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② 高小琴给孩子留了2亿信托基金,那信托基金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信托基金”一词因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中提及而火热起来。在该剧的结尾篇浮出一段剧情:为了照顾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的一生,高小琴曾经在香港设立了一个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
该剧情一播出,线上线下都在深扒当红热词“信托基金”。由于上市审批的需要,国内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控股公司,如雅居乐、玖龙纸业、SOHO中国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龙湖地产曾因主席吴亚军在离婚中很好地运用了信托工具,避免了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而被业内人士称作家族信托样本。
家族信托基金是财富传承工具
我国于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于信托和基金有认识误区。据了解,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 收益 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
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某些情况下的避税等。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某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某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
据了解,国内的信托基金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使其减少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它实际上是一个 理财 产品,一个投资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指的是家族信托基金,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一个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
信托基金既能够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可以进行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不仅是对财产的持续管理,还可以让家人持续受益,信托、保险、遗嘱都在财富传承的范畴内。遗嘱只是明确资产的归属,信托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财富传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分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多数的家族信托都是私人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人民的名义》里的信托基金指的就是私人信托。
家族信托基金可紧锁企业股权
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
家族信托将资产的所有人与受益人分开,一旦购买,这笔钱将独立存在,不属于任何人的私人财产,无论是离婚还是分遗产,这笔钱都不会进行划分,只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置资产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构架图 )
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
目前国内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仍以海外离岸信托为主,设立地点多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据了解,目前采用信托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 上市公司 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恒基地产(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恒隆集团(陈启宗)、英皇国际(杨受成)、大新银行集团(王守业)等均于多年前已成立并通过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可以保护家族企业控制权。例如,东亚银行(00023)曾因其大股东李氏将控股权分配给了众多的家族成员而被稀释,从而遭遇了其他财团的狙击。相比之下,雅居乐则利用家族信托成功解决股权分散的窘境。
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数据显示,目前,Top 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2.63%的股权。陈氏家族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
龙湖地产是家族信托样本
早在2012年,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的离婚案就将家族信托概念推向舆论焦点。龙湖地产信托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权架构复杂、信托协议写得好,而是因为两个该用信托的人,在该用信托的时候,用好了信托这个工具。
根据龙湖地产的首发招股说明书显示,早在2007年11月,吴亚军与前夫蔡奎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纯属空壳的龙湖地产,其股权由两家BVI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注册公司)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持有。
到2008年1月,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
2008年6月,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夫妇俩打算用于上市的资产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元和12.8亿港元的价格转让给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几乎与此同时,吴亚军与蔡奎将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股权再次进行了转让。吴亚军将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全部转让给吴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简称Silver Sea),结算为吴氏家族信托;而蔡奎也将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蔡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简称Silverland),结算为蔡氏家族信托。
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为龙湖地产的直接控股股东,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地产的股权,而是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来控制。
吴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吴氏家族成员以及一个名为Fitall的信托,这个信托的受益对象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层,旨在进行股权激励。作为彼时吴亚军的丈夫,蔡奎也被视作拥有这一部分股份的权益。
蔡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蔡氏家族成员以及Fitall。而这一部分股权的权益同时也由蔡奎的前妻吴亚军拥有。
据了解,信托为独立财产,在离婚时不视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说,并不是离婚让蔡奎获得了超过200亿港元的财富,而是从信托成立日起,这部分已经是蔡奎的独立财产。
在这一架构下,无论吴蔡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吴亚军与蔡奎这场事关企业稳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财产分割范本当时被称为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业内人士称,龙湖地产的大股东将信托的财产安全隔离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显示,目前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持有龙湖地产70.55%的股权;Silver Sea持有43.97%的股权;Silverland持有26.46%的股权。
③ 信托10大好处,为什么要选择信托理财呢
1、信托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源头;
2、目前信托资产12.3万亿,是我国第一内大理财资产;
3、银行理财募集资金容中,有2/3投向了信托;
4、信托的收益期间是9-11%/年;75%的认购者获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于9%的主要原因:通过银行认购信托、期限少于一年的、认购资金在300万以下的。
5、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
6、只要不在银行买的,所有的融资类集合信托都是100%兑付;
7、一张信托牌照价值至少35亿,多家银行试图收购信托牌照无功而返;
8、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基本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背景,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
9、刚性兑付潜规则是指信托公司、股东或者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钱兜底;没有法律基础,但没有信托公司愿意第一个打破;
10、信托项目经理采取终身责任制度。
11、信托资产具备破产、债务、税收隔离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欢的财产保护、财富传承工具。
12、信托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地位、规模仅次于银行,甩开券商、保险、基金一大截;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
④ 信托产品怎么买
购买信托产品需要的流程与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信托产品购买门槛
信托产品投资门槛基为100万起,但信托法规定:100-300万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个人。
信托产品购买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房产资产,还有闲散资金需要保值的客户。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有闲散资金需要保值的客户。
3.风险及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的客户。
4.感觉银行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
5.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
信托产品购买步骤
1.投资者向信托公司提出购买信托产品意向。
2.双方依法签订信托合同。
3.投资者向信托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划款。
4.信托公司执行信托投资计划。
5.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和收益,信托关系终止。
信托产品购买签约流程
一、自然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仅限于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用于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2.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由投资人本人签名,或由经办人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银行卡、存折复印件账号及账户名要清晰。
二、签署信托文件
投资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各一式三份,客户留存一份,另二份收回存档。
签约形式(三种形式均可)
1.由代销机构人员陪同投资者亲自到当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驻外办事机构签约。
2.由代销机构人员上门签约。
3.邮寄合同,投资者签署好合同后,回寄。
信托购买简单流程图
⑤ 【干货】银信合作的“蛮荒时代”——银行通道产品模式
截至目前,国内的持牌信托公司总数为68家,在通览这些信托公司名称的时候,会发现相当一部分与商业银行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例如建信信托、交银国际信托、光大兴陇信托等,甚至共用同一个Logo。这并不是信托公司打银行的“擦边球”或利用银行的商号给自己招揽业务,而是在若干年前,信托是银行资金以及银行理财资金的一个重要出口,设立关联信托机构乃是银行扩大业务、提高收益之举措。作为国内最早、最成熟也是曾经运用最广泛的信托产品模式之一,银信合作产品是深入了解信托产品模式的一扇重要窗口,也对理解资管新规环境下的信托模式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文章的标题叫《银信合作的“蛮荒时代”》,意在说明银信合作是国内信托业务的重要发源地,曾经生机无限却又杂乱无章。由于银行资金受贷款额度、对象、行业等限制,信托有时候会成为银行资金的“通道”。表面上看,是信托计划向客户放的贷款,但穿透资金来源发现是银行。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银行扮演了主导角色,信托产品投资方向完全由银行决定,甚至用款企业也是银行的客户,而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采用信托融资的方式;信托仿若毫无目标、毫无意识地成为银行的“小跟班”。这是最传统、最早期的银信合作模式,也曾经成为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之一。
这一大类模式可分为贷款通道模式和票据通道模式两种。
一、贷款通道模式
囿于授信额度、存贷比规模等原因,在银行表内资金限制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银行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推介的资金来源,委托信托公司发起单一或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将资金贷至客户下。因此,这类模式下有两种方式:
1. 贷款通道模式一:银行以自有资金全部或部分(剩余部分银行负责推介)购买信托计划,结构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向不适合直接贷款的融资企业进行授信
2. 银行在部分购买信托计划的情况下,代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推介剩余的信托项目
3. 银行、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4. 信托公司发起成立单一或集合信托资金计划
5. 投资者向信托计划投资
6. 信托计划向融资企业放款
7. 贷款期限届满后,融资企业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
8. 信托公司从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9. 信托计划向银行和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2. 贷款通道模式二:银行向一名或数名投资者进行项目推介后,与信托公司、投资者之间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第二种结构流程图如下:
1. 银行向不适合直接贷款的融资企业进行授信
2. 银行代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3. 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三方签约
4. 信托公司根据委托发起成立集合信托资金计划
5. 投资者向信托计划投资
6. 信托计划向融资企业放款
7. 贷款期届满,融资企业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
8. 信托公司从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9. 信托计划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及收益
若发生融资企业无法按约还款,则触发银行回购模式如下:
上述流程从第7步开始为:
7. 若融资企业未按约还款,则银行向投资人购买信托计划的受益权
8. 融资企业向集合信托计划清偿
9. 信托公司从清偿金额中收取管理费
10. 集合信托计划向银行分配清偿的收益
二、票据通道模式
同样银行因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消化存量票据、及时贴现。这类模式由两种具体的模式组成:
1. 第一种是银行票据收益权的转让变现,可称为“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转让后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职责,其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发起以收购票据收益权为目的、以银行为委托方的单一信托计划
3. 银行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4. 信托计划以银行资金向持票企业受让票据收益权
5. 票据到期兑付,向信托计划返还本金收益
6. 信托公司从投资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7. 信托计划向银行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
2.第二种的操作方向刚好与前一种相反,是银行以信托计划为通道收购票据收益权,可称为“票据收益权收购模式”,其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发起以收购票据收益权为目的、以银行为委托方的单一信托计划
3. 银行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4. 信托计划以银行资金向持票企业受让票据收益权
5. 票据到期兑付,向信托计划返还本金收益
6. 信托公司从投资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7. 信托计划向银行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
当然,随着国内信托业务不断走向正规化,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收紧,信托机构的自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银信合作也不再总是银行主导,银行通道业务呈现出逐年萎缩的态势。与银行资金处处受规制相比,信托以其更高的灵活性正在发挥其本身应发挥的作用,就信托机构占主导以及银信“搭伙”的模式,另撰文详述。
⑥ 私募安全垫产品如何夹缝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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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何为安全垫
关于“安全垫”,2017年1月公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3号),对于公募基金安全垫有明确的定义:“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减去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现值后的差额”。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投资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如投资AA+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其他剩余资金则可以用于稳健资产的投资。
然而,不同于避险策略基金对于安全垫的认定,私募“安全垫”产品是一种类保本的结构化安排。通常而言,私募产品中的“安全垫”指的是:信托、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中,有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跟投,当产品净值下跌在一定比例内时, 由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以跟投资金为限,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安排。其中,投资顾问或管理人跟投的这部分产品份额就称为私募“安全垫”。
此外, 还需要注意“安全垫”产品和结构化产品的区别与联系。实际上“安全垫”产品并不是法律用语,只是实践中的通常叫法,在证监体系下一般指的是“新八条底线”中管理人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同个私募产品下的一类份额为另一部分份额提供有限的风险补偿,主要的区别在于“安全垫”类产品通常没有结构化产品中风险以及 收益 的分层安排。但是,目前对于安全垫证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下,两者之间实际上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
二、私募“安全垫”模式的发展历程
私募“安全垫”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低迷的股票市场环境,倒逼一些私募推出了“类保本基金”运作模式的产品,其中又以与信托公司合作更为紧密的阳光私募基金最为积极。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的1月便已推出国内首个“安全垫”型产品——“山东信托长金6号”。该产品期限三年,长金公司作为投顾投入客户出资的20%作为安全垫(投资顾问出资2000万,客户出资1亿),客户期满三年赎回时若收益率小于0%,则投资顾问将以跟投的自有资金予以补偿,直到委托人初始投资本金回复或投资顾问跟投的自有资金补偿完毕为止。
在这之后,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一些银行机构也纷纷联手私募推出底层为“安全垫”型私募的创新型理财产品,私募“安全垫”模式也逐渐成为银行委外资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
三、安全垫模式夹缝求生
以往某个机构在发行产品时,为了给客户安全感,发行人/管理人/代销机构也会自购一部分产品,表示与客户同进退;安全垫模式正是在这种跟投模式上进一步衍化而来。从功能上看,安全垫模式是具备类保本性质的跟投;从份额补偿的机制看,安全垫模式又具有类似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属性。随着严监管趋势的不断加强,伴随着对结构化产品在杠杆倍数、收益安排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安全垫模式在监管的夹缝中不断调整着自己的属性和包装,顽强的生存着。鉴于不同监管机构对安全垫模式有不同的监管尺度,接下来我们将对银监监管的信托产品和证监监管的资管产品的安全垫模式现状分别阐述。
(一)信托安全垫产品
早在2010年的2月,在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中,便对结构化信托业务作出了明确,“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此外,银监会在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对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作出了限定,“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目前部分银监局严格执行1:1的杠杆率,但部分地区仍然可以按照2:1执行。
因此,为规避结构化信托的相关限制,信托安全垫产品一般不会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而是通过特定受益人(一般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00元时,以其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为限,通过放弃其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来调整信托单位净值,使得调整后信托单位净值为1.00元或者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已被全部放弃完毕来实现对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风险缓释作用。此外,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预设浮动信托管理费等类似费用安排来达到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目的。目前,这类信托安全垫产品均是按平层进行备案,银监会对此暂时也未有异议。
因此,为规避结构化信托的相关限制,信托安全垫产品一般不会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而是通过特定受益人(一般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00元时,以其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为限,通过放弃其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来调整信托单位净值,使得调整后信托单位净值为1.00元或者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已被全部放弃完毕来实现对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风险缓释作用。此外,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预设浮动信托管理费等类似费用安排来达到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目的。目前,这类信托安全垫产品均是按平层进行备案,银监会对此暂时也未有异议。
信托安全垫产品在2016年银行委外业务大爆发时盛行,至今仍是各大银行选择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一般产品结构如下图所示:
银行通过安全垫外加合理设置止损/预警线来实现集合信托的类保本功能。以某股份制银行底层为权益类产品的信托安全垫产品为例,其止损/预警线的设置如下表所示:
以20%的安全垫出资比例为例,当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日终,如果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止损线【0.84】元的,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理论上,20%的安全垫足以保证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安全。
这类业务的拓展也有其局限性:①银行对于可以担当投顾的私募有其自己的准入标准,一般来讲,大部分中小型私募被挡在这一标准之外;②投顾要想提取超额业绩报酬,其业绩必须达到银行设定的业绩基准以上,而银行的业绩基准一般设置在1.06或1.07。当市场行情不佳时,加之最低20%的安全垫等硬性要求,使很多有实力的私募机构并不热衷于这类信托安全垫合作模式。此外,2017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文),加强了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不得违规提供通道业务。在55号发布之后,多地银监局也先后叫停辖区内信托公司的含夹层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有的信托公司则直接叫停新增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安全垫”信托产品因涉及到通道、结构化等问题,亦将受到近期银监新规的影响。
(二)证监体系下资管安全垫产品
证监会对于结构化资管业务的规定,直到2016年的7月,在其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才重新明确下来,因而相较于银监会的规定显得更加严苛:
(1)“(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2)在这份监管文件中同时对结构化资管的杠杆倍数作出了限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3)而且,该文件还禁止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不仅如此,在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的相关说明里,协会明确表示“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因此,从上综合可以看出,类似于信托安全垫的产品结构在证监会这里会被认定为结构化产品,且由投顾投资于类似劣后级份额并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做法是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有鉴于此,证监体系下标准的资管安全垫产品在产品合同中一般还是会将资管计划/基金份额分为普通级(A级)和特定级(B级),并明确其中特定级(B级)份额只能由产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申购,同时还会申明:特定级(B级)份额持有人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除此之外,其对普通级(A级)的类保本功能的发挥,与信托安全垫模式类同,通过特定级(B级)份额对普通级(A级)份额的有限补偿机制和设置止损/预警线实现。
受证监会监管的诸多限制,证监体系下的资管安全垫产品应用并不如信托安全垫产品那么普遍。笔者所了解到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证券公司出于自有资金量的制约,很多时候会采用这种安全垫模式的集合资管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利用成本相对较低的银行资金,突破自有资金限制,扩大业务规模。其一般产品结构如下图所示:
采取这种模式,即便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不能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但作为场内一种标准化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较小,且证券公司一般会要求融资客户在其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转股。因此,证券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两方面收益:①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前端收取的管理费;②因融资客户将质押股份转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会收取其后续相关业务操作所产生的交易佣金。不仅如此,更有不少证券公司可以借助股票质押业务打通上市公司股东渠道,包揽后续的资本市场业务。所以,对于自有资金不够充足的证券公司来说,通过这种安全垫模式扩大资金来源,承揽业务落地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好方式。
2018年1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中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但这种私募性质的集合资管计划安全垫模式并不受其影响。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尤其是那些市场知名度和规模都还不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更容易接受这种安全垫模式。他们考虑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自有资金出资安全垫,吸引合格投资者加入,迅速做大基金规模。不过其弊端也同样明显:一旦基金规模过大,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需要投入安全垫中的自有资金也会随之增大,这对于很多自有资金并不充足的私募机构来说,是一大挑战。
对于这种采用安全垫的风险缓冲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投资者不是银行等强势机构,一般而言,是不会设业绩比较基准;安全垫起有限风险补偿作用,0以上的收益普通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出资比例分成。
四、资管新规的影响
2017年1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再次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做出了明确,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基本上沿用了证监会在“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中对结构化资管的定义,但去掉了“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中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描述。据此,可以想见,若资管新规按照此定义正式颁布实施,前述的信托安全垫产品因其存在超额业绩报酬,大概率将纳入分级资管产品进行管理;而前述证监体系下的资管安全垫产品虽然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但其收益分配可设计成按份额比例计算,未来或许还有一定生存空间。
另外,根据资管新规,“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这样一来,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权益类信托安全垫产品而言,不仅不能延续现在采用的安全垫模式,而且亦将无法采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
⑦ 当保险遇上信托,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高净值人群逐渐进入迟暮之年,从以前的创富,慢慢的转变为守富,以及未来的传富。如何是锁定自己的财富,让自己的财富有效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了他们思考的问题。
在此浪潮之下,涌现了一大批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专业机构和工具。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①保险金信托发展阐述
②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③如何利用保险金信托
④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在 1886 年的英国,20 世纪初,在美国发展出了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1925 年,日本开始开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台湾地区,2001 年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而在中国大陆,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现了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资产一般仅涉及与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资产,相比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资产。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信托。一般保险金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一种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上图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约定的人。
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财富传承与增值
相比保险来说,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优势:
1、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险需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围。
2、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人意愿灵活安排保险收益金的给付。如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并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等。
3、保险金信托在灵活给付的同时还可以保值
增值,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妥善打理信托资产,且国内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
想比单纯信托,保险金信托具有高杠杆性,相对门槛比较低,保险的核心主要就是负债管理以及杠杆性。不用像单纯的信托一样动辄上千万的门槛,一般折合保费不到百万就可以设立。一般寿险的杠杆在几倍甚至十多倍不等。虽然相比信托,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理财,属于保守型投资,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保险的收益是稳定可期的。保险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承财富,而非为了高收益。
二、资产保护
保险金信托,不是为了与债权人进行对抗而设立的,也不是为了所谓的某些保险从业人员所谓的避债而设立的,设立信托的时候,需要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取证证明。
一旦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
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在保险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风险隔离优势凸显。
三、税务筹划
英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主要是为了合理节税。人寿保险理赔金是纳入遗产范畴,达到起征点是需要缴纳遗产税的,美国的遗产税比较高。通过把人寿保险托管于信托公司,身故理赔金可以免征遗产税。在一些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家,保险金信托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工具。我国目前为止还未开征遗产税,根据保险法规定,身故理赔金是不纳入遗产范畴的。但是未来如若开征遗产税,到底如何,其实谁也不知道,毕竟法律可以修改的,万一与国际接轨了。所以一些高净值人群有这方面担忧,未雨绸缪。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收,我也一直强调一点的是,在税务这块尽量低调一点,不论何种工具,尽量把资产分散开来,通过不同工具的组合,而非把大量资金放入一个篮子里。现在合法并不能代表将来合法,不要太高调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赔金和生存金无需提前公开以及公证处公证,这是保险的功能之一。相比较而言,保险金信托更加隐密。保险金信托能够克服单纯保险单一模式的弊端,对财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经说话,不多重复。相比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以及遗嘱等复杂程序,新闻媒体已有说明。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金信托:
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保护型还是传承型保险金信托产品?
首先应该明确,保险金信托并不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其具有独特的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和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员因为年龄等原因,不能够或者不擅长处理保险金的使用问题,可选择年金型的保护类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以家庭财富传承为目的,可以选择以死亡险作为标的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根据收入状况选择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产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稳定且健康状况良好,委托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稳定并且健康状况不好,可以将保险费直接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费,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设立保险金信托,这样能够保证保险费缴纳的稳定性。
做好保险金信托的制度设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投保人与受托人、保险公司做好相应的合同架构设计,比如,将其约定为不可撤销的保险金合同,防止将来出现合同违约或者税收问题,可以设立信托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财产所有权归属较为模糊,目前为止,对非现金类资产,譬如房产,股权类资产进入信托相对比较模糊。导致现目前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是资金为主,以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信托诞生于英国,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诞生的产物,而我国物权法一直强调“一物一权”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这些均不利于保险金信托摆脱保险驱动信托的单一业务模式。
2017 年8 月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网上公示,而一般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的保险金信托并不在此类。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信托登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机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信托计划。然而,在境内信托计划的私密性却无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
国内保险金信托才刚刚起步,相比较国外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说,还亟待成长,包括国内的信托也发展不过70年时间。但是未来肯定会慢慢好起来。
⑧ 信托和基金的对比有什么差别
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1.公司、合伙、信托都可以是基金的法律结构形式; 2.信托关系不只是体现在信托式基金中,家族信托、基金会、银行理财、资管计划都可以是信托关系的具体体现; 3.信托和基金两者概念关系用韦恩图显示是双环交叉部分重叠; 4.信托关系移转的是财产所有权,与行为委托关系迥异,不可混淆; 5.信托是英美法系概念,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受该制度存在体系性逻辑障碍,作为大陆法系逻辑思维最牛逼的德国也没有好辙,倾向于以让与担保作为功能替代性制度; 6.国内出两部法律、进而多个部委规定的原因在于权力争夺,你懂的。 现在大资管统一监管绝对是正确方向,但是落实到什么程度只能拭目以待时间检验了。
从实质上看,基金也是一种信托,有托管行, 不过相对来说,基金更加规范些,信托则存在较多的漏洞,因为信托项目资金的运用很多不是信托公司能够控制的,而基金由于只能将钱投资于金融市场,相对来说可控性较强,贪污挪用的风险基本没有。当然现在有很多信托项目银行提供了担保,这种项目实际上也是很安全的, 此外,基金每天公布净值,信息透明,而信托一般不公布净值,一般会承诺一个收益率。
⑨ 信托是什么信托与基金有什么区别
1,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9)集合信托图扩展阅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圆隐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⑩ 暗设通道为恒大输血中诚信托再曝违规挪用资金 百亿资金已爆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