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众筹是什么它运营的模式有哪些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众筹的运营模式主要有9种,分别为:
1、捐赠模式
十几年以来,非政府组织一直用这个模式来为一些特定的项目吸引捐赠资金。由于非政府组织会不断地将项目的最新进展更新给投资人,这种类型的捐赠者更愿意长期的参与,同时也保证了多次捐赠。投资者的主要动机是社交,这通常是维系长期捐赠关系的良好基础。
2、奖励模式
这种商业模式被项目所有者用于为特定的项目筹集捐款,并能以(通常是很少的)非金钱的奖励作为回报。举简这种被投资者提供的回报具有象征性的价值。它们通常比捐赠的数额低得多,以保证有足够的钱用于项目。
3、预售模式
如果投资者有兴趣预定和提前付款,那么把新产品或者服务放在网络上并寻找投资者是可行的。如果可行,它就取代了传统的市场调查,证明了在提供运营资本的同时,市场需求的有效性。
愿意参加这类众筹项目的投资者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个产品或者服务能够问世。另一个原因是这样他们能在售价上拿到折扣。
4、借贷模式
一个公司通过借贷方式进行众筹,是指向一群人而不是银行借钱。平台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一些平台相当于中间人,并且也会还款给借贷人。另一些平台只是作为媒介,交易结束后借款者和放款者会直接保持联系。
5、 社会借款
即使没有任何利益,一些平台也可能会给社会项目贷款。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不付利息的情况下也可能收到小额贷款。
6、P2P借款
尽管P2P借款没必要基于商誉,对于传统借款来说,它仍是一个有趣的借贷融资新模式。它有一些众筹借贷的特征,但主要不同在于借款方和贷款方通常互不认识。P2P借贷中,投资人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更高的)收益。利率高低通常基于风险因素。风险的计算则是基于财务数据和个人担保。
7、P2B借贷
与P2P借贷相似,P2B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平台。迄今为止,这种形式的众筹已经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青睐作共同投资,比如英国政府。
8、股权众筹
当一家公司想吸引一群人共同投资,而不是由一位商业天使或是个人投资时,这种筹资方式就叫做股权众筹或者众投。
一些出资者投资项目的主要兴趣在于与他们自身的价值观一致的项目、以及涉及当地利益,或是能为当地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项目。另一些则是真正了解市场、项目或是公司业务,并且渴望为帮助项目获得成功带来资金和专业知识。
9、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也是较常见的,一些平台试行了一种贷款和预售的混合模式。一定比例的资金将作为贷款(会被回报利息),剩余的资金将用于为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预融资。此外,对于企业家来说,混合模式或者众筹与其他投资形式混合的模式也是有好处的。
(1)股权众筹融资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大祥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正仿裤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⑵ 股权众筹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1.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4.对该创业企业或者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的资金。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给各出资人。
法律依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3)股权众筹融资管理扩展阅读:
国家对众筹的政策:
1、京沪“互联网+”行动意见涵盖股权众筹;
2、暂停股权众筹企业注册引发巨震;
3.众筹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4.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范初步成型;
5.多地叫停房地产众筹;
6.《“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定性众筹;
7、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业务被政策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8.捐助型众筹模式受认可;
9.股权众筹整治大幕开启;
10.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限制准入;
参考资料:网络—众筹
⑷ 众筹融资的股权分配应该是什么样的
资金到位后,给参与股权众筹的人颁发出资证明使他们成为公司股东。如专遇股东地区分散,外地股属东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给发起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为公司注册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人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如果公司准备将来上市,股份要还给委托人或转让给受托人。
⑸ 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⑹ 年产值多少属于小微企业
所谓小微企业,根据此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山冲举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所以ktv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个体户从2011年11起,就已经开始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了(参见财政部65号令),这次是将优惠扩大到小微企业中,新闻中有句“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就是说明个体受益更早。
小微的概念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以下的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不超3000万,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1000万元。同判圆时符合上述三条件可认定为小微企业。
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人员、资产三项基本条件的才可以
有点规模的才属于。很多洗车店就是家庭作坊,连小微企业都称不上!
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首先,税法营改增是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转换。
其次,小型微利企业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认定。
弄清楚这是两个概念,不是一回事。还有,个体户不是企业,也就没有所谓的“小微企业”一说了。个体除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网际网路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并没有任何规范性档案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给予界定。唯一可以参考的是证券业协会2014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众筹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
1、《众筹管理办法》对众筹的界定如下: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逗碧融资网际网路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明确界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属于非公开发行。
2、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起草说明》: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际网路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专案、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3、为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起草说明》: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
4、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界定是: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网际网路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这个界定完全颠覆了《众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公开股权融资”的概念。
5、 2015年八月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通过网际网路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不仅沿袭了十部委的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网际网路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网际网路平台(网际网路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同时明确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至此,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可以说盖棺定论:公开募集。
6、认定依据十部委和证监会对众筹的界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物件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物件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权众筹的特性公开和大众(证监会另外认定的一个特性是小额),决定了其公开发行的性质。
证监会《通知》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网际网路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1.通过网际网路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
这个概念可能是过渡性的(网际网路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开公众),与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应该系同义词,后者是证券业协会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使用的名词。
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基本可以认为是以证券业协会《众筹管理办法》为法律依据开展的融资活动——至少都定性为非公开发行。这也是我们对比的一个前提,否则无从比较,前提如果变了,逻辑不再存在。
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三个特性相比,唯一可以确定的特性只有一个:非公开。
2.通过网际网路形式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私募基金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特性与众筹刚好相反:非公开、大额、小众。
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与私募基金募集
1、法律依据不同
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依据的根本法是《证券法》,其次是《公司法》;私募基金的根本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其次才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等。
2、监管机构不同
网际网路融资在证券业协会,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发行方式和范围
私募基金募集比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严格得多。
网际网路非公开股权融资:网际网路平台禁止向非实名注册使用者宣传或推介融资专案。
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际网路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简讯、微信、部落格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传推介。
4、投资者投资的标的不同
网际网路融资投资标的是一个特定的专案,投资者即股东;私募基金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基金,属财产集合体,一般会投资于若干个股权专案,即便投资于一个专案,投资者也是通过基金间接而非直接成为股东,处于上一个层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复杂。
5、融资形式不同
网际网路融资限于股权和股份,私募基金还有合伙企业份额、基金份额等其他多种形式。
6、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
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注册资本决定,
而劳务公司一般注册资本金都在上百万,所以不属于小微企业。
不一定,前者是企业模式,后者是企业规模。两个概念的东西。
⑺ 怎么解读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⑻ 众筹融资模式的特点
众筹融资,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众筹的形式把原本属于创业者一部份资源与投资者资源进行交核轮拦换,或者股权,或者奖励等等。特点如下:
众筹融资,尤其是股权众筹融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另一方面,可以满足普通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意愿,实现多层次的资产桐银配置。
1、效率高、成本低
对于众筹融资而言,项目的发布、推介和交易环节均通过互联网实现,大大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同时降低了启动成本、营销成本和交易成本。
2、回报多样性
对于众筹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除资金回报之外的企业股权、实物产品、文化演出、影视作品等。众筹回报的多样性能改胡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3、小额投资
根据有关规定,众筹融资要求投资者的财富和年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满足了各个层次参与者的不同需求。
【法律依据】: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