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资租赁有多少
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主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租赁物相关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Ⅱ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据统计大约有20家左右。
Ⅲ 2020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数量
本次推送是转发上海高院首次发布的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的白皮书。
案件概况显示,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不规范性、风控机制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其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增加。目前此类保证保险已经沦为各保险公司的负担,都处于追偿阶段,囿于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给保证保险追偿所在的管辖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许多案件甚至远无法在诉讼时效内追偿立案,总体给保险行业造成了巨额的亏损。
案件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
陈禹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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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20年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近年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对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满足各类主体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现将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概况
(一)纠纷案件总量增长与结构分化并存
近年来,随着上海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获得不同程度发展,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持续增长。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数量从4,374件上升至21,229件,增长了3.85倍。
从案件标的金额看,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标的额从133.97亿元上升至272.06亿元,累计增长了1.03倍。
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总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不同类型案件的增速出现明显差异,导致案件结构持续变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18,241件,比2016年增长了5.13倍;涉商业保理公司案件517件,比2016年增长了1.79倍;涉融资担保公司案件1,298件,比2016年增长了2.14倍。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成为金融纠纷中数量位居第三的案件类型,仅次于银行卡和金融借款,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了向汽车等消费领域拓展的趋势。
与之相比,小额贷款、典当等传统案件类型相对保持稳定。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小额贷款合同案件912件,比2016年上升69.83%;比2016年上升40.82%;典当案件258件,比2016年上升11.21%;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案件3件,比2016年下降90.32%。
(二)当事人争议较大导致案件调撤难度高
2020年,全市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一审案件调撤率为22.35%,低于同期金融商事案件调撤率(31.37% )9.02个百分点。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合同约定不合理、客户资信状况不佳等因素,导致双方争议较大,难以消弭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预期认识不一致。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案件中,债权人通常有租赁物、应收账款、当物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作为权益保障,一旦涉讼,债权人往往不愿在金额和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而债务人因资金紧张希望降低还款数额、减免违约金、延缓还款期限等。
二是双方对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部分债务人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不真实、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虚假、典当中的当物不存在等理由进行抗辩,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争锋相对,导致诉争复杂化,缺乏调解基础。
三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否合理认识不一致。例如,部分案件涉及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有的系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有的则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诉讼中,客户常以对方未提供任何服务,费用收取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提出抗辩。
四是相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发生纠纷后,地方金融组织在利率、费用、违约金上能够作出的让步空间相对较小。
(三)客户小而分散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问题复杂
由于地方金融组织多服务于个人或中小企业,交易结构相对借款而言更为复杂,同时随着近年来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客户普遍呈现小而分散的特点,导致案件送达难度高、公告适用多、审理周期较长。例如,融资担保纠纷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人等诸多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保证人、车辆挂靠企业等众多当事人。保理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保理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将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异地经营,导致大量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相当数量案件无法直接送达,缺席审判适用比例较高。
(四)金融创新导致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交易模式不断变化,而法律规则相对滞后,反映在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型、疑难、复杂问题,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新类型租赁物。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认识。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上海法院积极通过组织交流研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
(五)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规范性还有待提升,风控机制尚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例如,有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发展普惠金融,开展平台合作,吸引大量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但相关领域众多客户违约、投资亏损引发纠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实质上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等问题。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对公司担保流程未依法审核、对担保物管控不力、通过员工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等风控薄弱环节,影响债权安全。
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趋势研判
(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例如,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将在农机、科投、文化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诸多公共领域开展业务,并向电子信息、大生命健康、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布局。随着保理合同被写入民法典,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为保理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随着金融科技不断进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相关纠纷案件也将不断出现。
(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将更加注重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和协调
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属性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中将更多考量金融监管因素,注重司法裁判结论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评判交易行为法律效力时,法院将依法积极回应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更多关注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违反特许经营等方面金融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认定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过错及责任时,法院需考量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忠实勤勉等义务,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司法裁判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交易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将进一步强化
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交易持续发展创新,在基本交易结构基础上不断设计出多种更复杂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司法裁判对于界定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涉及让与担保、租赁权质押、保单质押、资产收益权回购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纠纷中,担保权的成立条件、公示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尚存模糊地带,需进一步明确。此类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将不断出现,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三、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集中反映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需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
由于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行业门槛相对较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的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收费名目及收取方式尚需规范,实践中约定的收费名目不尽相同,如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则直接以融资利息为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地方金融组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管理。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未向客户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利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异获取高额利润,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在客户违约后,自行收回担保物,且收回担保物后随意处置,损害客户利益。
(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违规从事信贷业务需引起重视
存贷款业务系属需经特别行政许可方能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个别案件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利用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估”、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向不特定融资人放款,从事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实为信用贷款的业务,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案涉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三)拓展普惠金融需进一步加强合规性审查
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线上资产管理机构等合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开发新的资金来源和客户群体,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业务合规风险。例如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数家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作,保理融资款系由合作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直接发放给融资方,而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四)个别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仍有出现
极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受利益驱使,不安于从正常经营中获取利益而将目光投向了灰色边缘地带,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个别渠道商借融资租赁模式进行合同诈骗或利用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个别地方金融组织采用张贴告示标语、暴力收回担保物等非法手段催债。这些案件往往具有区域性和涉众化特点,需引起高度重视。
(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债务人违约风险较大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利用优势地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强化。例如,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不均衡,合同中针对客户违约责任的条款较多,而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仅进行了简单罗列。合同订立时,地方金融组织没有就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向客户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合同中针对客户未按约还款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例如部分违约的情况下以全额计算违约金等,导致案件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四、上海法院支持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相关举措
(一)统一适法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
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制定法律适用意见、公开出版办案要件指南、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法律适用统一,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上海高院先后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出台了适法意见,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租赁物范围、虚假应收账款、服务费收取、利息保护上限、违约金调整等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出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为各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的同时,也对建立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市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法院还发布多个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例如,法院在一起商业保理纠纷案件中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因超越经营范围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再如,在一起小额贷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确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
(二)协同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例如,为维护涉融资租赁物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发展,上海高院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并明确该登记在一定范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上海法院从司法审判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制度完善。
(三)发送司法建议和白皮书提示风险问题
针对地方金融组织在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上海各级法院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发布白皮书等方式,提示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上海高院、金融法院就融资租赁案件发布专项白皮书,浦东、静安等法院针对涉自贸区保理纠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等发布专项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获得良好反响。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例如,法院针对个别典当行续当手续不规范以及长期多次续当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典当行积极反馈,表示将根据建议内容,严格规范续当手续保留书面凭证,原则上续当不超过三次,且在续当一次后不主动要求对方续当。针对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指出案涉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表中约定每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后按12个月平分后得出,但上述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未扣除每月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致使实际计算的利率远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表示将尽快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避免利率约定与实际计算不一致。
(四)积极推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高效化解
针对大量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被告为外地户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达等情况,上海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引导企业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达条款”约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说明,加强对涉诉当事人在合同、其他诉讼材料中记载信息的查实,提升送达效率。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调解组织与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接,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高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
五、相关建议
地方金融组织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方面,其健康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科学、有效监管是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监管规则多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而具体监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各方需在各司其职、分工尽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需进一步推进完善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立法,提升法律层级,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严格落实国家监管要求和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各项规定,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明确监管职权,强化监管能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在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大力加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的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均应加强惩处力度,防止出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空白地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关注自身业务模式与借贷业务的界限,回归业务本质,严防信用风险在金融领域的交叉传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及时整改相关纠纷中发现的问题,更新完善合同文本,平衡地方金融组织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充分履行地方金融组织的适当性管理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忠实勤勉义务等。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收费内容及名目,合理设定融资成本和费用收取方式,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负担,严禁采用违法违规甚至暴力方式催收债权。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背景下,建议监管部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秉持“放水养鱼”思维,给予一定扶持,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内控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业务管理,完善风险内控,落实好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尽职调查。加强客户的资质审查,对客户的经营、财务、涉诉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慎判断其资信和偿债能力,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回访跟踪,防止“重视业务拓展轻后续管理”的倾向,及时发现客户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在客户轻微违约时,力争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是完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将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应当审核的内容明确列举,注重业务开展中各环节信息记录及材料留档保存,防止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能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实或自身面临败诉风险。强化对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从严把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流程。
三是完善担保物管理。注重明确担保物权属,就物的取得、权属凭证、现状等作有效审查,完善登记和公示程序,防止他人恶意处分担保物造成损失。就各类新类型担保物,可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施必要的监控。
(三)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举措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在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合理引导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涉地方金融组织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强化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树立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正确投资理念,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健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多元化解
为有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建议进一步突出监管部门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覆盖面,针对当前融资租赁纠纷、商业保理纠纷持续高发的态势,推动建立专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积极探索吸纳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纠纷化解,促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约定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完善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各类社会调解组织的互联互通,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
Ⅳ 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最新规定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Ⅳ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怎么样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渤海金控(000415)、国银租赁(01606.HK)、海通恒信(1905.HK)等
本文核心数据: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区域竞争格局、市场规模测算
行业概况
1、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从第三方(设备、交通工具等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标的物,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一种非银行金融形式。
融资租赁根据企业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
2、产业链剖析:产业链主要涉及融资租赁三方主体
融资租赁的行业的产业链主要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三方主体,包括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上游主要为供应商和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游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公司性质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下游承租人主要在航空运输、建筑、印刷、医疗、汽车租赁等行业。
行业发展历程:行业正处于调整期
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1980年左右起步,经历了早期的萌芽时期,在1988年至2010年行业进入调整发展期和规范发展期。2011年-2017年,行业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步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2018年以来,企业数量保持稳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小幅下降,行业整体处于调整时期。
行业政策背景:规范类政策逐渐完善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层出不穷,主要包括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政策,以及推动重点区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近期,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行业发展现状
1、2019年起,融资租赁余额出现下滑
2012-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自2014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基数的增加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趋严,增速处于下降态势。2020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人民币,规模出现下滑。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比2020年底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1%。
2、2019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2012-2020年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开始,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增速有所下降,截至2020年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增加了26家,增长0.21%。
2021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显较2020年增加3家,达到12159家。
3、2017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基本维持在70家左右
2012-2020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趋势,在2017年以后逐渐趋于稳定,截止2021年6月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仍保持为71家。
4、内资租赁公司增长较快
2012-2020年,我国内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2020年达414家,比2019年增加11家,同比增长2.73%。2021年上半年,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又增加4家,达到418家。
5、外资租赁公司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2018年数量开始稳定
2012-2020年,我国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速度从2014年开始有所下降,但企业数量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始终排名第一。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460家,增长至2020年的11671家,同比增长0.12%。2021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减少1家,调整至11670家。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广东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
根据《2021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截止2021年上半年,广东省、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国排名前三,分别达到4278、2222和2069家,也是仅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的三个省市。
2、企业竞争: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注册资本领先
从注册资本角度看,超过12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少,主要包括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等,以银行、保险等股东为背景的居多。注册资本在50亿至120亿之间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中银金融租赁、中航国际租赁、建信金融租赁等。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预期将成为融资租赁重要渗透领域
从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发现,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预期将保持较快增长,因这些领域的设备、交通工具价格昂贵,融资租赁是较为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这些领域的渗透率有望继续提升。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Ⅵ 融资租赁为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市场
融资租赁为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市场
引导语:近年来,国内租赁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下文是相关的解析资料,我们一起了解吧。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以其灵活的资源配置机制,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制造业转型升级、发掘社会闲置资源、释放有效需求和促进金融市场完善,因此经济危机后,全球租赁业务量连续五年保持增长态势,行业前景谨慎乐观,中国租赁行业更是蓬勃发展,提振了亚洲经济市场,吸引了全球的瞩目。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增长了220倍,年均增速达到了90%,尽管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但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2016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712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3300亿元,是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
然而,从各个国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比来看,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较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维持在20%以上波动,但是中国的渗透率不足9%,相比德国和美国还有上升的空间,未来的发展潜力较高。
随着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面临深刻调整,“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结构深化调整,金融业扩大开放,我国融资租赁业将面临“一带一路”、产业结构调整、“互联网+”等带来的发展机遇,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下,投资拉动将在长期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融资租赁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市场渗透率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约为8.93%,若以全球平均渗透率水平14%估算,到2022年我国融资行业业务总量有望达到21万亿元;若达到20%(欧美水平)的市场渗透率,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业务总量有望达到30万亿元。
银行系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的首选
从融资租赁行业微观的运营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类:银行系租赁公司、厂商系租赁公司、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其中,以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为代表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业务余额占据整个行业的半壁江山,这类机构具有母行可以“反哺”租赁业务带来的较低融资成本,依托控股银行的网络资源拥有大量客户机器企业信用信息是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等优势,是租赁业最具前景的细分市场。
并且,银行系租赁公司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以工银租赁为例,近年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借鉴国际上飞机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首创在保税区设立SPC开展飞机租赁的“保税租赁”模式,有效突破了现行财税法规滞后对租赁业务的限制,不仅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开创了新思路,而且为今后开展杠杆租赁等复杂交易积累了经验。
此外,各金融租赁公司还广泛合作,开展了众多大型项目的联合租赁。租赁模式创新的形成和发展,是银行背景租赁公司为租赁市场注入新活力,是金融租赁业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银行系租赁公司的差异化竞争
结合我国能源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发展,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初步摸索出了一条具有真正租赁特色的、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也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将中国变成全球第一大融资租赁市场
以国外的发展来看,融资租赁这种模式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很快会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合同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左右,而美国是22%,发展空间巨大。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1. 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比上年底增加959家,增幅为88.3%,比去年提升12.9个百分点。其中,内资试点企业152家,增加29家,增幅为23.6%;外资企业1893家,增加930家,增幅为96.6%。行业从业人数总计28247人,比上年底增加2455人,增幅为9.5%。
2. 注册资本接近翻番
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5564.6亿元,比上年底增加2680.4亿元,增幅为92.9%,接近翻番,其中,内资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为83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8%,;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472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9%。
3. 资产总额快速增长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110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316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784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
总体上,全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都大幅增加;行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总量首次突破万亿元。
从以上各项数据看,中国将有望成为全球第一大租赁市场;但是,融资租赁行业还需要更专业的人才、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以及更良性的行业发展机制,如更好的人才培养体系、资产交易系统以及同业拆借机制;这些举措将有效提高中国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要真正要做好融资租赁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并与互联网相结合:
一方面要有资金支持,这个跟经济制度等大环境相关,要通过制度的建设拓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在这点上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有足够的优势,因其股东背景、企业实力等优势,可以大量募集到低成本资金,具备十分强大的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要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一个要跟行业和企业的自身发展连接起来,做到从承租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眼光来做租赁,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咨询、管理、融资服务,一个要建立好自己的资产退出渠道,专注于自己有优势的'行业,建立自己的资产运营、设备再制造和设备二手市场处置渠道,在这点上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优势,基于对自己行业、客户及设备的多年经营和熟悉,具备资产退出的竞争优势,但也要吸取像工程机械行业这样盲目追求销售造成大量风险的经验和教训,不要自己压垮自己。
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何在具有银行、央企、上市公司背景的,在各个细分领域已较早布局并稳步扎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夹缝中生存?目前来看确实是面临的比较严峻的问题,自身定位成了一个性命攸关的关键,这里不能提供一个参考的答案,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根据目前的发展势头和发展形势,势必有一些缺乏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投放前期因过于追求收益,而且风控制度和风控能力不足,再加上宏观经济进入一个相对漫长的下行阶段,产生大量的逾期和坏账,这种坏账风险会反过来限制其在银行和其他渠道的融资,缺乏良好的资金渠道,无法通过新的投放来改变自身的资产结构,不仅无法引先进的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现有人才也会逐渐流失,从而会更加导致后面的新增业务和资产管理陷入更加混乱的状态,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会使这些融资租赁公司退出,另外一些管理制度完善的租赁公司可以继续吸引有管理经验的人才,保持市场的拓展和自身的快速发展。等真正具有竞争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成熟后(这说明我们说的行业洗牌、行业整合初步完成),租赁项目和租赁资产得到良好的控制,人员水平有了提高,制度和业务流程得到完善,国内投资者逐渐成熟,国内企业逐渐接受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那时融资租赁行业就真正发展起来了,融资渠道也较广,客户质量也较高,租赁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也较强,这才是我们说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互联网金融也是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每月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到的资金近200亿,且增速可观。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融资租赁资产的定价、风险评级等市场规则还有尚待改进的地方。因此,各方参与者还需持续的完善市场机制,给融资租赁资产寻找更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发展,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更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一个更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获得机构投资者更强有力的投资保障。
Ⅶ 为什么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很少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少可能有以下原因:
融资租赁需要高水平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内资公司的管理团队可能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较高,内资公司可能缺乏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内资公司的资金实力可能不够强。
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比较严格,内资公司可能不够符合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少是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门槛较高,要求公司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Ⅷ 上海有多少家融资租赁公司拜托各位大神
根据来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自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10月,上海共有融资租赁企业34家,数量约占全国1/4,但注册资本仅100亿元,不到全国的1/5,整体实力、单体规模都偏小。同时,这些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中近八成是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上海国资体系下,仅有上海电气(601727行情,爱股,主力动向)租赁、安吉租赁、上海融联三家融资租赁公司,总注册资本金仅4亿元。 外商独资或者合资企业: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圆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太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现代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