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股权众筹是当下新兴起的一种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挑选项目,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资,进而获得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那么互联网股权优势什么,欢迎大家来学习。
从法律层面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股权融资有三种模式:分别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本文就此三种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 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天使合投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典型的该模式代表是天使汇。天使汇 AngelCrunch 是天使合投平台。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除钱以外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 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30 人,天使汇引入的快速合投机制也开始成为行业效仿的范例,该机制通过一个或几个具有独立专业判断能力的领投人与另外一部分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跟投人组合的 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融资。
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 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国外采用此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的AngeList以及澳大利业的ASSOB等。
这一模式的法律性质是非公开的股权融资。因为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 30人。同时这一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对此模式进行调整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证券法》、2010最高院18号司法解 释等。2014年12月2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对该种模式进行调整,因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并没有实施,因此不 具有法律效力。
2.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从字面意义来理解,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个人投资者与融资者是股权 法律关系;个人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投资者会通过直接浏览股权众筹平台所列出的融资项目,然后挑选其认为有 潜力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签订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在收到纸质版的股权证书、投资 协议书等文件之后,投资者便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 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 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国,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就采用 此种模式。
3.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 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同样的,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 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 义投资项目企业。“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 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美国 著名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和AngeList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法律关系:投资公司与融资者是股权法律关系;投 资公司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的三种互联网股权私募融资方式,目前对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 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 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 权众筹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法律分析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 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
『贰』 互联网产品融资途径
互联网创业有着成本低、壁垒低、成长快等很多优势,特别适合没有太多资金的创业者,通过互联网创业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但在互联网创业初期,资金仍是一道门槛,把许多创业者拒之门外,所以要想创业成功,融资就变成了头等大事。
互联网产品融资的第一步,要选好投资人。
投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天使投资人,一种是风险投资人。如果项目处于种子期,尚未成形,最好先选择天使投资人,成功的几率比较大。这些天使投资人都是独具慧眼,思维前瞻,投钱给一些别人看来不会有好结果的项目。这些人可能在某个领域经验丰富,或者本身就有成功的创业经历。
互联网产品融资的第二步要考虑的是,是融钱、融物还是融人。
如果能直接融到资金那更好。但如果直接融钱很困难的话,可以考虑融物和融人。融物,就是投资人用一些做互联网产品所需要的资源来作为投资。融人就是如果你在某一个方面缺少经验,可以向一些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劝其入伙。比如互联网产品的网络营销,现在变成了非常专业的领域,能找到在这方面有专业经验的志同道合的伙伴,你的互联网产品销售离成功就前进了一大步。
关于更多互联网产品融资的问题我觉得可以咨询一下明德,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明德天盛”)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北京,专注于通过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收购兼并等方式帮助处于不同成长周期的优秀企业实现长足发展。明德天盛旗下的明德正源股权投资基金依托明德生态圈,已经投资及锁定多个优质并高成长的项目,目前明德天盛正在计划筹备新的基金,以满足众多优质项目的投资需求。
如果你还有关于互联网产品融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叁』 互联网融资的优势有哪些
1、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
由于互联网+融资的资金供需信息是直接发布在网上的,信息流通没有国界;再加上它又不需要经过任同金融中介和市场,所以,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的选择面一下子就扩大了许多倍。
最常见的是,一名投资者可以向几百位借款人发放每笔金额哪怕只有几十美元的贷款,而这是传统融资方式怎么也不敢想象的。
2、更高的透明度
有人把互联网+融资称为"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意思是说这种公开、透明,有助于实施民间监督与社会监督。
这种公开、透明不但包括规则,还包括收费标准、信息披露、全方位展示资金来源和去向。如果融资平台自己不公布相应数据,那么就会有其他民间监测机构来帮它进行披露,一点都跑不掉。
3、更低的信用风险
无论互联网+融资还是传统融资,都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由于互联网+融资引进了大数据技术,所以几乎不存在暗箱操作,融资风险更低。
究其原因在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交易数据都能得到有效记录和保存,并且其范围远远超过传统的征信范畴。换句话不但包括浏览、交易数据,就连与融资无关的社交网络痕迹、手机通讯记录等也会被通通纳入其中,让你无处遁形。
4、更低的操作成本
由于实行网络销售,互联网+融资的交易成本极低。
『肆』 互联网创业公司怎么进行融资
互联网创业公司怎么进行融资
前两天法律e讲堂的小助手给我布置了作业,让我就创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谈谈我的经验和看法。这个题目老实说有挑战,原因有两个:一是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千奇百怪,很难一一总结和归类;二是我个人执业上的方向更多在资本市场相关业务,例如境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考虑到我自己也有创业经历,身边很多朋友也曾经或正在创业,从平时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里头,我也多少对创业的艰辛和陷阱有所了解,所以我就硬着头皮答应下来,跟大家聊聊我看到、听到的创业故事里都有些什么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有讲得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和指正。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创业绝对属于职业成长过程中最苦逼的一条路,要定方向、找人、找钱,此后还有无穷尽的问题需要落地,比如市场开发、运营管理。在我二十来岁的时候跟几个兄弟一起做的第一个创业项目,跟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当时决策很快,觉得是个机会就杀进去了,但后来整个生意跑起来,感觉风险重重,想快速打开市场必须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很多时候还要面对冷眼甚至屈辱,可以说跟我们的设想有很大差距。后来这个项目活了下来,到现在也还没死,但最近的政策转向,我们已经决定要关闭它,因为市场空间越来越小。
我自己的体会,一是机会看着遍地都是,真做进去、做深入了才发现有多难;二是创业很考验人的韧性和承压能力,能看准一个方向,坚持做并且把它给做成,所谓做成比如IPO或者被并购,即实现个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能坚持做到这点就非常了不起。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创业或准备创业,如果说没有一个强大的毅力和强健的体魄,那我还是劝您打消念头,剩下的内容也可以不用听了。
虽然现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创业等同于互联网行业的创业,但其实不然,自己开个饭馆好好做,不见得就不是创业。开饭馆也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很艰辛。前两年有篇用互联网思维做餐馆的文章火了一阵,朋友圈里老能看见,真假无从考证。说的是江苏的小伙在菜市场旁边搭个小餐馆,一年做出百万级的利润,他怎么做的呢?文章大概讲到了几点,一个是菜式固定,只有二十五道菜,多了也没有;二是有免费的小菜让顾客觉得占便宜;第三点是小伙有眼力,跟客人侃山递烟的。文章很有意思,不过我的感觉,要是谁开餐馆都照搬这几招,恐怕就有点危了,照这么说不会抽烟还开不了饭馆了?所以说开个餐馆跟做个百亿级、千亿级的市场,本质上来说都可以理解为创业,但又不一样,开餐馆从律师角度去看需要个实体去承载它,可能只需办个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就能把这个事做起来,当然也需要税务、卫生相关的手续。如果一开始定位即百亿级或千亿级的市场,就会更谨慎的对待,会考虑设立一家公司,怎么规范的运营使公司持续地做大做强。这完全是两个思路。所以我今天要讲的和大家所理解的创业是一致的,我主要讲当前互联网行业或者TMT行业的创业所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要讲的内容简单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人相关,创业者包括创业核心团队的成员;第二个方面跟钱相关,主要是找投资及相关内容;第三个方面与事相关,项目本身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创业公司人员风险防范
(一)初创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
先举个例子,之前有朋友跟我要合伙人协议的模板,目的是他们几个合伙人创业,认为总要签个东西。这个我就很无语,问他为什么一定需要合伙人协议。他解释是他们几个人是创始合伙人,当然要签一个合伙协议。可能互联网圈喜欢用合伙人这个词,包括相关电影对这个概念讲得太多了,多少对大家有些误导。实际上,要去开拓新的事业或者生意总是要一个载体去承载和运营,或者简单地说,能够盖得出一个章来,能够开出发票来。很多人会认为我们既然是合伙人,那么我们就要开办个合伙企业。但是事实上,这种想法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在合伙企业法上有清晰的界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管你选择哪一种,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很奇怪他们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去运作这个创业项目。如果没有特殊的考虑,我们都会建议创业者设立公司,由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为业务运营的主体。这么做的好处何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都是实行有限责任制的,也就意味着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来确定的。假设公司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或清算,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主张要求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创业者来说是更好的、更优化的选择。
至于公司形态是选择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就要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作为初创企业,我们的建议是选择有限公司,因为较之股份公司,其在公司治理上没有那么多硬性的要求,股东股权的转让也相对灵活。对初创期公司来说不会有太多法律上的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开始就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有个创始股东想离开,这个时候就要退股,把他的股份从公司中清出去。这个时候就会面临一个障碍,因为公司法里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如果采取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形态,这个问题就会很棘手。相比来说,如果采取的是有限公司这种形态就会简单很多,至少不会存在不能转让股份这种情况。所以,即便有雄心壮志,以上市为目标,也没必要在一开始就设立股份公司。
(二)创业团队人员选择
我刚才就人的因素的第一个问题,即采取何种公司形态做了简单介绍。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就是需要找什么样的人。老实说这个问题不是我的专长,需要大家自己研究、琢磨需要找什么样的人才能把自己的班子或团队搭建好。如果你是偏技术,可能就需要找更偏向市场、运营的人。我要讲的是,团队搭建好了,接下来在法律上是不是要采取一些行动?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操作不当时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创业的过程很难一帆风顺,在运作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经历过创业的人都知道,经常会吵红脸、拍桌子,有互相质疑的情况发生,最终有人离开创业团队也是常有的。所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当大家确定了采取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后,建议创始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目的是规范创始人股东之间的争吵,约定如何处理。股东协议是股东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合意,它跟公司章程不同。公司章程往往受限于公司法的强行要求,有一些条款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但股东协议不同,股东可以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谈清楚之后形成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要写的内容,照常理就能推出来,无非是谁和谁?要做什么事?彼此之间的分工是什么?谁需要负责市场?谁需要负责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怎样?这些都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都不会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执行董事或CEO很难完全左右创始人股东的想法,每个人想法不一致的时候,时间会浪费在争吵上,效率会很低。我的建议是,提前在股东协议里约定创始人股东之间沟通的规则,以及决策的程序。另外一点,在股东协议里约定股东如何退出?退出的条件是什么?谁来承接他的股权?及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这些事项都要在股东协议里明确。
举个例子,我曾经接触过的一个创业公司的案例,该公司经营了5个月左右,股东之间运营思路出现重大分歧,有股东提出要退出。这时候CEO(大股东)就需要分别做股东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其他方式好聚好散。在公司有起色的时候再去谈就比较费时费力,不如在创业初期就这些问题确定想法,并落实到纸面上,到时按照约定执行。
(三)核心人员的法律风险
这方面问题主要靠劳动法规范。法律e讲堂中有很多优秀的劳动法方面资深律师、专家开过讲座,比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威律师、王蕾律师,大家可以听听他们是怎么讲解的。我主要讲两点。
第一点是保密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比较关注,重要数据、商业秘密以及技术上谨防被人抄袭的内容,都需要保密到位。
第二个问题是竞业限制问题。竞业限制就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个时间段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相似或者互相竞争的业务。这种条款、协议很常见。
从律师的角度看,创业公司如想有好的融资表现,我是建议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例如产品研发成功、市场开拓阶段,发展方向无大问题时,就需要考虑把核心人员的保密协议落实到位。
(四)期权设计的重点问题
很多人不愿意在创业公司里只领死工资,与此同时,创业公司又没有太多资金支付高工资,这时候可以激励员工走下去的动力就是可以分享公司发展壮大后的成果。关于期权的问题,法律e讲堂之前邀请的律师有讲到过,讲得也很深入,我仅简单讲两个方面。
第一,期权常见做法是分批发放、分批行权。即会有第一期、第二期的期权,这根据公司期权池的大小以及公司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第二,针对某些员工,为防止其拿到股权之后出现工作不积极、懈怠情况,就不让其一次性拿到。
期权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说,有的拿到期权的员工只有分红权,有的还可以有表决权,有的还可以被某个股东或者持股公司代持,员工只在代持股东或者持股公司层面享有公司未来分红的权限。
二、创业公司融资风险防范
融资问题即钱的问题。谈到融资问题,很多人会关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钱,我能赚到多少钱。经常有人会问我,他的项目值多少钱。老实说,互联网初创公司的估值我并不清楚它背后的估值的模型或者逻辑,它跟已经成型的传统产业还不一样,比如说有PE的估值、PB的估值,这些都是已经成型的传统做法。但是互联网恰恰相反,可能只是有一个idea就能价值上千万美元,甚至更多。反而有些已成型的公司,盈利也不错,但是估值不高。从我接触的诸多项目来看,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去和投资人谈,至于怎么谈的问题,大家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待了。融资方面我要跟大家分享两方面,第一是融资常见程序,第二是融资、投资协议中常见条款如何理解。
(一)融资常见程序
有过融资经验的人可以直接忽略融资常见程序。
首先要找投资人约谈,较深入聊过之后,投资人会出具termsheet(条款清单)。termsheet是表明投资人与准备融资公司之间未来要谈的一些条款或者框架,比如估值方法、投资人占股比例、投资额、是否委派董事等。一般来说,term sheet类似于意向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term sheet中会有两个条款有法律效力。第一个是排他性条款,即准备融资的公司如果与投资人签的条款清单中有排他性条款,一定时间内就不能再找其他投资人寻求融资。第二个就是保密条款,整个事情在没有对外披露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条款需要讲得不多,重点是排他性条款。
从投资人角度来讲,投资人肯定不希望创业公司同时和其他投资人约谈和接触。从创业团队角度来说,排他期多长合适?这需要慎重考虑。我之前看到过极端的情况,排他期约定为半年,这确实太长了;现在两三个月的都有。对于创业团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在没有谈其他的投资人的情况之下,这个投资人是否能投?以及公司能否撑过几个月的排他期?我建议大家在寻求投资的时候,重点了解下投资方的决策程序如何,会不会拖得时间过久,大的投资或者小的投资,投资方的权限要到什么程度,这都需要创业公司了解清楚。如果说,投资方的决策程序比较拖沓、时间长,排他期又不能找其他投资人,有可能在投资人投资之前创业公司资金链就断了,创业项目很可能就黄掉。所以,在排他期以及与之相关投资方决策的速度方面,创业公司要有很好的把握。
term sheet签过之后就是尽职调查,投资人需要就投资风险、可行性做个论证,就企业在技术、市场、运营、财务、法律方面有无致命的硬伤,是否会导致投资的失败。当然,风投方也清楚,投资的项目失败概率很高,但是他们要尽可能降低失败概率,尽职调查就成为必经程序。
尽职调查之后就是投资人内部决定投与不投的决策程序。往往大的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小的项目权限就会下放。最终决定要投资,就会签订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常见条款
投资协议根据公司的不同、投资方投资风险偏好的不同,会出现特定化的条款,我在执业过程中也常碰到,这方面就不细说了。我主要讲有哪些常见的条款。
1从投资人角度
第一个常见条款就是投多少钱占多大比例,也就是估值的问题。这个需要跟投资人去谈,具体就不多说了。
第二个是投资款的用途,这在投资协议中会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个是所谓的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这需要创业团队重点关注。相对于创始团队来说,投资人是信息不对称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有些情况是投资方不了解或事前没有想到的,这些情况它会寻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层面有一票否决权。这个可以理解,但往往过度情况下会限制创业公司的活力。这方面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者格式性条款,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
第四个常见条款是优先权,即创始股东不能优先于投资人分红,也不能优先于投资人获得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份额。投资人一般不希望创始股东先于自己获得利益。
第五个常见条款是反稀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公司将来再引进新的投资人,把公司的资本金扩大,势必原先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会被摊薄。投资人对此会要求增加一项权利,即引进新的投资人的时候,它可以同样的价格追加投资,保持其持股比例不变。
;『伍』 互联网公司融资用途有哪些
一、项目融资贷款用途 帮助企业或者是大项目获得资金完成后续工作。 二、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融通资金的方法,它是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工程项目贷款的简称。由于通货膨胀和新建大型工程项目所需费用急剧增长,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被占用在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中,也使得它无力再举办新的大型工程。为了促进大型工程的建设及开拓资金运用的新途径,一些银行兴办了这种工程项目贷款业务。这种业务与各种传统的融资业务有所不同,除了向 银行贷款 要求的需有项目主办人之外,还需有一个为工程项目而新建立的项目单位来进行筹资、建造和经营管理这一项目。这也是其特色之一。 三、产品类型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 技术改造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 科技开发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 商业网点贷款: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为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行还开发了临时周转贷款及并购贷款等项目贷款业务品种。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5 并购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 债务重组 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6.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这里只介绍法人房地产业务,其中包括 商品房 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 7.项目融资 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 抵押 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 债务融资 。 产品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建设项目的融资。 主要是为了这类公司开展相应的产品开发或项目运作进行的融资。我国的经济市场上,这类公司的融资手段和方法也较为多种多样,相关的融资人只要准备好相关的融资资料和相应的融资说明,还是可以获取这类融资的支持的。
『陆』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快资金有效运行速度,实现资产出表,扩张资产规模的新业态与新模式。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网络借贷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变种,意即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注册成为投资者的个人通过借贷合同关系,将资金借贷给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民间借贷投资活动。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是贷款人,融资租赁公司用借贷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出租给相关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贷合约约定利率支付给投资人(贷款人),租赁项目结束,P2L借贷合同期也结束。
P2L网贷模式图
P2L网贷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平台寻求借贷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资者展示,内容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投资者出借资金及借款人借款资金托管协议,向投资者明确表明平台不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
4.投资者对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标进行投标,中标后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的指令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资金;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按照平台指令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指令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归还投资者,本次网络借贷活动结束。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企业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取得租赁设备使用权,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则把租金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承租企业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P2P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此种模式一般用于小型通用设备,比如农用机械、小型制造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
债权转让模式图
债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P2P平台对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将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转让信息向投资者展示,投资者确定是否投资;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退出与承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资资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的指令,将投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转让资金;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指令,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资金及承租企业还款资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进行回购。
(三)收益权转让模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四种。收益权是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因实务中收益权往往被当作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项权能,近年来有愈来愈独立存在的趋势。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是融资租赁企业将对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价格转让与P2P平台投资人(受让人),由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相应对价与融资租赁企业,受让租金收益的投资行为活动。
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应收租金账款)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差价,平台赚取佣金。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中,承租企业的尽职调查由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评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参照项目信息,并在线上向投资人披露,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平台对该项目投资人负有偿还责任。
收益权转让模式图
收益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设备与承租企业;
2.P2P平台将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平台进行展示;
3.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权转让信息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权转让合同》对价资金即收益权转让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收益权转让款发放与融资租赁公司;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对价资金及承租企业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收益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收益权进行回购。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一)三种模式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
1.P2L网络借贷模式合法性
前述纯借贷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并不参与交易,也不承担担保还本付息的责任,而纯粹起到撮合借贷双方的媒介作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居间服务中的居间人。
纯借贷平台模式中,虽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达成,但本质上借贷关系依然是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这是此类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础。
2.债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受让方(投资人)与债权转让方(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签订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而交易资金和支付账户则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和平台则可获得一定的佣金收入;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支付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
具体而言,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一种以与P2P平台有高度关联的个人享有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唐宁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宜信的创始人唐宁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有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然后,宜信再把唐宁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如宜信宝、月益通等销售给投资者,但其实质上都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在这一债权转让过程中,唐宁担任职业投资人,其并非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为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也并非一一对应。在“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中,类似唐宁的人扮演职业投资人角色,负责购买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职业投资人则将购买的债权在P2P平台上进行信息展示,众多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过以上过程分析,债权转让模式总体上应是合法的,只要在转让过程中履行对债务人(承租人)通知义务即可,至于对承租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一对一的书面通知,抑或是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应理解为不拘泥于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已经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关系主体行列,租赁债权的购买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中,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转让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地位并未因未来收益权的转让而动摇,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权转让负有向承租人通知的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收益权购买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不关涉第三人——承租人,这一点是迥异于债权转让合同的。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无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也无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尽管有关资产收益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独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精神,从促进市场交易,方便当事人交易活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考量,现行存在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模式总体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责任承担
P2P平台在交易中,虽然处于居间地位,所起的作用也仅是促进双方交易的作用,所得报酬也仅仅是参加居间活动的佣金,能否成交,主要在于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成交意愿,但笔者认为,P2P平台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能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居间人P2P平台来说,此处的委托人既是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投资人,就P2P平台承担责任的对象来讲,主要是对投资人负责。当P2P平台未有尽到明显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义务或者在项目上线的工作中有明显疏漏时,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平台佣金所得为限,如果与融资租赁公司一起欺骗投资方,造成投资人严重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超过佣金所得的损失。
(2)行政责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举报或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P2P平台偷弄虚作假、非法集资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平台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一道弄虚作假、虚构融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较大数额资金或者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时,应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债权转让模式中的拆分转让与期限错配的合法性
1.债权拆分转让合法性。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仅仅规定了一对一形式的债权转让,尚未涉及同一债权拆分后多对多的债权转让形式。现实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而P2P平台上债权拆分转让被人称之为“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债权拆分后通过P2P平台向多个投资者的转让行为被定义为证券转让行为,网络上的债权转让就是简易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仅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条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说的债权拆分转让为证券发行行为问题,债权拆分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是恰当的。
2.债权期限错配合法性。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小项目上线,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债权期限错配本质上就是债权拆分转让,不是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发行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租金债权的担保效力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包括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设备回购担保,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对债权出让人的追索权,以及特别为保证债权受让人权益而设定的担保等类型。因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第三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此,实务中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或者委托投资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SPV)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信贷资产转让人(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其设立方式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对投资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四)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造性的运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性,将物的使用权能发挥到极致,充分发挥物的使用效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帮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技术(对承租人而言)与商业模式(对出租人而言)。正是这一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特性催生了融资租赁这一行业,但也给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能够随着租金债权转移而附随转移到新的债权人——投资人名下带来难题:如果租赁物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因为存在众多的投资人而造成一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要分割转让与多个投资人问题,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当承租人违约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因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在租金债权转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与投资人中某个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资人委托某个人代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附随租金债权一同转让,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投资人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放弃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但在租金债权转让合同中,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非法集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项目,融得较大数额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名较容易掌握,笔者不再赘述。难以把握的是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规定构成此罪必须四个要素齐备。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该《解释》第3条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务中,为避免构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构资金池,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人资金进出直接进入第三方账户,做纯粹的居间平台;二是将公众投资人通过网站注册特定化,使之公众投资人变为私募投资人;三是每个融资租赁项目限定投资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四是将融资租赁项目拆解为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多次融资(这也是当前状态下不得已的消极应对办法)。
(六)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设立P2P平台为其项目融资问题
实践中,有一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成立P2P平台,为其进行的融资租赁项目业务融资,最为典型的是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e租宝”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发起的许多债权转让或收益权转让项目,本身就是其设立该P2P平台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项目。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关联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问题。
笔者认为,正如有人所说的,关联交易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关联交易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违法关联交易则损害公司、少数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e租宝平台通过转让融资租赁债权,实现了投资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共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现象。P2P平台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运营方面是相对独立的,只要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许的。
所谓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业务成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间平台——以P2P网贷为唯一业务或主要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将第三方投资人的本应用于进入融资方的资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损害了融资人的利益,使得投资人资金没有全部进入融资项目,影响了融资人的项目效益,造成了融资人利益损失。当然,若类似于e租宝此类P2P平台为自身或股东融资,最后发生了跑路或卷款潜逃现象,构成刑事责任的,照样应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柒』 互联网融资过程的信用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制度与风险管理分析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经济金融运行的平台,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最为核心的因素和现实表征的集中体现。不言而喻,一个健全和完善的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既是经济发展得以健康运行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维护金融稳定,捕捉、度量、控制、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深入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如何把脉我国信用现状,寻求建立高效和完善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以防范、化解和控制危及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信用风险,不仅日益受到学术界、业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其本身也是关乎我国经济和金融是否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显然这是一种在社会学文化范畴上的定义,也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而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的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和意愿。它既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正是经济学和金融学范畴上主要研究的对象。正如李扬教授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学文化层次上的信用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是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所能解决的,经济和金融学范畴中的信用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指金融要支持经济发展,并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防范信用风险。本报告所指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也主要是经济和金融学范畴上的意义,并且据此将其分为两个层次。其一,在宏观层次上是指以维护金融经济稳定和安全为目的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其二,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企业(尤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一 互联网环境中社会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分析无论我们从什么角度,在什么层次上讨论信用制度或信用管理体系,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文化问题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这不仅是因为信用文化本身就是信用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具有道德性质的信用文化也是包括信用监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在内的信用制度其他部分的精神基础。
信用文化之所以是信用制度的精神基础,是因为它与信用中包含的履约承诺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文化的社会中,信用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守信成为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方面的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步伐,显得相对滞后。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经济增长而不是秩序规范,因而制度上特别是文化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往往并不明显。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现代化进程开始从追求数量发展向追求质量发展过渡,诸如社会信用等许多深层次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市场道德秩序就会成为后发国家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和需要跨越的主要障碍。表面上看,我国目前信用缺失问题,都可以将其归结为包括法律、文化、经济和社会等一系列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但从深层次上说,它更是一个文化问题。诚然,中华几千年灿烂文化中不乏丰富的诚信文化,它甚至被认为是社会个体处世立身的基本原则,但这些诚信文化应该说是一种在采邑经济[1]条件下与人格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基本局限在社会个体的道德修炼范围内,更多的是作为修身美德来倡导的,而没有与社会经济生活挂钩,往往表现为个人的道德目标而不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正因为这种朴素的信用文化是与经济生活脱节的,只能适用于人际关系或行政关系大于市场关系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而不能适应以价值规律和大规模市场交换为主导的现代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旦遇到外界经济利益的诱惑,这种缺乏社会规范、仅靠道德约束的个人“美德”就会很容易瓦解。事实上,随着当前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的加快,在互联网环境下,市场半径急剧扩张和交易性质日益转型,在客观上使得这种传统的与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场半径相匹配的信用维持机制,日益失去其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采邑经济条件下通过微观个体意识形态方面的道德趋同感和自我克制力去维持个人信用体系的内在机制正日趋消亡。另外,尽管在近数十年来的交易转型和社会巨变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结构已经被打破和重构,但思想观念和文化底蕴因其具有更大的路径依赖性,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去扭转,致使不仅表现为社会个体美德而且也体现为社会整体规则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契约文化底蕴”的现代信用文化,自然也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建立和确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出现的社会信用缺失问题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既然这是历史必然,并且在短期内不能解决,那么我们在认真正视和对待它的同时,不应妄自菲薄。一方面加强思想和文化方面的正确引导,使现代信用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深入人们的骨髓;另一方面,面对当前严峻的信用缺失的现实,从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入手进行规范和纠正,这至少保证信用缺失这一突出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不至于进一步恶化。信用制度,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在处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信用关系中形成的一系列的规范、制度和体系的总称。从实践来看,一个健全的信用制度应当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商业道德规范、有效的信用法规和信用监管体系,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在经济和金融学范畴上,一个覆盖金融领域,保证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和经济安全的信用制度,至少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政府依法进行金融监管的官方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其二是以征信和评级机构为代表的旨在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诚然,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突破了传统的金融理念,推动新的金融服务形式和创新产品不断涌现,这也必然要求金融监管的理念、手段和架构也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至于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完整信用制度另一部分——以征信和评级机构为代表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不仅是官方监管体系的重要辅助和补充,而且其本身就是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手段和工具。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重申,征信和信用评级的根本功能是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需求是“第一推动力”。但在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征信和评级依然还处于发展初期。政府对征信和评级行业给予有力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二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用)风险及其成因:以网络借贷为例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中国网络借贷在“本土化”过程中“水土不服”现象凸显,模式“异化”,风险复杂[2]。投资人、借款人和借贷平台构成了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借贷平台、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公司构成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持平台。参与主体角色不同,其参与平台借贷和交易过程所面临风险类型和特征亦各有差异。金融风险无论其风险来源还是表现形式各异,都可以归结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3]。在此,我们从不同参与人角度对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成因进行归并和总结(见表1)。表1 P2P借贷风险的成因及来源表1 P2P借贷风险的成因及来源-续表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具有典型“异化”特征,风险也更加复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4]。一是征信体系和市场环境不完善。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统一征信和审核系统,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由于行业竞争加剧,规则缺失,国内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进行不切实际的刚性承诺。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即使建立(或引入第三方)合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可能因杠杆过高和关联交易蕴含巨大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二是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上的缺陷与漏洞。良好的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是网络借贷业务健康发展的核心,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投资人的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在监管缺位的环境中,平台普遍存在利用组织和机制设计漏洞的机会和动力,有的甚至人为进行骗贷活动,走入歧途。三是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不足和简单化。当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风险管理仍然停留在线下征信、合规检查等简单化手段上,没有建立动态风险评估系统,实施量化风险管理。尽管目前多数平台风险管理有事前信用审核机制、事后风险赔偿机制,但手段单一,且缺乏事中控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平台无法及时知晓,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更是无能为力。四是IT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不可靠与无保障。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运营,网络中充满安全隐患因素,如果有黑客对资金流动信息进行任何篡改,都会给投资人和平台带来巨大损失。目前,国内大多数平台自身仍然缺乏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击。
五是监管主体不到位和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等几乎处于立法空白境地,涉及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5]。根据这些法律和规定界定,网络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借款利率一旦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与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监管主体一直处于不到位状态,这导致我国很多平台出于生存本能,游走于法律边缘,出现各种诸如非法集资、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监管缺位也对那些真正从事网络借贷业务,致力于促进网络借贷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伤害,导致市场中“劣币驱良币”现象发生。三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国际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有诸如完善的征信体系、优秀的客户黏性和科学的定价机制等核心竞争力。如英国Zopa平台拥有对借款人能力风险和意愿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系统;美国Lending Club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降低贷款时间和运营成本的风险评估和度量模型[6]。学习和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对中国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动态量化风险管理和度量技术,完善网络借贷的评级(评分)系统,这既是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二是加强平台合规管理,提升包括公司治理、平台运营、业务数据等信息披露水平。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市场发展、征信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见表2)。随着平台的倒闭潮和“跑路”潮的出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表2 中美英三国P2P网络借贷比较表2 中美英三国P2P网络借贷比较-续表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已经在着手进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四点。一是平台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在当前多部门多头监管体系下,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缺少实质性审核要求。
二是平台缺乏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不仅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提高宏观调控效率。三是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不仅导致投资人无法辨识平台及标的优劣,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查处困难。四是行业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几个具有相对影响力的行业内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格式标准和数据内容也不统一。我国网络借贷在2013年底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细则何时落地一直成为关注焦点。决策层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普惠金融功能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以便为创新保留发展空间。四 未来发展和政策建义社会信用不足,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手段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一定阶段发展的客观结果。因此我们在正视它的同时也不应妄自菲薄,而更应该从法律、制度、监督和管理等各方面,来加以纠正和完善。事实上,国家和政府决策高层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把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来加以强调和重视。然而建设健全和完善的覆盖社会经济和金融生活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捌』 互联网金融包括哪些
互联网金融都包括什么?具体分几类?
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目前已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国内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六大模块。
一、第三方支付,如我们比较熟悉的支付宝、微信支付
二、大数据金融,运营模式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三、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例如木融宝、翼龙贷
四、众筹,是指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集平台及梦想实现平台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改造或重构传统金融机构,如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如网贷之家、格上理财。
互联网金融都包括什么?具体分几类?
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互联网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网贷、众筹(共投网)、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虚拟货币、宝宝军团。主要是这六大块。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模式如下:
众筹
众筹大
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
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
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3]
P2P网贷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
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
率条件,比如贷贷巴等。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
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
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 *** 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
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
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
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5]
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 *** 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分支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分支有以下几种:互联网信贷、 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风投/众筹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业内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比较多的讨论:基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脱胎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而金融互联网只是把金融产品放到互联网上去卖。其本质上还是金融产品,互联网只是手段。
如果有人以邀请你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那是忽悠你的。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对于这样一个新兴概念的出现,大多数人是激动的、狂喜的,以至于把任何带点互联网和金融表象的事物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很多,却很少有人站出来将其做一个系统的分类。虽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在其2012年8月主笔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核心部分进行详细分析,但也仅主要分析了手机银行和p2p融资模式。最近业内也有人将众筹、比特币、余额宝等都作为互联网金融单独的模式,并有不同的分类说明。但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以及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断加深,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定义及模式分类还是难以全面覆盖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态。
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由罗明雄于2013年4月21日举办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基于最近互联网金融火爆现象,为了更好的将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成果与业界进行交流探讨,便将基于互联网金融并有一定商业模式下的现象分为六大模式,并逐一进行简要解析,以飨大家。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从发展路径与用户积累途径来看,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
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 *** 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以易宝支付为例,其最初凭借网关模式立足,针对行业做垂直支付,而后以传统行业的信息化转型为契机,凭借自身对具体行业的深刻理解,量身定制全程电子支付解决方案。
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款暂由平台托管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此类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后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有交易手续费、行业用户资金信贷利息及服务费收入和沉淀资金利息等收入来源。
比较而言,独立第三方支付立身于b(企业)端,担保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则立身于c(个人消费者)端,前者通过服务于企业客户间接覆盖客户的用户群,后者则凭借用户资源的优势渗入行业。
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不可避免的给银行在结算费率及相应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领域......>>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哪些
互联网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虚拟货币(比特币)、宝宝军团(类余额宝产品)。JR123网站,汇集最优秀的金融网站和资源,收录了包括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比特币、宝宝军团等互联网金融网站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形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种业态: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谢邀!请大牛拍砖!
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信用货币的流转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联网只不过是把人类底层的结构再往上重新实现了一遍而已。所以说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网上的潜能的,无非是现在大家的操作习惯允不允许这件事产生而已。(这里说下余额宝,它只不过是对接了一个货币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并不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他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当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都看做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其中最关键我认为是要明白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实现去中介化,即所说的金融脱媒。 希望能够利用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联网金融or金融互联网?】业内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金融互联网。我认为这样生生把他们俩割裂对立开来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或者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无非争论的是谁服务谁的问题。
而我所认同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把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贩卖,更多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来做传统金融行业做的事,而传统的互联网精神是什么?是开放,是平等,是协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户体验至上!!从短期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还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金融规则。你看在国外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P2P在中国却因为没有有效的风控被做成金融互联网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质上成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是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了。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这儿就不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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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互联网企业融资案例的融资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互联网企业融资案例的融资模式:1、第三方支付。2、P2P网络贷款平台。3、大数据金融。4、众筹。5、信息化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