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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的交易结构

发布时间:2023-08-22 14:17:24

⑴ 消费信托交易结构是怎样的

"消费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权益为主要内投资标的信容托计划。消费信托集合了理财和消费双重特性。虽然消费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涵盖消费收益、投资权益等,但是产品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消费需求。"


⑵ 外贸信托是什么

外贸信托就是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缩写。它是信托公司的名称,而不是特定的信托业务。

信托产品的特点:

一、灵活的交易结构

信托产品可以利用优先受益人和劣等受益人的结构设计,捆绑银伏和分享受益人和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

二、风险可控

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碰宴管理。

三、保密性

信托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

四、形式多样

信托财产能够以各种形式笑搏银委托,如基金、证券、动产、房地产和资本债权。

⑶ 结构化信托是什么意思 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

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特点

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运营条件

结构化信托的运营条件有两个:一是各类金融服务标准化和一体化;二是法制健全。

这实际是商业可行性和生产可行性问题。商业可行性最简单的思维公式是:利润=收入-成本。结构化信托的利润、收入、成本有两个口径,一是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整体;二是“结构”中的每个专业金融服务,在这两个口径中都应有利润,才是商业可行的。

从结构化信托整体看,其对客户的服务价格显然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企业年金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等所能提供的市场价值尽管有一定优势,但不是太大的优势,这就使得结构化信托服务总体价格的提高空间是有限的。关键是成本问题。结构化信托产品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标准化产品或者标准化服务按照一定规则连接组合起来的标准化产品。如果“参与结构”的各个专业金融服务主要是个性化而非标准化的,那么其成本的价格也将是较高的,如果成本高昂到一定程度,结构化信托的整体或者某个局部就可能发生成本倒挂,失去其商业可行性。因而各个专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是标准化的,有一套成熟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没有更多额外因素的涉入,所收取的价格应该是边际意义上的,是较低的价格。

各个专业金融服务是否标准化有一个相当直观的感受,就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对金融产品的要素定义是否趋同,在财务、风险、信息、账户、资产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轨。结构化信托体现了“连接”和“组合”的艺术思想。但是“连接”出来的“路”是否能走得通,能否真正“生产”出来最终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却存在“生产可行性”问题。

综合金融的必要条件是专业金融的成熟和互通。运转结构化信托实际在考验相关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和一体化水平,从宏观看,这是由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及其监管的成熟水平决定的,当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各个金融门类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理念和统一的监管政策后,金融产品之间的连接和转换才有可能是平滑无障碍的,这是走向金融综合经营、综合监管的前提;从微观看,各个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表面上传递的是产品、服务和信息,实际上接轨的是业务纵深和管理纵深。如果在银行和信托之间建立连接,双方对相同业务的定义不同,双方的业务和管理不匹配,双方的必要信息不透明,那么它们共同提供的服务难以有太多的价值和太高的质量。以资产证券化信托为例:如果以一家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办理一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受托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和发起机构、和服务商都应是彼此一致或是顺畅衔接的,否则独立出来的信贷资产就会失去管理的连续性,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合并(如需要)报表质量也要打折扣。

法制是否健全既关系到生产可行性,又关系到商业可行性。从某种意义来讲,结构化信托产品比各个专业金融产品有更强的法定性。一个具体的专业金融产品,往往是金融机构在一定的产品类别下的自定义,当然这种类别界定和产品定义是置于法制和监管之下的,但金融机构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灵活余地。结构化信托产品是标准化产品,需要更多地以法定的方式确定各个金融机构和参与者之间资格、权利和义务,在机构之间的“连接”部位是没有多少灵活的余地的;否则这种余地往往会演变成对客户的法律责任不清晰、法律纠纷无法裁定。

法制是否健全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的“连接”环节上,最终又落在信托税收、业务监管费、财产登记等难题上。这些难题不解决,结构化信托就无法运作。

结构化信托的这些运营条件如果有欠缺或者不确定性,都将一个一个地反映到作业成本和运作风险上,都会影响该信托模式的持续发展。

监管成本

设计任何一个金融产品总要兼顾其效率和安全性,都存在成本和效能的平衡问题。结构化信托的显著特征是多个主体和专业分工,这是“专业化+防火墙”式的服务架构。这种结构的优点明显,但对管理协调和监管的要求是很强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都要付出人力、时间和资源,因而对效率和相应成本的考验是很大的。所见所闻看,我们认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机构对成本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以企业年金信托为例,受托人是管理中心和信息中枢,它承担选择、监督、评价和更换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把相应的信托服务外包出去。这种结构看似清晰,但是实际运作起来情况十分复杂。这些服务如果由一家机构来承担,主要工作是按照部门职能来分工,还有部分工作由主管经理人承担或者协调,既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处理。现这些服务改由多家机构来承担,分工的边界由部门边界变成了组织边界,分工的依据由内部制度变成了行政法规和商业合同,原本没有分或者不易分的工作就可能要分离,为了界定“关系”和管理“关系”要投入精力和资源。表面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合同关系反映为五个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信托关系和三个委托关系,但实际上需要厘清关系的个数是数学组合的概念,需要协调的时间跨度从信托的设立、存续一直到终止。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监管、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见下图。
现将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并对其进行监管;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⑸ 单一信托的交易结构

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⑹ 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6)什么是信托的交易结构扩展阅读

基本交易结构:

“投资回报附消费权益”模式是信托公司介入消费领域最为简单的“消费+信托”模式。此类模式的操作方式即为在既有集合资金信托模式基础上,为投资人采购具有吸引力的消费权益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全部的投资回报。

消费权益可以同时来源于信托资金的投向标的或融资标的,也可以另外采购。

委托人可选择行使消费权购买艺术品,也可选择放弃消费权。若选择放弃消费权,委托人可获得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若选择消费,则需要抵扣艺术品消费金额。

⑺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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