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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发布时间:2023-05-21 22:19:22

Ⅰ 如何对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开展规范和监管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Ⅱ 境内并购贷款不得支持以下哪种类型的收购

境内并购贷款不得支持以下续贷相关类型的收购。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这不但意味着金融"国九条"中明确提出的"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短短一周内便得以落地生根,更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将可凭借新规所"贷"来的话语权,所谓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银行贷款是禁止流入股权领域的。在过去12年间,并购贷款是非法的直至12月3日金融"国九条"出炉,才明确地在第五条中首次提出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

相关知识:

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并购贷款

Ⅲ 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_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今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有意见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萧山林岗案,舆论虽对杭州、萧山地区因此案导致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表示关注,但对非法贴现罪与非罪,却未见有人提出异议。不过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误读的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枯带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从上述规定可知,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
票据贴现在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的本人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从主体上讲,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是银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从盈利模式上讲,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唤慧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银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务院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并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充分说明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因此,民间票据贴现,就算如王斌案中公检法所认为的那样,空壳公司充当了商业银行的角色,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因票据贴现业务并非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因此非法票据贴现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当中,套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明显是错误的。
规范市场不应“以刑代行”
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司法、立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而民间票据贴现由来已久,在2009年前,鲜见有因非法贴现票据而获刑的案例,这正是刑事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既然民间贴现票据并非刑法修正案(七)所列的“非法从事资金没链芦支付结算业务”,则民间票据贴现仍未被明文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规范票据市场不应“以刑代行”。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刑法规定上述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贷牟利罪、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等。而非法票据贴现并未入刑,因此在现阶段,民间票据贴现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其程度尚不足以给予刑事处罚。
如前所述,根据《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银行对未到期票据予以贴现,其实质是银行对持票人的一种贷款行为。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是被并列的两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但涉嫌非法放贷的企业间借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的规制逐步宽松,从最初的认定借贷无效、收缴利息、罚款慢慢演变到司法实践中只认定无效,不收缴利息及罚款,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2011年11月10日,央行负责人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复决定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中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居12条之首。民间借贷已摘掉非法的帽子大步走入阳光下,但对于几乎同质的民间贴现行为,却在轰轰烈烈地用最严厉的刑罚代替行政管制。“以刑代行”不可取!
让票据融资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出现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而之所以出现“两多两难”,则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所致,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管制过严。在票据的问题上,众所周知,票据除了支付职能、汇兑职能、结算职能、信用职能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即融资职能。但如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则我国并无融资性票据。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下,企业需要钱,除了上市就是借款,除了导致企业融资资本结构极不合理,也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大量企业因为现金流断裂、短期内又无法使用票据融资,最终走向破产。而银行为了降低放贷风险,大量采用联保互保制度。但联保互保制度犹如多米诺骨牌,一家倒下,其他各家纷纷倒下。目前江浙地区大面积“联保互保”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窟窿越来越大,大量企业面临崩溃,银行业亦深受牵连,即是明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被压抑的后果只能是另辟蹊径。目前票据市场上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大量存在,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市场对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客观需求。民间票据贴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不可否认,在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而目前的乱象,全源于只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可以断定的是,以目前的形势,即使抡起刑罚的大棒,也根本无法堵住这股“洪流”,因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利用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对于金融机制的改革已逐渐形成倒逼之势。要破解两难、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其根本路径就是要让票据融资行为浮出水面,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Ⅳ 政府现在针对民间借贷有什么新的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第一季度货币报告中指出: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国务院在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时指出,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应采取综合措施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第二,在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开金融市场准入。 第三,探索建立当地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分析制度,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区域性风险。 第四,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第五,引导树立“合同意思自治”、“独立责任”、“诚信原则”等市场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民间借贷参与者提高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政府没有承担民间借贷损失的直接责任,避免其追求高额回报的盲目冲动行为及对政府的不合理依赖和要求。

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的介绍

为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2012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2〕18号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4部分。

Ⅵ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才会有效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民间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现阶段国内民间借贷发展依旧不规范,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时期下,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发展特征以及规范民间借贷的有效对策进行探讨分析,从而确保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真正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Ⅶ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民间融资是什么?民间融资的方式有哪些?有什么风险呢?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近些年,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且条件相对严格,因而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及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求都是通过非正规的途径获得的,统称民间融资。由于在我国多数学者看来,民间融资是在政府管制之外运行的,因此笔者所说的民间融资是指发生在“民间”的资金的融通行陵派桐为,其没能获得国家金融从业的准许,没有经过登记,且采取非正规的融资方式从事融资服务,是在法律程序上无法得到保护的融资活动。

由此就出现了一个现象:民营经济急需的资金难以从银行获得,而能起到雪中送炭作用的民间融资又混乱无序,渠道多样,利息过高。一方面,体量巨大的民间性的资金依据市场规律,支持着正处在起步与发展时期的民营企业;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不堪融资重负,跑路逃债事件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金融领域的.多种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达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目的。

民间融资的多种方式及风险

(一)个人借贷。约定利息,一般月利率1~3%,一旦借款方未能按时偿付本息,容易引发暴力纠纷。如受到债主的拘禁与各种暴力手段的追债、逼债,对正常生产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二)企业借贷。会出现企业因维持资金周转,高利借贷的情况,这与个人借贷中的羡绝高额利息的贷款危害性是一样的。

(三)有组织的民间融资。包括:私人钱庄、私营小贷公司、私营担保公司以及随网络崛起的P2P网贷平台。此外,还有基金会项目性融资、项目发展基金等形式。这些民间融资通常是借款人委托一定的机构、借助一定的平台筹措资金。其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问题,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危机。

民间融资的弊端

(一)借贷形式不规范。以借条、借据、欠条的形式出现,借条的内容简单,导致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审理该类案件非常棘手,债权人难以证明借款的交付及双方的合意。

(二)借贷掺杂了非法债务。如赌债等属于非法的行为。

(三)高额利息的贷款严重,每月的利率在1%至3%间比较普遍。2015年起,我国明确规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受法律保护,而对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至今未将高额利息的贷款罪写入我国刑法,导致一些人为获取高额利息铤而走险。

(四)存在虚假的借贷关系。虚假借贷通常以民间借贷形式为“外衣”,形式隐蔽。当事人双方通常会事先串通,召集亲戚、朋友,虚假出具借条,以期降低债权人最终的受偿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虚假借贷事实,使合法债权人受到损失。

(五)网贷形式的风险。P2P借贷平台本属于纯中介性质,但现实中却是行业标准缺失,导致乱象丛生。平台有提供担保的,有搞资金池的,甚至还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股权众筹平台存在因发展过快与安全保障不协调的问题,无法保证客户金融财产的安全。

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属于私人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民事法律予以规制。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当前过于强化政策导向,往往在发生社会问题前,民间融资缺少监管,在发生社会问题后,才会实施行政管制。

(二)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予严惩。尽管我国无高利收贷罪,仍可将危害社会的高利收贷涉黑行径归类为非法经营罪。我国亦未定性高利收贷尺坦行为违法,最近出台的最高法院借贷司法解释亦未将超出月利率2%视为犯罪,只规定对超过的利息不予保护。学界有将高额利息的贷款入罪,规制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呼吁。为减少非法民间融资的破坏性,应明确将黑帮性质融资行为纳入刑法,让民间融资更加阳光化、规范化。

(三)注重疏导。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仅具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对非金融企业向内部职员等特定人群募资的行为,如为经营所需也不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用于经营需要的暂时性周转资金行为,该合同不必然无效。上述区别对待也是符合目前有条件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的趋势。

(四)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设立民间融资登记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推行“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的项目基金;组建多部门联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构等,都是各地区总结出来的、有效的应对措施,应当通过相关渠道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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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民间融资合法吗

民间融资合法吗

大家了解民间融资是什么?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是否合法呢?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1.民间借贷

2.有价证券融资

3.票据贴现融资

4.企业内部集资

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据调查,民间融资中民间借贷用途分别为:生产(生意)周转71%、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7%、其他5%。据律师调查,某县民间借贷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GDP与贷款比例为1∶13,全国是1∶1.45。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一、当前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 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二)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三) 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的抵押,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没有活跃的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经营实体。

(四)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2006年受商业银行扩大借贷利率上浮空间和基层借贷规模萎缩因素影响,加上国家又试行了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去年同期平均高出了2~5个百分点。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贷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在 15%~30%不等。

从被调研户中看,因是“亲缘”、“业缘”“地缘”等关系,只发生民间借贷融资本金,而免收借贷利率的占被调研户总金额在2006年三季度与四季度分别为 50.38%,46.50%。据了解,除了亲朋好友的借贷外,目前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越来越高,大多数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借贷利率。

(五)在原民间调研监测点基础上,我们选择调查了多家民间融资企业与个体户。其融资方式为:通过亲朋好友、员工、各行业借贷融资。因融资期限不同,利率一般在7.2%~30%不等,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融资户反映利用民间融资,及时、方便,只是担心民间借贷融资没有金融法律法规保护,存在多种风险。

二、对策建议

通过对民间借贷融资的调研,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制度有待新的突破。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其次,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最后,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虽然它们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手续不齐全。

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

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四、资金用途不合法。

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

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

七、税利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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