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项目融资担保的项目担保的主要类型
直接担保 在项目融资中是指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指担保的责任根据担保的金额或者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
1.有限金额的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额担保。
2.限制时间的担保 项目在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完工担保”是最为典型的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责任直接担保。 间接担保 在项目融资中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
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最常见的间接担保是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货与付款”合同,“供货或付款”合同,以及“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担保 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
或有风险的担保按其风险的性质可分成三类:
一、针对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针对项目的政治风险。
三、针对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完工担保的责任;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 项目公司的物权担保指项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资产为履行贷款债务提供担保 。
主要物权担保形式有:
1、不动产物权担保。
2、动产物权担保。
3、浮动设押。 1、准担保交易
(1)融资租赁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购回
(4)所有权保留
2、东道国政府的支持
② BOT项目融资模式中的担保问题
如何认识我国基础设施bot投融资项目中的担保需求和实现形式,如何既考虑外国投融资者的应得利益,又避免我国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这是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引进BOT投融资模式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目前,在bot项目以及一般项目融资担保实践及其理论阐述中,存在着经济学分析多而法律分析少和法律分析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对BOT项目的担保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担保产生于风险管理需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任何项目投融资都是一个存在着风险、需要进行风险分配和化解的决策活动。BOT项目谈判中利益和风险的一揽子安排,正反映了BOT项目风险的密切关联性与风险责任分担化解对于项目成功的重要性。因此,BOT项目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是谈判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而成功融资方式的标志之一正是在各参与方之间实现了合理和有效的项目风险分配。
BOT项目投融资既有一般投融资的风险管理问题,又有其特殊的风险管理问题。BOT项目风险管理特殊性的原因在于其适用对象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的特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整体系统性、服务公益性和效益社会性等特殊性,决定了BOT项目投融资风险大、互相关联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经济核算难等特点,由此也产生了风险责任确定及其分担方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而比其他投资项目更需要一种合理、有效、全面、周密的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而且担保是bot项目融资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项目融资结构的生命线。
目前,在我国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谈判中,担保不仅是热点问题,而且是个难点问题。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的BOT项目实践经验少,理论研究不够,而且由于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姿核律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隔阂,明悔不仅各方当事人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还存在着我方当事人面对担保问题手足无措的现象。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怎么才能和国际惯例接轨呢?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我们将BOT项目中出现的民法上担保的具体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种:保证、备用信用证、抵押、所有权担保(或谓所有权转让担保)、浮动担保或财团担保、债权转让担保、担保权转移。
(1)保证:又称人的担保、信用担保。这是国际贷款融资包括BOT项目融资中使用较多的一种担保方式,即保证人和贷款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物权担保形式之一。抵押是BOT项目中最重要的担保形式,主要发生在项目公司与贷款人之间。以项目经营收益为还款的基本来源甚至唯一来源,这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BOT项目投融资得以广泛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以项目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和动产等项目主要财产及其相关权益作担保,是对其“唯一来源”所产生缺陷的一种必要补救,是避免和减少项目融资贷款人风险的一种重要法律措施……
(3)浮动担保(或财团担保):浮动担保的概念来自英美法系,财团担保(还有企业担保)则来源于大陆法系,两者内涵十分接近。在BOT项目前期融资中并不能通过抵押来实现项目财产的担保功能。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允许BOT项目专营权抵押的实例。由于项目财产是以专营权为基础和核心内容,并包括项目设施及其运营收益的一种公司法人财产权,专营权抵押的实质是包含着项目全部设施及其运营收益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抵押。这种抵押只能以“浮动抵押”的形式来操作。
(4)所有权担保(或称所有权转让担保):所有权担保即以向债权人转移项目财产所有权、由项目公司保留担保物所有权的赎回权的形式,以项目财产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担保制度。所有权担保是一种物之权属转移控制型担保,物之实态并不转移;与之相反,限制物权担保是物之实态控制型担保,物之权属并不转移。对于BOT项目的激册正担保需求而言,非占有型的所有权担保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当传统抵押制度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资金顺畅流通的需要时,尤为明显。对于担保权人而言,所有权转让担保的优点是:一旦发生项目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的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直接作为财产所有人行使权利。但对处于建设期的BOT项目,由于设施和其他财产尚未形成,较难采用所有权担保,即使采用,那么担保物只能局限于已经形成的财产,担保价值不大。股权转让担保则可弥补这一缺陷。
(5)债权转让担保:这是国际商业融资以及BOT项目中使用的又一种担保形式,源自于英美法系,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与所有权担保的差异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某一债权性权利附条件地先行转让给贷款人的形式,作为借款人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保留该财产权利的现行支配权和赎回权,但如出现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就可取得该债权的支配权利,而借款人或第三人则将丧失赎回权。
与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同,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或其他对贷款人不利的情况时,贷款人可直接以债权人的身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排除不利障碍,取得支配权而处分标的物。并可凭此转让所获得的权利直接与各方当事人包括政府发生法律联系。一旦发生争端,可以直接与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律上的交涉和救济。
(6)担保权转移:从严格的法律意义看,这不是一种担保行为,但又与担保行为密切相关,并具有类似担保的功能,因而在此对其作一分析讨论。目前,在BOT项目中出现的主要是保证权利的转让,尽管这一转让是否允许存在着较大争议,但这一要求已经在BOT项目中出现。这一行为与上述其他担保行为的不同在于:
其一,前述各项担保权的标的是一种物权或独立的债权,一般可以由权利人作转让处分;而担保权转让的标的则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债权,按我国民法规定不得单独转让。
其二,前述各项担保的设定行为,是以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以权利转让形式行担保之实,从而形成担保关系;担保权转让则不改变担保法律关系内容,而只是改变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担保权转让并未构成新的担保,而只是改变了担保权的控制人。
其三,法律关系的层次不同。前述各项担保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为两层:在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第一层次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从债权人与从债务人之间形成第二层次担保法律关系,并依从于第一层次的法律关系。担保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为三层次:除了上述两层法律关系外,又形成了从债权的受让人(在BOT项目中一般为项目投资人或贷款人)、从债权的保证人与项目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由三方合意所形成的担保权转让合同。
则基于以上问题,为适应BOT项目融资需要,改进我国担保制度,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修改担保法和涉外担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规章,增加适应BOT项目担保需要的内容
从已有的实践经验看,修改《担保法》以及涉外担保方面的现行规章,增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担保需要、尤其是适应BOT项目担保需要的内容,是使BOT投融资模式更好地适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践的制度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民事担保方式中需要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引进浮动担保(或财团担保)、所有权担保、债权转让担保等制度,应当允许担保权转让。
在涉外担保行政管理方面需明确:政府或政府部门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与投资人签署基础设施项目特许协议,可以向项目公司提供诸如支付保证等间接担保,但不得提供类似贷款偿还担保等直接担保。
(二)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有利于BOT项目担保需要的解释
在暂时难以对《担保法》和涉外担保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的修改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技术的运用,满足我国基础设施采用bot模式的需要。例如,关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可以通过扩张性解释确认集合财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再如,鉴于投资人经政府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实现集合抵押担保的需要,允许政府放弃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受转让房地产时土地收益的权利。又如,在BOT投融资合同中往往规定: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偿债义务,抵押权人可立即处分或占有抵押物、扣收抵押帐户中款项、行使转让合同的权利。但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决生效前,无权处分抵押物。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应当通过解释允许BOT项目贷款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履行不能时作这一直接支配项目财产的约定,这是由BOT项目财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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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际项目贷款的国际项目融资的类型
A、当事人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B、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负责提供超支部分的资金,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2)投资协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
主办人应采取股权投资或次位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补充项目公司流动资金之不足,维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
(3)购买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其与贷款人的贷款协议时,主办人应以未偿贷款金额为价格向贷款人购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
实质上为由主办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
项目产品的购买人:主办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层次:同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安排;
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
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进行项目贷款业务;贷款人为多家银行时,方便与项目公司及其主办人磋商和完成贷款事宜;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
B、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第二层次: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第三层: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四层次: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最后金融公司将上述提款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法律文件
除贷款协议外,国际项目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特许协议等。
④ 融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融资担保方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完工担保的责任;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融资担保陷入危机,担保行业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但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令这个行业饱受严冬之苦;而部分企业的不规范经营则拖累了全行业,进而拖累整个担保业面临着一场信用危机。
业务分类:
1、间接融资担保
(1)借贷担保:银行贷款担保、民间借贷担保
(2)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商业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担保
2、直接融资担保
债券担保、基金担保(保本基金)、信托计划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
以上就是关于融资担保方式的内容介绍,通过本文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在企业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准备,才能确保融资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⑤ 国有企业国际融资的有几种方式
企业获得资本(企业融资),不单纯是为企业发展聚集资金的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资又可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l、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企业内部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的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部融资仍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时,企业才能转向外部融资。
股权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讲,因其风险大,资金成本也较高,同时还需承担一定的发行费用,看似成本较高。但企业融资的成本,不仅包括会计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相对于会计成本,机会成本是构成企业决策行为的主要依据。从我国的情况看,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所花费的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比如,现实中企业根据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期,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开发计划,但其所需资金往往受贷款规模的限制,等到银行逐级申报增加贷款规模批下来以后,也许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使企业失去一次有利的投资机会。可见,我国银行贷款的“时滞”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同样债券融资的限制条件多,对企业来讲,同样加大了机会成本,也是其不利的一面。
企业外部融资究竟是以股权融资还是以债务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的制约。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对资金需求程度不同,所选用的融资体制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资体制规范着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制约着企业的融资形式和取向。
因此,对国有企业而言,不仅存在着国有资产,还存在着国有负债,国有负债即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也就构成了国企改革的成本。我国国企改革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1)离退休下岗人员安置。(2)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费用。(3)企业办社会的成本。(4)企业银行债务。其中银行债务构成了企业的显性负债。对于企业从财政获取的资金,企业要承担一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安置下岗、离退人员、养老金、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这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构成了企业的隐性负债。
如何解决企业巨大银行债务包袱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资产负债率高。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料,1990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8.4%,91年至93年上升为60.5%、61.5%、71.l%,1994年为83.3%,96年平均为89%。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l、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交易的场所,一般包括长期存贷市场、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狭义上仅指以股票和债券为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资市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扩容、增效、改革、规范的成长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l)用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归还一部分贷款。(2)将部分银行贷款转为债券
2、投资基金转换一部分。(1)创设转换银行与企业债务的国企重组资金。国企重组资金就是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把社会公众的分散资金有机汇集起来,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向国企注入资本金。(2)建立产业金融联合组成一个联合投资公司,以国企资产作为担保物,由联合投资公司出面向商业银行借款,帮助国企摆脱困境。
3、债权变股权置换一部分。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合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专业银行贷款超过全部资产的50%,且所欠贷款30%为逾期、呆滞贷款的国有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使债权变成股权。
4、呆帐准备核销一部分。
5、政府扶持补贴一部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贷改投。
(2)财政返还
(3)发行财政特种国债等
6、盘活存量一部分。(1)破。让无挽救价值的企业破产。(2)调。结合产业、产品结构来调整资产结构。(3)并。靠资产重组,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把优势企业扩张和劣势企业兼并结合起来,互利互惠,优势互补。(4)转。实行股份合作制,对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实行整体和部分拍卖,有偿转让,用其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和注资其他国有企业。
以上几种方法中,利用资本市场是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