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举简单生动的例子说明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
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
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
现代金融四大支柱。
从历史上考察,信托的雏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其目的在于
委托他人执行遗嘱、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
遗嘱信托通过《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固定下来,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但它仍然属于民事信托范畴,并不具备
经济意义。
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是英国的USE制度。由于在
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持有的土地捐献给教
会,而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
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
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为摆脱这一限制,USE制度应运而生。它用将
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的办法代之以向教会捐献土地,由接受人替教会管理
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交给教会。同时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
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其为信托一词的起源。
之后,USE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变,被普遍地加以应用。但其特点
是得到法律许可的个人承办的非盈利性事业。直到19世纪初法人信托在
美国的出现,现代信托才产生了。
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依据信托法之规定,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信托关系最基本的关系人,信托财产则是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根本。信托关系是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加以区分的前提,也是信托法的立法核心。明确信托关系,对制定科学的信托法典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信托法》规定的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资金信托是为他人(委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使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其三,信托公司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资金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信托公司授意,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资金上的权利。同时,因管理处分信托资金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信托公司,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这一特征便与代理制度如银行的委托贷款相异。
其四,信托公司虽取得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其行使权利须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就是信托的"两重所有权"特征。
其五,资金信托关系生效后,该信托资金便具有了隔离功能,既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被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目前,信托业务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仍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兼营,但资金信托业务却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对此信托公司具有其他经营单位所没有的优势,资金信托业务将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本质、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剖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看出: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组合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权益形成的派生证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特征,又有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多的可选择权益。
其次,基金证券作为一种特定的投资凭证,既是投资者的所有权证书,又反映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信托运作关系。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如投资人数众多,以证券市场中各种可交易证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分离等。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须将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作以横向比较。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法之间有着应然关系,如基金发行、投资的都是证券,基金的发行募集及交易应遵循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等。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非证券法所能涵盖,基金本身还含有组织法的内容。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基金组织。两种基金形态世界各国各有侧重,美国基金的组织形态几乎都是公司型,亚洲各国无一例外地选择信托方式的契约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契约型基金。
其三,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形式,都离不开合同。除信托合同、承销合同应依《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制外,其余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虽投资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应属合同法有名合同规范中的特别规范。
其四,就法律关系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故有主张将投资基金放入信托法中。实质上,投资基金虽属一种特殊信托,但因许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调节一般信托关系的信托法不能包揽的,故我国信托法并未将投资基金予以规范。假如将信托确定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唯一形式,则可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定位。当然,对投资基金的最终法律定位还要取决于《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内容,相信这部法律很快会应运而生的。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关系的认识
由以上对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分层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其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且必须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方式。依《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许采用公募方式筹集基金,而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办理,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对象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
第三,同是投资证券,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是对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却严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控制,以求合法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而资金信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依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一阶段投资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故而从监管力度上讲,后者更大些。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与资金信托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时,我国尚无《信托法》,但审视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对契约型基金的认识仍需统一到信托上来。与典型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相比,证券基金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一般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入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投资人)是真正的财产权人,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入使受托入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证券基金中却有两重信托关系,一重为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入)间形成了以投资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关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入(基金托管人),投资人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关系。此信托关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于基金管理人兼有委托人和受托入的双重身份;其二,是作为受托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基金转委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无须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转委托的行为依信托法第30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而在证券基金关系中却应定性为信托关系;其四,作为受托入的基金托管人依法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此乃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托关系的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无须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从基金的组合特点出发,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证券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资金信托中除信托法第53条 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不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将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这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显然,信托资金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
第七: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再选择投资对象,风险大,成本高,投资人获利甚微。资金信托却能从容选择投资项目,待发现有获利项目后,再组合资金。由于资金信托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加之自有资金的注入使投资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财"的方式更能使投资人获取高收益。
㈡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抄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㈢ 一文带你读懂,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新型骗局
出品 | Meta 财经
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随着经济 社会 转型发展,曾经只流转于少部分人的家族信托走进了大众视野,成了父母们的“深远计”。
最为著名的便是2008年沈殿霞的家族信托,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因肝癌住院,沈殿霞自知即将不久于人世,便决定:以自己全部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据香港媒体估计,沈殿霞留下约60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不动产。近年来,房产市值大增,若折合现值,这笔遗产已从6000万涨到近亿元港币。之所以设立信托,是怕女儿太年轻,继承的巨款会挥霍一空。
无独有偶,梅艳芳也加入了家族信托。2003年,梅艳芳将部分房产现金等资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梅艳芳母亲7万元作为生活费,直到母亲去世。
此外,据媒体披露,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等多位中国富豪也早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尤其是龙湖地产能避免受到掌门人婚变的冲击也是得益于家族信托。
作为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家族信托近年来发展迅速,顺理成章地进入我国大众视野,成为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被称为“可持续的母爱”。而从机构角度来看,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家族信托成了各家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必争之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来新高。
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一场新型骗局
随着信托机构的转型,虽然家族信托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市场上的风评却褒贬不一。
2020年,媒体曝光某华东地区信托公司把烂资产,爆雷的项目装进客户家族信托里,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市场轰动。
具体来看,该信托公司在应对风险项目、刚兑普通投资者的过程中,利用家族信托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承接相应的风险项目。据相关转让记录,该信托公司在同一天内分两次向同一个家族信托产品转让了共计600多万份额。其中涉及大量信托融资的某房地产公司,出现在不少家族信托的资产池子中。甚至有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就在该地产公司公开暴露问题前不久,市场对其已有所顾虑时,该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仍配置了一些资产。
随后,该信托公司负责人公开表示,承接主要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尚未导致实质性后果。
再往前追溯,这种案例并不罕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某位投资人此前以购买普通信托的方式投资了该项目约3000万,后项目违约,公司对其他投资人进行了刚兑;而这位投资人情形较为特殊,彼时他刚好在这家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成立后,公司在未明确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这3000万风险项目的信托份额转让至该客户的家族信托中。假如转过去之后,后续自有资金不能接上,置换退出,又或者公司团队和领导发生变动,不再按既定的计划延续操作等,就有可能出现实质性亏损。
上述信贷公司的操作让信托市场遭到了投资者的质疑,家族信托产品到底靠不靠谱?
华东地区资深业内人士告诉Meta 财经 “骗局是不可能了,每个正规的信托机构都受到严格的国家监管,而且近几年国家监管力度不断加码,如果现在出现这种欺诈行为,从机构到责任人都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分。但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不是完全依仗信托公司全权托管,而是要把家族信托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富裕人群的财富管理和子孙福祉。
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计划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而且委托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此外,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家族信托可用于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费。
家族信托的本质也决定了它可以完成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财富传承任务,对于未成年人也有比较稳定持续的利益保护。
但是,业内人士强调,家族信托并非如理财或者股票一样具备非常大的灵活性,信托也不是立刻就可以完成设立的。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年龄、婚姻状况等多重因素以外,还要关注到设立信托的成本、风险以及受托人的专业程度,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机构进行委托。此外,如果受托人在能够证明已经尽职尽责实施了有效管理的情况下,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则由财产委托人承担。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也在逐步完善信托市场相关制度。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曾在2021年全国两会就曾提案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而在2021年12月初,该提案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详尽答复。业内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答复,为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引领性方向。
信托频繁暴雷,家族信托会不会“吃锅烙”
随便在网上打个关键字搜索,就可以搜索到近百条关于信托暴雷的新闻。回首2020年至今,集合信托产品共发生近500起违约事件,涉及违约项目金额超过2700亿元,包括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等公司均出现了大量信托产品集中违约事件,涉及的违约项目金额巨大。
7月1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单日内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总额为 2628.12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书披露,四川信托股东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挪用信托项目资金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共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
2021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开出信托业史上最大罚单,四川信托因存在13项违法违规事项罚款3490万元。一年后的2022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又公布了17张关于四川信托的罚单。
除此之外,7月3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程女士作为B1类受益人,于2017年在某信托认购两笔共计8000万信托产品,但后续信托劣后方未履行补仓义务,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程女士的8000万最终仅分配信托利益约394万。
“就眼下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头部信托机构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力团队、资产配置框架以及内控制度,因此也有很好的抗风险能力。家族信托往往服务的是资金规模比较大的家族客户,而且是一个长期的服务,因此风险把控的严格程度与市场上其他的产品相比也是更为谨慎的。”业内人士如是说。
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0-2021)》,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问卷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配置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上,其次是其他金融产品和外采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投资上,调研问卷所统计的家族信托投资于公司自有固定收益产品的规模为345.15亿元,占比64.43%,其次是投资于其他非信托金融产品(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的规模为105.31亿元,占比19.66%,投资于自有证券投资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规模占比为0.9%和7.95%。
从上述报告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家族信托资产配置在多元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外贸信托副总经理马绍晶也曾公开表示:“我们确实感受到,FOF产品已经成为家族信托越来越重要的配置方向。家族信托存续时间长、追求稳健、传承的特性与FOF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与优势十分匹配,所以,这种趋势性的变化可能说是一种必然。同时,FOF业务基于其资产配置的能力,还可以为部分家族信托设计定制化的FOF产品。”
建信信托信托业务总监沈志强此前也在公开场合中提到,家族财富管理从配置简单的资金信托或者固定收益产品,逐步到配置未上市公司股权、大类资产,未来这条路应该会越来越宽泛。
Meta 财经 注意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践行再上新高度。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不断加码,比如当前实施的“两压一降”,即融资类业务每年持续压降、金融同业通道压降和表内外风险资产处置,也为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此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信托法》修改完善、信托行业转型以及家族信托等议题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 科技 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提案呼吁,虽然信托资产结构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转型初见成效,但信托业务创新急需找到新出路。
㈣ 你好!老师让我们解决关于信托的问题:设计信托计划,即:如何说服张女士投资信托囚,不是写论文
自己的作业要自己写,提供1个专业思路给你:
1)安全性:儿女理财习惯和自回控能力没有母答亲出色,如果将资产一次性转交,或许会被挥霍,全家未来生活缺乏保障,将资产通过信托形式变成实质上的永续年金,自己晚年生活,儿女子孙生活均有保障,也不至于使其挥霍无度;长期上来说可以合理规避未来可能有的遗产税
2)收益性:信托基金年收益率在8-10%之间,张女士、其子、其女没人每年至少可获得100万生活费,可享受较富裕的生活。
3)情感联系:全家人需要她的智慧守护;年老后不应将精力还完全耗费在琐事上,应该去享受生活,享受天伦之乐;老年的尊严问题,子女孝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实现保障。西方家族富过三代的案例。
㈤ 求一份详细的信托计划
张女士在境内还是境外,做法完全不一样。
境内:由于其单笔资金不足5000万,难以成立独立信托,加上分散风险的考虑,建议购买系列信托产品6-12支,综合收益年化10%,其中张女士、其子、其女各100万做日常开销,另100万加入本金抵御通货膨胀,每个月几乎都有分红,家庭现金流没问题。别墅所有权归自己,使用权暂时给儿女,自己想跟谁住跟谁住,想把谁赶出去把谁赶出去。
㈥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1、家庭与企业的防火墙
夏先生白手起家创立了自己的企业,他的妻子夏太太在他创业的过程中也给了他很大的帮助。然而虽已有所成,夏先生却十分忧虑。因为他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联系密切,商场风云莫测,一旦企业出了问题,他的家庭财产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中国的创业现实,家企不分在企业家中十分常见。然而,家企不分的后果是,一旦企业家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年心血便可能一朝破灭,甚至影响到自己的家庭。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客户可以选择设立保险金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下,案例中的夏先生可以将资金给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来进行投保。由于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只要夏先生不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客户的债权人便无法就保单利益进行受偿。而当保险赔付以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同样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防止婚变风险
熊先生年过70膝下仅有一女,十分疼爱。熊小姐在出国留学时与外国同学凯文一见钟情,二人在短短2个月的恋爱后决定结婚。熊先生对于这段迅速的异国恋十分担忧,既担心女儿遇人不淑,又担心女儿日后一旦离婚财产被外人瓜分。熊先生向女儿建议订立婚前财产协议,被女儿以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拒绝了。
当今社会离婚率奇高,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的离婚率已接近30%,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的离婚率更是在35%以上甚至接近40%。而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财产的分割,身家千万离上两次婚就变成了身家百万,财富流失的速度令人触目惊心。
但这种风险并非不可控,上述案例中的熊先生就可以使用保险金信托为孩子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将婚前存款设立信托无需与子女的配偶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无需配偶知情,信托设立后该存款既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子女的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且具有相当程度的保密性,避免伤害夫妻感情。
在婚姻和谐时,信托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证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万一发生婚变,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并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专业财富管理规划
涂先生在商场打拼多年,现在不仅财务自由,子女也均已成家立业。如今,涂先生觉得自己应该好好享受生活,于是希望辞掉工作,找个专业机构为他打理财富、照顾家人,而自己则可以省心省事的安度晚年。
设立保险金信托除了能达到资产灵活传承的目的,还可以凭借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实现财富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案例中的涂先生用一份保险金信托来设计退休计划是再合适不过了。
一方面,涂先生把现金资产放进信托账户,能够实现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保险的理赔资金也能够得到信托公司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每月会将约定数目的生活费发放给涂先生的家人,为他们提供一个高品质的生活。涂先生同时可以设立一个监督者,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4、利用保险杠杆,实现财富传承
作为银行高管,惠先生有着较高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意识。他一直非常看好家族信托,但家族信托动辄三千万的设立门槛却让他望而却步。
保险金信托将保单和信托的优势相结合,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为自己的家族实现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通常在三千万以上,而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或期缴的缴费方式有效降低信托门槛,在达到资产传承目的的同时减轻资金压力。
经过信托专家的推荐,惠先生订立了一份具备家族信托功能的保险金信托。惠先生年缴30万,缴费10年,就可以保有800万保额的身故保险,一旦风险发生,800万的赔付金即刻进入家族信托,按照他预先的约定进行管理。通过保险较高的杠杆,惠先生使用较少的保费实现了较高的保额,妥善保障了亲人的后续生活。
㈦ 高小琴给孩子留了2亿信托基金,那信托基金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信托基金”一词因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中提及而火热起来。在该剧的结尾篇浮出一段剧情:为了照顾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的一生,高小琴曾经在香港设立了一个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
该剧情一播出,线上线下都在深扒当红热词“信托基金”。由于上市审批的需要,国内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控股公司,如雅居乐、玖龙纸业、SOHO中国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龙湖地产曾因主席吴亚军在离婚中很好地运用了信托工具,避免了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而被业内人士称作家族信托样本。
家族信托基金是财富传承工具
我国于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于信托和基金有认识误区。据了解,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 收益 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
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某些情况下的避税等。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某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某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
据了解,国内的信托基金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使其减少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它实际上是一个 理财 产品,一个投资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指的是家族信托基金,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一个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
信托基金既能够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可以进行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不仅是对财产的持续管理,还可以让家人持续受益,信托、保险、遗嘱都在财富传承的范畴内。遗嘱只是明确资产的归属,信托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财富传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分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多数的家族信托都是私人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人民的名义》里的信托基金指的就是私人信托。
家族信托基金可紧锁企业股权
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
家族信托将资产的所有人与受益人分开,一旦购买,这笔钱将独立存在,不属于任何人的私人财产,无论是离婚还是分遗产,这笔钱都不会进行划分,只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置资产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构架图 )
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
目前国内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仍以海外离岸信托为主,设立地点多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据了解,目前采用信托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 上市公司 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恒基地产(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恒隆集团(陈启宗)、英皇国际(杨受成)、大新银行集团(王守业)等均于多年前已成立并通过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可以保护家族企业控制权。例如,东亚银行(00023)曾因其大股东李氏将控股权分配给了众多的家族成员而被稀释,从而遭遇了其他财团的狙击。相比之下,雅居乐则利用家族信托成功解决股权分散的窘境。
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数据显示,目前,Top 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2.63%的股权。陈氏家族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
龙湖地产是家族信托样本
早在2012年,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的离婚案就将家族信托概念推向舆论焦点。龙湖地产信托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权架构复杂、信托协议写得好,而是因为两个该用信托的人,在该用信托的时候,用好了信托这个工具。
根据龙湖地产的首发招股说明书显示,早在2007年11月,吴亚军与前夫蔡奎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纯属空壳的龙湖地产,其股权由两家BVI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注册公司)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持有。
到2008年1月,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
2008年6月,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夫妇俩打算用于上市的资产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元和12.8亿港元的价格转让给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几乎与此同时,吴亚军与蔡奎将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股权再次进行了转让。吴亚军将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全部转让给吴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简称Silver Sea),结算为吴氏家族信托;而蔡奎也将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蔡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简称Silverland),结算为蔡氏家族信托。
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为龙湖地产的直接控股股东,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地产的股权,而是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来控制。
吴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吴氏家族成员以及一个名为Fitall的信托,这个信托的受益对象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层,旨在进行股权激励。作为彼时吴亚军的丈夫,蔡奎也被视作拥有这一部分股份的权益。
蔡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蔡氏家族成员以及Fitall。而这一部分股权的权益同时也由蔡奎的前妻吴亚军拥有。
据了解,信托为独立财产,在离婚时不视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说,并不是离婚让蔡奎获得了超过200亿港元的财富,而是从信托成立日起,这部分已经是蔡奎的独立财产。
在这一架构下,无论吴蔡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吴亚军与蔡奎这场事关企业稳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财产分割范本当时被称为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业内人士称,龙湖地产的大股东将信托的财产安全隔离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显示,目前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持有龙湖地产70.55%的股权;Silver Sea持有43.97%的股权;Silverland持有26.46%的股权。
㈧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内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容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㈨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㈩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企业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够把企业发扬光大,传承和积累更多家族财富,但并非每个企业家子女都对家族企业感兴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为这样,很多富人为孩子考虑而采取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给信托基金受托人来管理,从而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保障继承人可以生活无忧。
财富传承稳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族信托基金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就可以过上随心所欲的贵公子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出售给了百仕通集团,并宣布将名下约23亿美元的资产大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太影响帕丽斯的生活,因为她依然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另外,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前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当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为防止家族信托基金的庇荫让受益人们成为无节制挥霍的纨绔子弟,一些信托还会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计信托契约时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只够维持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
合理节税保护伞
在美国等遗产税高昂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节税,财富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来规避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例如,在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的情况下,如果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70%以上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受托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达到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比如萨默·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主要托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维亚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就更为重要。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受托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就入禀法院,控告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为解决此问题,信托基金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专门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资产隔离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资产保护机制,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如果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设立了一个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却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可以靠这笔信托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去年轰动一时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托“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的家族信托“银海”(SilverSea),仅用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一般通过股权分割财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境外上市好工具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就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以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
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当所有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时候,原股东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解决办法是,周佩珍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龙天勇金属”五位原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