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专项债组合融资时间
专
项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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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课堂
政策研究 ★ 案例解读
目录
一、基本定义
二、新增专项债券的特点
三、专项债券支持领域
四、组合融资及专项债用作资本金政策要求
五、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原则
六、专项债券负面清单
七、专项债券申发行工作流程
八、评审细则(2022年标准供参考)
九、政策文件
一、基本定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产生的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政府债券。
二、新增专项债券的特点
一是融资方式合法。专项债是当前法律法规制度下地方政府融资用于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项目建设最主要的合法合规方式。
二是融资成本较低。专项债融资成本低,平均发行利率约比同期国债利率上涨25个BP(1BP=0.01%),年利率约3%—4%,较一般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更具有优势。
三是融资期限较长。专项债可根据项目周期合理设置债券期限,项目期限涵盖3、5、7、10、15、20、30年期,还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还款方式。
三、专项债券支持领域
四、组合融资及专项债用作资本金政策要求
为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撬动作用,国家鼓励不存在隐性债务的企业法人业主单位通过“专项债券 配套融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同时,允许铁路、收费公路、水利等10个领域将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
2022年,四川省财政厅实施“债券引导工程”,充分发挥专项债券投入引导、精准聚焦作用,优先安排水利、铁路、城市更新改造、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领域,重点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在建项目、能够立即开工的项目。
五、专项债券负面清单
六、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原则
申报的专项债项目必须是能够产生持续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根据现有“项目储备一批、债券发行一批、资金见效一批”动态申报发行机制,对应窗口期提早谋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优先考虑在建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七、专项债券申发行工作流程
八、评审细则(2022年标准供参考)
(一)评审规则
1.评审要点分为前置条件和评分要点,凡项目不符合前置条件的,即视为评审不通过(实行一票否决);如符合前置条件,则按照评分要点进行评审;每项要点设置评分标准,评审人员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打分。
2.项目收益对债券本息覆盖情况、项目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项目用地手续既是前置条件,【政研君】了解更多专项债内部资料又是评分要点。
3.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根据专家评审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各地区根据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从发行备选库中优选项目组织发行。
(二)前置条件
1.项目是否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规定,“公益性项目” 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定义要求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项目自身无收益,或收入为土地出让收入50%以上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土地收入财政运营补贴超过50%以上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打捆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投资额占比低于50%或发债需求超过公益性项目投资总额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2.项目立项情况
无立项文件(含可研批复)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3.资本金落实情况
未落实资本金或资本金来源不合规,落实合规资本金但资本金比例低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不涉及资本金的项目不适用该标准)。
4.项目收益对债券本息覆盖情况
无成本收益测算或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融资本息倍数低于1.2倍即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5.项目收益
收入的合规、合理性:收入明显不合理合规的、收入明显不属于项目收入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项目收入的、收入测算明显高于参照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应按照《意见》中的比例对土地收入进行计提(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若未进行计提,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成本的合规、合理性:应列未列的成本支出、成本测算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等不合理的情形,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6.申报当年是否有发债需求
申报当年无发债计划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7.项目前期准备
用地审批手续:未提供征地批文或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无需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需要提相应依据)。
环境评估手续:【政研君】了解更多专项债内部资料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登记、备案等手续的,或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需要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应依据)。
8.项目开工情况
项目预计开工时间在2022年3月底后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2022年1月评审要求)。
9.方案编制的完备性
方案内容存在投资概算、运营成本测算、还款保障措施、风险管理措施等重大缺失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10.项目投向负面清单
列入专项债券负面清单除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产业项目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以主体项目建设内容为参考)。
11.事前绩效评估
是否上传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未上传的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三)评分要点(总共100分,低于60分评审合格)
1.项目成熟度(10分):要求项目取得“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扣分项:未取得“四证”的扣10分,缺一项扣2.5分。加分项:取得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或合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能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预算报告最高加5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已开工建设证明最高加5分。
2.符合规划(9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详细规划及相关行业专项规划情况。扣分项:未附相应规划和行业规划(城市总规、项目详规、行业规划),缺一项扣3分。
3.投入成本测算(16分):①投资建设概算情况(投资内容及金额),包括项目投资建设费用明细和分年投资进度。②运营成本测算情况,包括运营成本明细(含债券付息)。扣分项:项目投资建设费用无明细构成扣4分,无分年投资进度扣4分;运营成本无明细构成扣4分,运营成本未测算债券付息的扣4分。
4.融资规模(5分):分年发债规模不能超过项目建设进度,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扣分项:分年发债规模超过项目建设进度或明显不合理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收入测算(25分):①项目自身有收益(项目收入仅指以项目资产对应的经营性收入和资本收入,不能全部为土地出让收入)。②收入测算表(列明收入类型、收费标准、数量等)。③要件:收入测算论证依据、总收入明细、测算说明、测算过程。扣分项:无收入测算论证依据扣10分;收入测算仅列明项目总收入未分类扣4分;无测算说明扣4分;未列明测算过程扣4分;财政运营补贴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扣3分。
6.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10分):项目收益能保证债券资金按时还本付息。扣分项:无资金测算平衡表扣5分,平衡表仅列总金额而无明细项扣3分,无偿债计划扣2分。
7.债券期限结构(5分):债券期限与项目收入相匹配。扣分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收入不匹配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8.资金管理(5分):项目资金(含债券资金)流入流出管理方案合理、详细。扣分项:资金管理方案不合理或不详细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9.项目建设运营方案(5分):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完备、内容明确。扣分项:项目建设运营方案不完备或内容不明确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0.风险管理(10分):①债券还款保障措施明确、完备。②项目建设、运营与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扣分项:还款保障措施不明确或不完备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风险管理方案不明确或不具体,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九、政策文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
3.《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5.《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6.《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8.《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债〔2019〕8号)
9.《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和用作项目资本金工作力度的通知》(川财债〔2020〕26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11.《财政部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财预〔2021〕175号)
1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
⑵ 融资融券问题,融资或者融券有没有时间限定,比如今天融券卖出,明天就平仓行吗
有期限的,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今天融券卖出,下一交易日补券平仓是可以的。今天融资买入,下一交易日卖出还贷也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通资金的具体形式。融资方式越多意味着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机会就越多。如果一个企业既能够获得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又能够同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直接进行融资,还能够利用贴现、租赁、补偿贸易等方式融资,那么就意味着该企业拥有更多的机会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⑶ 黑龙江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引导企业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审批、转让及管理。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第五条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严禁强迫或摊派。第六条短期融资债券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种。第七条短期融资债券利率可略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第九条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短期融资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第十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也可自行发行。第十一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的30%。第十二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由省人民银行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实行统一管理,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第十三条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第十四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章程或办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近期财务状况报告,发行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应提交信誉评估报告。
(五)担保书。
(六)短期融资债券票样。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或亏损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付责任。第十六条批准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有权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或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或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利息支付超过核定上浮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限期清回、用于流动资金,并处以挪用额5%的罚款。
(四)对用无权自行支配资金购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单位,处以购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第十九条超息罚款,由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其他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⑷ 新债申购最佳时间
新债打新的最佳时间段是:在证券公司所统计的中签率高的时间段进行申购,一般认为10:31-11:30,以及14:31-15:00两个时间段申购的中签率会相对较高。
【拓展资料】
新债申购,是指申购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可交换债。新债申购一般是指申购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可交换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其它债券一样,可转债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但和一般债券区分的一点是,可转债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转换为股票。
打新债指的是申购即将上市的可转债。
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也称可转债债券,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通俗点说,本质是一种债券,是借给公司的钱,借债还钱,每年给利息。但是可转债可以将债券转换成为公司的股票,正是因为多了这个期权,它可以随着正股价格上涨,决定着它的收益颇丰。
什么是打新债:
打新债的意思是申购新发行的可转债。可转债在刚发行的时候,价格比较低,一般就是100元一张,这时候投资者申购新发行的可转债叫做打新债。申购时候会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出可以购买可转债的投资者,抽中叫做中签,中签的投资者以100元的价格买入,所需的费用很少,之后在上市当天以高价卖出,获得较高的收益,几乎不会出现亏损。
打新债对于很多人还是新鲜事物,证监会在2017年9月8号调整可转债申购的方式,由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说通俗点,就是以前投资者账号上有余额才能申购,现在是中签后缴付资金就可以,这对我们普通的投资者是天大的一个利好。因为即使我们没有一分钱我也可以申购可转债,中签后我才交钱,没有资金的压力。
对企业而言,发行可转债不容易,甚至可以说相当严格。我国上市企业要融资,分为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大类。
债券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等,而股权融资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根据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股权再融资方式的要求,发行可转债融资要求较多,门槛还高。而对比之下,定向增发约束较少,所以企业一般会选择定向增发。
⑸ 可转债几点开始交易
9:15。
每个交易日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兼具债权和认股权双重属性。
根据可交易网站显示,可转债交易时间是按照其他债券的交易时间来的。也就是说,可转债和其他债券以及期货、期权一样。可转债可以在当天买入并卖出,是按照T+0交易规则交易而非股票的T+1交易。其中,交易日的每天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14:57-15:00为深市集合竞价时间。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向社会公众所发行的一种债券,它遵循T+0的交易方式,即当天买入的可转债,投资者在当天可以卖出,比较适合短期投资者进行频繁的买卖操作。
很多可转债盘中突然出现大涨,如不及时卖出,后续可能就会回落到原地。对于这种,我首先是查看一下其正股是否是一字板涨停,如果不是,在涨幅开始回落时迅速卖出。如果是一字板,则继续持有,直到一字板打开时卖出转债,或者在转债上涨趋缓时卖出。
拓展资料
短线投资者可以根据一些技术指标来进行买卖操作,比如,当可转债上涨受到10日均线压制时,短线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它,可转债价格下跌受到下方5日均线支撑时,短线投资者可以选择买入它。
除此之外,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正股价的走势来买卖,即当正股价结束下跌趋势开启上涨趋势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此时挂入委买单,反之,当个股结束上涨趋势开启下跌趋势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此时挂入委卖单。
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最长时限为几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最长时限为6个月。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18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450家,总市值27.0万亿元;2018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万亿元,日均成交1659亿元,股市筹资总额6114亿元;债券市场挂牌只数12089只,托管量8.4万亿元,累计成交216.9万亿元;基金市场只数达233只,累计成交7.2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1798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9610万户。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二、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上海证券交易所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证所拥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2214个,股票市价总值160750.71亿元。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达25万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三、迈入新世纪后,上证所肩负着规范发展市场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进一步推进市场各项建设的良好机遇。凭借一流的硬件设施和浦东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强大辐射力,凭借上海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和特有的龙头效应,凭借国企改革和金融中心建设对上海资本市场的积极推动,上证所将按照坚定信心、加强监管、保持稳定、规范发展的思路,在技术、监管、人才、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世界一流交易所开启新的篇章。
⑺ 融资时间有限制吗
融资时间有限制,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2日晚间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做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规定,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上交所《交易细则》则明确,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过,交易所尚未对展期的次数作出明确规定。允许融资融券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以延长1-2次,也就是说融资融券期限为6个月,可以放宽到18个月。
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如果投资者超过期限,证券公司为了预防风险,会强制进行平仓操作。
(7)融资债券时间扩展阅读:
融资和融券的区别:
融资是看涨,因此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融券是看空,是投资者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
简单来说,当投资者看好某只股票想要购买但是钱不够时,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股,然后当股票上涨到目标价后,投资者再把股票卖出偿还借款的行为就是融资。
融券则是为投资者做空赚钱创造了条件,当投资者看跌某只股票时,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该股,然后再将其卖掉,等到下跌后投资者再买入该股还给证券商,这样就从中获得的差额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融资融券的,如果证券投资经验不足、资金低于50万、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都是不可以开通融资融券权限的。
开通融资融券条件: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几点: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个人客户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即开户需满6个月;
2.拥有不低于50万的证券类资产是基本门槛,作为验资使用,50万是指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股票市值;证券类资产包含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
3.测评时间在2年内,要求客户风险测评问卷为C4、C5,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或C1不允许开通;
4.信誉良好,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
5.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
6.符合公司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未有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⑻ 融资融券合约期限
您好,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超开始计内算,最长不超过六容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具体需以营业部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