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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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兴业理财公司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公司仍然在努力改善现状,并且在不断改进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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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么是非法融资_非法融资案例五篇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受骗。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骗子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骗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1.08%,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骗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被骗”。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网特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诈骗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第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政府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维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第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维权?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第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3.3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代理商,汝康公司对代理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代理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代理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④ 中植集团董事长的突然离世,是否会堵住碧桂园的“资金脉”
2021年,房地产传来雷声阵阵。曾经的一个个实力房企通通陷入债务危机,宝能、蓝光发展、富力到老大哥恒大地产,无一幸免;反观碧桂园却一派岁月静好的模样,是否真的如表明所示?本期,龙汇工程网编辑小秋跟小伙伴们浅谈下碧桂园资金以及跟中宏念植集团的关系。
碧桂园全称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日,总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于2007年4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板块涉猎:物业发展、建安、装修、物业管理、物业投资、酒店开发和管理等。
正如小伙伴们肉眼可见,成立24年的碧桂园似乎一路都走得顺风顺水,品牌越做越大,越做越响,是否真的如此?
就在今年的9月份,碧桂园公布半年报,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7%至2349.3亿元,此外权益销售金额同比增长14%至3030.9亿元,权益回款率连续六年超过90%,行业领先。从这亮眼的业绩背后,其实是存在些许隐患的。
小伙伴或许好奇,碧桂园资金是从哪里来的?源源不竭?
纵观地产行业,你会发现,没有哪个房企不融资充裕自己的“国库”。证券时报曾发布关于碧桂园资金链的文章,其中有一段话,让龙汇工程网编辑小秋记忆深刻:“一些“野鸡平台”打着“金交所”的旗号,搭建了一条为地产、三方财富等行业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的地下新融资通道,涉嫌自融,为关联企业输血,其中包括恒大财富、中植系财富公司、鸿坤财富等。”
或许这是碧桂园的秘密融资通道,但是近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致函29个辖内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的省级政府办公厅,要求立即组织省级地方金融监桐核管局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对辖内金交所的现场检查工作。
金交所整顿的通知一发,仿佛是给了碧桂园一个强有力的“巴掌”,据悉,碧桂园的理财产品不仅涉及员工理财,甚至有的理财产品底层资产并不明晰,无论是合规性还是风险性都存在一定问题。
而整顿指出,“压实金交所主体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规范。发现相关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许碧桂园的这条秘密资金来源要被堵了。
据悉,碧桂园创投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其中离不开创投团队的专业背景,董事总经理刘建曾任职中植创信投资,拥有14年投资及证券工作经验,高管的任职或许离不开中植集团的助力或根本就是共赢的合作项目。
北京卓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植系旗下的公司之一,碧桂园资管也是其主要客户和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其中的关系,不言而喻。
当前融资环境逐渐放松的情况下,各大房企的合理融资需求正在得到满足,希望碧桂园的融资计划也能得以实现,局绝掘毕竟,大房企的垮台对 社会 并没有什么积极的作用,反而行业越繁荣对就业率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
最后,龙汇工程网编辑小秋希望房企能顺利度过这个寒冬,来年,枝繁叶茂,繁花似锦!龙汇工程网的小伙伴们,对于融资,你们怎么看?
⑤ 投资公司倒闭老板被抓,业务员也要承担责任吗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
1.如果业务员不知道版公司涉嫌非法诈权骗,则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依然从事这一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
3.如果公司为空壳公司,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而成立的,则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⑥ p2p行业现状,求指引
一、 国内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潜在风险
P2P线上模式又称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一般没有抵押,由于资金门槛较低和较高的理财收益最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风险较大,不少企业如哈哈贷、贝尔创投等相继倒闭。
P2P线下模式国内又有三种分类,一种是以债权切割转让为手段实现资金配对,一般为信用贷款,金额较小,利率较高,采取高收益覆盖高不良的指导思想。由平台服务派者激商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再将该笔债权切割成多份以理财的名义销售给多个出借人,真正的借贷双方并没有直接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个别企业运用该办法短短几年内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规模迅速壮大,但不论是法律界、官方还是法院都明确该种模式涉嫌非法集资,行业内也有知名企业老总因此遭受牢狱之灾,严格意义上讲该种模式并不能算是P2P模式;第二种是温州模式,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平台,借款人用房屋或者动产抵押,金额偏大些,平台运营商对借款人进行简单的调查,一般有抵押就进行资金配对,风控指导思想相对纯朴,类似银行早年的唯抵押论,其中有一些比较激进的机构在此风控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担保,承诺对出借人进行兜底,以纯营销的思路做金融,一般一两年后这类机构都会被拖垮,行业内类似机构已多数倒下或相继倒下,也有个别在陆续把兜底政策调整以求存活;第三种是智上村、五色土模式,在对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严格遵循金融行业规律,毫不动摇的将风险控制管理放在平台运营的第一位,全面提升流动性管理及金融产品创新能力。智上村更是全国首家系统性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并以风险评级报告说明的方式向出借人展示的专业性平台,尘袜创造性的将为出借人服务分为八大步骤:融资信息筛选、尽职调查取证、风险评级说明、融资方案设计、房屋产权抵押、法务团队护航、贷后跟踪管理、不良资产催收,每一环节赋予相应的服务内容,做到了专业化、系统化、标准化。
目前,国内的P2P融资平台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在国内产生了变异,一部分通过债权切割转让方式来实现资金配对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一旦相关部门认真追究或公司经营不善则投资客户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仅一纸空文。最近行业内的领军企业相继被调查、整顿,事态发展到什么程度尚无法估计。若投资人出现挤兑则企业必然骤然倒闭;另一部分用营销思路做金融的机构,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知识,对风险的认识比较淳朴,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认为有抵押就能还款,有抵押就一定能执行,类似银行早期的唯抵押论。不少机构为了弥补专业性不足吸引更多投资客户,对借贷业务进行担保,但担保人一般为空壳公司,没有任何附属资产,在第三方也没有被监管的保证金。其中也不乏投机分子,到了一定阶段风险集中爆发后,就如同目前的担保行业会遭受重大洗牌,最终投资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极大伤害。这个行业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广,实际操作中法务形式和实际效力又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一般投资人对这个行业的认识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懂得如何抓重点,很多不对借款人认真分析,而过度的看重服务平台给出的兜底承诺,随着类嫌猛似平台的风险加剧已有部分知名机构相继倒下,很多投资人再去了解借款人的时候才发现有些甚至进了监狱,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我身边就发生很多。P2P的平台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下,更多的是要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应该担负起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风险评级机构、一个融资服务机构、一个理财服务机构,而绝不应是一个无原则的担保机构,更不应该是一个营销机构,否则很难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
⑦ 碰到超高收益理财平台诈骗如何防范
近几年,线上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呈现多发趋势,截止去年已位居各类诈骗案件之首。这些诈骗常自称“低门槛、高收益”理财平台,它们到底有哪些特征,又暗藏哪些陷阱?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超高收益理财平台诈骗的八个特点。
一,不正常的高收益,极具煽动性。
贪婪是人类永远的软肋,骗子就用高收益迷惑投资者。广告无一例外地宣传具有超高的年收益率,动不动就20%以上,有的高达30%,甚至更高。
评判一家理财平台是不是诈骗,不是看广告,一个非常有效且简单的手段,就是看产品的收益率有多高。收益低的不一定安全,但收益高的一定不安全!
二、公司背景模糊,承诺一定挣钱。
骗子仿佛都有特殊能力,他们的项目不管遇到什么状况,都能够盈利,你唯一需要做的就是买入。
实际上,这些诈骗理财平台往往对其自身经营情况、投资情况模糊处理,大部分受害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投资到什么地方,也不知道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但你要知道,目前除了国债、存款之外,很难再看到保本保息的产品,更别提高收益的保本保息理财了。如果有,那肯定是违法或不合规的。
⑧ 理财公司跑路钱怎么办
1、整理相关书证,梳理投资情况,理清资金往来。在现实中很多所谓的P2P模式、民间理财模式等投融资活动中,无论公司如何花言巧语忽悠投资人所谓的预期收益、安全保证等,在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的环节作为今后维权的关键,还是那份纸质投资协议,不论是以“投资意向书”还是“理财委托书”等形式,它在形式上注明了投资人究竟和谁发生关系,也决定了一旦出现兑付危机、公司跑路情况时,你是否能有资格主张维权。所以,当投资者试图在“跑路”事件出现后维权的时候,必须拿出持有的文件,看清合同相对方是哪家公司,看清合同是否有该企业的公章落款。这是判断你是否具备维权资格的关键。
2、了解目前事件受理部门,抓紧时间完成报案登记。“跑路”只是外界对于P2P类企业出现问题后老板失联或者企业被限制经营等的一种笼统说法。其中包括了已经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被当地工商等其他行政部门调查、或被当地金融办等机构调查等多种情况,甚至很多时候出现所谓的“跑路”事件时相关企业并未被政府机关所介入,仅仅是出现企业经营活动的问题而出现异常。不管是何种情况,作为投资人而言,要保护自身利益,就不惜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真实情况,既不因盲目轻信一些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也不能对一些所谓的涉事公司的声明过分相信。而是应关注官方机构的一些公开报道,注意相关司法部门的反映态度。
3、抱团取暖。当一家平台跑路,受害人肯定不在少数,而且很可能来自五湖四海,如果你单打独斗未免势单力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跟其他受害人建立联系,保持信息的沟通和行动的统一,所谓人多力量大,其他受害人那里很可能有你没有保存的证据,抱团维权的胜率更大。
4、理性协商。关于跑路风险,并非都是诈骗性质,也有跑路是因为运营不善、坏账等原因。此情况平台可能都有抵押物,若在跑路前,能与平台的负责人员联系上的话,最好采用理性协商的办法,可能用现有的一些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补偿。财大师理财小贴士选择理财平台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分析,谨慎选择安全靠谱的理财平台,如果万一理财公司跑路了,一定要使用法律的武器理性维权。
⑨ 中国理财产品恐成影子银行是大隐患
这一轮以银监会为“轴心”的旨在去杠杆、防风险的金融产品整顿正在如火如荼,一浪高过一浪,一波紧过一波。金融业去杠杆力度加大;去金融机构之间层层套嵌,在金融机构中间相互倒腾、打转、层层剥离就是不到实体经济去的问题;严打利用理财资金疯狂加杠杆、酿风险;彻底铲除银行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的通道业务;特别要重拳打击银行之间线下、地下的相互拆借行为,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出拳再重都不为过。
中国金融这几年用乱象丛生一点也不为过。疯狂放水货币,导致房价飞天,金融风险凸显。对连发达国家都难以理解的所为各类理财产品放任自流,以致于膨胀到金融风险增大,实体经济被金融边缘化,金融脱实向虚达到几乎让人瞠目结舌之地步了。
理财产品等金融乱象吹大金融泡沫,酿造金融风险外,把整个社会实干兴邦的社会观念与价值观彻底搞乱了。整个社会弥漫、笼罩着人人都想一夜暴富,一觉醒来成为富翁的极坏社会氛围。这种金融业态基本是历史上最差的。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发达国家媒体的瞩目并且其感到吃惊与不解。《日本经济新闻》2017年4月17日报道说,中国的理财产品类似于在银行销售的投资信托。有时指的是面向个人的投资商品整体,为加以区别,很多时候被称为“银行理财”。中国发明的理财产品让发达国家都难以理解,而且正规金融教科书里根本就找不到一些五花八门的产品名称。因为,有些银行理财产品是“领导”在流动性紧张时拍脑袋决定发行的。把其称为理财产品是为了逃避监管的目的。
这类理财产品的最大危害性是或最终变为“影子银行”。如果银行不愿看到不良贷款增加,将劣质融资归入理财产品,这实际上就成了影子银行。在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存在阴影,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是银行藏污纳垢、隐瞒真实信贷资金风险的地方。
这几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膨胀到令人惊叹的地步。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的理财产品金额达到29万亿元,是日本投资信托市场的4倍。信托产品达到18万亿元,主要由证券公司销售的基金达到26万亿元。
另一个领域或许更会让人惊讶。那就是银行之间、在shibor之外的线下地下同业资金拆借。规模已经大到令人吃惊之地步。这些资金从甲银行拆给乙银行,乙银行再拆给丙银行。最终丙银行通过信托通道流入房地产行业,将房价推高,或流到股市打新。这些资金在银行已经流转几个环节了,在层层剥利情况下,成本已经畸高,只有进入房地产牟取暴利。
这么大规模的资金都流入到信贷业务之外,都在金融机构之间倒腾,在股市楼市转悠,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岂能不发生融资难融资贵呢?如果不下决心进行整顿,这种金融生态非把中国经济送入不归路不可。
现阶段金融乱象丛生主要表现在监管笼子以内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发牌的理财财务公司等。民间金融、除了P2P之外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真正在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
近期股市出现了不小跌幅,有一股声音把责任推在了这次金融整顿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时股市出现反应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这也是一个挤干股市水份与泡沫的过程。在理财资金疯狂入市、举牌时,其实是一个弱肉强食的过程,大资金吞噬的普通股民在市场的血汗钱。这个道理必须清醒与明白。
整顿金融乱象对于股市来说是长期利好,是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连续几天的大跌不排除股市里既得利益者砸盘逼宫的情况,通过砸盘造成股市大跌,倒逼监管部门停止整顿或降低整顿力度。绝不能上此当,一定要不理不睬、义无反顾地整顿下去,彻底净化金融的良好环境,把金融资金引导到实体经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