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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8-25 07:20:37

⑴ 求解答:美特斯邦威企业背景介绍,企业外部环境分简要报告,企业内部环境分简要报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5亿元
发行期限 365天
担保情况 无担保
信用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结果 主体:AA-;债项:A-1
发行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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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公
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
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
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接受投资者监督。
重 要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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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5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9
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9
二、与公司相关的风险............................................................................................9
第三章 发行条款.....................................................................................................15
一、主要发行条款..................................................................................................15
二、簿记建档安排..................................................................................................16
三、分销安排..........................................................................................................16
四、缴款和结算安排..............................................................................................17
五、登记托管安排..................................................................................................17
六、上市流通安排..................................................................................................18
第四章 募集资金运用.............................................................................................19
一、募集资金主要用途..........................................................................................19
二、公司承诺..........................................................................................................19
第五章 公司基本情况.............................................................................................20
一、公司基本情况..................................................................................................20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20
三、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25
四、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权益投资情况......................................................30
五、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36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38
七、员工情况..........................................................................................................40
八、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要从事的业务..................................................................41
九、公司所在行业状况..........................................................................................55
十、公司在所处行业的地位及竞争优势..............................................................59
第六章 公司主要财务状况.....................................................................................70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70
二、合并报表财务状况分析..................................................................................77
三、公司有息债务情况..........................................................................................88
四、或有事项..........................................................................................................90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90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非调整事项及其他事项..........................................92
七、资产抵押及具有指定用途的资产情况..........................................................92
八、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和海外投资情况..........................93
第七章 公司的资信状况.........................................................................................94
一、对公司主体的评级报告摘要..........................................................................94
二、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评级报告摘要..............................................................95
三、跟踪评级有关安排..........................................................................................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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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其他资信情况..........................................................................................96
第八章 担保.............................................................................................................98
第九章 税项.............................................................................................................99
一、营业税..............................................................................................................99
二、所得税..............................................................................................................99
三、印花税..............................................................................................................99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安排...........................................................................100
一、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100
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100
三、短期融资券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101
四、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101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102
一、发行人违约责任............................................................................................102
二、违约事件........................................................................................................102
三、投资者保护机制............................................................................................103
四、不可抗力........................................................................................................104
五、弃权................................................................................................................104
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偿债保障措施................................................................105
第十二章 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106
第十三章 备查文件............................................................................................... 110
一、备查文件........................................................................................................110
二、查询地址........................................................................................................110
附录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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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美特斯·邦威/美邦服
饰/发行人/本公司/公
司/总公司
指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大公 指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短期融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注册总额度 指 公司最高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10 亿元
本期短期融资券 指 金额为5 亿元,期限为365 天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短
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上海美特斯邦威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
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 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作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发行文件 指 在本期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
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募集说明
书及发行公告)
簿记管理人 指 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簿记建档 指 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短期融资
券数量和价格水平意愿的程序
主承销商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由主承销商根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短期融资券承销团协议》组织的本期短期融资券
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 公司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短期融资券
主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 指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的《上
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承销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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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包销 指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短
期融资券主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日后,
将未售出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中央结算公司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 指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法定节假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
定节假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Meters/bonwe 指 Meters/bonwe 品牌
ME&CITY 指 ME&CITY 品牌
美邦集团 指 美特斯邦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美邦有限 指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邦威服饰 指 上海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06 年9 月14 日注

华服投资 指 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祺格 指 上海祺格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祺格服饰有限
公司”,于2007 年11 月19 日更名为上海祺格实业有
限公司,华服投资的股东之一,持有华服投资30%
的股权
上海佳威 指 上海佳威投资有限公司
美邦企发公司/上海
企发
指 上海美特斯邦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安永 指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集团 指 美特斯邦威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美特斯邦威
有限公司”
美邦销售 指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上海美威 指 上海美威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09 年3 月10 日注

温州美邦 指 温州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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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邦 指 广州美特斯邦威服装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沈阳美邦 指 沈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北京美邦 指 北京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重庆美邦 指 重庆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成都美邦 指 成都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西安美邦 指 西安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杭州邦威 指 杭州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杭州美邦 指 杭州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天津美邦 指 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济南美邦 指 济南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昆明美邦 指 昆明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福州美邦 指 福州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宁波美邦 指 宁波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南昌美邦 指 南昌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哈尔滨美邦 指 哈尔滨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

武汉美邦 指 武汉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南京美邦 指 南京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广西美邦 指 广西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长春美邦 指 长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兰州美邦 指 兰州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美邦 指 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合肥美邦 指 合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米安斯迪 指 上海米安斯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苏州美邦 指 苏州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邦购 指 上海邦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博物馆 指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博物馆,发行人全资社团法人
特许加盟 指 一种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公司通过与
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
予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开设加盟店销售公司
产品的权利,同时还授予其成为公司加盟商的资格,
实际经营中,加盟商直接运营加盟店,向公司直接
采购产品并以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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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 指 由加盟商开设的独立店铺或专柜,由加盟商自行负
责所有的店铺或专柜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
费用
直营店 指 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行开设的独立店铺或专柜,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负责所有的店铺或专柜的管理工
作并承担所有的管理费用
面料供应商 指 为成衣生产提供面料的面料生产企业
辅料供应商 指 为成衣生产提供辅料的辅料生产企业
成衣厂 指 将面料和辅料缝制加工成成衣的成衣生产企业
供应商 指 面料供应商、辅料供应商和成衣厂的统称
Euromonitor 指 总部设在伦敦的全球消费市场调查研究权威机构
CTR 指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资讯及研究分析
服务提供商
CMT(来料加工) 指 由公司自行完成面、辅料采购,再由面、辅料供应
商负责将面、辅料运至成衣厂并由成衣厂进行成衣
加工的生产组织模式
FOB(包工包料) 指 由成衣厂负责所有的面、辅料采购和加工的生产组
织模式
IFOB(异向指定) 指 在公司认可的面、辅料供应商范围内,由公司核定
面、辅料采购价格上限,再由成衣厂意向选择面、
辅料供应商进行合作的生产组织模式
CFOB(定向指定) 指 由公司指定特定的面、辅料供应商生产成衣所需的
面、辅料,再由指定的成衣厂向特定面、辅料供应
商采购后进行成衣加工的生产组织模式
订货单位 指 加盟商和销售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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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短期融资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
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水平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短期融资券信用
评级由机构投资者招标确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
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不确定性。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存续期限内,不排除市场
利率波动的可能,利率的波动将给投资者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收益水平带来一
定的不确定性。
2、流动性风险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但在转让时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公司无法保证本期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交易
量及活跃性。
3、偿付风险
在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间,如果由于不能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公司
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使本期短期融资券不能按期得到偿
付。
二、与公司相关的风险
1、财务风险
(1)未来资金支出较大的风险
公司计划未来投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上述项目总计投
资额约28 亿元,其中建设投资约为26 亿,流动资金约需要2 亿元,2008 年企
业上市募集资金约13.35 亿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补足。尽管公司目
前资金状况良好,但不排除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面临一定的现金压力,存在一定
的风险。
(2)资金流动性风险
公司的产品全部通过外包进行生产,与供应商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一般约
定预付0-20%的货款作为订金,待成衣厂交付的成衣在公司办理ERP 正式入库
后再分次支付剩余金额。由于现阶段经济不景气,如果上游供应商收紧信用,增
加订金比例,而下游景气度下降,无法及时支付货款,公司将面临资金紧张局面。
公司近三年的总资产,总负债呈逐年上升趋势,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但总
负债中流动负债占比较高,2006 年-2009 年9 月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89.95%和86.93%,主要原因是公司通过银行短期借款的形式获取
发展所需的资金,短期债务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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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周转率风险
2006-2008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1.09、29.55 和15.2。2008 年应收账款
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对一批优秀代理商增加了信用支持,从而
导致应收账款规模增大。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生产经营状况和上下游产业的经
营状况等方面综合分析,良好的盈利及经营活动现金流为短期偿债提供了稳定的
保障,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良好,但并不排除未来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变化,
休闲服零售市场景气程度降低,资金回笼速度减缓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司短期
偿债能力受到影响。
(4)物业抵押的风险
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以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2009年9月30日账面价值
为466,560,030元)和土地使用权(2009年9月30日账面价值为33,575,558元,上述
物业是公司总部的所在地),以及位于丹东和杭州两处的房屋及建筑物(2009年9
月30日账面价值为19,703,902元)作抵押给农业银行,为于2008年6月起至2011
年6月止形成的最高余额为3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的票据贴现借款是
以公司所拥有的南昌房屋及建筑物(2009年9月30日账面价值为168,848,645元)
作为抵押,取得民生银行150,000,000元票据贴现借款额度。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偿
还前述银行借款,则抵押权人有可能依法行使抵押权处置该等物业以抵偿公司未
清偿的债务,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为加盟商提供借款的风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于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加盟商实力等考虑,为部分加
盟商提供了借款,用于加盟店的房屋租赁以及店铺装修等。公司为加盟商提供借
款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2008 年3 月31 日
后公司不再以此等形式向加盟商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之前发生的加盟商借款将在
合同到期后清理完毕。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尚有未收回加盟商借款余额220 万
元。
另外,公司对加盟商的支持为签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补充的《三方协
议》,即由出租方,公司和加盟商签订协议,由公司为加盟商垫付一定时期的租
金给出租方,然后由加盟商按月向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公司
为加盟商垫付的资金余额为2,351 万元。如加盟商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加
盟商未按时向公司偿还垫付的租金,原租赁商铺由公司继续租赁使用,租赁条件
不变。上述情况请参见法律意见书。如果加盟商由于销售不理想,不愿继续承租
店铺而停止交租,公司继续使用处于同样地段的该店铺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经营问
题。
2、经营风险
(1)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所在的休闲服行业竞争激烈,国内休闲服零售的国内与国际品牌众多,
市场格局分散,截至2008 年底,以Meters/bonwe、班尼路、真维斯、以纯、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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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和森马为代表的主要休闲服品牌合计占有休闲服零售市场份额的为4.87%。除
此以外,Levi’s、Lee、Etam、Jack & Jones、Only、Vero Moda 和进入中国不久的
ZARA、H&M、UNIQLO 也是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品牌。虽然公司目前在国内休
闲服零售业内拥有比竞争对手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但随着市场的不断细分,来自
国内外竞争品牌的竞争压力仍将持续甚至加大,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的产品售
价降低或销量减少,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自2007 年7 月份开始的次贷危机于2008 年8 月份演变成为席卷全球的百年
不遇的金融危机,全球经济正受到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作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
的中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幸免。公司所经营的大众消费品销售业务虽相对
其他行业所受影响有限,且中国经济正处于逐渐复苏阶段,宏观经济波动对公司
的经营仍有一定的负面效应,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业务迅速扩张和目标店铺紧缺的风险
公司新品牌ME&CITY 的设立、推广以及公司两个品牌的店铺扩张的可行性
分析是基于对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速度、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消费者
消费习惯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多年的经营经验做出。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突变,
行业竞争加剧,店铺选址不当,对消费者偏好的掌握不够准确等情况发生,都将
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
另外,企业需要面对来自其他零售业对店铺资源的争夺。店铺对零售业而言
是最根本的销售渠道,因此优质的店铺资源不仅是国内市场上众多休闲服生产企
业争夺的对象,同时也是其他类服装零售企业、电子消费品连锁企业、食品零售
企业和餐饮企业等的争夺对象。国内休闲服零售业整体而言也处在竞争激烈的大
环境之中。公司不断增加的产品款式种类也对店铺面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
无法获得足够的店铺资源,将会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
(4)供应商控制和采购成本增加的风险
公司自身不进行生产,全部产品依赖外包。尽管公司对产品供应商有一套严
格的甄选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但是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仍受面、辅料供应
商提供原料的品质以及成衣厂的生产质量、生产速度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和新品牌的推出,若没有足够的合格成衣厂为公司提供服
务,可能出现产品供应不足或质量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公司从多家面料供应商、辅料供应商及成衣厂等采购商品,近期国内原料、
劳动力及物流价格等基本稳定,使公司采购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但不排除未来
各项成本增加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5)产品运输、仓储及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运输主要依赖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物流企业数量较多,使公
司对其进行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旦某个物流企业出现疏忽或失误,可能导致

⑵ 容资券定义

人民银行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我国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

5月26日,华能国际、振华港机、国航股份、五矿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5家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交备案材料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成功发行了7只短期融资券,总面额共109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分别担任了7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8家金融机构参加了承销团。

7只短期融资券分布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四个期限品种,经过此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期限结构初步确定,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的参考收益率为2.92%。与同期限贷款利率相比,本次发行为发行人节约财务成本超过2.66亿元,支持了优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首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5家企业的行业背景符合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贯彻了中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要求,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有利于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2

从以上的报道可以看出,从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4日公布并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到5月26日华能国际等五家企业成功发行7只共109亿元面额的融资券,中间只是仅仅的3天时间,无论是从发行速度还是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市场的反应可以说是十分热烈,而且从我国企业的融资现状考虑,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行融资券的愿望很高。作为央行推出的一种新的企业融资方式,它有很广阔的前景,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首先,还是简略地分析一下允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现实意义: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明确指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这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因为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的传导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程,中间有一个时滞,而且由于银行各种“经济人”的利己性选择,可能最终使货币政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无形中放大了潜在的金融风险。我国融资现实的情况是,根据央行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目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为82.9%,国债为10.8%,企业债为1.1%和股票为5.2%,3这一融资结构对于目前处于改革关键时刻的银行业是相当不利的,最终有可能将风险传递到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上。而同时,截至2004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已达5354家,其中商业银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证券公司95家,保险机构63家,基金361只,一般企事业机构2755家,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市场已经形成。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和登记托管结算体系,以及运行平稳的发行、交易和结算系统,这为发展公司债券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2004年,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地发行了次级债券,铁路建设债券进入流通,这些非国家信用等级债券的引入,不仅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也为公司债券大规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了有益的尝试。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短期融资券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3日《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债券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本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比央行给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定义: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有两处的不同:依据的法律程序和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依据的是“本法”即《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而公司债券的则是“法定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发行市场。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短期融资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我不能给出一个绝对是还是不是的答案,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看二者的区别:

1 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资格的要求不同:短期融资券只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上要求发债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发行短期融资券没有有最低净资产额的要求。

2 对余额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偿还短期容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公司债券的要求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可以这样理解,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受公司累计债券总额的影响。

3 内部批准程序不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第一百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指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定。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发行融资券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也可以这样说融资券应该不是公司债券,因为如果融资券是债券则应该由股东大会同意。

4 外部审批程序不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备案制,即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将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融资券的最高余额,实行的是备案制。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二者的审定机关不同,核定的程序不同。

5 期限和交易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65天,企业债券则没有这一强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发行企业债券的期限很少有小于一年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募”(public replacement);企业债券可以公募也可以私募(private replacement),交易在依法设立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目前基本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

6 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不同: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才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交易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存在一定的差别,特别从发行的内部批准和内部审批程序的不同,因为企业的董事会并没有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利,人民银行也没有批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利,而发行短期融资券只需要企业内部的董事会批准,外部是经过人民银行备案,可以得出短期融资券不是企业债券。

那么短期融资券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有价证券呢?笔者认为是一种无担保、标准化,可交易的短期贷款契约。企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记载有发行人名称、面额、期限、利率、开始/终止日期等要素的短期融资券构成向市场投资者的贷款要约,投资者予以认购,构成对这种要约的承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成立贷款契约。

(二)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合同关系

1 承销合同关系:中国人民银行2005.5.23日《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不的自行销售融资券,也既是说企业发行融资券必须和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协议,由承销机构帮助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融资券。第三条规定: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第九条: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承销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机构承销短期融资券的方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三种方式。采用不同的承销方式,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有细微的差别。包销是指承销商对证券的全部或部分负有购买义务的承销。全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全部购买证券,然后再向投资者发售。而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只负责对售后剩余的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在代销中,承销商只负责帮助发行人在市场上销售有价证券,并把销售款项存入指定账号或在承销结束时转入发行人账号,并要求发行人给付成承销佣金,承销人不承担发行风险。在余额包销和中全额包销中,承销人承销人购买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将证券发行款项或购买有价证券的价款给付于发行人,并承担发行风险。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中还规定了承销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如向发行人调阅与发行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对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要求整改的权利等,和督促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对其发行辅导、核实相关材料信息披露及代理投资者追偿的义务。

发行人承担给付承销机构发行佣金,并在发行结束时接受承销机构尚未销售完毕的有价证券(代销时)。

2 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合同关系:前文已经说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标准化的贷款合同,所以他们之间受贷款合同基本原则的约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有按约定得到贷款的权利和按期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有按期交付发行人相应款项的义务和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标准化、可交易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贷款合同相比,在债券人转让其债权时并不需要履行告知债务人的义务。待融资券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只须对持券人进行偿付。实际上,由于短期融资券是在企业间发行、上市和交易,并由中央结算登记公司予以登记结算,在融资券期限届满时,发行人将兑付资金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的帐户,由代理兑付机构对持券人进行兑付。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上市、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只能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活动。而且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行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的文件包括企业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企业董事会同意文件、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融资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文件、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审计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用以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承销协议,其中发行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对备案报告、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和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把短期融资券看做标准化的贷款合同还是像有人认为的企业债券,虚假陈述都会构成合同欺诈或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呢?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融资券发行的备案机关,而且同时有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机关,第六条:规定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也就是说企业融资券的交易流通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又是融资券交易流通的主管机关。发行人在其融资券发行完成并且债券、债务关系登记完毕的次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进行流通,而不必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规定的债券申请上市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和应提交有关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才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根据《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的规定,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这些活动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四) 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现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包括融资券存续期间公司企业的财务信息,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给出可六项标准:

(一) 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a、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 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承销机构应按规定督促协助企业披露有关信息;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尽到谨慎勤勉义务,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含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分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理: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按照相应的处罚、处分。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⑶ 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答: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

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答:按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货币政策的传导既有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也有通过市场利率变化的传导。目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使其行为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正反馈效应,是加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手段,但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加强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效能,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

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答: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累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由中央银行来处置。

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发行过程及债券完全兑付前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贯穿始终,违约事实也会公之于众,市场约束力较强,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二是风险分散,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

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

答: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在证券公司已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新兴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短期融资券还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基金规模的扩大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丰富了货币市场工具,将改变直接债务融资市场中,长短期工具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改变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综上所述,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

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属于人民银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管框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核心规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短期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

问:短期融资券市场框架的设计如何体现市场化原则?

答: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

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

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

问:如何正确看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

答: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客观性,要发展非政府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问题就不可回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资券是一个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已经给出了正确的标识、投资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备,发行时并不违反发行规则,那么出现部分短期融资券违约的风险就是正常的,是市场允许的。在直接融资方式下,这种风险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情况下由众多投资者分担,而不是集中到银行体系,不透明,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信用风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场加以消化和解决。如果短期融资券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层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查来防范,就会抑制市场的发展。

第三,引导不同性质投资者以不同方式应对信用风险。市场中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前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后者在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上较弱。管理层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应区别对待,将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

⑷ 新加坡基金会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出具

楼主你好!
新加坡出具法律意见书首先要注册一家新加坡基金会,提供新加坡基金会注册纸证书、注册纸、章程包括项目白皮书。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包含哪些内容:

1、白皮书合规:证明从事的项目是符合新加坡条例的;防止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调查;上交易所时需要用到;
2、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所从事项目是非证券化的、目前有因涉及证券化的被MAS关停。做好后到MAS报备,防止MAS的调查。
3、私募销售条款合规:证明在上交易所之前所从事的私募和销售是合规的;
4、公募条款合规:相当于上交易所之后对广大投资者所做的一个承诺,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⑸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有什么程序呢

所谓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版在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并权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发行企业的债项评级原则上应达到A-1,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企业确定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2、主承销商企业提交发行材料准备清单;
3、主承销商组织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注册材料的编写工作;
4、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5、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包括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套注册文件;
6、交易商协会核查,企业获得注册,并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

⑹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第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第八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第二章发行、登记、托管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第十七条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第二十一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⑺ 平安银行是否有 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抄务是指由我袭行作为主承销商,协助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详情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咨询。
应答时间:2020-06-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⑻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中期票据是指什么?下文是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简介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据统计,近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存续期限在2年-5年不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的基本要点:

1、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

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5、发行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二、发行程序

1、发行人内部批准发行计划。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发行短融券/中期票据的决议或者取得上级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确定中介机构。

发行短期融券/中期票据,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办理短融券/中期票据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登记,取得办理短融券/中期票据业务的资格。

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承销商负责承销工作,协助发行人制作募集说明书;律师事务所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确定发行短融券/中期票据的各中介机构,并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专项合同。

3、准备注册申请文件。

召开中介协调会,确定工作计划安排时间表。中介机构各尽其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企业给予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按照工作计划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出具各项文件。

4、提出注册申请。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应当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1)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5、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审核申报文件,并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审查申报文件,表决是否接受注册。对于接受注册的企业,交易商协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6、发行和募集款项交割。

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等发行文件。

短融券/中期票据发行通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承销团成员缴付申购款项到指定账户。主承销商在本期发行金额在扣除相关承销费用后全部划入发行人的指定账户。

7、到期兑付

发行人将按发行文件的规定到期还本付息,履行兑付义务。

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的优势

1、融资成本低

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左右,且发行期内不受银行利率浮动的影响。若一次发行5亿人民币的金额,一年可为发行人企业节省数百万元的融资成本。

2、发行门槛降低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硬性条件只有3项:(1)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发行额度不超过发行人企业净资产的40%;(3)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且没有盈利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

3、融资便利快捷

采用注册制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准备时间短,企业工作量小,不像公司债、企业债,需要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的层层审批。

从花费的时间来说,由于备案材料相对简单,完成一个完整的发行过程约花费4、5个月时间。

4、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一次申请额度可按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比例申请(若企业已经发行过其他债券且未清偿的,申请额度应当扣除该部分的待偿还债券余额)。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大多为企业集团,企业净资产规模大,一次性融资金额大,根据近期发行的30家短融券/中期票据统计,一次性融资额最低为3亿元,最高的可达到100亿元,这种融资规模是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

5、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企业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表示投资者对企业信用的认同,这将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度和在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有利于以后企业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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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2、流动性专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属偿债能力;

3、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4、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6、其他软条件。

(9)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扩展阅读: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

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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