,政府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更加力不从心。以往水利工程建设都是依靠财政支出,通过政府引进社会资本的投入,弥补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而社会资本通过基础设施的投资,也可以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2)增强约束机制,提高管理绩效
PPP项目处于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和管理之下,社会资本不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要提升服务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行业发展一样,同样需要并且也能够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奋斗水库通过引入PPP模式,政府部门不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事宜,与社会资本相互约束从制度上排除了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化现象。
(3)促进水利行业投资效率
政府部门在投资公共项目的时候,由于缺少市场竞争以及获得利润的动力,无论在工程建设还是在经营维护方面都缺乏效率,而社会资本会因为受到了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在奋斗水库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会严格把控工期延误等问题,提高运营服务的效率,激发了社会资本的活力,可以有效地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提高水利行业的投资效率。
2.2湖南莽山水库2.2.1项目背景
湖南莽山水库是湖南境内唯一的大型水库,是解决该地区洪涝灾害干旱缺水的唯一有效途径。工程总投资为16.1亿元。项目法人投资4200万元中30%作为项目法人资本金,即12600万元,其余29400万元,由项目法人向银行贷款等途径融资。项目法人资本金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资本金5000万元在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时到位,第二期760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到位,建设期利息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融资额度占总投资的22.6%。灌区工程中中央及省配套资金60668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3012万元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到位,工程款由县政府分3年按4:3:3比例偿还,按照8.55%偿还建设期资金利息。
2.2.2经验分析
(1)激发管理体制活力
在水利项目中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转变思想,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注入新鲜血液。莽山水库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改变了过去单纯的由政府出资模式,双方合作,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一起参与项目建设,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可严格管控人员编制,明显改善了过去由政府主管的水利工程人员超编、松懈懒散等问题。
(2)借助市场主导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率的。社会资本在获得莽山水库特许经营权后,在特许经营期内可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最大限度激发项目潜在能力。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较强,收益低,盈利项目单一,引入社会资本后,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管理和资源优势来提高莽山水库效益及周边生态效益。
(3)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在莽山水库建设施工过程中,枢纽工程总投资为105763万元,政府资本金59910万元,项目法人投资为42000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853万元。可见社会资本占了整个工程总投资的39.7%,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资金筹措压力。社会资本更加灵活而且能够快速到位,保证了水库项目建设实施进展不受资金不到位而延误工期。
2.3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
2.3.1项目背景
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在陕西延安黄陵县境内,该工程由洛河引洛入葫工程和芦河南沟水利枢纽工程这两项水利枢纽工程组成。该项目建设总投资概算为19.21亿元(政府出资为54,540万元、其他途径贷款为137,560万元),工期预计44个月。政府部门投资主体是延安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陕西延长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按照40%:30%:30%比例出资,成立延安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
2.3.2经验分析
(1)采用资本金与担保贷款组合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
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采用社会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和担保贷款,代替了部分政府财政出资,有效化解了资金缺口问题。转变了以往的都是依靠政府支出模式,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这一模式对于经营性较强的水利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示范价值。
(2)利用竞争性会谈筛选优质合格的社会投资主体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政府部门占有主导地位,考虑到该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同时也具有较好的财务收益,当地政府部门特地邀请了多家投资主体对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进行洽商谈判,通过竞争方式来择优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签立合同以及项目投资运营等各项协议,避免了合作伙伴信用不良等影响南沟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3)改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管理水平
南沟门水利枢纽项目由投资三方依照《公司法》进行组织管理,依照现代化企业模式运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修中都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一方面保障了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提高了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效率,充分保证了南沟门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良好运营以及后期的维修服务。
2.4贵州马岭水利枢纽
2.4.1项目背景
贵州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中的大型项目。该工程地处于黔西南州兴义市境内马别河干流上,是马别河干流上梯级规划的第九个梯级。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7月29日对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该工程的主要任务有城乡供水、防洪灌溉、发电航运、排涝抗旱等。设计年平均供水量达到21067万立方米,水库总库容为1.29亿立方米,总灌溉面积达到5.78万亩,多年平均发电量达1.24亿千瓦时。该枢纽工程总投资预计为26.24亿元,总工期计划为38个月。
2.4.2经验分析
(1)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领域
贵州马岭水利枢纽工程采用PPP合作模式,扩大了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的领域范围,水利工程作为基础设施的一种,PPP模式在马岭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实施和发展意味着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参与到更多工程建设领域。该项目的成功实施有利于今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输水工程、水源工程、供电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政府与社会合力出资兴建马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遵循平等合作、互相尊重、互利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原则。当地政府在项目建成后授予私人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社会与政府部门分担风险,当地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和法律法规等风险,社会资本承担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通过发挥双方优势,将工程建设风险降到最低。
(3)转变水利工程建设模式
该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结合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指导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资源,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建设模式。PPP模式的发展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2.5江西峡江水利枢纽
2.5.1项目背景
峡江水利枢纽工程是赣江流域上一座大型的控制性水电站,同时也是我国目前规模量最大的水电站之一。该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总投资为992,216万元,国家政府拨款为288,000万元,江西省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113,700万元,剩下的590,516万元资金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该工程的一期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于2013年顺利通过,如期完成了工程控制性节点目标,取得了航运、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
2.5.2经验分析
(1)以水利工程的可经营性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峡江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的同时也带有经营性,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借助工程的营利性项目和设施的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注入,缓解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该工程中社会资本金占总投资59.5%。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建成后将经营性比较强的水电站经营权部分剥离出来授予社会资本,同时科学合理划分社会资本的参与范围,保证社会资本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稳定的收益,使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对于社会资本更具有吸引力。
(2)采用邀请招标择优选择社会投资合作主体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成功合作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项目投资主体。为了保证合作方质量,江西省水利厅在该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邀请了数家有投资意愿的相关公司来投标,通过会谈协商、竞争性报价等公开公正的方式合理择优选择中标企业,保证了项目建设主体的合格优质。
(3)订立多项合同文件明确权责利关系
规范项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奖惩约束机制的有效形式主要是采用规范、严谨的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各种利益和责任纠纷,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在实施开展前,相关利益主体就签订了多项合同文件,如出资比例和利益分配合同、发电相关合同书、特许经营期协议等,明确界定各合作方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实施和运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政府通过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公共服务,社会资本以项目目标的实现来获得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是通过项目的建设实施达成自身的目标。总体来说在水利工程中引入PPP 合作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减少政府部门财政压力,填补资金不足缺口;
2)引入约束机制,提高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3)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4)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5)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利行业投资效率。
;B. 医院ppp模式成功案例
医院ppp模式成功案例
国内医院ppp模式成功案例有哪几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医院ppp模式成功案例以及分析,希望能够帮到您!
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ppp项目
合作背景:北京儿童医院是国内首批公立儿童医院,同时也是全亚洲最大的专科类儿童医院,日均门诊人流量8000人次,患者人数众多,始终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病患的需求,正是基于此,院方决定引入PPP模式,于2006年与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在此情景下,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应运而生。
PPP合作优势:采用PPP合作模式,能够同时为两家医院带来诸多的效益,合作之后最大的改变即是两家医院的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不同的患者层次。
PPP模式实施概况:新成立的新世纪儿童医院,经过了详细的企业运营模式数据分析,对于MR、CT这种大型的设备,只有5%的有非常特殊的疾病的病患才会使用到,因此,新世纪儿童医院成立之初便进行资源共享:由新世纪儿童医院购买使用北京儿童医院的设备及服务,同时,北京儿童医院的医生专家到新世纪儿童医院坐诊巡诊,并统一由新世纪儿童医院进行管理。通过这种模式,新世纪儿童医院能够使用北京儿童医院的医疗设备的服务,避免了在利用率低的大型设备上的过大投入,直接降低了医院的运营成本。相应的是,北京儿童医院的医生也能借鉴新世纪儿童医院的管理经验,更好的服务患儿。
对于民营医院来说,获取医疗资源,一直是自身的一个瓶颈。民营医院势单力薄,属于弱小群体,在医疗领域发展上会受到诸多限制。通过和北京儿童医院的合作,新世纪儿童医院通过购买服务的这种方式,替代了购买传统的医疗设备。既充分的利用了北京儿童医院闲置的资源,同时又节省了自身的运营成本。
反过来,对于北京儿童医院来说,自身可以提供给本院医生的晋升和学习机会有限,新世纪儿童医院作为美国儿童医院协会唯一的亚洲会员,可以为北京儿童医院的医生、护士和临床医学人员提供比较先进的医学理念和管理经验,同时可以了解国际上的先进的服务理念,双方实现了优势互补,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从合作效果来看,目前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已经成为我国首家依照国际医疗标准建立运营的儿童专科医院,拥有国际顶尖的医疗专家和护理团队,为0至18岁的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现代化、全方位、高品质的综合医疗服务。
凤凰医疗ppp项目
合作背景:凤凰医疗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安监总局”)以及中信信托签订合作共建框架协议, 共同成立合营公司“中安康医疗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康 )。在前期合作期间,中安康将对安监总局下属的煤炭总医院和石龙医院进行资产改制。另一方面,凤凰医疗于2013年11月份在香港成功上市,2014年下半年开始,便陆续发布了若干合作项目。除了与安监总局的合作外,还包括对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的托管、京煤集团总医院的改制以及与河北省保定市达成的合作共建协议。
PPP模式实施概况:ROT模式,即重组-运营-移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医院重组重构的模式。通过共同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合营或独资),并通过该公司进行合作共建任务,这是凤凰医疗进入PPP的通用模式。凤凰医疗、安监总局、中信信托这三家共同成立的中安康,在这一模式之中,计划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三方持股比分别为35%、40%和25%。安监总局以煤炭总医院资产值的90%,来完成合营公司的注资;而凤凰医疗和中信信托对合营公司进行现金注资。
凤凰医疗从托管医院之初,就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截止2014年,凤凰医疗旗下拥有健宫医院以及按照IOT模式(投资-营运-移交)运营管理的10家综合医院、1家中医院和28家社区诊所。2014年9月,凤凰医疗又与门头沟区政府达成IOT协议,对该区的妇幼保健院进行托管。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凤凰医疗ROT和IOT模式在实际PPP项目中的运用,医疗托管类的PPP项目的发展势头会越来越好。
昆明市儿童医院PPP项目
合作背景:昆明市儿童医院的前身是1920年英国教会创立的“惠滇医院”,昆明市政府于1950年开始接管,1958年后,改建命名为昆明市儿童医院。改制前是云南省唯一一家针对儿童的综合性专科医院,医院床位数336张,在职人员522人。
由于床位数量偏少以及医院规模不大。随着病患的日益增多,医院已无力支撑昆明市儿童的就医需求,在2005年初,医院就开始谋划建设新的医院。2008年,昆明市政府将儿童医院南市区新院建设纳入昆明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寻求建设合作伙伴,至此,PPP模式合作的大门即向社会资本打开。2012年4月,经过多次的协商和谈判,昆明市卫生局和华润医疗集团签订了昆明市儿童医院股份制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注册成立华润昆明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润昆明儿童医院。
PPP模式实施概况:华润医疗集团于2011年10月成立,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医院投资与运营、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华润医疗集团隶属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其母公司华润集团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和运营的多元化控股企业集团,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
PPP合作优势:华润医疗集团参与儿童医院改制的动因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通过对医院的长时间的运营来收回自身的投资成本。昆明市儿童医院成功应用了PPP模式之后,完成了经营风险的转移,打破了原有体制的束缚,在特需服务、薪酬分配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PPP模式实施概况:医院在前期设计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医院的病患主要是以儿童为主,因此在理念上就主要按照“以人为本、儿童至上”的设计原则,全院实行现代化建设。其主要包括自动化的程度、数字化的程度和人性化的程度。新院在自动化方面,实现了楼宇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等建设。在数字化建设方面,医院完成了HIS系统和PACS系统的融合、建立了LIS系统、医疗一卡通信息收费系统等。在人性化方面,医院楼宇设计充分考虑了儿童的基本特点,设计了许多“儿童化”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此外,新院大楼打破了传统医院严肃冰冷的氛围,旨在为儿童营造快乐就医的环境。
在运行行机制方面,新院建立了VIP服务。在未来,医院将通过协同产业,从流通中节省成本,比如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公司可以成立单独的财务中心、流通中心,替代现有的供应商。
汕尾市三家医院与中信医疗合作PPP项目
合作背景:汕尾市坐落于广东省东南部,是全国首批对外开放口岸之一。然而,从建院以来,汕尾市公立医院就深受医院起点低、基础差及资金短缺等问题的困扰。根据2013年的统计,汕尾市每千人口床位数为2.37张,远落后于全省3.55张的平均水平;聘用的高级职称人数仅有349人,占执业医师7.3%,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处于末尾。即使是当地最好的医院,汕尾市人民医院也只有500张开放床位、38个临床科室,净资产仅几千万,规模和总体水平可能还不及该市的县级公立医院,随着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院的就医环境不能充分满足。加之汕尾市公共财政水平很低,无法对公立医院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因此,汕尾市市政府急切的希望能够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来突破医院发展的瓶颈。
PPP合作优势:汕尾市政府将医院现有资产和医疗资源与中信医疗集团的医疗资源、资金注入等进行合作重组,包括资产重组、业务整合、人员融合等,最重要的一点即保留医院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这也是PPP作为新模式最为核心的突破。
PPP模式实施概况:汕尾市政府与中信医疗签订合同,中信医疗将用三到五年时间,通过自身的医疗管理经验和能力,对汕尾市的三家公立医院进行整体改制。预计到2016年前,中信医疗就能将汕尾市人民医院建设管理成为知名的三级综合医院,重点打造的科室有:心血管内外科、神经内科、骨科、外科、肾内科等,使之成为全市优势学科。对于 汕尾市妇幼保健院,中信医疗将按照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标准对其进行配套建设,重点打造妇科、产科、新生儿科等。汕尾市第三人民医院是精神病专科医院,目前为待建状态。
对于所托管的三家医院,中信医疗对它们进行了相应的潜在风险分析,认为风险是可控的。依托中信集团的金融优势,能从产业运作、资本运作层面上,化解资金压力。中信医疗将借助中信集团的金融优势,采取产业运作、资本运作的“双轮驱动”,满足资金需求;同时也对回报周期有所预判。人力方面,中信医疗将把集团掌握的人才资源整合起来,逐步导入医院,尤其要建立专业运营团队,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植入公立医院原有体制中。
目前PPP模式在医疗行业的应用,逐渐步入主流,医改政策也在继续鼓励这种极具挑战性的改革方式。而社会资本,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医疗投资集团,例如中大鼎和,在这一领域展现出了足够的毅力和持续的热情,虽然这些探索在全国医疗卫生的庞大领域内仍显零星琐碎,但在整个医院制度改革领域,特别是进入2015年以来,却正逐渐汇聚成一种强劲的发展新趋势。
医疗PPP典型案例
PPP模式:管理权在公立,民营医院失去了主导权
案例:
汕头潮南民生医院: 汕头潮南民生医院是一家经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医院,资金方面由香港企业家吴镇明先生为主要资金来源,于2006年2月5日正式营业。该医院是按照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进行配置和设计建设的,病床数量1000张。是潮南、潮阳规模最大、设备较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医院。汕头潮南民生医院运营模式是先由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托管。
汕头潮南民生医院经过了5年的托管运营,在2011年,双方合作迎来进一步的高潮,引进汕头潮南区政府作为合作的第三方,于是,PPP合作模式正式展开。引入区政府作为合作的第三方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在省市上进行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和创”三甲“的过程中,突破由于政策导致的政策瓶颈。具体表现在公立医院对民营医院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的政策问题,潮南民生医院在医生资源这一块相对比较缺乏,很希望能够引进汕大第一附属医院这类公立医院的医师资源,但是由于政策原因,无法有效的共享这类资源。此外,因为是民营医院的头衔,同时也无法享有公立医院的一些优惠政策和同等待遇。这严重制约了汕头潮南民生医院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医疗PPP模式的试水和区政府作为合作方的引入。作为医院自身来讲,引入政府作为合作的第三方,有利于政策方面给予医院更多的、更强大的力量支持,切实解决医院在发展中的政策瓶颈。作为政府部门来讲,当地医院的良好发展,能够为更多的病患解决医疗问题,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点评:
根据相关报道,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在先托管、后PPP的,先民营、后公立的合作模式下,其医院整体的运营情况更加的平衡,刚进行PPP的头年,便轻松的实现了运营和收支的平衡。从第三年开始,医院的业务量一直排在汕头市卫生系统的第四位(前面三位都是大型的公立医院)。到第五个年头,医院的整体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近50%,短短的时间,就已经具备了成为一家三级医院的规模和实力,单看医院运营方面,对于投资方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经营局面。与同样是在2006年开始营业,同样经过了十年运营的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相比,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已经和它不可同日而语了。十年前的同一个起点,但是十年后,一个已经腾飞,一个似乎还是在原地踏步,安于现状。从民营医院的投资方来看,潮南民生医院在先托管,后PPP的模式下,将管理权拱手转让,自身的运营能力并未进行复制,徒具其表,缺少灵魂性的东西。因此,民营医院想要更好的发展,绝不可轻易的将医院的运营管理权托付给其他机构。
非典型PPP模式
案例:
仁济医疗:上海仁济医疗于2003年在上海成立,成立之初就被誉为是社会资本成功办医并且成功运行的.典型样本,下面已经有投资、托管的二级医院20多家。仁济医疗的核心竞争力,是其股东之一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仁济医院从上海开埠后就开始建立,是当地的第一所西医医院,到现在已经有了170多年的医学历史,在近代医学方面有着极高的造诣,在长江三角地区的医疗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角色。仁济医疗在其运营的前10年间,主要做的是医院的托管:第一类、绝大部分托管对象,是公立医院;第二类、即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医院。从2011年开始,仁济医疗就开始进行直接投资的探索,其主要的业务发展方向就是自投自建的产权医院,原来的托管业务被维系在一旁。到了2015年1月,仁济医疗自建了新的医院4家,2家开业,另外2家正在筹建。
医院的自投自建,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前期需要巨大资金和成本的投入,为了打开出路,仁济医疗开始通过尝试与政府进行深入的合作,即非典型性的PPP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仁济医疗主要负责投资医院,政府负责给予仁济医疗相应的支持和扶持,政府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支持:比如土地价格的优惠,政策的放宽,政府作担保等等手段把成本降下来;在运营之初,政府把采购所得的订单给予仁济医疗,购买仁济医疗的医院服务;并且将它与管辖内的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政府给予的这些支持,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仁济医疗能够在社会办医上很快走上正轨。
点评:
仁济医疗之所以取得成功,其很重要的一点即:选择了投入和风险都比较小的轻资产模式,通过医院托管来介入医疗行业。托管虽然在起步阶段是一个比较好的起步方式,但觉不应该成为一个社会资本纷纷效仿的模式,毕竟托管只是管家,虽然在管理措施执行的时候会有所优惠,但是作为乙方,很难去改变甲方的固有的东西,并且托管模式也是一种契约式的模式,合同到期之后,是否能够继续的进行续约,这个问题很不确定。从社会资本的长远来看,建立产权明确的产权医院,由前期的轻资产模式,到后期的重资产模式,这是一个民营医院发展的好的态势,也是目前很多社会资本想通过PPP模式来转型的重要途径。
而仁济医疗做的精细和可以学习的地方,其基于托管模式的丰富经验,这是其它想要做托管医院不能比拟的,在自投自建医院的时候,它们会尽力开发政府的有效资源,来减轻初期的投资压力,使得它们的起步不会低于公立医院,仁济医院的非典型的PPP模式,还是值得新建的民营医院学习和借鉴
;C. PPP项目融资失败案例评析
PPP项目融资失败案例评析
PPP项目融资有成功就会有失败,那么其中的失败案例,大家了解哪些?
(一)兰州威立雅水务水污染事件
不久前,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自流沟苯含量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导致兰州主城区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居民生活用水停供4天,后经查明系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
评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一方面,兰州威立雅每年的投入预算很低,几乎无法维持供水系统正常运转。技术设施疏于维护保养,才导致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当初威立雅为获得45%的股权已经付出了极高的投标价,而兰州水价4年来一直未涨,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力也不愿出资维护更新设施,这些风险当初是否被合作双方考虑到,反映在合同当中,并约定分担解决机制,这不仅是威立雅的事,更需要兰州市政府反思。
(二)天津市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
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系天津政府与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项目,后者投资5.4亿元人民币,工程设计能力为年处理垃圾40万吨,占天津年生活垃圾总量的25%,特许经营期30年。
但是目前项目运营并不乐观,一是伴随焚烧垃圾产生的二恶英气体有致癌因素的传播导致周边居民恐慌,上访投诉乃至群体型事件不断。二是合同规定由于约定原因导致项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但是对补贴数量没有明确定义,导致项目公司承担了收益不足的风险。如2012年财政补贴不足5800万元,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25%,现在是企业叫屈,公众不买账,项目进退维谷。
评价: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从早期的“越位”变成现在的不作为,而公众不满是因为以往地方政府监管不力而引发信任危机,同时项目选址也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从而引发群体型事件。
(三)杭州湾跨海大桥
出于对预期效益的乐观评估,杭州湾跨海大桥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17家民营企业以BOT形式参股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让这一大型基础工程成为国家级重大交通项目融资模板。然而现在投资入股的民企又纷纷转让股份,退出大桥项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国企回购赎回了项目80%的股份。
通车五年后,项目资金仍然紧张,2013年全年资金缺口达到8.5亿元。而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大桥通行费收入全年仅为6.43亿元。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回收本金。
评价:第一,《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预测到2010年大桥的车流量有望达到1867万辆,但2010年实际车流量仅有1112万辆,比预期少了30% 以上。严重的预期收益误判导致民企决策错误。第二,大桥项目从规划到建成的10年间多次追加投资,从规划阶段的64亿元到2011年的136亿元,投资累计追加1倍还多,参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继续追加,最终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绍大桥通车对杭州湾大桥是“雪上加霜”,接下来,杭州湾第三跨海工程钱江通道2014年底也将通车,另外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也已纳入地方或国家规划,未来车流量将进一步分流,合同与规划的严重冲突令项目前景更加黯淡。
(四)山东中华发电项目
中华发电项目总投资168亿元人民币,装机规模300万千瓦,由山东电力、山东国际信托、香港中华电力以及法国电力共同发起的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承担,合作经营期为20年,期满后电厂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该项目是我国迄今为止装机规模最大、贷款额最高的BOT电力项目,也被誉为1998年中国最佳PPP项目。为了促成合作,项目公司与山东电网签署了《运营购电协议》,约定了每年的最低售电量。
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已建成的.石横一期、二期电厂获准0. 41元/度这一较高的上网电价,基本保障了项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泽电厂新机组投入运营时,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是0.32元/度,这一电价无法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营,更糟的是从2003年开始,山东省发改委将中华发电与山东电力间的最低购电量从5500小时减为5100小时。由于合同约束,山东电力仍须以计划内电价购买5500小时的电量,价差由山东电力自行填补,导致合作无法为继,项目收益锐减。
评价:中华发电项目案例说明决策者在引入项目时缺乏长远考虑,“固定回报”承诺导致合作双方现在进退两难。1998年的中国计划经济成分更多,竞争压力较小。然而近年来伴随国企改制,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大唐电力、山东国电、国电电力、中电国际、华能集团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竞争压力倒逼发电企业“竞价上网”,中华发电项目合作双方之间的《运营购电协议》已失去继续执行的体制机制基础,这一深刻的教训启示今后的合作项目一定要充分预见风险,构建科学分担机制。
(五)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作为国内首家合资公用事业项目,长春市排水公司于2000年初与香港汇津公司合资建立汇津(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即汇津长春),合同期限为20年。同年 7月,市政府制定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项目投产并正常运行。然而从2002年开始,排水公司就拖欠汇津长春污水处理费,而从2003年3月起停止付费。为解决争议,汇津公司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出面调解,在调解会上汇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于2003年2月废止了《专营办法》。
汇津公司认为《专营办法》是政府为支持项目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授权,废除《专营办法》等于摧毁了项目运营基础。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汇津公司于 2003年8月向长春市中院起诉长春市政府,而长春市政府认为汇津与市排水公司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是一份不平等合约,废止《专营办法》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依法行政。败诉后汇津公司又上诉至吉林省高院,期间汇津长春停产,数百万吨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为轰动一时的“汇津事件”。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最终长春市政府将汇津长春回购。
评价: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市化进程很快,而财政无力支付巨额基础建设资金,纷纷引入境外投资者并承诺固定回报,原本低回报,以稳定见长的水务在我国渐成暴利行业。为此,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在《通知》发出2年后,汇津长春项目还能获得审批立项,说明地方政府可能在报批过程中打了“擦边球”,有关部门也涉嫌监管不力。
;D. 项目融资案例
项目融资案例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项目融资案例,欢迎大家分享。
1 项目背景
波特兰铝厂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港口城市波特兰,始建于1981年,后因国际市场铝价大幅度下跌和电力供应等问题,于1982年停建。在与维多利亚州政府达成30年电力供应协议之后,波特兰铝厂于1984年重新开始建设。1986年11月投人试生产,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产。
波特兰铝厂由电解铝生产线、阳极生产、铝锭浇铸、原材料输送及存储系统 电力系统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中核心的铝电解部分采用的是美国铝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先进技术,建有两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电子计算机严格控制,每年可生产铝锭30万吨,是目前世界上技术先进、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铝厂之一。
1985年6月,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美铝澳公司¨)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接触,邀请中信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经过历时一年的投资论证、可行性研究、收购谈判、项目融资等阶段的紧张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资于波特兰铝厂,持有项目10%的资产,每年可获得产品3万吨铝锭。与此同时,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澳公司”),代表总公司管理项目的投资、生产、融资 、财务和销售,承担总公司在合资项目中的经济责任。
波特兰铝厂投资是当时中国在海外最大的工业投资项目。中信公司在决策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采取了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大胆采用了当时在我国还未采用过的国际上先进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为项目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项目融资结构
1)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
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资形式的投资结构。这个结构是在中信公司决定参与之前就已经由当时的项目投资者谈判建立起来了。因而,对于中信公司来讲,在决定是否投资时,没有决策投资结构的可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己有的结构基础上尽量加以优化:第一,确认参与该投资结构是否可以实现中信公司的投资战略目标;第二,在许可的范围内,就合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加以谈判以争取较为有利的参与条件。 1986年中信公司参与波特兰铝厂之后,项目的投资结构组成为:
美铝澳公司 45%
维多利亚州政府 35%
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 10%
中信澳公司 10%
(1992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将其在波特兰铝厂中的10%资产出售给日本丸红公司,投资结构又发生了变化)
图9-1是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和管理结构示意图。波特兰铝厂的项目投资者在合资协议的基础上组成了非公司型的投资结构,组成由四方代表参加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波特兰铝厂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生产、资本支出和生产经营预算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同时通过项目管理协议委任美铝澳公司的一个全资拥有的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波特兰铝厂管理公司作为项目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项目投资结构一章论述项目投资结构时所列举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特点在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中均有所体现。其主要特点有:
(1)波特兰铝厂的资产根据投资比例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拥有,铝厂本身不是一个法人实体。投资各方单独安排自己的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资金。这种资产所有形式为中信公司在安排项目融资时直接提供项目资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2)项目投资者在支付了项目生产成本之后直接按投资比例获取项目最终产品——铝锭,并且,电解铝生产的两种主要原材料——氧化铝和电力,也是由项目投资者分别与其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因而每个投资者在项目中的生产成本构成是不尽相同的,所获得的利润也不一样。
(3)波特兰铝厂的产品销售由各个项目投资者直接控制和掌握。
(4)由于波特兰铝厂资产由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产品以及项目现金流量直接为投资者所支配,因而
与一切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一样,波特兰铝厂自身不是一个纳税实体。与项目有关的纳税实体分别是在项目中的投资者,各个投资者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税务结构问题。
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所具备的以上几种主要特征,为中信公司自行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中所采用的融资模式
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投资中所采用的是一个为期12年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其融资结构如图9-2所示。
在图9-2中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融资中有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股本参与银团。
由五家澳大利亚主要银行组成的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兰项目代理公司——“项目代理公司”,是杠杆租赁中的股本参与者,是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和杠杆租赁结构的出租人。特殊合伙制是专门为波特兰项目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结构组织起来的,负责为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项目中10%投资提供股本资金(占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1/3)和安排债务资金。股本参与银团直接享有项目结构中来自加速折旧以及贷款利息等方面的巨额税务好处,并通过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亦称委托加工协议),将项目资产出租给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生产电解铝。股本参与银团通过租赁费收入支付项目的资本开支、到期债务、管理费用、税收等。股本参与银团本身的投资收益来自两个部分:第一,来自项目的巨额税务亏损,通过利用合伙制结构特点吸收这些税务亏损抵免公司所得税获取;第二,吸收税务亏损的不足部分,通过租赁费形式获取。
股本参与银团在波特兰项目中不直接承担任何的项目风险或者中信公司的信用风险。这些风险由项目债务参与银团以银行信用证担保的方式承担。
(2)项目债务参与银团。
在波特兰项目杠杆租赁结构中,债务资金结构由两个部分组成:比利时国民银行和项目债务参与银团。全部的债务资金贷款(占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三分之二)是由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的。但是,由于比利时国民银行并不承担任何的项目信用风险(全部风险由项目债务参与银团以银行信用证形式承担),所以比利时国民银行不是杠杆租赁结构中真正意义上的“债务参与者”。
比利时国民银行在融资结构中的作用是为项目提供无需交纳澳大利亚利息预提税的贷款。比利时税法允许其国家银行申请扣减在海外支付的利息预提税。因而澳大利亚利息预提税成本就可以不由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和借款人——中信澳公司承担。从项目投资者的角度,这样的安排可以节省融资成本,尽管需要支付给比利时银行一定的手续费。
杠杆租赁结构中真正的“债务参加者”是由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欧洲等几家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贷款银团以银行信用证的方式为股本参与银团和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承担全部的项目风险。
以上股本参与银团、债务参与银团以及实际提供全部项目债务资金的比利时国民银行三方组成了波特兰铝厂项目融资中具有特色的一种资金结构,为全部项目投资提供了96%的资金,基本上实现了100%融资。在这个资金结构下,对于项目投资者来说,无论是来自股本参与银团的资金投人,还是来自比利时国民银行的项目贷款,都是项目融资中的高级债务资金,都需要承担有限追索的债务责任;但是,对于项目融资中的各方面来说,根据其资金性质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两个组成部分,股本资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结构中的税务收益和资本回收,而债务资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利息收人。项目债务参与银团提供的银行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工具第一次使用在杠杆租赁的结构中,通过信用证担保安排比利时国民银行贷款,充分利用政府对利息预提税的法规,为中信公司节约了总值几百万美元的利息预提税款。
(3)项目资产承租人。
中信澳公司合资拥有的中信澳(波特兰)公司是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承租人。中信澳(波特兰)公司通过一个12年期的租赁协议,从项目代理公司(也即从由股本参与银团组成的特别合伙制)手中获得10%波特兰铝厂项目资产的使用权。中信澳(波特兰)公司自行安排氧化铝购买协议、电力供应协议等关键性生产合同,使用租赁的资产生产出最终产品铝锭,并根据与其母公司——中信澳公司签署的“提货与付款”性质的'产品销售协议,将铝锭销售给中信澳公司。由于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质,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的现金流量被处于融资经理人的监控之下,用来支付生产成本、租赁费等经营费用,并在满足了一定的留置基金条件下,可以用利润的形式返还给股东——中信澳公司。
在项目融资结构中,中信澳(波特兰)公司是项目投资者专门建立起来的单一目的项目子公司。根据融资安排,在12年融资期限结束时,中信澳(波特兰)公司可以通过期权安排,收购股本参与银团在项目中资产权益,成为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
(4)项目融资经理人。
图9-2中的美国信孚银行澳大利亚分行(Bankers Trust Australia Ltd,简称“BT银行”)在有限追索的杠杆租赁融资结构中扮演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角色:第一,作为中信公司的融资顾问,负责组织了这个难度极高被誉为澳大利亚最复杂的项目融资结构;第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了杠杆租赁经理人的角色,代表股本参与银团处理一切有关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项目代理的日常运作;第三,担任了项目债务参与银团的主经理人;第四,分别参与了股本参与银团和债务参与银团,承担了贷款银行的角色。
3)融资模式中的信用保证结构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在杠杆租赁融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外,图8-2中由中信公司和中信澳大利亚公司联合组成的信用担保结构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项目投资者(在这里是中信公司和100%控股的中信澳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及所提供的信用支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提货与付款”形式的市场安排。中信澳公司通过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签署一项与融资期限
相同的“提货与付款”形式的长期产品购买协议,保证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购买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生产的全部项目产品,降低了项目贷款银团的市场风险。
但是,由于在1986年建立的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一样均为一种“空壳公司”,所以贷款银行要求中信公司对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之间的“提货与付款”协议提供担保。
第二,“项目完工担保”和“项目资金缺额担保”。中信公司在海外的一家国际一流银行中存人一笔固定金额(为项目融资总金额的10%)的美元担保存款,作为项目完工担保和资金缺额担保的准备金。在项目建设费用超支和项目现金流量出现缺额时,根据一定的程序项目融资经理人可以动用担保存款资金。但是这个担保是有限的,其限额为担保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事实上,由于项目经营良好,担保存款从来没有被动用过,并在1990年通过与银行谈判解除。
第三,中信公司在项目中的股本资金投入。中信公司以大约为项目建设总金额的4%的资金购买了特殊合伙制结构发行的与融资期限相同的无担保零息债=,成为中信公司在项目中的实际股本资金投人。虽然投资金额很少,但是作为顶目投资者的一种实际投人,可以对贷款银团起到一种良好的心理作用。
3.融资结构简评
(1)虽然中信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时,该项目的投资结构早已确定下来,但是,由于该项目采用的是一种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使得中信公司在制定投资决策时单独安排项目融资成为可能。
(2)电解铝项目资本高度密集,根据澳大利亚的有关税法规定可享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减免税优惠,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扣减等。但是,在项目投资初期,中信澳公司刚刚建立,没有其他方面的经营收人,不能充分利用每年可得到的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即使每年未使用的税务亏损可以向以后年份引起结转,但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这些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如能尽早利用,也可以提高项目投资者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如果能够利用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偿还债务,还可以减少项目前期的现金流量负担,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和抗风险能力。
从这一考虑出发,中信公司选择了杠杆租赁的融资模式,充分利用这种模式可以吸收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的特点,减少了项目的直接债务负担,提高了投资的综合经济效益。
(3)项目融资结构复杂,为修改融资结构以及后期的重新融资带来许多不便因素。杠杆租赁融资结构由于大量使用和转让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结构设计除了要在各贷款银行之间取得一致意见之外,还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批准。融资结构一旦确定下来之后,任何涉及结构性的调整,也需要得到大多数银行以及税务部门的重新审核。这一过程交易成本很高,因而这种复杂的融资结构多数情况下只适用于大型或超大型项目的融资实践。
1.项目背景
欧洲迪斯尼乐园位于法国首都巴黎的郊区,筹划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是一个广受注意同时又备受争议的项目。一方面,美国文化与欧洲文化传统的冲突,使得这个项目经常成为新闻媒体跟踪的目标;另一方面,不时传出来的有关项目经营出现困难的消息也在国际金融界广受关注。
然而,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具有相当的创造性和典型意义。首先,欧洲迪斯尼乐园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项目融资工作的领域,即资源型和能源型工业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等,其项目边界以及项目经济强度的确定要比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复杂得多,因而其融资结构走出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也成为必然的发展结果;其次,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美国迪斯尼公司,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融资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结构,这不仅体现在美国迪斯尼公司只用了很少的自有资金就完成了这项复杂工程的投资和融资(以项目第一期工程为例,总投资为149亿法郎,按当时汇率折合23.84亿美元,美国迪斯尼公司只出资21.04亿法郎,仅占总投资的14.12%),而且表现在该公司对项目的完全控制权上,这在一般的项目融资结构中是较难做到的,因为贷款银行总是要求对项目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2.项目融资结构
1)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的投资结构
1987年3月,美国迪斯尼公司与法国政府签署了一项原则协议,在法国巴黎的郊区兴建欧洲迪斯尼乐园。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被任命为项目融资的财务顾问,负责项目的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和组织工作。美国迪斯尼公司对结构设计提出了三个具体要求:
(1)融资结构必须保证可以筹集到项目所需资金;(2)项目的资金成本必然低于“市场平均成本”;(3)项目发起人必须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营自主权。
对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第一个目标要求,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从开始就不认为是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其第二和第三个目标要求,则是对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一个重大挑战。首先,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工程,其开发时间前后长达20年,在一个2000公顷的土地上不仅要建设迪斯尼乐园,而且还要开发饭店、办公楼、小区式公寓住宅、高尔夫球场、度假村等设施,与传统的项目融资结构不同,它没有一个清楚的项目边界的界定(如项目产品、生产和原材料供应),并且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各种参数、变量也是相对广义而非具体的,在这种条件下要实现低于“市场平均成本”的项目融资,无论是从融资结构的复杂性还是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其难度是可以想像的。其次,由于在美国迪斯尼公司与法国政府签署的原则协议中规定欧洲迪斯尼项目的多数股权必须掌握在欧洲共同体居民手中,这样限制了美国迪斯尼公司在项目中的股本资金投入比例,同时也增加了实现其要求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成本”的经营自主权目标的难度。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通过建立项目现金流量模型,以20年期的欧洲迪斯尼乐园及其周边相关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作为输人变量,以项目税收、利息成本、投资者收益等为输出变量,对项目开发作了详细的现金流量分析和风险分析。在大量方案筛选、比较的基础上,最后确定出建议美国迪斯尼公司使用的项目投资结构。
欧洲迪斯尼项目的投资结构由两个部分组成(见图9-3):欧洲迪斯尼财务公司(Euro Disneyland SNC)和欧洲迪斯尼经营公司(Euro Disneyland SCA)
欧洲迪斯尼财务公司的设计是为了有效地利用项目的税务优势。欧洲迪斯尼项目,与所有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安排资金的大型工程项目一样,由于其初期的巨额投资所带来的高额利息成本,以及由于资产折旧、投资优惠等所形成的税务亏损无法在短期内在项目内部有效地消化掉;更进一步,由于这些高额折旧和利息成本的存在,项目也无法在早期形成会计利润,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为了有效地利用这些税务亏损,降低项目的综合资金成本,因而在欧洲迪斯尼项目的投资结构中部分地使用了类似杠杆租赁融资结构的税务租赁模式。欧洲迪斯尼财务公司所使用的SNC结构,是一种近似于我们在项目投资结构中所介绍的普通合伙制结构。SNC结构中的投资者(合伙人)能够直接分享其投资比例的项目税务亏损(或利润),与其他来源的收人合并纳税。在项目融资结构中,欧洲迪斯尼财务公司将拥有迪斯尼乐园的资产,并以一个20年期的杠杆租赁协议,将其资产租赁给欧洲迪斯尼经营公司。根据预测,在项目的头10年中,由于利息成本和资产折旧等原因项目将产生高额的税务亏损,而这些税务亏损将由SNC投资结构中的合伙人所分享。在20年财务租赁协议中止时,欧洲迪斯尼经营公司将从SNC结构手中以其账面价值(完全折旧后的价值)把项目购买回来.而SNC结构则被解散。
拓展:项目融资协议模板
甲方(政府主体):
乙方(社会资本主体):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约 亿元(含前期征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费用及建设期利息)。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 亩,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项目公司融资利率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基准利率(可视项目情况适当上浮 %, %以内部分由政府给予融资补贴,超出20%部分的利息由中标人承担)。
1.1.3项目实施:计划201 年初开工建设,201 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 年,其中计划建设期 年,运营期 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3.2.1 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含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弱电工程、专业设备设施、室外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3.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偿还、风险承担及享受相应的运营收益。
3.2.3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考评。
1.3项目批准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发改委的招标核准文件。
(3)由甲方建设 项目的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二、项目公司
2.1项目公司成立条件
5.1.1项目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住所地设在项目所在地。
5.1.2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2.2项目公司注册
5.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股东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同时同股权比例到位,具体事项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3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出资。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作为甲乙双方各自对项目公司的债权。
2.4项目公司成立时限
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2.5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证项目公司顺利运行。甲方在董事会拥有控制权。
2.5.1股东会
由甲乙双方组成,是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2)项目公司对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及担保的;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5)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5.2董事会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后生效:
(1)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2)制定项目运作方案和管理团队考核目标;
(3)制定项目运营方案;
(4)决定项目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营。
5.6.2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2.7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5.7.1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
5.7.2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2.8项目公司风险
5.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项目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进行负担。
2.9项目退出及移交
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运营情况提前接收。
2.10其他
5.11.1项目公司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均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5.11.2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相关建议
目前我县实施PPP投资有两个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议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 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进行投资建设,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2.我县项目为纯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须配置资源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回报的保证,而我县目前有现金流的资源只有土地收益权的出让,建议尽快完善土地作为匹配资源注入项目的相关手续。
;E.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6、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7、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8)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F. 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大多数人对“融资”并不陌生,譬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但这些通常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可归为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则是现代租赁业代表,本质上属于一种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的金融手段。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据各地公布的今年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情况显示,河北省推出32个项目,投资1330亿元;福建省推出28个项目,投资1478亿元;四川推出264个项目,投资2534亿元;江西省推出156个项目,投资3185亿元;湖北省推出235个项目,投资3700亿元。湖南省方面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已推出82个项目,累计投资1351亿元。国家发改委之前公布了首批PPP项目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面对如此之大的资金需求,这些资金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筹集呢?下文是详细解读:
一、PPP项目的内涵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最先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专设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专设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的利润。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二、PPP模式案例
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建设是该县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也是双牌县与我司合作的PPP项目,由我司获得该项目住宅区的售卖运营及开发权。该项目位于县城主城区,整体占地面积4470平方米,高27层,地上裙楼5层,6至27层是精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投资约1.47亿元,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民生建设项目,双牌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也在其中,建成后,将会成为集全县政务服务、人才交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求职招聘、社保缴费、劳动维权于一体的群众办事服务中心,对于推进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该县区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周形成环形消防道路,交通便利。住宅部分,在用地的南面和北面布置两栋高层住宅,闹中取静,以提高居住的品质,成为双牌县城都市尚居生活领地和城市人居第一标杆。
根据我司与双牌县政府签署的协议,我司在双牌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我司拥有对该片区的居民房及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经营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我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PPP项目融资方式全解
(一)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由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来出资完成该PPP项目的经营周转。一般来说,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股东,其特别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项目运营收益,通过参与或掌握公司的整体运营,而掌控其收益大小,多劳多得。除此之外,如果股东同时为项目公司的服务提供商或货物供应商,其还能以此获得更有利的商业机会。但相较于其他债权类的出资人,其劣势在于,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收益分配的优先权最弱,其只有等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时才能获得其股权投资的收益。总的来说,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最大的同时收益也最大。常见的股东是项目参与方、当地投资者、政府、特许权获得方、机构投资者、双边或者多边组织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降低其投资风险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获得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担保;其二,尽量选择预付一定比例或者按比例分阶段支付投资款项以为自己留有资本缓冲;其三,选择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而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而达到该目的一般只要得到股东的特别承诺即可,其本质无外乎是第三方担保。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项目的某个环节风险过高而难以获得投资时,股东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人更愿意在针对这一环节承担额外的担保责任。
(二)债权出资
与股权出资相比,借款人的优势重点体现在利益的优先分配早于股东获得受偿,而劣势在于收益有限。一般来看,债务偿还往往以固定或者浮动利率为基准、由债务人按周期支付。除此之外,对于选择借款人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多边组织和出口信贷机构:通过这个渠道获得的一揽子贷款可以避免一定的政治风险、获得东道国政府在贷款偿还方面所给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这种贷款的限制和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往往难以获得。
商业银行:对于长期贷款来说,商业银行是常见的选择。相较于通过发放债券,商业银行贷款的优势在于其给予了借款人一定的协商余地,在项目周期长、未来风险难以预计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更大的调整空间;
设备提供商、融资租赁出租人等:为了获得商业机会、对销售其产品更为有利,有些项目的设备或服务提供商也会同意提供借款;融资租赁出租人与设备提供商在这一点上类似,即为了对出租其产品更有利而愿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条件。
银团联合贷款:银团里每个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都是独立的,其都有着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基本不会为其他银行做背书。代理银行作为中间方,则在此代表银团向借款人提出条件、核实借款人是否最终达成要求、领取银团的借款并计算利率等,这种方式因为结构复杂而往往适用额度更大的项目。
(三)银行信用证、保函
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在降低项目公司的资金占有率,提高资金流动性,类型多是单证一致、见票即付,部分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拿着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以证明有关违约行为后而才能拿到付款。银行在发放这些票证或者提供担保时基本都会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其担保数额相同的、多为更高数额的反担保,在条件满足时,银行有权将该反担保下项目公司的应付价款转换为其贷款而要求签署债权人协议以确保其对项目公司的财产权利。
(四)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借款人直接从个人和机构处获得借款,而无需通过银行这一中间方,一般来说,这种方式的优点包括利率低、还款期长以及流动性强,而其缺点在于,牵扯到背书、承销、信托、债券评级等多个环节及资质要求等,导致审批多、耗时长、程序复杂、灵活性差、风险高。一般来看,在项目初期不会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但一般当项目经过建设期而项目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后,对于项目再融资还是可以采用这一方式。
(五)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也被称为备用资金,因其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其受偿的优先权也介于二者之间,即迟于债权人而早于股东受偿或获得收益分配。夹层融资的典型方式包括提供次级贷款和发行优先股,前者体现为晚于普通借款人受偿,后者体现为可以获得项目收益分配但并不能参与公司运营。一般项目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动机在于控制其资产/债务比例,尤其是在项目出现预算外的超支情况时(10%以内),为了尽快获得资金,而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但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成本较普通贷款高,由于夹层融资下的投资人要晚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收益分配,为了弥补其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公司一般会选择向其提供高于普通贷款更高的利息或向其分配项目公司收益(表现为向其提供期权、可转换债券等选择),一般会通过信托方式安排。
(六)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是指,为了确定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债权人之间可就与影响受偿相关的问题特别达成一些协议,包括确立资金支取次序、到期债务安排、债权分配方式、担保性权利安排、支付管理、决议方式、保险基金管理、技术顾问管理等,其对协调PPP项目融资管理有着核心作用。
湖南宇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致力于PPP项目投融资咨询与运营管理,PPP管理咨询。目前,我司参与前期调研投标项目5项,落地实体项目1项,拥有专业的工程专家、财务专家、投融资专家。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融资咨询、基础设施企业改制与管理咨询、新城与开发区建设的投融资与管理咨询以及政策研究咨询、经销商债务重组方案研究咨询。服务领域包括供排水、垃圾处理、燃气热力、发电、轨道交通、土地一级开发、新城、开发区以及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ppp途径的主要功能
PPP途径可以分为融资性的和非融资性的,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非融资性质的PPP途径:
(1)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2)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3)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G.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PPP模式是指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分享等方式提高供给效率,建立风险共享和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相对于“BOT”模式的区别,是企业所有个人都想承担建设和实施该行为的项目,应由企业在BOT、政府和企业的所有住宅承担合同和合同关系的上上下下。在PPP模式下,项目由政府和企业实施,各有分工,政府和企业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合作关系,即所谓的“公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