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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架构

发布时间:2023-04-24 04:58:30

❶ 家族信托的架构有哪些

家族信托的架构主要有三种:1. 基金会型家族信托 - 这是一种面向公益事业适用的形式。2. 授权委任人和受让人之间单独创立的家庭性或者永久性信托-这适用于将遗产留学子女、夫妇成员之间平衡地分割而不必加以出售。3. 代理/特许请求方法枝族 – 通常情况下,此方法使得一位“可能感兴趣” 的手搭绝对象作为受益者毕姿而不必显式声明

❷ 信托真的可以用来逃债吗

我们常听到关于信托机构这样的广告词:“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利器,是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并举例洛克菲勒家族传承6代的原因,正是由于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近日又听闻贾跃亭在美国设立了不可撤销生前信托,以规避潜在的债务问题。信托除了用于财富传承,真的能用来逃债吗?

贾跃亭设立的信托真假不重要。但我们应该发现,信托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是个必须考虑的资产配置产品。

信托,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于信托的性质。信托产品设定了一个受益人,只有这个受益人能够享受信托带来的好处。当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就把财产权转移了出去,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如果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换句话说,如有我们购买信托时,把受益人设置成自己的亲人,即使我们有了债务风险,这笔财产是不用去偿还债务的。所以在规避债务方面,信托是有作用的。

如果可以这么轻易的逃避债务,这就是创业者开挂的节奏,这么容易吗?比如某创业者融到了钱然后直接转为信托产品,然后就不用还钱和努力工作了,这可能吗?肯定不可能。

信托财产确实有隔离债务的功能,但逃离债务不是目的。如果要实现债务隔离的目的,首先需要对信托架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其次还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

尽管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在我国对信托产品还有一个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所以,在我国如果法律认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合法,很可能信托产品就不成立,那就无法达到隔离债务,财富传承的目的。

传言贾先生在美国设立的信托。但是据悉,在美国设立私人信托会比在国内严格太多,其受托人及信托律师需要对委托人进行全面的强化审查,关于资金合法性问题尤其谨慎,如果贾先生能在美国设立成功,那岂不是美国成了庇护逃债者的天堂,这个概率比较低。

除了美国以外,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私人信托后的2年内,委托人负有债务的,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信托,用以清偿债务,而如果其债权人能够证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时就与欺诈的故意,则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托钻逃离债务的空子,有可能结果会得不偿失。

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制度让它具有其他类别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它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托是不用偿还未来委托人欠下的债务,但是如果等到债务及税务出现问题时,才想到信托产品,可能就已经晚了,达不到信托防范风险的效果,所以,高净值人士应该早作打算才是。

❸ 国内信托产品与离岸信托架构的区别

最近几年“信托”这个名字大家都非常熟悉:一方面,国内热卖的信托产品作为高收益理财受到大家追捧;另一方面,香港来自全球的各大豪门故事中,家族信托总是作为必不可少的财富传承工具出现。那么在内地购买的信托产品和高净值家庭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同一件事吗?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冲笑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简单来说,简单来说,它是一种投资理财的金融产品,投资人通过购买这类产品获取收益,当然也需要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家族信托一般都是以离岸信托架构的形式设立,是根据英国普通法概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向给受托人,让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以“信托”形式持有资产,简单来说,离岸信托架构不是一个投租判伍资金融产品,而是通过法律文件和架构,达到将资产按照委托人意愿传承给后代(受益人),同时,规避风险的工具。

离岸信托主要角色及架构:

信托架构的搭建设立委托独立信托机构或者大型银行的信托部门完成,不同信托机构在收费定制化服务和设立门槛上会有所不同。

由于信托架构较为复杂,因此视力门槛弊或也较高,除了家族信托,目前市面上很多保险产品也拥有了一部分信托的功能,可以通过保险产品的收益人指定选择不同理赔金支付方案等附加功能,达到按照受托人意愿传承财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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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险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4)信托架构扩展阅读


具体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程序保障:

第一,对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二,对于现金类资产应该由委托人提供收入证明;

第三,对于不动产信托应该对产权人各个方面进行核实;

第四,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权属证明;

第五,对于股权信托,还是采取比较慎重方式来去进行设立;可以采取刚才我讲的设立资金信托,把股权装入资金信托里面进行设立。

❺ 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哪个安全

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从以前单纯的资产增值上升为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便应运而生。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的门槛优势与信托财产在资产隔离链雹磨和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相结合的一种新产品,兼采二者之长。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

NO.1 门槛低,并且有一定的杠杆功能

家族肆好信托由于门槛较高,面向的是超高净值客户群,受众面较小,而保险金信托则为范围更大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机会。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

NO.2 锁定未来收益

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争议少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保险金信托的购买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同时,根据我国税法,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险人遗产。所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来说,权属清晰、无税务风险棚斗或夫妻财产混同风险。

❻ 长安信托的家族信托业务,在组织架构方面方面有哪些优势

在组织架构方面,长安信托于2015年专门成立家族信托事业部,是行业内首家成立家族信托事业部的信托公司,涵盖了开发部、投资配置部、账户管理部三个部门,设置开发团队、法律团队、投资团队、运营团队,实施前中后台一体化专业管理。具有专业的信托法律架构设计能力,全面的家族服务体系,完善的投资交易管理与资产价格核算,定期资产管理报告,及时的市场资讯反馈等核心优势。长安信托家族信托专业水平、创新意识和优质服务备受业界认可,被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已纳入战略合作伙伴。

❼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派扰谈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行培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

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档蔽唯的遗产税。

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并中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尘碰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李缺

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

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

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

❽ 家族信托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劣势

上一篇文章写了人寿保险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本文就简单分析另一个主要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的优势和局限性。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平衡法,现在信托制度已经被包含大陆法系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目前国内银行与信托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业务是集合式资金信托,多属于自益性信托,侧重于短期、高风险投资和高收益;而本文所讲的是信托本源业务,称为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侧重于长期、稳健投资、自由分配和实现传承意愿。

(一)、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优势

1、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收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因此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功能。

2、家族信托可以满足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化需求

通过信托架构的专业设计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也可以规避我国将来可能推出的遗产税。而遗嘱继承、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则不能规避遗产税;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条件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3、家族信托可以满足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通过家族信托协议设计股东互保机制,为每一位股东配置相当于股权价值的保额,受益人为同一家族信托,可以保持企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股东出现意外或身故导致企业股权纠纷、股东内斗或破产。

4、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与人寿保险相似,对委托人以外的人信息高度保密是家族信托的突出优势。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家族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

(二)、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起点较高、只适合大额资产配置

目前国内顶级信托公司如中信信托,对于家族信托的要求一般为5000万以上的现金资产,而且需要一次性注入,即使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最少也要1000万以上现金资产一次性注入。对于中产阶级家庭来说基本达不到门槛要求,只适合高净值家庭做配置。

2、不动产涉及物权转移及费用问题

我国境内目前适合配置现金资产的家族信托,而不动产、股权类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

3、没有风险保障功能

相对于集合式资金信托,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本身就是保守稳健的,基本上不会损失本金,但信托不同于人寿保险,目前信托协议不会有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条款,也没有杠杆功能,不会在发生风险时有一大笔保险金赔付。

4、信托管理费问题

人寿保险的保费中已经涵盖了所有必要费用,而信托是需要每年扣除管理费,一般是上一年资产总额的1%或者(1%+超额收益浮动)。

❾ 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原理是

1、资产组合: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需要对不同的资产进行组合,以实现戚历禅预期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资产组合通常包括债券、股票、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不同类型的资产。
2、信托架构:结构化信高尘托产品的设计需要选择适当的信托架构,包括信托财产管理人、信托受益人、信托计划等,以实现资产的管理和收益的分配。
3、信用增级:为了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设计者通常会引入信用增级机制,包括担保、保险、信用衍生品等。
4、投资者保护: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需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合理披露信息、提供风险提示、设立风险准备金等。
5、法烂态律合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如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

❿ 一文看懂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区别(中)

导读
在《一文看懂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区别(上)》中,我对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本质差异和设立差异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理清了基础的概念逻辑,从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角度让大家对这两个慈善工具间的差异有了一定认识。
今天这部分文章将从运作和财税这两方面来对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在实务中的差异进行具体介绍。很多人对这两个问题都浓厚的兴趣,但难以找到全面的信息,这部分内容是我多年理论学习与实务经验的精心总结,对于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感兴趣的读者一定会从中了解到许多有用的知识。
三、运作差异
01 治理机制
基金会由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运营。《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情况。基金会需设立理事会和监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关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监事对理事会进行监督。
基金会的负责人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任职需满足特定条件。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孝裤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且不论何类基金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2/3(如申请公募资格,则不能超过1/3)。
慈善信托则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运营。受益人选定是慈善信托运行的核心。从目前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受益人选定的决策机制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受托人自主选定受益人,实施慈善项目;二是由受托人与项目执行人合作选定受益人;三是成立决策委员会决定受益人。为充分考虑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运行管理的意愿,多数慈善信托都在受托人内部设立有一个叫做管理委员会或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该委员会通常由捐赠人、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管理人的代表或各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功能是对慈善信托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委员会可灵活设置决策规则,但一般来说,表决事项通过必须包括受托人一票。
02 项目运作
目前基金会主要有三种运作类型: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混合型基金会。采用哪种类型的运作方式通常由基金会的资金规模、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的性质来决定。
1. 运作型基金会:指组织靠自身的力量来开展活动 2. 资助型基金会:指通过提供资金支持,供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基金会只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不直接开展具体的公益活动 3. 混合型基金会:指既为其他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基金会自己也开展活动,或参与项目实施
慈善信托是根据受托人的组织形式与慈善项目的实施能力可以采用与基金会相似的运作方式。
如果受托人是中小型慈善组织,具备专业能力,可以自主选定受益人,实施慈善项目;受托人是中大型慈善组织,具备项目筛选和管理能力,可以用信托财产资助多个执行机构实施项目。
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一般是交由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机构,实施慈善项目。
03 传承功能
基金会分为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学校基金会等类型,其中家族基金会是指由个人、家族或其控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且个人或家族成员在基金会担任重要职务的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不仅是一个慈善组织,还是一个家族精神、文化寄托的实体,可以展现家族价值观。设立基金会,是企业家对社会怀有感恩之心,希望回馈社会的体现,主观上可以巧陆表达家族对社会的感恩;同时在客观上也可以帮助家族及其企业树立“德才兼备”的良好形象,达到品牌宣传的效果。
此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家族二代的管理能力,增强家族凝聚力。基金会为家族提供了培养二代管理能力的“内部平台”。通常,家族成员会进入家族基金会担任理事会成员,确保基金会的运行和战略目标符合高净值家族关于社会责任承担的规划。
曹德旺及其家族成员有三人成为河仁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的成员,牛根生的儿子牛奔是老牛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通过家族成员加入理事会的方式,培养家族成员的财产管理和事务管理能力。同时二代可以通过对基金会的管理,体会到家族掌门人的初衷与精神,增强家族成员的凝聚力。
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在家族传承上有异曲同工之妙,灵活性比之更甚。在慈善信托工具运用之下,信托的隔离效果、慈善的精神力量得以充分彰显。慈善信托这纯租个小小支点,竟可成为家族财富、文化、精神持续成长的内生源泉。以国内首单家族慈善信托为例,其略显复杂但却灵活有机的法律架构,让家族成员可以深度进入慈善本身。
国内首单家族慈善信托架构图在该架构中,信托财产总规模为 2000 万元人民币,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负有让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在慈善事务执行层面,委托人家族运用家族传承智慧,在慈善信托协议中设定慈善“董事会”的架构,让家族成员得以深入具体慈善事务的操作和执行(可聘请公益项目秘书提供专业支持)。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践“基金会+慈善信托”架构,在双驱动模式下,慈善信托将成为一个确保慈善永续的通道和载体,负责管理投资资产,在必要时拨付财产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重要的慈善组织,将回归本源,做好慈善项目的发掘、评估、落地、管理、监督,成为实施慈善的真正主体。
四、财税差异
01 财产类型
《慈善法》明确,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理论上基金会的财产形式与慈善信托财产形式并无差异。
目前实践上,基金会财产类型已经包含以上列举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等制度的缺失,实践中慈善信托财产主要是现金为主。
针对股权捐赠,基金会持有股权没有法律上的障碍,2020年4月30日,股权捐赠过户新政策《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正式对外发布。在新规指导下,迎驾集团、海亮集团、爱尔医疗、牧原股份的秦英林先后分别完成捐赠4000万股、1亿股、1亿股、市值8亿元对应数量股票到相应的基金会。
而慈善信托仍然面临信托持股的登记等问题,何享健家族在2017年7月25日发布重大慈善捐赠体系,捐赠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将设立一个永续的慈善信托“和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直到目前,“和的慈善信托”尚未正式落地,只是捐赠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权的收益分红独立核算,直接捐赠至和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和的慈善信托”捐赠体系
02 财产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同时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机构、自己直接投资资管产品或股权的方式进行对财产的保值增值操作。
可投资范围: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基金会直接发起、并购或直接参股一个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和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关。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信誉较高的机构,不能委托境外机构做理财。中国境内就包括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国有独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的企业、外商独资的企业等
不可投资范围:
· 直接买卖股票;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慈善信托中则无此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的选择投资方式来达到对财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这与其信托的本质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如果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跟基金会能投资的范围是一样的。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的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意味着信托公司在运用公益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相对有限,限制了公益信托财产增值和保值。
03 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对象(如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后,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募资格,获得公募资格后,可以公开向社会大众募捐资金。
关于慈善信托能否公募,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慈善法》和《信托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其中北京市明确允许慈善信托公开募捐。《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京民慈发[385]号)第32条就规定:除设立并依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名义公开募集资金,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依法设立并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可以公开募捐资金的。广东省《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慈善信托可以接受非委托人捐赠的信托财产,也就是最起码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04 公益支出
关于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而慈善信托对年度支出并无明确的制度规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14条明确将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作为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但具体比例、数额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实践中,一般是约定每个信托年度用于慈善支出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理财收益的30%
05 税收优惠
对于基金会的税收没有单独立法,但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部门的各种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作为实操指引。
如《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基金会注册资金捐赠人,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公益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额30%。
*基金会要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才能依据捐赠票据享受税收优惠。
但设立慈善信托,《慈善法》45条仅反向原则性规定未将慈善信托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实践中目前并无直接的税收优惠。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督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民规字〔2019〕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操作措施仍有待落地。
为了能使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享受税收优惠,架构设计上经常是用“代理委托人”模式与“穿透开票”模式。“代理委托人”即是真正的捐赠人(委托人)要先把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取得捐赠票据后,再让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把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此时一般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穿透开票”模式是指让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机构,接收到信托财产实施慈善项目的时候,穿透受托人,直接给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单一受托人为慈善组织的架构,原是寄予希望可以开具捐赠票据的,目前卡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争议问题上迟迟没有定论。据悉,广州市首例单一受托人为慈善组织的“公园十九文化发展慈善信托”正面临此困境,相关专业机构汉正家族办公室正在推动广州市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研讨具体措施。
参考资料:
(1)解锟.以基金会为主导式的慈善组织法律架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2)王名, 贾西津. 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与治理[J]. 经济界, 2003(1): 40-45.
(3)王琪.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功能比较[J].家族企业,2018年11月刊
(4)权瑾.《慈善信托制度及事务研究实录》2019-11-28
(5)文梅.《中国首个家族慈善信托面世 走入慈善信托2.0模式》.公益时报,2018-06-20
(6)赵廉慧.《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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