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② 担保行业的前景如何
担保通常是指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财产、权益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
全景图:担保机构是最重要主体
担保行业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给方三类市场主体。其中但保机构是但保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但保业务的供给者,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三种,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一般是但保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也是但保业务的需求者;资金供给方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产业现状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解决行业痛点
2018年10月29日银保监会批复了《关于开发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内容是批复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金额不超过
20亿、10亿、10亿、2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0257%、1.5129%、1.5129%、3.0257%,所需资金从资本金中拨付,并要求加强风险隔离制度,坚持“投治”并重原则。基金公司股东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的担保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企业。根据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测算,随着后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将实现每年新增支持15万家小微企业和1400亿元的贷款目标,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1/4,着力解决好小微企业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从2015年7月被提出到2018年10月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其演进过程也并非是连续的,国家层面上的文件或会议在2016年并没有将这一举措提上日程,而是直到2017年9月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被提起。具体政策推进过程见下表:
——细分产品不断涌现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自1993 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 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
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体而言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步探索阶段(1993-1997年)、基础构建阶段(1998-2002年)、持续发展阶段(2003-2008年)、规范整顿阶段(2009年至今)。行业四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特点与颁布的主要法规如下表所示:
中国担保行业发展至今,行业细分业务品类呈井喷式涌现。我国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品种分类可分为直保、反担保、再担保。中国担保市场业务主要由直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构成,通常商业性担保机构仅从事直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由政府审批的为数不多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承接。
另外一种担保业务比较少见,成为反担保业务,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业务详细分类情况如下图所示:
——担保业务规模增速回升
近两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一般认为,担保业务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呈正相关,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规模扩张的快慢。
但2019年开始,担保业务存量上升速度开始回升。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
2017—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为7182.49亿元。
从金融担保机构代偿方面来看,由于金融担保机构披露程度不同,因此仅可获取表1中金融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规模数据,受之前年度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的释放以及担保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整体行业代偿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6月末,应收代偿款规模增长的金融担保机构共5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速较快,2020年6月末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11.31%、11.56%和19.81%。
从代偿规模来看,代偿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分别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偿款分别为12.73亿元和12.99亿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属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代偿规模偏高;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偏高主要系产业债担保客户代偿规模增加所致。未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较大。
竞争格局
——企业竞争格局:行业集中度较高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按性质和目标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性质的机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占市场份额的比重分别为83.89%、83.45%和78.82%,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以来下降幅度较大;2020年12月占比为71.71%,较2019年末进一步下降,但行业集中度仍属较高,业务集中于全国性金融担保机构及大型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变化不大,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和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持续提高的趋势,由2012年的0.95%持续提高到2019年1.86%。当前我国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我国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
——区域竞争格局:江苏省保持行业第一位
从担保业务发生额省份分布来看,近年来江苏省占比总体始终保持在行业第一位,且行业占比相对稳定。安徽省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相比2017年占比下降9.77个百分点降至2.85%,截至2020年12月相比2019年小幅上升至3.71%。2017-2020年12月份,四川省担保发生额行业占比持续稳定增长,已经由2017年的6.75%稳定增长至2020年12月的17.09%,并成为目前占比第二大省份。
从所担保债券省份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12月,债券担保余额最高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占19.29%)、四川省(占12.45%)和湖南省(占10.83%),江苏省占比较2019年末下降0.25个百分点,四川省和湖南省占比较2019年末分别上升2.33个百分点和0.71个百分点。整体看,各省份余额占比情况较2019年末变化不大。
发展趋势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新成立担保公司以省级担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是解决区域内主体发债困难的路径之一,担保机构政策性职能加强。
考虑到目前国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对抗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短期内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将有所增长,债券担保业务增速趋于平缓,整体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预计未来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接近监管要求影响,整体行业发展保持稳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响及外部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在现有水平,以债券担保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客户质量将逐步向上迁徙,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向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收缩,区域集中度将更为显著。
——省级平台担保公司积极建设担保体系
一方面,省级担保公司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与省内区县级担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层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内担保体系。由省级担保机构牵头积极开展小微及三农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小微及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外部信用环境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项目的风险排查频次增加,新项目开展更加谨慎,整体经营压力加大,担保机构亟待调整低层客户结构,业务发生额或将出现一定的下滑。
综合来看,区域经济较强省份的担保机构在省内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担保客户质量相对较好加持的情况下,整体信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违约风险仍高,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大
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速趋于平缓,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虽将有所增长,但考虑到费率受政策引导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资产分类要求,保障其流动性,委托贷款业务规模下降,整体盈利规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综合影响,外部信用水平加剧下滑,2020年以来多次出现债券等金融产品违约情况,2021年,违约风险仍在不断加大,不排除出现集中违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表内核销力度将有所加大,未来随着债券担保业务到期兑付规模的增加,或将对金融产品担保机构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蚀。根据公开可获得资料显示,2019年从事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较上年大幅增长141.03%。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③ 政府决定对融资融券进行试点,会对股民和机构造成哪些影响对A股有什么影响大家来说说看...
融资融券对大多数股民来说也不是什么大利好的。融资融券是指:可以借钱(融资)买股票,也可以借股票(融券)卖钱。
融资融券的业务实施过程: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券商)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券商)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客户(券商)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券商)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所以融资融券的门槛比较高,一般的散户进不去的(超级大户除外),所以融资融券严格地说跟散户没有什么关系的,只有资金庞大的机构、基金、券商才有能力的。
应该清楚的是,所谓能 进入融券的股票是有规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进行融券的,能够融券的股票是特定的,也就是融券的标的股票,一般是沪深二市的权重股才会成为融券的标的股,这些股票都是券商、基金、机构的重仓股票持有的数量很大,散户的持股比例是很小的,所以对散户没有什么直接好处的。
④ 担保公司在我国,大概出现在哪一年
中国第一家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北京市。
与发达国家担保业的发展历史及水平相比,信用担保在我国还相对是一件新生事物。近年来,信用担保在我国已引起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主要是为了缓解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需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尤其是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有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中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体系的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有关政策纷纷出台。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试点的指导原则、模式体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职责与程序、协作银行、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内外部监管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初步步入规范阶段,各项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陆续出台。
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出要求,并明确提出:“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200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管理、项目评估、决策与监管、财务管理办法、担保准备金的提取等作了规定。
2002年6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型用担保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进行了确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且鼓励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2003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目的在于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的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信用担保业务和担保机构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市场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1993年开始至今,在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众多担保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国专业担保机构从无到有,经过10年来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已基本建立和趋于成熟,信用担保已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探索出一条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生存和发展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推进贷款担保机构建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以财政资金来源为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中外合资、民营股份担保机构也纷纷涌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业务品种也从初期的贷款担保扩展到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服务领域及工业、商业、流通、个人消费等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
从2011年开始,融资担保公司进入“严冬期”,五大国有银行,叫停民间担保公司的准入,到现在还没有解冻。
⑤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三大工具”
中国证券报记者5月23日获悉,银行间市场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保芹虚障性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类REITs等“三大工具”首批三单试点项目已完成注册,规模合计40亿元,将支持南京、成都等地区1500多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盘活资产,为银行间市场助力新市民和青年群体“住有所居”探索新路径。
据了解,为多方位助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坚持“房住不炒”,着力支持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此次组织创新推出“三大工具”有三大特点,即:“强资产”,盘活存量为直接融资赋能;“拓渠道”,丰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融资选择;“扩产品”,探索权益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新渠道。
对于银行间市场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记者了解到,资产担保债券是国际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结构化融资工具,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衫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结构化产品体系下,交易商协会试点推出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准不动产等资产信用,通过资产抵质押、结构化技术等交易结构,加之主体和资产“双重追索”机制,为民营、小微等企业盘活资产、实现融资提供增信,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更好地服务稳主体保就业。
据介绍,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定向保障性住房租赁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江苏银行、建设银行,注册金额10亿元,拟发行金额3.13亿元,期限3年,是首批试点的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担保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抵押,支持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700余套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有效惠及1000余人。
业内人士指出,交易商协会坚持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推动制度、机制和产品创新,着或首盯力落实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成为2022年新亮点,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从自身规划出发,积极把握此类机会。
⑥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要说最有创意的,是深圳发展银行的“生物链”借贷模式。“生物链”借贷回是个形象的说法。中小企业虽然答自身贷款条件较差,抵押物有限,信用度更难评估。但如果它给知名企业供货,则可借助该知名企业的名气和信用,从银行无抵押贷款。其思路是非常有创意和正确的,重点是过程管理。这是我在报纸上看见的,网上或深发行的官方网站用该都有详细介绍。
⑦ 4321政银担什么意思
“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是目前省市政府着力推行的政银担合作模式,指的是由地市级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40%、30%、20%、10%比例承担信贷风险。 举例来说,2014年底,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创新推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改变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全额代偿风险、政府补贴融资担保公司的传统模式,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担保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4∶3∶2∶1的比例同担风险责任。即:当小微企业无力偿还到期担保贷款时,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40%的风险责任,省担保集团承担30%的风险责任,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承担20%的风险责任,市县(区)政府通过设立代偿专项资金承担10%的风险责任。“4321”机制实施后,担保公司的“后顾之忧”大为减轻,小微企业有望获得更多贷款。
拓展资料: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让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 2020年疫情之下,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这半年国务院多部门陆续出台多方政策,涉及房租、税费、融资、经营成本等多方面。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更主要是因为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对此,2012年2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通过多样化的短期贷款服务,有助于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抓住发展机会。
⑧ 如何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 中小企业必须建立市场融资体系
根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除了少数大型知名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都有限。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政府已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融资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金融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难以得到批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际上中小企业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是十分困难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制,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发展,致使企业很难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的重要“瓶颈”。
要想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制,即市场融资体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须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自己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个体企业贷款的数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出现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约为大中型企业的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5倍。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解决对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渠道。1、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和对象的转变。2、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建立和发展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合作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1、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应更多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2、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多发放小额贷款。3、发挥村镇银行的作用。4、农村资金互助社。5、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6、允许个人放款。7、发挥金融租赁和典当的作用。8允许标会、摇会等金融组织存在,并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发中小企业联合债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
多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了解不够,对中小企业信任度不够,对它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我们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贷款的决策。
上海于2002年3月开通了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据悉,现阶段,这个征信系统将采集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几乎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此外,联合征信系统还自行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日常运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权威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率先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启动,预示着此间原先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观。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行为。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总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诚实守信成为上海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觉行为。为银行贷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条件。上海启动和开通企业征信系统,表示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形成,应采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其他地区也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全国性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融资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中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的历史难题,激活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造更多的税利,繁荣市场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开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越来越注意资产的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产业政策(如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不一致的情况,风险随时都会发生,这是商业银行不愿看到也不愿意承担的。通过融资担保,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条件。
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进行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国中央银行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要求:“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集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我国中小企业有不少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积极的进取开拓精神,研制和开发各种高新技术项目向,但由于资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费范,或者被束之高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会推动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的融资担保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意见》为指导积极试点。到1999年7月底,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试点,34个城市、地区正式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筹建了30亿元资金。
中国担保业的发展,不仅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且出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首先表现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股份联合、企业自办、民营互助等形式并举。其次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按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分为三种类型,有政府部门出资和管理的机构、有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和由政府资助、企业入股或入会组建的机构。主要表现为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制互助基金和事业法人等形式。近一两年来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即资金来源通常是由政府无偿拨入一笔垫底资金,选择一些民营企业,以会员的身份认缴比例不等的担保基金,同时有资格享受相应额度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和资金来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担保机构也相对集中一些为好。鉴于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发生的混乱局面。
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融资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1、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担保企业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90年代以前,国外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了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的贷款担保。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国家经贸委在《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较为适合,更能体现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机构。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是应当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限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担保机构可以把这个账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赔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来确定担保金的增补量,为将来担保金在财政预算上刚性化提供依据。
3、应当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值得借鉴。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少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起来。不但存在偷逃税款、欠债不还的问题,而且多数达不到在内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为公司,必须做到经营管理规范化,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为自己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要设立股东会,总经理真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该设独立的董事,非股权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董事会制,股东大会制,总经理聘任制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财务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企业仍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帐目。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本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预测等。也不利于社会融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管理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也要执行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如何增强企业财务咨询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与投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国内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使得利润指标严重失实;再如资产重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业上市应避免这一前车之鉴。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具有较高的风险,要在内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资者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驾驭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服务。
(四)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须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的精神和企业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等。企业的发展不仅靠物质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个企业能不能有很好的企业文化,是这个企业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团结向上重要标志。成功的企业都有很强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所谓“企业文化断层”问题。我们过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优秀,有些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文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文化,以为坑蒙拐骗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为什么我们出现了那么多的坑蒙拐骗现象呢?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呢?从文化层次来看,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文化并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一个企业的成功,一个企业家的成功,就要塑造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这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任务。
⑨ 北京不动产登记周五起推行网上付费
北京不动产登记周五起推行网上付费
北京8部门联合推出便民利企新政,企业开办多数可在一天内办完,银行开户平均约30
昨日上午,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2.0版媒体通气会,8个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期新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及成效。这套组合措施直击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涵盖企业从开设、建设项目、融资、跨境贸易到破产退出的全流程,如:北京市绝大多数“企业开办”可在一天内办完,企业办理银行开户平均用时约30;动产担保统一登记4月28日上线以来,已有约10家企业上网完成27笔动产抵押登记。5月10日迟颂,不动产登记费网上支付在北京全市推行。
不动产登记
一网通办4个工作日办完
今年4月,不动产登记费网上支付服务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进行试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副主任谢俊奇介绍,这项服务5月10日将在全市推行。
“网上银行、手机支付、微信、支付宝扫码等多种缴费方式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同时也减轻了登记大厅窗口的工作压力。”谢俊奇介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与市财政局建立起数据接口,打通了系统瓶颈,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缴费,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由单一的窗口缴费改变为多平台、全天候的网上支付。
目前,北京市不动产交易、纳税和登记实施了“一网通办”,办事企业、个人可通过网上填报申请,经职责部门预审合格后到现场核验的方式完成整个不动产交易登记全流程业务,也就是说办事人只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一次,就可以完成登记业务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整体办事时限压缩为4个工作日。
今年4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及缴税的受理、审核、收费发证所有事项都在一个窗口完成,办理时限全面压缩到半天以内。
银行开户
资料齐“一次到行”可开户
企业开办后,还需到银行开户才能实现资金往来。五一假期前的4月28日,北京地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顺利实施,成为全国推广试点后的首批5个省市之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姚力介绍,取消许可以来,北京地区38家银行成功为企业办理取消核准类账户业务4116笔,企业柜面办理开户业务平均用时约30。
姚力解释,在原有模式下,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审核材料并提交人民银行核准。取消许可后,不再提交人民银行核准。
“取消许可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是重大利好。”姚力介绍,企业办理开户的时间大幅降低。同时,手续更加简化,企业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可实现“一次到行”完成开户业务办理。企业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再有3个工作日的对外判旦尘付款时间限制。
企业开办
一天拿执照 当天领发票
通气会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方葆青介绍,首都企业开办实现“一天拿执照、当天领发票”。
营业执照、公章、税务发票,是企业开办经营必备的三个步骤。今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五部门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开发新版“e窗通”市级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领用发票及“五险一金”用工信息采集等企业开办过程中可能办理的事项全部纳入“e窗通”平台,实现开办企业 “一窗办理、一次填报、一个环节、一天办结”。
“北京企业开办已彻底改变了‘分头跑、挨个办’的办理方式,实现将开办企业原来的4个环节压减至1个环节,目前全市95%以上的企业新设通过‘e窗通’平台办理。”方葆青说。
今年4月初以来,北京的企业开办时间进入“一时代”。对于企业开办,市场监管部门1天内予以核准并向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发票申领由“一日办结”改为“当日即时办结”,企业设立后可当日一次性获取营业执照(免费公章)和发票。
融资担保
中小微企业可用动产担保
今年4月28日,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正式启动,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助理王颖介绍,进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登记人可在网上实现自主操作,无事前审核环节、登掘禅记即刻生效,有效解决了“多头登记”、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提高了登记效率。截至5月5日14时,共有10余家企业完成27笔动产登记。
“目前,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普遍不足,动产仍为主要资产形态,促进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意义重大,”王颖说,有分析显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可使企业的银行融资可获得性提高8%,贷款可获得性提高7%,贷款利率下降3%,贷款期限延长7个月。
王颖介绍,北京市还着力通过建立贷款客户“白名单”管理制度、建立金融信贷对小微企业的容错机制、设立融资担保平台、启动“畅融工程”等方式,着力改变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切实解决企业融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