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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排查

发布时间:2023-08-06 17:41:53

① 如今的融资租赁会不会在未来超过P2P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整体呈现两大业务风险

融资租赁行业概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其分类可根据监管机构和股东背景的不同进行划分。

根据监管机构不同的分类。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注册资本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亿元,内资租赁企业为1.7亿元,而外资租赁企业仅为1000万美元(该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于2015年9月取消),为三大类型企业中注册门槛最低的;最高杠杆倍数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非金融租赁企业为10倍。

事实上,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很少将杠杆用到极致,例如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6~7倍。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监管要求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但从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种类型的企业来看,由于银行系租赁企业具有股东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其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领域,且投向中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其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平台类业务两大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且多项发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资产。

201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行为。

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并以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

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23号文相关限制影响,未来平台类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规模收窄风险;2)若前期存在诸如租赁物不合规、违规利用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且若政府依赖“债滚债”方式还旧债,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已发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部分地区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辖耒阳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赁债务逾期,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模式均为租赁公司与耒阳市人民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由当地城投公司耒阳经开投作担保,而资金由当地政府使用,相当于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

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资金的回收,而租赁物往往难以变现。整体来看,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依赖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的平台类业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

② 四川出台11条金融措施:从医院等回笼的现金,处理后单独存放

一、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加强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保障,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调配人员随时待命,做到随到随办。各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要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调拨,提高紧急取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等工作效率;对涉及疫情防控款项的支付业务,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实行T+0、D+0结算。

二、保障基础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针对疫情防控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等应急服务,必要时上门服务。做好营业场所及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鼓励客户线上办理业务,利用自助机具等分流客户。

三、确保现金供应安全可靠

人民银行各发行库对银行机构的取现需求,银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大额现金需求,应特事特办及时满足。 对从农贸市场、公交企业等回笼的现金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对从医院、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单位等回笼的现金,按要求处理后单独存放 ,确保流通人民币安全、卫生、整洁。

四、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

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各相关银行机构应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对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和跨境人民币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事后对资金使用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境外汇入用于疫情防控的外汇或人民币捐赠资金,可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无需单独开立专户;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可作特殊应急处理,事后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

五、加大专项融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有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的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必要生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单列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费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企业借用疫情防控相关外债额度不受限额限制。

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 旅游 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受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引导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疫情防控的金融供给能力。优先满足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的再贷款、再贴现需求,优先办理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签发、收受票据的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 社会 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八、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九、保持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引导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保持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借机炒作、曲解政策等行为。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推进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协助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上市申报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各地方交易场所对受疫情影响造成交易中止或合约无法履行的交易,要引导交易双方妥善协商处置,避免盲目取消交易或按违约处理。免除或减免在四板市场挂牌的卫生 健康 服务类企业挂牌融资手续费。

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补充作用

各地方金融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补位,围绕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疫情防控产业链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要优化服务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降低息费水平。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要强化增信分险功能, 探索 开展投担业务联动,为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提供投资、增信、分险等多元化服务。

十一、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平稳运行

编辑 杨渝彤

③ 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净资产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 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 贷款 ;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治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租赁物登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租赁物购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租赁物价值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租赁物价值监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未担保余值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租赁物取回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征信 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担保保险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职责】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地方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违法经营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信息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监管协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 共享 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监管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准确分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违法 失信 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会商机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④ 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全国)

龙桥保理有限公司 天津鲁发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莱茵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拉赫兰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 天津瑞达信保理有限公司
1.从只有少数公司获得资金支持到直接授信,认购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渐“长大”的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正在进入多方位、多渠道的阶段。
2.全国已有深圳、安徽、福建、大连、天津、陕西等省市启动了对辖区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其中部分地区已经对疑似失联企业进行了公示。例如,3月5日,深圳金融监管局“一口气”披露了排查中处于疑似“失联”状态的5238家商业保理
3.“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情况”,天津金融监管局对天津_信商业保理,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对未来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方向,监管也早已指明:扶持中小微企业、扶持实体经济。“从2020年整个保理行业的形式来看,确实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同时也伴随着机遇。”毕研广进一步指出,受到疫情影响,供应链金融确实也遭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尤其是运输、物流、农业、制造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理业务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也是供应链金融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所以,目前来看,保理业务也受到疫情和监管的双重影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等疫情过去之后,供应链金融肯定会大有作为,也能够有效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拓展资料:根据类金融行业的金融服务类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统计,金融服务类公司中能够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有1,818家。而从目前能够统计到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10,577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特别是能够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其他类金融公司数量也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

⑤ 商务部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对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六、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开展排查工作:

(一)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二)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三)视情况需要约谈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

(四)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五)其他合法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负责处室,并明确分工,相关处室积极配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处室,把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重点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符合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排查对象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上线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表的填报。5月底前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并打印后加盖公章;完成2013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他表格可在排查结束后逐步完成。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系统或填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要视为有风险隐患重点关注企业,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商务部将重点抽查此类企业。

2.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或及时将相关设立情况导入系统。

3.商务部将依托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按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将定期公布系统使用情况,将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企业列入经营状况不明企业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风险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包括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行业发展现状、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连同企业在线填写的《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同时抄送外资司。

⑥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引导语:大家知道融资租赁到底是如何把控风险?如何保障自己收益率?下面是相关知识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

2、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

3、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

4、服务组合收费。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

运营收益

1、资金筹措和运作。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

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到80%。

1、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看,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

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20问

1、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包括什么

答: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1.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缺口);

2.利率风险(分析利率缺口、久期);

3.汇率风险(分析汇率损失);

4.税务风险(漏缴、错缴风险);

5.市场风险(长短期投资的价值波动风险);

6.财务人员内部控制风险;7.财务系统、财务数据操作风险。

2、如何降低租赁物的折旧风险

答:要降低折旧风险,重点是要进行项目和财务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发展的趋势,在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和更新换代的速度的基础上,进行租赁物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情况下是由承租人选择的,但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对租赁物的技术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预测,因为租赁物的技术过于落后,就会因技术更新而被很淘汰掉,从而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利益。

3、对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答: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4、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

答:租赁物件的灭失风险主要靠保险来保证。(不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灭失)

在采购运输环节投保运输险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在使用环节投保财产险、水渍险等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还有一种信用保险,投保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由保险公司理赔。按照行规,所有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受益人为租赁公司。

5、融资租赁公司声誉风险在哪些环节出现?

答: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出租人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因此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各自所辖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排查,识别声誉风险隐患,并向办公室报告。

6、融资租赁中有哪些汇率风险?

答:在出口业务中,通常以外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融资租赁的周期一般会覆盖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周期,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如果本币对该外币升值,那么以外币收来得租金收入在结转本币时就会缩水。这就是汇率风险,反之,如果本币对外币贬值,租金收入则会出现溢价。进口业务的情况与出口业务相反。

7、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避免哪些风险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出售风险:一企业拥有某项资产后如因某种原因须将其脱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损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在市场上脱手。

②技术陈旧风险:一企业拥有的设备有可能因有技术更先进的同类设备出现,或因技术进步使同样设备的价格下降而贬值,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8、租赁资产的退出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不是设备的短期租赁服务,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承租人违约收回租赁物或是经营租赁期满收回租赁物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租赁方案时,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置这些租赁物,避免处置损失,收回租赁投资并实现利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风险控制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设备厂商签署战略合作协定,委托厂商对收回租赁物进行维修和再销售,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并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承担风险和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与专业的拍卖公司、二手设备市场建立合作关系。

9、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答:1.确认有效的合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认真借鉴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因而其主要特征也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常常呈现效力相互交错,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2.确认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10、租前主要有什么风险?

答:一定要确定还款可能性,可以从财务方面去分析:

A、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B、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C、分析企业财务趋势及偿债趋势;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当承租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地下降,则租赁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11、在项目经营方面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答:1、经济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2、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良的变动或趋势。

3、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4、产品较为单一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5、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6、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

12、租赁业务的风险如何分级?

答:一般采取三级审定制度。即由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评价人对项目进行风险等级评估,部门经理作为风险审查人对项目进行分级审查,分管领导作为风险审定人对项目进行最终的风险定级。

1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答:1、 组织对出险项目的全面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出险项目金额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租赁物情况、客户负债及银行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归还款的其他因素和出险项目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出险项目现状,掌握承租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出险项目的清收潜力。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

2、 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出险项目进行估值,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租赁物情况,综合考虑出险项目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对出险项目的价值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并测算出险项目预计收回的金额和受偿的比率。

3、 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的信息,制定出险项目的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清收处置措施,并将预案上报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14、什么是融资租赁的期限错配风险?

答:期限错配就是将一笔长期贷款分成数笔短期贷款,风险在于若平台缺少后续投资资金,需要平台进行垫付,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一般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都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而P2P网贷平台融资租赁产品大部分都在6个月到1年之间。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偏好短期投资,因此除了平台尽量选择短期项目外,存在平台拆分项目期限风险。

15、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怎么办?

答:结合司法解释第18、第19及其他相关规定,承租人可以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融资租赁合同或中买卖合同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或者有出租人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租赁物情形的,或者签约时出租人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未告知的,在书面向出卖人反应的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16、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可以化解和转移吗?

答:出租人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把他们的优势整合到风险控制体系中。比如财产保险、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他们可以把企业风险分解为社会风险,让社会力量为企业承担风险。

有的风险是暂时的,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从中收益。比如有些承租企业信用比较好,但因某种原因遇到暂时的困难,如果市场还在,现金流还在,通过缓收租金、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等万式帮助承租企业度过难关,也保护了出租方的租赁债权。

17、如何防范承租人的财务数据的虚假风险?

答:对债务人的行业地位、经营与盈利水平要参照行业对比,要打个问号,多思考。要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份,谨防与虚假大空公司成交。尤须历清债务人净资产的真实状况,包括绝对数量及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可信的资产负债比),存在的状态与实物形态,可否以及是否已设置抵押等。净资产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18、如何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

答:(1)提供依据说明合同是出租人为反复使用而指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提供该出租人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则理解合同有关解约赔偿的约定,甚至要求因相关约定是无效按实际赔偿。

(2)尽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尽量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3)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应再支付了(见司法解释第21条)。

(4)解约违约金太高,不能超过解约前未付租金等款项减去收回物的价值(见司法解释第21条)。

19、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风险如何控制?

答:当前企业对于员工的控制主要表现在:1.合理科学的选择以及任命资质合格的工作人员,2.对这些工作人员实行精心的职位设计

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性,因此一名素质比较高的职工,首先要具备比较好的职业道德与素质,其次要拥有牢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与此同时,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能够有效的掌握市场是其需要努力的方向。企业可以采用员工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其了解以及熟悉当前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加强其对市场认知,提高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

20、租赁资产在购买时有哪些风险?

答: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也需要关注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

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贪大求洋,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品质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管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定,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瞭解设备的市场行情。对技改专案和不熟悉的行业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瞭解和验证专案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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