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金家族信托是什么
保险金家族信托是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是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传承和合理避税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目前我国的保险金家族信托的模式通常为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模式:委托人(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单受益权或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财产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
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利用了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风险隔离、合理避税等功能,弥补了目前普通人寿保险在保险受益人指定和分配不灵活的缺点,同时利用保险的资金杠杆功能,大大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拓展了信托的惠及领域,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有效融合,实现了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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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拓展资料:
1.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 [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2.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C. 什么叫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指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存、继承和管理为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对应的利益和资金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达到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转出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并按照信托委托人意愿进行资产分配的信托模式。
拓展资料:
目前,保险金信托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
第二种模式,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在第二种模式下,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 此外,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金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险金信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而生存金信托即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便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
1.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2.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3.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D.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产品,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区别
一、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细地订立于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所设立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所主要解决的是委托人死后财产如何管理和处分的问题,与一般继承不同之处在于,它借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托人,来实现委托人维护家族地位,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借助对财产的控制来实现对后代及社会控制的目的。
遗嘱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遗嘱信托以遗嘱作为信托设立的方式,是委托人遗嘱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遗嘱具有单方性,受托人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做成可以证实的承诺,承诺的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受托方可以在遗嘱上阐明承诺,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对承诺内容做出公证。
(2)遗嘱信托以委托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遗嘱信托关系不会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这与一般信托生效有区别,一般信托双方就设立信托达成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后,信托关系即时生效。
(3)遗嘱信托的财产转移与一般信托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成,且在财产登记或交付行为完成时信托生效;而遗嘱信托生效时,财产转移(继承)才刚刚开始,委托人的财产尚未由其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进行财产的变更登记或交付。
二、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即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将剩余资产交付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通过信托条款约定,委托人将保险金的受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委托人将记载保险利益的保单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就完成了信托权利的移交。一旦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理赔条件发生,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按照保险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于原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托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维护信托财产,增加信托财产的价值。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条款约定从该笔信托财产中获取应得的报酬,但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中的约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不可撤销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上的表决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或若干受托人(后者可为实现某些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家族成员可通过表决权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继续拥有其企业的股份控制权,同时把经营权和决策权转移给外部,获得外部关键的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同时分享控制权收益。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在商事领域中的运用形式,其本质在于对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和争夺。在家族财富传承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灵活运用表决权信托来实现自己控制家族企业的目的。
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表决权信托的不可撤销性。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分离,表决权信托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期限,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不得因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死亡而终止。
(2)表决权信托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托关系没有期限限制,表决权信托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以防止表决权信托期限过长或不够出现损害委托股东和受益人权益的现象。
(3)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券化。表决权信托证书是证明其持有人处于受益人地位的凭证,表决权信托证书可以像股票一样流通转让,是可流通的凭证。
四、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而委托人为本国居民设立的信托。由于不同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律条文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离岸信托一般创立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权区;同时由于避税地在税收上能够给与受益人更多的优惠,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建立在避税地。
离岸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利用离岸信托来转移财产。如果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税负较高,委托人可以建立信托关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信托,从而合理地避免由这些财产所产生的高额税收。
(2)利用离岸信托来实现继承计划。对于资产所有人而言,离岸信托不仅可以避免因民事继承须在资产所有权利当地申请办理而产生的繁琐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托人本身国籍所附加要求的“强制继承”而引发的问题。
(3)税负优化。委托人通过信托安排,使资产所有权的“国籍”产生了转移,从而转移了“征税权”,尤其对于“被动投资”收入的税收而言,合理的信托选择,可以产生潜在税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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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托财产标的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
二、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
三、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
五、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
F. 保险金信托能转化成家族信吗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是不一样的产品。
家族信托是一套金融与法律的完美结合的私人财富管理的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模式是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独一无二的法律关系,能够为委托人实现财产的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及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离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防范可能的破产风险、减少继承纠纷、对特定人士进行长期关怀、防止财产挥霍等。在国外,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已较为普遍,而在国内则还处于待开发阶段。
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就会将理赔金交付信托公司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预期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类家庭信托产品。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区别:
1、资产投资角度
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及如何投资、由委托人或信托人决定,可以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债券、股票、保险等);而保险金信托中,投保人是无法决定投资的。
2、指定受益人范围
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没有限制。而保险金信托中,受益人必须是直系亲属。
3、投资范围
家族信托资产投资基本无法律条文约束,因而委托人可以去博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保险金信托的保费投资方向受到保监会的约束,投资稳健但预期收益水平有限。
4、利益分配
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据受托人的意愿决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保险金信托的利益分配固定化,无法调整,大部分预期收益是在保险终结时一次性支付。
5、资金投入
家族信托中,资金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后续的投入数额及次数,没有强制要求。但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投入方式在合同签署完即被确定。
6、受益权期限
家族信托在受益权期限很长,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通过信托框架进行拉伸,十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戏称为坟墓中伸出的手。而保险金信托的赠与在瞬间或者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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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哪个安全
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从以前单纯的资产增值上升为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便应运而生。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的门槛优势与信托财产在资产隔离链雹磨和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相结合的一种新产品,兼采二者之长。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
NO.1 门槛低,并且有一定的杠杆功能
家族肆好信托由于门槛较高,面向的是超高净值客户群,受众面较小,而保险金信托则为范围更大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机会。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
NO.2 锁定未来收益
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争议少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保险金信托的购买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同时,根据我国税法,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险人遗产。所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来说,权属清晰、无税务风险棚斗或夫妻财产混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