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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发布时间:2023-03-01 01:31:31

融资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

租赁公司是以出租设备或工具收取租金为业的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融物的形式起着融资的作用。

租赁公司的租赁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展阅读:

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主要分专业租赁公司和非专业租赁公司。专业租赁公司以租赁为主业,兼营其他相关业务。如,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传统租赁公司。、

按照性质分类:主要有专项租赁公司,如厂商租赁,金融租赁;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战略投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租赁公司;咨询类租赁公司,。

按照地区分类:地方性租赁公司,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租赁业务。全国性租赁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租赁业务。

②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是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

武先生最近承揽了一个路桥土石方工程,由于现有的几台挖掘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购进10台挖掘机。武先生想找银行贷款,但因他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在此时,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议他试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难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很快达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顺利承包工程,还将最终获得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那么,武先生在实施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呢?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件基于这个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以及增值税及营业税法规,区分不同主体及货物的归属,对流转税问题做出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印花税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综合上述文件分析,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说明什么?

评论人: 裘企阳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题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2010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

这个公告说明什么?

第一、它说明,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那就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始正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的妥善与否了。果真如此,那么,按照附件二的建议,对那个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只能关门大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略作调整一事,该提上日程了罢;

第二、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仍不清楚。在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时,同任何买卖一样,是以收取该资产的价款为对价,而向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让渡了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是完全转移了的。试问,如果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没有得到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话,它又怎么能够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保留对该资产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向刚刚出售了该资产的承租人让渡对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呢?作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担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和费用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的风险,二是要承担约定租金和费用一旦未能按时足额收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对该资产的变现处置来完全弥补损失的风险。请看,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难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担的吗?

第三、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认识上仍很不到位。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这是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资金流向的一种。为什么?因为,别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户提供的一概都是货币资金,客户拿了它去做什么这一点,提供者无论如何是无法控制的。而融资租赁就不同了,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而是只提供客户所需的实体资产(统称“设备设施”)。该设备设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出卖人之所以有该设备设施可供出卖,一定是它自己或别人制造了该设备设施。既然是制造,则该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至少也是等同于此前的同类设备设施,而绝对不会反而更加落后的。正因此,融资租赁客观上就有了促进技术进步这一十分积极的社会功能。应该说,融资租赁的最最主要的存在价值,恰恰就在于它的这个别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那么,回租式融资租赁有这个功能吗?没有!绝对没有!原因非常简单,这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旧货”。购买旧货绝对不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这一点,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国,回租居然占了压倒多数的份额。这种情况本来已经极不正常,极不健康,国家税务总局还要通过本公告加以鼓励,则融资租赁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将进一步被挤压,后果不堪设想。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二】关于对増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附件三】关于回租的什么凭什么怎么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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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四大商业银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开展

客户需要和银行进行业务的对接。
融资租赁业务是商业银行向某个金租公司推荐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客户及项目,由该金租公司复审同意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
在具体开展业务种类方面,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直接租赁(简称直租)和售后回租(简称回租)两种业务。

④ 融资租赁业务是什么意思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4)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展阅读:

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业务

⑤ 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优势、业务特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优势、业务特点

引导语: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下文是相关的主要方式、优势与业务特点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

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厂

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

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4、杠杆融资租赁:国外杠杆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

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

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融资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非凡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等。

5、委托融资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

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可采用这种方法。

7、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8、抽成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具体的比例可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生产状况确定。

9、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价款的60%买下设备,与承租方共同组建营运治理中心,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收回本金后仍保留项目的20-30%收益权。风险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抽成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差别在于风险融资租赁中存在的一种质的转换:债权转股权,与此相对应借贷资本转为权益资本。

10、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融资租赁的优势

1、对企业的好处

(1)拓宽融资渠道、操作快捷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对于企业而言则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门槛较高、审查严格、程序较长、手续较繁、额度有限,特别对于一些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状况较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支持。而融资信用审核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资金能很快到位。

(2)资金使用灵活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采用租赁融资对提供给企业的资金监管较为宽松,有利于企业进行灵活的资金安排(主要体现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由于是通过出售资产取得的资金,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该资金)。

(3)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

企业通过商务部融资租赁试点租赁企业获得的资金不会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平台与银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合作。

(4)提高企业经营灵活性

经营性租赁具有租赁方式灵活,可随时退租的特点,企业选择这种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可以在市场条件好的时候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在市场萎缩时灵活退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5)改善财务报表

与银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融资租赁的租金不体现在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融资租赁的租金在财务管理中可以税前列支。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一般可获得3~5年的中长期融资,相比采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短期商业信用而言,既能改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也可以相对降低承租人资产负债率(保留或提高承租人的融资能力)、提高资产收益率指标等。

(6)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很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存在不同方面的政策限制,有些来自监管部门,有些来自总部内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有些来自市场信息披露等运作的障碍。如各类银行、信用社、国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分公司等采用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有效的回避这些限制。

(7)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

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8)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

2、对银行的好处

(1)风险防火墙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是租赁物件的法定所有权人,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隔离,若出现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出租人可直接收回和处置租赁物。同时,在租赁结构设计上,租赁公司也会采用相应的外部增信手段对租赁项目进行增信,以控制风险。

(2)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银行由于受到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制,对其优质客户的授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租赁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能够给优质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增加银行中间业务

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利率掉期等形式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对政府(平台公司)的好处

(1)拓宽融资渠道

可通过租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且租赁资金使用灵活,可以充当资本金使用,这样对于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必需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有突出的贡献。

(2)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售后回租模式,盘活政府已投入固定资产(管网、大楼等),释放政府前期投入资金,能够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同时通过租赁的财务杠杆作用,带来投资乘数效应。

(3)改善财务报表

(4)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5)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6)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融资租赁业务特点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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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三、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四、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五、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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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有哪些?下面是我收集的几种,大家可以来看看学习相关知识。

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一、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的融资服务。

在供应链金融中可以把钱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个产业链的总体效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解决企业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为对象客户提供货物的囤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二、关系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A、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2、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A、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流程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卖人(厂商),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2、融通仓模式—售后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蓝色实线为物流方向,蓝色虚线为资金流,红色实线为单据传递。

四、两种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1、还款来源

A、客户要提供其与下游经销商或直接用户的商品销售合同。

B、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

C、客户对其自己提货逾期提供自有资产的担保措施。

D、厂商对逾期货物提供回购担保。

2、优势分析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可以用银行融资支付预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客户可以把货物变现,加强企业自身现金流。此外,客户可以在原材料销售淡季买入存货以达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B、对于上游出卖方(厂商)可以提前确定销售规模,提前回收资金,稳定客户关系,提高市场占有率。

C、能够为银行贷款找到良好的服务对象,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为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扩大了市场份额,拓展了业务范围。

D、为物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供应链循环,使其能够在供应链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个供应链快速发展。

3、信用条件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B、买方(客户)有明确的销售(赊销)政策,并有完整有效的产品下游销售合同,产品生产周期正常,提货周期正常,有较好顺畅的自有资金。

C、客户需要与上下游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D、客户需要交纳的申请材料:企业工商局登记证,企业机构证明,纳税材料,完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验资报告等。

E、上游卖方厂商原则上是国内主流或行业主流企业,当地的龙头企业,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

F、物流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交通运输网,货物运输能力,货物验收能力,货物监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自有资产为货物做担保。

4、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A、物流企业存货风险

厂商一旦将标的货物运抵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后,物流企业就要对此货物验收,监管,保护。因此物流企业的选择是要达到一定良好的标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一旦货物遭到破坏,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盗不善。物流企业要能够及时的补救,并算出损失,及时的向货物的所有方做出赔偿措施。国内较大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货物由物流企业运抵客户指定地点,货物抵达之前的损失风险全由物流企业承担。

(2)如果货物由客户亲自执融资租赁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提货,货物装车后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存货的要求:

(1)货权清晰,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对货物处置时没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进行动产抵质押时需要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权属进行认定;(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

(2)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处置需要时间。

(3)流动性强,基础原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

B、违约风险

受到一些人为或者天灾的影响,客户不能够按规定及时的.交付货款。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和厂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对货物提供回购担保。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和买方客户签订对其提货逾期造成的货物贬值提供相应有效的担保措施,该客户可用自有资产做担保。

C、法律风险

仓单质押担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备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甚至厂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转移存储物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仓单上所记的物品权利与仓单本为一体。因此,仓单质押担保程序是关系到仓单权利是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要制定一个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仓单质押操作合同》,以明确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之间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产品内容设计

A、保证金,手续费,首付金

下游买方客户需首先向租赁公司预付货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业务收取1.5%--2%的手续费、首付金为货款的5%--10%、租赁利率,在我方取得资金成本基础上上浮30%;仓储管理费用(比物流公司对外价格有所优惠)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手续费、银行贷款现金结算:贷款利率。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做保理业务及时回笼资金。

库存原材料的未来价格走势要与美元的价格走势成反比。

B、库存原材料的选择

(1)鉴于租赁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厂商付货款,而承兑汇票最高期限为6个月。下游客户需要有高存货周转率,良好的销售渠道。

(2)2009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平均存货周转周期为124天,应收账款周转周期为91天。营业利润为12.47%,销售增长率为0.89%,利润增长率为0.73%。

C、担保条件

①原材料供应商在客户发生逾期后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以货物原价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购。

②客户的土地厂房进行不动产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妇两人连带责任担保

④股权质押

⑤第三方担保

⑥(可选择)物流企业为客户做出担保,在客户放弃提货权并无法实施厂商回购时,由物流企业负责对余下货物进行拍卖或转售,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融资产品

1、买方付息贴现,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等应收类产品。

2、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开票,法人账户透支等预付类产品。

3、电子票据,票据库等电子服务类产品。

六、退出机制

1、最后一期客户缴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货物移交完毕,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2、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放弃提货权,按担保措施实行风险敞口补偿。(厂商回购、客户担保、物流公司处置)

3、若货物市场价值较高,租赁公司还可自行处置,在期货市场交易或者转售。

七、贷后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户交付的货款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客户组织资金兑付,并通知核心厂商作好承担保兑责任准备,如到期日前五日内下游客户仍未备足兑付资金,厂商必须无条件在五日内(到期日前)承担保兑责任。

2、业务部门和生产商、客户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将保兑仓业务,通融仓的开展情况上报公司。

3、项目经理应采用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客户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租赁公司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项目经理还应随时从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客户、厂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头取得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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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的资本金,日常的流动资金或专案资金则多数来自银行融资。

  1. 追加资本金,是拓展资金来源的最直接方式。

  2.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租赁企业解决资金头寸、应对不时之需的一个重要途径。

  3. 中国融资租赁企业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资金支援。

  4. 发行企业债券,是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

  5. 上市筹资,是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实力、提高直接融资能力的战略性举措。

  6. 通过保理手段盘活自身资产,是租赁企业调整资产结构、解决资金急需的一个重要方式。

上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区别

一、投资主体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限制,直接参照公司法执行。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3)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设立条件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阶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阶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7)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
四、经营范围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专案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专案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政策依据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四川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不清楚就不要乱讲哈,除了你的这3家外,四川省自1985年以来,一共成立了9家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有6家在正常营业。分别是工投租赁、金控租赁、宜邦租赁、神钢租赁、汇银租赁、第一金租赁。还有3家处于停业状态,分别是: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国际租赁(被剑南春控股)、西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回答完毕!

济南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融资租赁 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各股东身份证
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
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公司章程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弹个车,亚信汽车融资租赁,神州买买车等许多大公司都有做汽车融资租赁

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融资租赁 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我 司专业办理 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主要的方式有,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融资、海外融资 、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时间,现成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具体资料?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要1个月的时间;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准备的材料:
1:需提供法人、监事、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件;
2: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还需提供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
3: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且从事过融资租赁行业3年以上,需提供高管人员的劳务合同;
4:需有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影印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1:先至工商局核名,准备好3--5个公司名称;
2:再至商务部备案,出具备案证明;
3:再拿着备案证明至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完毕。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完成后的资料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商务部备案证明原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要一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高阶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阶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深圳时间比较短,1个月左右

山西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条件

租赁公司注册条件较多,属于特批行业,前置审批,时间1个月;
注册条件是:需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外资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流程是:先核名---再商务部备案--再出执照,建议在4大自贸区注册,执照全国通用的

⑨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FinancialLeasing)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至今,已近40年。那么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大家了解哪些?

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业务范围,包含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投资)和负债(融资)可以操作的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端的主营业务,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有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联合租赁业务等。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同业之间的合作,既有资产业务的合作(受让),也有负债业务的合作(转让)。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主要为投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获得固定收益。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较为普遍,既是金融租赁公司缓释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承租人企业的一项增信(担保)措施。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的负债业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只能与其非银行股东进行,并规定了吸收存款的类型和期限。

(六)同业拆借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故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线上拆借业务,既有拆出亦有拆入,用以补充资金流动性,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是3个月,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本。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如果说同业拆借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线上负债业务,那么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线下的负债业务。

(八)境外借款

一般来说,由于境外借款成本相对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

机租赁业务时通常会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融资。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通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下,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选择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将租赁物余值变现。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

(十)经济咨询

此业务可以说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中间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是金融、会计、税收、法律、产业经济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

除上述十项业务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已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多采用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SPV)的方式,以达到风险隔离及递延纳税的目的。

(三)资产证券化

这是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业务端继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外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常见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为其设立的SPV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上文介绍的之外,还可就新的业务类型事前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请示和沟通,获得监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后开展业务。

5万亿的融资租赁市场商业价值何在

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中坚力量,“永远去好奇,事物背后为什么是和为什么不是;永远去好奇,一个事物如果说按照我们所理解的方式去做了之后,它又会变成怎样。”方蔚豪认为,对于未来充满好奇和期待,勇于做出创新和尝试,是行业需要具备的特质。

平安租赁在业内直面市场,对客户进行“贴身化”开发,摸索出1.0时代专业化的产业租赁模式,从空间、风险、匹配、收益、竞争等五个维度设立模型化的适租行业评估标准,在适租行业迅速推行,寻找到多个市场蓝海。

方蔚豪表示:“公司在刚刚成立开始,我们就在考虑怎么样从当下的模式进行下一个模式的演变和递进,未来租赁的`前景在什么地方。”所以,完成1.0时代布局后,平安租赁主动在业内提出“创新租赁”和“租赁2.0时代”战略:

其一,经营性租赁的代表飞机租赁兼具实物和金融双重属性,保值性强,收益稳健,且能够满足大量资金的投资需求,有望成为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镇仓石”;

其二,中国是全球最有活力和最具潜力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融资租赁+互联网坐拥得天独厚的优势,前景广阔;

其三,个人消费端租赁被寄予厚望,中国面临消费升级,2C和2小B的部分在中国有无数的可能性;

其四,平安租赁正在斥资超百亿布局的第三方影像中心是运营租赁的主力军,更被吴晓波认为这个蓝图“和深入的大数据挖据、互联网公司的技术迭代结合起来的话,再过三五年,中国整个医疗健康的生态会被彻底颠覆。

“我们现在走在行业探索的前沿,适合全行业未来着力发展的栖息地尚未可知。目前我们箭发五支——个人与互联网、物件与运营、轻资本,究竟哪几支真正代表了行业未来,仍在探索之中,但可以确信,这其中必定会出现全行业未来的着力方向。”方蔚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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