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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8:34

1. 如何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新趋势

——重新构架中国的资本进入与退出机制

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专家评价,此次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根本调整。目前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要对两大关键机制——进入和退出进行再造。尤其对于创业投资者,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

据有关专家分析,2004年国家将继续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逐步建立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可望部分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实业投资,则全额或部分抵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亦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经济中的运行成本尤其是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

为民间投资松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最近表示,(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是国家发改委成立后转变职能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当然包括社会投资的自主权,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而且要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创造更好的条件。

发改委投资司人士透露,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将是一个重要方向,其核心应是收缩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实业的领域限制。

这意味着,除了国家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领域,今后,所有经营性领域将逐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尤其是如水务、公交、燃气、供电、环保、收费公路、供水、供气、供热、轨道交通,以及文教卫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等,各种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兴建。

地方政府加盟债市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应是下一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全面发展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市政债、抵押贷款债等在内的债券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目前,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已经成为美国各州、县政府以及下属政府机构筹集公共事业所需资金的重要市场。在美国资本市场,所谓"市政债券",指的是各州及州以下市政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在中国,除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几乎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地方政府债迄今近乎为零。专家形容说,"重股轻债"使中国的证券市场变成了"跛脚的残疾"。

央行票据近期在中国的债券市场上风生水起,正说明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宏观经济的要求。目前,政府决策层已形成共识:一个完备的债券市场可以有效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应是下一步金融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地方债券的出现将成为耀眼的亮点。专家介绍,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每年高达约5000亿元。北京市为2008年奥运会的计划投资已经达到3000亿元,但200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50亿元左右。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将考虑适当增加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

中国纺织报

2. 如何完善投融资机制,推动企业所有制改革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2)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扩展阅读: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2、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3、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1.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碧态告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拓展资料: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闭薯;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悔明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 我国今后改革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是什么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商品市场已经比较发达,而要素市场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已经成为阻碍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同时,要素市场的不健全,制约了高质量发展阶段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
一是在资金要素方面,金融服务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三农领域等薄弱环节服务不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构建。二是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劳动力流动的交易成本高,劳动力要素的配置效率低下,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三是在土地要素方面,由于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未能有效发挥基础性作用,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低效化严重,农村土地要素未被完全盘活。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完贺哪旁善
目前我国创新体制效能尚未充分激发,创新型资源、创新型人才自由流动和有效组合存在体制壁垒,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下,要以创新为核心动力,破除创新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充分的阻碍。
一是创新资源共享层面,我国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面临的主要制约,表现在资源配置的分散、重复和低效方面,导致了创新驱动能力不足、科技产出的效益较低。二是创新激励层面,科研成果的资产属性未明确界定,使得科创型人力资源的自主创新积极性不能很好的发挥,且同时阻碍了创新成果向产业领域的转移转化,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无法转化为动能优势。三是创新政策协调机制层面,由于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及制度尚未完全达到共同促进、相互协调与配合的程度,致使创新政策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宏观政策的落实机制缺乏
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宏观政策来落实,但是在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着宏观政策的落实机制缺乏的问题。
一是结构政策存在障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界定不清楚,在市场准入、产业竞争等领域仍有越位现象,在市场监管、公共产品等领域存在供给不足的现象。二是政策落实机制存在障碍。宏观政策的落实机制不配套,存在激励不兼容、地方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三是从政策体系的内容来看,宏观调控目标中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指标。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市场化工具不完善,行政手段使用多。在宏观调控机制方面,决策机制不完善,实施机制不足,传导机制不畅。
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不完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导致社会收入分配和财富结构的失衡,造成了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不完善从而对高质量发展形成障碍。
一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大,国民收入分缓棚配格局不合理。二是在教育领域中,学前教育普惠性不全面,教育供给质量不高。基础教育领域表现为区域、城乡和校际之间的差距较大。三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基本服务保障不充分、医保管理水平不高。四是劳动力市场分割未完全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程度和权益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对外开放环境的新变化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使得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对高质量发展所要求的高水平开放环境禅橡形成影响。
一是疫情由短暂冲击演变成为持久性冲击,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疫情冲击带来的冲击嵌入,不再是短期和瞬时性行为,因此,其造成的需求恢复滞后,全球产业链的摩擦成本加大,对全球经济带来的是中长期扰动影响。二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了全球产业链网络化布局,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布局转向成本、市场、安全等多因素并重的格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分散化、多中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原有的世界经济分工格局将发生重大调整。三是对外开放面临更多非经济因素影响。中美经贸摩擦严重压缩我国全面开放和发展空间,产业链外迁压力进一步增大,对外开放面临更多非经济因素影响,我国技术升级步伐可能进一步放缓。
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
生态环境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着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实现。一是体制机制不完善是造成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源。我国仍然面临严重环境污染重的问题,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深层原因。二是生态资源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开发保护、资源总量管理以及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和体制机制障碍。三是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分散,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存在多头执法、政出多门、建设资金分散等现象,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
破除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改革取向
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体制机制,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不断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把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释放出来。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作用要更多转向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好社会环境,因此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是要重塑政府职能,提高服务供给能力。着眼于提供公共服务,以再造服务流程、整合服务资源、增强功能联动性为重点,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二是要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变革。通过简政放权和完善监管体系,变革监管方式方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要围绕培育高质量增长点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企业开办的审批效率,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强化对相关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打破各种或明或暗的地区分割,消除部门、地区、行业为了自身利益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垄断性行为。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高质量的投融资能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因此需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一是推动投资结构优化调整。以促进有效投资为核心,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避免盲目过度竞争,提高投资精准率和投资效益。二是发挥投资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投资在优化要素结构、产业结构中的关键性作用。积极推进企业投资体制改革,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推动有关部门协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大对民间投资鼓励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增长。促进民间投资稳定持续增长的各项政策落实力度,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加快直接融资发展,加大资本市场对投资活动的支持力度,为高质量、高效益投资创造宽松融资环境,推动投资领域从注重规模数量向质量效益转变。
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化要素市场改革,构建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因此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是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推动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推进我国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判体系。四是拓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反垄断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完善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供给体系,这就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提高制度的供给体系质量,建立高质量发展要素支撑体系、评价考核体系和保障体系,以优质的制度供给、服务供给、要素供给和完备的市场体系,增强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二是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以实体经济为重点,优化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体系质量,做大做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完善要素市场体系,提高供给体制的质量。构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动计划和促进政策,着力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要求构建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体制机制,转换增长动力,培养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是通过加快构建动力变革的体制机制,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使创新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二是要着眼于科技创新强国战略需要,高起点高标准完善和优化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集聚、创新型产业与企业集群、新型研发和创投机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投融资创新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建立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政策链和资金链联动的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特征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推动制造向创造转变、速度向质量效益转变。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同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一是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纳入生态效益、绿色发展、资源消耗等指标,构建涵盖绿色、生态、环境的综合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二是加快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结构性改革,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提升产业发展的节能环保性能,推广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提升产业集群的科技含量,减少产业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四是积极培育壮大生态产业,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通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通道,引导产业生态化转型,培育生态产业化发展,壮大生态产业新领域。五是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要在继续保持经济政策体系与法治体系优势、推进监管体系和能力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决策科学、激励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

5. 发改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现行制度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日前,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学法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必须率先学好《条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委机关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并在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中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相关领域政府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共同组织培训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学习《条例》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法,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类主体、群体实际,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将配套规章文件制定、重大项目决策建设、复杂问题化解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法中推动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要把法规的解读解释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业务中,使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法定程序;使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一)制定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和程序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订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台的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覆盖编制、批准、下达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本级各部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衔接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中国网地产)

6.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废止了吗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布的文件,用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碰丛审和管理。该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旅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该规定已经被多次修订和更新,其中包括2014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对原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目前,根据最笑镇樱新的政策和法规,尚未有明确的文件宣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已被废止。但是,随着国家政策和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7. 公共环境建设项目融资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公共环境建设项目融资的必要性是:
1、最大化的利用能够调动的资金;
2、风险共担,即减轻部分责任;
3、有控制效成本;
4、满足实际需求;
5、其他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猛谨的意见》第四条
(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进一步发搜笑展企业债券枝漏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省级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8. 200万以下需要发改批文吗

200万以下不需要发改批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档链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行键孙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亮尘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等规定执行。200万以下属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不需要发改批文。

9. 给高速公路发展的十条意见 求解啊啊啊!谢谢!!

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经过多年发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348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要不断完善路网结构,提升通行服务能力,计划通车里程达到7600公里,对部分干线高速公路进行拓宽改造。为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
(一)增强规划刚性约束。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严格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维护规划严肃性,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规划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增强规划执行力。
(二)完善规划调整机制。研究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完善、调整和修订规划,并相应调整投融资政策。因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亟需的项目,可以按程序适时进行局部调整。
(三)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省和设区市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及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对新建项目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提出项目建议,多个设区市政府可以联合提出跨区域项目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人招标工作,并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设区市政府负责项目推进。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投融资格局。继续加大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债务限额,按规定发行政府债券,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新建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筹集建设资金。公路经营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
(二)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积极运用山东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纳入省级PPP项目储备库的高速公路等项目,积极给予支持。
(三)鼓励各地政府参与高速公路建设。各地政府可以委托所属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投资入股高速公路,可受投资人委托有偿包干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也可将其负责的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的价格入股,与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对“十三五”新开工的国家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对经营性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二)鼓励新建项目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鼓励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多元化经营,在搞好收费和服务区管理的基础上,可按照“统一规划、配套供应、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务区等毗邻的特定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展仓储物流、客运站场、商业地产、旅游服务、广告、运输信息服务等业态的开发经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给予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投资人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由项目业主按现行政策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各设区市政府,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对之后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全额纳入投资概算,由投资人承担。
(四)采用差别化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交通量、建设成本、项目收益情况、收费期限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
(五)鼓励各地政府给予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适当补助。对“十三五”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采取政策支持措施后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的,经评估测算,鼓励沿线各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合理确定相关事权
(一)共同承担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事权。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一并办理主线工程与纳入主线建设规模的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征地拆迁及路基小桥涵等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按照标准负责承担路面和大中桥建设资金。连接线工程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供给项目所在地政府,连接线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养护。
(二)合理确定超出项目设计标准部分的主体责任。项目路线走向、技术标准等要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若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变更立交桥、高架桥等构造物规模及标准的,在满足规范和审批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增加部分的费用由提出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政府或单位承担。
(三)协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设区市政府可成立前期工作班子,充分发挥协调优势,加快工作步伐,专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对由项目投资人自主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设区市政府要主动成立协调服务机构,协助投资人开展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列入《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的高速公路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需的各支持性文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互为前置。对其他专项报告已开展论证的内容,项目环评报告中不再重复论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论证及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报告附件一并受理。属于国家审批的事项,要尽量压减省内的审批和报批时间,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主动向上汇报协调。
(五)加快项目用地手续办理。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由国家批准立项的高速公路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可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及所需资金的基础上,采取“边补边占”的方式办理相关征地手续,但应在项目竣工日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六)明确政府征地拆迁主体责任。项目沿线设区市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指标、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征地补偿安置、取(弃)土场及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基本农田补划、压覆矿产协调、建设环境维护等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设新格局,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五、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现有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全省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建立相关机制,协调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二)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公场所与高速公路统一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设区市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派驻路政管理队伍,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办公场所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和制止各种破坏、损坏(害)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安全;要强化涉路工程和非公路标志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强化养护运营管理,提高通行效率。要加大服务区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服务设施维修和改造,强化安全监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公路管理机构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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