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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售理财

发布时间:2023-05-13 00:52:03

① 银行理财产品安全吗

我们及身边的大多数人,都有购买银行稳健理财产品的经历,信任与惯性思维驱使他们给“银行理财”的评分都很高,一般认定银行理财:低风险、回报相对高、有保障。其实,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中,从无风险到高风险的投资,一应俱全。
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角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风险等级由低至高
从投资方向分类:投资于票据、债券、预期年化利率、信贷、汇率、股票??各个市场的产品都有。班主任找了一张旧图,用以证明银行理财产品从历史到现在,是种类越来越丰富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就是储户)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群体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或者客户与银行约定承担。
1、 银行卖的理财产品为什么风险低?
——不一定风险低。有部分低风险产品是因为投向了低风险的投资品种,比如:国债、央票、或者高信用评级的债券中。其实,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大多数也是这样做的;
2、 同样是国债,在银行买和在淘宝买,风险一样吗?
——国债是中央政府债,国家提供信用担保,财政部发行,它们是不在淘宝上卖,否则跟在银行买没区别,银行在这上就是承担销售渠道的任务;
3、 你知道每年有多少人在银行买了“赔钱”的产品吗?
——股市不好的时候,在银行买挂钩股市的理财产品,或者黄金价格下跌了,买了纸黄金类的理财产品,都是可能出现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折扣甚至本金损失的;
4、 你知道华夏银行“兑付门”事件吗?
银行“兑付门”离你没多远
2012年11月30日,数十名投资者聚集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门前,要求兑付一款名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3月2日期间分四期销售,每期募集金额在4500万元左右,每期产品均承诺11%——13%的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认购资金门槛为50万元。在第一期理财产品到期的情况下,投资者却发现理财经理已经被开除,到期的理财产品本息无法偿还,于是开始聚集到银行进行追讨。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澄清公告称,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行、代销的产品,是内部员工违规私自销售投资理财产品,该员工已经被银行开除。
紧接着工商银行又被爆出类似问题。
在浙江金华,工行金华商城支行前客户经理钮华向客户私售理财产品,至今仍有4个村民的400万元拆迁补偿款尚未追回,引起多方关注和热议。工行方面发布声明称,没有卖过涉案的所谓“理财产品”,并称受害者资金从未进入工行理财产品账户,工行对被捕前员工钮华涉嫌违法销售理财产品的行径毫不知情。“钮华是以银行职员的身份向客户介绍产品,只有银行员工才有权限这么做,外部的人无权作出类似行为。钮华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是带有职务性的行为,涉嫌侵犯储户的财产权,理论上应该由他所在的单位工商银行承担赔偿,然后银行再向钮华进行追偿。”
——很多人都会说这是地方分支行或者个人体的偶然事件,但事实上,银保、银信、银证之间的合作都或多或少被规范过、叫停过,就是因为每一个创新都伴随着不可预期的“风险”。在这些合作里,银行大多数时候承担的都是“销售”工作,投资人是否亏损与它无关。这点,是无条件“爱银行”的人最需要关注的。
总结
1、银行在理财上具有天然优势,因为他的资金成本低于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的成本是储蓄利息(活期其他金融机构至少是同业利息(昨天,隔夜预期年化利率来源也广,我们爱存钱,现在我国月居民储蓄增量都是7000亿左右,总规模超过40万亿。
2、银行的覆盖面广,分支行多如牛毛,所以他们卖什么产品都买得出去,在有“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销售之前,基金公司的大部分基金都是银行买出去的;但是银行成本也高,网点房租、人员工资、气派的大厅??都是要钱的,所以雁过拔毛,要么合作机构支付不菲的渠道费,要么把本来设计时能赚5%的产品变成销售。
3、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银行的身份都是“销售”,销售的风格就是:卖什么划算就介绍什么。一般来说,“不划算”的产品都不会出现在柜台上,而这些“不划算”有时不是投资人不赚钱,而是银行代销不赚钱。
4、本来,理财产品销售时应该有个“理财顾问”在旁边指导的,解释产品投资方向、分析风险、提供建议啥的,现在由于人不够多、产品不愁卖,所以好多高风险产品都被过渡包装啦,这个环节基本要靠投资者自己在家做功课。不然,本来买保本错买了保险也不一定。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是开门做生意的,拿专业能力赚钱,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历史数据能证明,银行在投资、资产管理方面的能力比其他金融机构高很多。
最后,给大家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六大注意事项:
1、票据、债券和货币才是真正风险低
由于管理严格,银行理财产品在变少,发售的多为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不太高、主要投向票据、债券和货币市场的。虽不承诺保本,但适合绝大多数投资者。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和其他渠道的相关产品差别很小。在的金融市场上,真正能称为“无风险”的,其实就这三种投向。
2、低风险,就选保本型结构性产品
结构性产品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一个区间,可分为保本型、保证最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型和非保本型,这类产品往往都有一个较高的最高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但最低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则各不相同。
结构性产品的挂钩标的较多,国内卖的主要挂钩股票、汇率、基金、预期年化利率、商品、信贷、指数以及这些的组合,应该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挂钩产品,否则不妨回避结构性产品。历史证明,很多结构性产品都有仅获得预期最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可能性。
多数结构性产品是保本类的,有的产品是100%保本,有的是部分保本,例如保障本金的95%或90%。若是100%保证本金的产,到期最差的情况就是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但不会亏损本金。
3、别太关注净值类产品的波动
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严格以后,产品投向明确、以真实投资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为基准、按净值方式分配的“基金化”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与购买基金产品类似,购买净值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面对更多的不确定性,不仅可能享受更高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可能出现更大的亏损。
从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角度来看,这是银行理财产品中波动最大的,因此产品的管理费一般与业绩挂钩,对投资者的要求也相对高一些。小白勿念。
4、悉心读理财产品说明书
买什么东西都要看产品说明书,这是个好习惯!理财产品最关键看风险。
监管机构规定,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由于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各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符号。
主要有以下几种:R1级至R5级;数字1级至5级;汉字一级至五级;PR1级至PR5级;一颗星至五颗星;字母A至E等。以上几种表达方式均说明该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有五个等级,风险按由低到高排列。
一般而言,保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理财产品,银行会评定为最低风险等级(即一级)的产品;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标的以及投资比例的不同,会给出二级或三级的风险等级。
如风险评级为R2的产品,原则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度评级为“稳健”及以上的投资者,不能销售给评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人。银行如销售超出其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就有误导销售的嫌疑。
5、牢记你的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
包括: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
R1和R2级:投资范围基本一样,多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通常来看,R1级别投资低风险部分的比例更高,且通常具有保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保本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或“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产品。
R3级:这一级别的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后者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该级别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R4级:该级别产品挂钩股票、黄金、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不保证本金偿付,本金风险较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亏损的可能性较高。
R5级:该级别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金风险极大,同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当然,对应的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会较高。
买理财产品还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看产品投资组合里面是否有“股票”字样,如果有风险级别至少在R3以上。

② 银行员工私自向客户写保证书推荐银行理财产品算私售吗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银行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绝对违法,而且出事银行是不会承认的,只会推得一干二净。建议还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心理也踏实。

③ 又一起银行人监守自盗案 分36次挪用储户900万,还有行长挪用30亿

来源 / 券商中国

小到利用银厅职务之便盗取客户资料,大到挪用客户资金、违规私售理财产品。形形色色的银行风险案件,背后既有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影子,还有银行内控的失守。

一是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分别取消该行原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其他3名班子成员2-5年高管任职资格,禁止文昌路支行原行长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原行长、1名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

二是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分别取消该行董事长、行长2年高管任职资格,对监事长给予警告,分别禁止资金锋卜隐运营官、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三是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弊搭、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对3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3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

④ 委托理财合同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委托理财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理财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州租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 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谈差、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委托理财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册侍兆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买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买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

(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X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委托理财合同 篇5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2737.70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几点启示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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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银行理财产品出事了 究竟是员工私售还是替罪羊

恩,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银行如果有发行,那就是银行的事情。如果你买的产品行里不卖,那就是银行员工自己拿的产品。 银行自己的产品也是有可能出事的,看你自己当时怎么选的,有的理财产品明确写了浮动收益,有的甚至不保本。。譬如 ,稳健型,风险型等等。

⑥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千万,到底是谁的责任

什么是飞单?

飞单跟虚假理财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两大公敌,其实银行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99%来说本金安全都没有任何问题,剩余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机,否则基本不会发生。但是只要出现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那么妥妥的,基本上100%亏损了。

如何避免飞单或者虚假理财

1、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不经过银行员工这个环节,那么就不会遇到这类情况,或者找银行员工购买之后自己登录网银(手机银行)查询理财的持有情况。

2、当然银行中的产品有的并没有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只在柜面专有,对于这类产品也无需过于担心,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查询,这是中国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设立的官方网站,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上面备案登记(如下图),如果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就是虚假理财或者飞单。

3、假设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网络功能,那么就用最传统的方式严重,在A网点购买之后,到B网点查询是都有这款理财产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就是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除非跨地级市的分行,否则同一个分行内,各网点销售的理财是一样的。

⑦ 为什么民生银行进行"假理财"

备受关注的“假理财”案件,民生银行日对外披露,截至目前,经民生银行工作组逐笔与客户登记核实,涉案金额约16.5亿元;并承认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什么“假理财”运行多期、巨额资金汇集没有引起银行内控发现?在监管部门加强理财销售“双录”的背景下,为何违规销售理财的行为仍有恃无恐?

其实,为治理私售“飞单”、误导销售等问题,银监会近几年一直推进“双录”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销售和代销业务时在专区销售,并全程录音录像,对界定双方责任、化解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双录’对于处理纠纷功不可没,但从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事件来看,对于防范‘飞单’还是差些力度。”业内人士指出,监管的关键是人,投资人的眼睛睁再大也难敌银行“内鬼”合伙造假欺诈。

“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处理力度不够,需有效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赵亚蕊表示,此外,一些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环节,应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压缩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干预。

⑧ 银行理财安全不

不能说绝对安全,但相对比较稳健。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版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权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或风险“大”,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

你可以关注一下中小银行的“智能银行存款”产品,享受存款保险保障,50万以内100%赔付。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如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振兴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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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银行理财产品出事了 究竟是员工私售还是替罪羊

理财都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是由投资人来承担的型冲亩,另外有些人会在银行出售理财产品,但是并不判散是银行卜森的,需要注意,如果想要理财可以看看正规的p2l的平台,风险较高。

⑩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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